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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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

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7•【字号】烟政办字〔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4〕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7日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发〔2023〕3号),全面推进我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品质,推动住宅从“规模型”向“品质型”、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助力房地产业向高品质、可持续发展新模式转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为目标,从“质量安全、绿色低碳、功能复合、美好宜居、智慧科技、烟台特色”六个维度不断探索“好房子·烟台造”样板经验,实现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进而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打造全国高品质住宅先进城市示范样板。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机制,丰富激励措施,做好投融资渠道、土地供应、项目审批等服务保障。

注重激发市场主体的投资活力和创新活力,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由传统住宅开发向集约复合的高品质住宅开发转变。

(二)聚焦需求,分类施策。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高品质住宅推进机制,明确高品质住宅标准,打造包括保障房、刚需房、人才定制房、改善类住房等不同类型的高品质住宅项目。

(三)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按照“试点探索、形成经验、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典型引领作用,支持示范项目申报国家级奖项,加强高品质住宅相关技术推广应用。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烟建质安〔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的通知烟建质安〔2023〕9号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引导和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19日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引导和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的评价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市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现场复查及组织评价工作,同时负责“省优质结构工程”的初评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推荐工作。

第五条市优质结构每年评价一次,通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个建设工程。

同时,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选出一定数量的市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参评省优质结构工程。

第六条市优质结构评价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参评规模第七条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设工程,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市优质结构。

烟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烟建质安[2008]36号

烟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烟建质安[2008]36号

烟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烟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烟建质安[2008]36号)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规范》,针对我市建筑工程面广量大且工程单体相对较小的实际,市建设局制定了《烟台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中要求检测项目的复验批次、内容、方法、样品数量等进行细化,并就检测实施过程中建设、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烟台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定第一条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鲁建发[2006]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2009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报建项目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尚未竣工的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是指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根据建筑节能检测标准对本规定所要求的检测项目及检测内容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烟政办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3日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域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系统谋划、蓝绿融合、蓄排统筹、水城共融、人水和谐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生态优先,提升水的综合利用水平,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系统,增强城市韧性(防灾减灾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海绵设施主要指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入渗池、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干塘、湿塘、人工湿地、雨水罐、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统等。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政发〔2016〕4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政发〔2016〕4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政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40项,调整143项,其中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2项、调整为行政许可11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30项。

各县市区要对应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处理决定,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县市区部门业务指导,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及时研究制定系统内后续监管措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审改办。

附件:1.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4.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烟台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31日附件1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4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取消2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市国土资源局取消3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4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取消5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营运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取消6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取消7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取消8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取消9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出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取消10侨胞捐赠审核市外事侨务办取消1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市质监局取消1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市质监局取消1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市质监局取消14《收费许可证》核发市物价局取消15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16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市地税局取消17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市地税局取消18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市地税局取消19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市地税局取消属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子项20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市地税局取消21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22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23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营业税减税审批市地税局取消属于“营业税税收优惠审批”子项24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审批市地税局取消25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市地税局取消26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市地税局取消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子项27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子项28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市地税局取消29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0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1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5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子项3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7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8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40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附件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公办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审批市教育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2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市统计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附件3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射击竞技体育枪支(弹药)携运许可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许可2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初审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许可3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初审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许可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审核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许可5市属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调整为行政许可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调整为行政许可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市水利局调整为行政许可8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市商务局调整为行政许可下放到县市区9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整为行政许可下放到县市区,代管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高新区、烟台开发区10企业集团登记市工商局调整为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的内容11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市人防办调整为行政许可附件4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3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批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监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将权力清单中行政监督事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名称调整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监督”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市公安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5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审核市公安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6机动车定期检验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7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8伤残证件换发、补发审核市民政局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9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审核市民政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0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核准市民政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1经营性公墓申请建设、扩建、关闭和改变墓地用途初审市民政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2社会福利企业、机构资格认定市民政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名称更改为“社会福利机构筹办、设立、变更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下放到县市区。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烟政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烟政发[200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使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结合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各城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烟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烟台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烟台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以上三个委员会是市政府的评审和审查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规划重要项目进行逐级评审和审查,向市政府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和审查意见。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查意见,是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

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城市规划重要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章市规划委员会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10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中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三)评审和审查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大型的体育馆、客运站、剧院、文化中心、展览中心、商贸中心及其它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四)研究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报研究的项目。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0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0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保障公众立法参与权,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众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是指在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公众主动或者受邀请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表达立法意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市法制部门是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单位,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以下称立法草案)的起草部门是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为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提供便利。

第四条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发表意见,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第六条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可以通过参与下列活动进行:(一)公开征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计划项目的活动;(二)起草单位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审查单位组织起草单位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活动;(三)起草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审查单位组织起草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立法意见的活动;(四)起草单位对立法事项进行民意调查的活动;(五)接受委托起草立法草案的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起草单位、审查单位开展的其他立法咨询活动。

烟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烟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烟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台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管理,规范审查行为,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烟台地区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第三条审查机构:烟台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是负责烟台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行政机构。

第四条审查范围:烟台地区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经过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电力工程、机械工程等。

