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职工孕产期哺乳期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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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孕产期哺乳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管理,保护学校以及教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工作秩

序,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全体教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

保险费,教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参保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体现,为在岗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单位应尽的义务。同时,生育保险可以减轻单位雇佣女职工的用人成本,促进公平就业。

因此,学校必须为参保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无论性别和年龄。

3、全体教职工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4、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条孕期管理

1.如教职工有计划生小孩,需提前一学期告知部门领导,以便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2.如教职工计划外怀孕,应在发现自己怀孕后一周内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以便学校做好生育保险申报以

及教职工工作安排等准备工作。

3.孕期教职工可在学校工作许可的前提下调整工作岗位,可视工作需要及身体状况酌情参加大课间、升

旗仪式、教职工运动会等活动(须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及相关医疗检查证明至校长室备案)。

4.教职工在孕期或产后如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现有工作者,应提前1个月跟部门领导沟通,共同协商安

排工作变动;教职工亦可主动提出离职,离职后学校将协助其申领生育津贴,因孕产离职且孕产期结

束即申请重新入职的教职工,重新入职后继续享有原工龄补贴。

5.孕期教职工如决定产后停止工作的,应在前一学期结束前告知校长室,并按照学校离职流程办理相关

离职手续。如教职工在产假结束后未按时上岗且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学校将按照教职工自动离职处理且追究相应责任。

6.孕期教职工例行产检的,每次给假半天,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不纳入考勤。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病假

计算。(须提交产检报告复印件报校长室)。例行产检为:怀孕七个月﹝28周﹞以前,每四周一次;怀孕八-九个月﹝29-35周﹞,每二周一次;怀孕第十个月﹝36周﹞以后,每一周一次。

7.学校有孕期教职工时,其他教职工请勿在学校公共场所吸烟,有怀孕教职工出席的会议等各种场所,

请勿吸烟。

第三条产期管理

1.产假是指在职教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

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3、男教职工配偶生育的可享受护理假3天。若男教职工配偶未就业且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产假、护理假包括双休日、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5、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2个半月请产假。

6、产假期间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由社保部门核算发放。教职工产假期间由学校按月先行垫付生育津贴,垫付标准为

该教职工工资中扣除岗位补贴、课时补贴、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待产假结束社保部门将生育津贴发放到学校账户后,如生育津贴多于垫付工资,多余部分一次性补发;如生育津贴少于垫付工资,差额部分由学校承担。

7、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8、教职工生产满月后产假结束前可根据自身情况及学校工作需要申请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返岗后工资与生育津贴可一并领取。

第四条哺乳期管理

女职工在小孩出生至满一周岁期间,学校在每个工作日内学生午休期间给予其四十分钟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需提交小孩《出生证》报行政室备案。)

第五条附则

1.教职工在孕产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职工的工作内

容或者岗位进行调整。如调整后教职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者,学校可以与教职工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定;

3.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学校。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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