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医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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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医嘱制度
医嘱是医疗活动中由医师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的书写应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医嘱的执行应准确、无误,并在有效时间内完成。医嘱执行记录需客观、真实、原始,执行人应签全名和执行时间。医嘱须经两人核对并签名。
2、一般情况下,护士不得执行口头医嘱,医师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需复诵一遍,复诵无误后执行;抢救结束后,要求医师及时据实补记。护士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签署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3、凡需护士整体协作完成的医嘱,如护理常规、级别护理、饮食护理、部分治疗等,可由主班护士或值班护士在长期医嘱单上签名。
4、长期医嘱执行后由执行人在长期医嘱执行单上签名、签执行时间。临时医嘱执行后由执行人直接签署在临时医嘱单的相应栏内。
5、手术后、分娩后要停止术前、产前医嘱。
6、凡需下一班执行的医嘱要交待清楚。
7、实习医师无单独下达医嘱权,开出医嘱后需上级医师签名,核实后方有效。
8、严格执行医嘱查对制度。
9、出院、转院、专科、死亡病人应及时注销各种执行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