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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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人函[2001]684号
【发布日期】2001-12-19
【生效日期】2001-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9日国质检人函[2001]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定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登记,任何人不得以“棉花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也不得从事应由棉花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为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这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棉花质
量检验师注册登记,对其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七条申请棉花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棉花质量检验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与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在棉花质量检验岗位上工作;
(四)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五)注册时年龄未满65周岁。
第八条申请棉花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登记的人员,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核发执业资格证书时,通知获证人员办理注册登记的有关事宜。
(二)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办理注册登记。
(三)申请注册登记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棉花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一);
2.执业资格证书;
3.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注册登记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将符合注册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二),报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棉师办)。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的人员名单,在申请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应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事专用章,颁发统一印制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
第九条不符合注册条件,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需经本人申请,填写备案申请表(附三),注册登记部门批准。备
案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仍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
办理再次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只允许连续申请一次。在第二个备案期内,如需办理注册登记,须参加本年度的实践考试并成绩合格。第二个备案期满,仍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其执业资
格证书自动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批准办理备案登记的人员名单,报棉师办备案。
第十条棉花质量检验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人员应主动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其执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等原因,暂不能办理再次注册登记的,须依照第九条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再次注册的人员,应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再次注册申请表(附四);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注册管理、登记部门按第八条(四)、(五)的规定办理再次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获准注册的棉花质量检验师人员名单。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定期将获准注册的棉花质量检验师人员名单向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棉花质量检验师专门档案,对
质量检验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棉花质量检验师违反职责范围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棉花质量检验师在执业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与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有
关的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棉花质量检验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棉花质量检验师变换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本人应主动向当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申请手续,填写注册变更申请表(附五)。
第十七条棉花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由聘用单位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吊销注册,填写“棉花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登记表”(附六)。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三)受刑事处分或取消执业资格以上处分;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连续2年未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
第十八条对违反执业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告诫或暂停以棉花质量检验师名义开展的工作。
第十九条棉花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聘用单位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吊销注册,填写“棉花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登记表”(附六)。(一)伪造学历、资历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的;(二)注册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继续以棉花质量检验师名义从事质量检验活
动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检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棉花质量检验活动或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质量检验机构
执业的;
(六)脱离棉花质量检验师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2
年以上的;
(七)其他应作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无效处理的。
第二十条对未按要求提出吊销注册申请的单位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应督促他们提出。经督促后仍不提出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直接办理吊销注
册手续。
对棉花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质检总局备案。批准吊销注册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注册证,吊销注册登记表存入本人专门档案。
第二十一条注册证一经取消,执业资格证书也同时失效。若要重新取得执业资格,须自
取消之日起,3年后重新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申请注册人对不给予注册或对吊销注册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60日内,向
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议。如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