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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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绿城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京绿城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9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或拆迁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

第三条代征绿地属于市政公共服务用地性质。

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实施管理,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项目代征绿地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国土、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

具体如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性规定:(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完成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将代征绿地临时委托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京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经局(办)2020年4月13日第22次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以及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2024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2024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2024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2024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于2024年发布,详细规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下面将对这些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规则规定了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范围。

附属绿化用地指的是建设工程用地的一部分,用于绿化工程,包括公园、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化设施。

而建设工程用地则包括占地面积较大的工业、农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

在计算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具体的比例根据不同的绿化设施进行划分,其中,公园和绿地的绿化用地比例为15%-30%,纵深为10米;绿化带的绿化用地比例为10%-15%,纵深为8米。

这些比例和纵深都是根据具体的绿化设施的功能和规模确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计算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时,还需要考虑到一些具体的情况。

比如,如果建设工程用地的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绿化用地的面积不能少于5%。

而如果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绿化用地的面积至少应为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8%。

此外,对于划拨给政府或其他单位作为公共绿地的用地,绿化用地的面积比例应为30%-50%,纵深为10米。

在计算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时,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对于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可以不计算绿化用地。

而对于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较大,但受到地形、地质等原因无法进行绿化的,也可以不计算绿化用地。

总之,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于2024年发布,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这些规则考虑了不同绿化设施的功能和规模,以及建设工程用地的面积和特殊情况,旨在保护和提升北京市的绿化环境。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京绿城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5]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现将《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绿道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绿道三个层级。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

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区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绿道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绿道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绿道管理部门,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作为绿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绿道慢行道路是在绿道用地范围内,满足市民休闲需求而建设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续而局部利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条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公众开放。

绿道自行车租赁、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园林局审查要求)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园林局审查要求)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是指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本规则计算后的绿化用地面积之和。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该工程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化用地面积:(一)永久性的绿化用地方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二)绿化用地中的园林设施的占地(如园路、座椅、花架、小型景观构筑物、小型景观水体等)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三)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无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其规划确定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比例的50%以上的,所建绿化停车场、覆土绿地、屋顶花园方可依以下要求,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1、栽植阔冠乔木不少于4行4列,株行距不大于6米,不小于5米的绿化停车场,且不被道路穿行并无地下建、构筑物的,在保证不影响邻近建筑正常采光时,按最外侧树中围合范围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2、在地下建、构筑物上实施覆土绿化的部分,且不被建、构筑物封闭围合,其开放边长(即覆土断面与实土相接的边长)不小于覆土绿地边长的1/3的,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不足3米的,其绿化面积可按5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无法确定建筑室外地坪标高的,参照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确定。

3、建设屋顶花园,其建筑屋顶的结构、承载等按绿化要求进行设计,覆土厚度达到0.6~0.8米的绿化面积可按2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第三条除旧城平房区外,以下情况原则上不计入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一)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地;(二)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路宽≧3米的)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三)地面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用地;(四)建筑所围合的、面积过于狭小、无光照等不能满足植物正常生长的用地;(五)运动场的跑道及所围合的用于运动等目的的非绿化内容的用地;(六)其它不能计算的用地。

北京市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北京市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都市绿化规划指标都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都市绿化覆盖率和都市绿地率。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都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旳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都市公共绿地总面积÷都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都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局限性7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2.都市绿化覆盖率:是指都市绿化覆盖面积占都市面积旳比率。

计算公式:都市绿化覆盖率(%)=(都市内所有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都市面积) X100%。

都市绿化覆盖率到2023年应不少于30%,到2023年应不少于35%。

3. 都市绿地率:是指都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都市面积旳比率。

计算公式:都市绿地率(%)=(都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都市总面积)X100%。

都市绿化规划指标旳记录口径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旳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公共绿地面积系指都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都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旳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旳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碎树木旳覆盖面积。

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措施来获得。

3.根据《都市绿化条例》规定,都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都市绿地率时,应用所有六类绿地面积同都市总面积之比。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
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已经2023年第1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47-4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30号)
2.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80号)
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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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京绿办发〔2023〕13号)5.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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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要求及投资测算》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要求及投资测算》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要求及投资测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京绿城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要求及投资测算》的通知(京绿城发〔2012〕6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29号)的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要求及投资测算》,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加以说明,以指导开展垂直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本市垂直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垂直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1. 开展垂直绿化不能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强度及其它功能需要。

2. 垂直绿化栽植形式应优先采用地栽形式,不具备地栽条件的可采用辅助设施,如增设栽植池或使用特殊容器等形式实现栽植。

3. 为实施垂直绿化工程而配套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 垂直绿化建设及养护除应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推荐投资标准垂直绿化工程费用因栽植形式不同、植物种类差异及灌溉方式不同而产生一定变化,本次投资测算已给出取费区间,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费用测算。

推荐按下述标准预算:地栽式垂直绿化工程费用为每延米130元,种植池栽式垂直绿化工程费用为每延米 310元,成品种植容器栽式垂直绿化工程费用为每延米450元;采用水车浇灌方式的垂直绿化养护费用为每延米每年32.6元(养护水源为绿化用水),采用滴灌方式的垂直绿化养护费用为每延米每年 15.6元(养护水源为绿化用水)。

三、适用范围《北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要求及投资测算》之质量要求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垂直绿化建设工程。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

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2x)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