第五条审查要求:初步设计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尊重设计师的设计意图,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审查程序第六条设计文件的提交: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交详细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

第七条审查申请的登记和编码:审查机构应当对接到的设计文件逐一进行登记,并为其编码。

第八条审查费用的收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审查机构支付相应的审查费用。

第九条审查人员的组织:审查机构应当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审查质量。

第十条审查会议的召开: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审查会议,讨论设计方案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审查内容第十一条设计文件的初步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评估。

第十二条安全性的评估: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评估,遵循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成本控制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方案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四条环境影响的评估: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审查意见第十五条审查意见的形式:审查机构应当书面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设计方案的问题和需要修改的内容。

第十六条审查意见的回复:建设单位应当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49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49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6日烟台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179号)、《“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验收细则》(质检质函〔2016〕31号)精神,为积极推动“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主线,坚持质量为先、以质取胜,创新质量工作机制,优化质量发展环境,推进质量共建共享,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实施,全面提升质量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区域竞争力,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现烟台率先发展提供质量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全市质量工作体制机制趋于完善,城市质量文化深入人心,全社会质量意识持续增强,质量公共服务体系和质量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全市质量基础工作明显加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创建一批影响力大的知名品牌,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体市民,全市整体质量水平达到国内一流层次,广大群众对质量工作的获得感和认同感显著提升,全面达到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指标体系要求,力争2019年建成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应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保护诚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的设计文件,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人员从事初步设计工作,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

第二章设计文件的递交与备案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在项目签订设计合同后,依法将初步设计文件递交给经审查的设计人员,审查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等内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自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初步设计文件备案后,应通过烟台市建设工程审查管理系统向烟台市建设工程审查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函。

第十条设计文件递交与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设计审查的程序第十一条设计审查的程序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初步设计文件复查。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应于备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人员应根据文件内容和审查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文件复查应由审查人员组成复查组进行,复查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复查组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设计规范和标准,如果发现问题或疑点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并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复查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的修改和确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应重新递交并重新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六条审查人员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时,如发现设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设计文件存在严重问题,应及时向烟台市建设工程审查管理部门报告,并要求设计单位说明。

第四章审查结果的处理第十七条设计文件经初步审查和复查合格后,复查组将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核意见、问题记录和整改要求。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管控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管控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管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烟建质安〔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管控办法》的通知烟建质安〔2023〕11号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有关单位:现将《烟台市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11日烟台市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管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解决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施工扬尘污染问题,明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职责,压实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景观等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卡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室外配套阶段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鼓励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防治,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山东省及烟台市现行有关政策、标准等规定。

第二章防治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一)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公示扬尘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及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二)明确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景观等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防治措施和标准,并列入施工合同;(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景观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四)委托监理单位对室外配套阶段各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理。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日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规章制定,保证规章质量和制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查、决定、公布、后评估与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立法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四)具有稳定性、可执行性;(五)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六)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七)符合工作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规章制定计划,审查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制定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烟政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16年2月20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3日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各级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各级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30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30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6日烟台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体战略目标,牢固树立山海岛泉河生命共同体理念,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三条主线,突出改革创新,强化环境法治,统筹推进“总量减排、污染治理、风险管控和生态建设”四大重点任务,力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全力打造经济发达、生态优良、社会文明的滨海生态文明城市。

(二)基本原则。

1.质量主线、环保优先。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着力解决影响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强化环境保护在区域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以环境承载力优化产业布局和规模,以环境质量倒逼发展方式转型。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源头预防,把环境保护贯穿于规划、建设、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严格控制污染增量。

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污染治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效率,加大污染存量削减。

3.深化分区、精准施策。

根据不同县市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主体功能定位,划定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充分体现不同环境污染风险特征区域的控制差异,强化目标指标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47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47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评估评审。

通过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把关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区域化评估评审事项清单。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前置审批涉及的评估评审项目,将环保部门编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水利部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文物部门编制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地震部门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气象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区域化评估评审。

各县市区可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以上所列事项以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等其他事项中选择,确定实施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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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市有关单位,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附件1)。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组织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一)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或建筑高度大于50m(含)的公共建筑;
(二)20层以上居住建筑或12层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10万㎡的住宅小区和工厂生活区;
(三)跨度大于30m且建筑面积超过3万㎡的工业厂房;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的地下工程或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
(五)大型市政建设项目;
(六)市政府投资的中型建设项目。

其它中型规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体面积超过8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工程和省发改委立项的大中型市政项目等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上报。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四)合理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2)。

(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请示,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技术文件。

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分开装订)。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
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

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工艺、技术特点从初设专家委员会中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

专家组一般由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至少在召开审查会议的2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

(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成人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议程:
1、踏勘工程场地;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建设工程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
3、设计单位介绍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情况;
4、分组审议,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5、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
6、现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会议确认;
7、会议总结。

(四)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将初设审查意见回复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和资质印章后,一式两份报组织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初设审查意见回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其它项目以初步设计会议审查意见作为依据,印发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全面进行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必须进行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

其中,涉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调整,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主要建筑和结构型式等内容修改的,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程序,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审查。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往与本细则不符的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附件1: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
分表
建筑行业(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
分表
附件2: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建设单位名称(盖章):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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