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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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的必要性

作者:陈明鼎

来源:《锋绘》2018年第04期

摘要: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采购程序,采购监督和采购绩效评定等方面。而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与养老市场的关系的相对较少。养老服务作为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的时间并不长,我国学者对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的研究底蕴并不厚。因此,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是我国养老事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养老服务模式;意义;理论基础;实践基础

1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现状

中国目前出现了“未富先老”的社会保障问题。据民政部2017年8月3日公布的《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数据显示,2016年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3086万人,占总人口的16.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以联合国老龄化社会标准来衡量,65岁以上人口比例超过7%或60岁以上人口比例超过10%的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显而易见,按照这个标准,中国已经处于老龄化社会了。中国人口庞大,社会养老压力给社会带来了严峻挑战。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我们的家庭组织发生的巨大变化,家庭规模和家庭人口都在变小;家庭关系和结构都变得简单;父母外出务工,子女求学工作迁移;代际文化价值观的冲突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家庭养老的模式正在遭受冲击,而且有趋于瓦解的趋势。因此,中国养老模式必然要进行转型。与此同时,我国正实行有机构养老的模式,但此模式有管理混乱、服务实施落后、从业人员不专业等许多弊端。因此当前我国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模式不适应我国现在养老事业发展的新形势。现行的养老保障模式难以完成我国养老保障任务。

2 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的意义

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的养老产业市场化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扶持下运作也大有可为,快速增加的老龄人口规模以及其所带来稳定需求,国家利用政府购买手段对可对现有资源进行有效调配以及创造新生的养老资源,都为养老事业向养老产业的市场化转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为养老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光明的发展前景。因此,让养老事业向养老产业模式转变,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2.1 理论价值

基于有限政府理论、第三部门理论以及民营化理论为基础,针对当前的主流养老模式——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养老进行探讨,针對其特有问题对其养老服务的现状进行分析,进而研究

创新养老模式的可行性,这对在中国目前人口结构背景下的的如何规制养老服务模式创新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2.2 现实意义

首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在“全能政府”的背景下,养老服务的供给、生产和监督都由政府内部一手包办,实践证明这样的模式社会资源利用低效。把社会养老服务交与市场来提供,既可以节约财政资源,又能促进我国养老产业的发展,而且还可以减少相关腐败的滋生,达到建设新时期服务型政府的目的。

其次,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最直接的现实意义就是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和增进老人的幸福感。我国老龄化问题会带来一系列社会矛盾,完善养老服务模式有利于消除老年人对晚年生活的恐惧感和减轻年轻人的生活压力。最后达到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最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创新能培育和壮大新兴养老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一些市场上养老服务业多数只是仅仅服务于中上层的老年人,因为只有这些老年人才有良好的消费能力。底层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降低消费成本,能使市场上的养老产业迅速扩大老年人的消费者基础,养老产业必然发展迅速。

3 创新政府养老服务模式的理论基础

3.1 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是平等的。其次,全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额结果应该大体相等。大体相等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大体均等或相对均等。再次,在提供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必须在购买凡人过程中遵守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以保证全体老年人享受到大体相等的社会养老服务。

3.2 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共财政收支、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基础理论。萨繆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和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享受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养老服务产品属于公共服务产品,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公共养老服务市场化是必然的选择。当政府直接从市场上直接购买养老服务产品时,原有的政府直接供给公共养老服务的职能及其公共养老财政等必须做出相应的变化,以提高养老服务体系的效益。

3.3 价值规律理论

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按照价值相等的原则互相交换。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生产,刺激生产技术的改进,加速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因此,政府在市场上购买养老服务时,要遵循价值规律的作用,用市场上合理的价格购买,而不能凭借政府的优势地位,用过于低于市场价进行购买,即使供给方还有部分利润空间。

3.4 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失灵是指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一般认为,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包括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不完全信息等因素。政府失灵指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过程中,由于政府行为自身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而产生的新的缺陷,进而无法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佳的情景。政府失灵是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或是市场缺陷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养老服务来调节养老服务市场的共需平衡,以达到养老服务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在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政府既是购买方又是监督市场失灵的一方,因而政府更容易在养老服务市场上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来获得不正当利益,从而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有调节养老服务市场失灵的功能,但更加需要重视的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的政府失灵。

4 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模式的实践基础

4.1 现有养老服务模式的实踐经验丰富

养老服务模式,简单的说,就是指养老服务组织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为老年人消费者提供养老服务。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三种养老服务模式,分别是机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模式和社区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即老年人居住在家中,主要由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对老年人提供赡养服务的养老模式。主要在以东方文化为底蕴的日本、新加坡等国家。这种模式适合不愿意脱离熟悉环境且子女有经济能力、闲暇时间、照顾精力和照顾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养老是一种环环相扣的反馈模式。在经济供养上,家庭养老是代际之间的经济转移,以家庭为载体,自然实现保障功能,自然完成保障过程。父母养育儿女,儿女赡养父母,这种下一代对上一代予以反馈的模式在每两代之间的取予是是互惠均衡的,在家庭单位内形成一个天然的养老基金的缴纳、积累、增值以及给付过程。

社区养老,又称居家养老,即老人居住在家中,由社会来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欧美等发达国家占主要。该模式适合子女无暇照顾,有一定自理能力且不愿意离开原有熟悉环境的老年人。一般由民政部门牵头,通过街道安排社区内的大龄下岗女职工以家庭养护员的身份实现再就业,进人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家庭,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以“家庭养老院”的形式帮助老人度过健康安乐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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