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

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本市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基本要求》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39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本市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基本要求》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39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本市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基本要求》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本市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基本要求》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39号各区园林绿化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绿化薄弱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作,按照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系会议办公室印发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本市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对接本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牵头部门,立足园林绿化部门职能定位,配合做好老旧小区整治绿化改造提升的技术服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二、老旧小区绿化改造方案要坚持绿化面积不减、绿化景观提升的基本原则,发挥居民自治作用,改造方案要征得小区全体居民或业委会意见,形成共识。

三、配合街乡、社区及相关部门研究建立老旧小区绿地养护长效管理制度和资金保障机制,实现整治成果的长效保存。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9年7月17日本市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基本要求一、现状绿地保护和调整(一)老旧小区绿化改造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改造前要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充分考虑居民实际需求。

(二)要加强古树、大树及名贵树种的保护,原则上要求原地保护,保护好现有长势良好植物,缺损树木需要补植的以乔木、灌木为主,对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

(三)禁止改变小区集中公共绿地功能和用途,保障居民特别是老年及儿童活动的需要。

(四)楼间附属绿地,确因市政改建、增设停车位需进行调整绿地,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绿地调整应坚持最小化原则,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进一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3月24日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2000年3月20日)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内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动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经济繁荣、农民致富。

1.从今年开始,在规划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用3年至4年时间完成绿化60平方公里面积的任务。

2.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绿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3.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建设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创新,大胆探索。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京绿办发〔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局(办)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4月20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局")履行全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为规范安委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局(办)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委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各主管业务局领导担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11月12日批准,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1991年1月1日发布)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一、凡符合规划标准和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非配套建筑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效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二、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按不低于40%的比例执行。

三、高等院校,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的比例执行。

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效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四、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按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可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一、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

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规定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49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规定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49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规定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49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档案预验收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落实"放管服"要求和深化机构改革的新要求,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处理已完成,达到竣工标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同步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需向本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属或跨区的重大园林绿化项目需向市园林绿化局城镇绿化处备案。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验收备案时,应具备市或区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四、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其附件,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以及参建四方共同签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京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2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系统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义务植树尽责基地,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首都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确保其自愿、公益、公开的属性,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全市绿地认建认养实际情况,对《首都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园林绿化局反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五章附则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以自愿出资或者投工投劳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树木、绿地的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内,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出资建设绿地和种植树木、花草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或者通过直接投工投劳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三条认建认养坚持双方自愿、公益和公开的原则。

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来源(最终定稿)

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来源(最终定稿)

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来源(最终定稿)第一篇: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来源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来源:日期: 2005-06-24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具体落实《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计算原则,就建设工程中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屋顶绿化计算原则等问题,对《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在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一)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标的50%以上者;(二)实行覆土绿化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1/3),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三)实行覆土绿化必须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绿地效益的发挥。

二、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可计入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原则。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其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 3米(含3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三、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应按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集中布置,以适应功能要求;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严格控制,拟设置地下设施的应尽量与地面附属设施包括铺装场地相结合,少占绿化栽植用地,并妥善处理与绿地使用功能的矛盾。

地下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公共绿地面积的 50%,进入栽植用地部分覆土厚度必须在3米以上。

四、建设工程实施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在符合下述规定时,可按其面积的 1/5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义务植树第四章绿地保护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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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规划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绿化条例》,规范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工作,市园林绿化局、市规划委结合近年来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工作实际,共同制定了《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部门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园林绿化局规划发展处、市规划委法制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2年9月25日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
(试行)
第一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是指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本规则计算后的绿化用地面积之和。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该工程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一)永久性的绿化用地方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二)绿化用地中的园林设施的占地(如园路、座椅、花架、小型景观构筑物、小型景观水体等)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三)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无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其规划确定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比例的50%以上的,所建绿化停车场、覆土绿地、屋顶花园方可依以下要求,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1、栽植阔冠乔木不少于4行4列,株行距不大于6米,不小于5米的绿化停车场,且不被道路穿行并无地下建、构筑物的,在保证不影响邻近建筑正常采光时,按最外侧树中围合范围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2、在地下建、构筑物上实施覆土绿化的部分,且不被建、构筑物封闭围合,其开放边长(即覆土断面与实土相接的边长)不小于覆土绿地边长的1/3的,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不足3米的,其绿化面积可按5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无法确定建筑室外地坪标高的,参照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确定。

3、建设屋顶花园,其建筑屋顶的结构、承载等按绿化要求进行设计,覆土厚度达到0.6~0.8米的绿化面积可按2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第三条除旧城平房区外,以下情况原则上不计入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一)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地;
(二)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路宽≧3米的)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
(三)地面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用地;
(四)建筑所围合的、面积过于狭小、无光照等不能满足植物正常生长的用地;
(五)运动场的跑道及所围合的用于运动等目的的非绿化内容的用地;
(六)其它不能计算的用地。

第四条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居住项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规划居住人口7000人及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及以上的居住建设项目,按照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绿化用地规划,即,绿地率不低于30%,并按照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

(二)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附属绿化用地可与居住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统一计算。

非居住区配套建设项目,其附属绿化用地原则上不能与居住项目合并计算。

第五条居住小区集中绿地每处规模一般不少于4000平方米,且不被机动车道路穿行,不得有影响小区集中绿地正常使用的构筑物和建筑物。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居住小区集中绿地设置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可按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服务半径建议300-500米),设置若干小区集中绿地。

居住小区集中绿地内不宜设置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设置地下设施的,其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所在集中绿地面积的50%,且覆土厚度应达到3米以上。

第六条规划旧城传统平房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按照实际绿地面积计算;在符合传统风貌基础上,绿地率结合传统四合院格局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规划旧城传统平房区除依法保护好现状名木古树外,尽量留存现有树木,鼓励种植符合四合院传统风貌的较高大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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