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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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9日,化工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

委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在总结以往工作

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设计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纽带,是整个工程建设的先行和

关键,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工程质量、建设周期、投资效益以及投

产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决定性作用。

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

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安排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审查其是

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因此从这种意义

来说设计审查是为国家“把关”。对初步设计的方案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进行审理,又是优化设计的过程。

第四条部建设协调司是化工行业初步设计审查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省、市化

工厅(局、总公司)是各级地方化工设计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参与、配合部和各省市建委(建设厅)、计委、经(贸)委做好化工项目设计审查和

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审查的条件与内容

第五条报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化工部关于“化工工

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和“化工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并

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以及全部建厂条件的协

议和复印件。

第六条引进装置必须在合同技术附件和商务合同签字后才能报审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执行,

不得改变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厂址方案。如果因外界条件变化,需要做必要

的调整时,需经原批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部门同意,并在初步设

计批文中重新明确。初步设计概算必须严格控制,超过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投资过多时,必须报告原批准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初步设计的外部条件应具有准确、可靠、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包括

经过国家或地区有资格的部门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工程地质

报告、抗震设防标准、气象资料以及主要原料、燃料、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社会协作等正式协议文件。

第三章设计审查的原则及指导思想

第九条认真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布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技术装备国产化”的五化设计原则。

第十条要推广新技术,把经过鉴定并在工业上有一年以上运行实践经验的新

的技术成果用于工程设计,不得采用落后的甚至是被淘汰的工艺方法和设备。

新设计的大、中型项目,其技术经济指标要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重视优化设计方案工作,在设计方案比选中,既要考虑技术上的先

进性和可靠性,又要结合国情,因地制宜,节约建设资金,节省占地。

在老装置的技术改造中,要处理好采用新技术与利用原有设施和全流程技术更

新与改造部分旧设备的关系,要做到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又坚持以新带老的方针。

对全厂的水、电、汽运输等公用工程需统一平衡,充分利用原有条件做好挖潜

改造。

第十二条要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同时”(防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老厂技改工程要

贯彻环境治理以新带老,总量减少,点源治理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改进

工艺技术,采用无害或少害的工艺流程,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三废”排放

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对总图布置应做方案比较,对推荐的设

计方案应有充分的论据。

第十四条要降低能耗,进行能量的分级和综合利用,实现能量有效转换。要

节约用水,减少直流水用量,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第十五条对机、电、仪修,一般采用以小修为主,中修协作,不搞大修的原则,大修工作应与有关社会力量协作完成。

第十六条根据精简、高效和现代化管理的原则设置工厂管理体制及操作定员。

第四章初步设计审查的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设计的审查是一个过程管理,它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准日期开始,到工程验收为止,其中包括设计批复及调整概算等重大步骤。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和委托设计任务之前,应把备选的设计单位向

初步设计的主审部门报告,以便对设计单位的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对引进技术项目,初步设计的主审部门要参加掌握主要的技术活动,如技术交流、合同谈判、设计和概算审核等。对引进技术和装备的必要性可行

性要经主审部门和相关部门事先审查。引进的合同正文和技术附件,应及时报

送主审部门,以便对组织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报主审部门的初步设计文件份数,小型项目为一份,大、

中型项目为两份。参加审查的相关单位由主审部门确定。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及时向主审部门汇报工程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和存

在问题。主审部门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

位进行修改和补充,对符合审查条件的设计,小项目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半个

月内,大、中型项目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设计技术的先进、可靠,主审部门应邀请有关专家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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