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住房安全生产法全文
住房安全生产法全文住房安全生产法全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住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住房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护住房从业人员、住房使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住房,是指用于居住、工作、生产、经营或其他用途的房屋和建筑物。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环保、节能的住房建设和使用,并通过政府购房、住房补贴等政策,优先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第四条住房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法实行综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政府应当制定住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住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住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住房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履行住房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住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住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负责落实住房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住房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报经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施工管理。
第八条住房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做到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住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对住房建设工程进行自查、自检。
经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第十条住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三章住房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住房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履行住房安全管理责任,保持住房的安全、整洁、卫生。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障房屋的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纠正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1. 安全设施:房屋必须安装灭火器、烟感报警器、安全门窗等设施,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火灾等安全事故。
2. 电气安全:房屋的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和维护。
3. 建筑结构安全:房屋的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结构检查和维护。
4. 水、气安全:房屋的水、气管道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防止水、气泄漏。
5. 疏散通道和出口:房屋必须设置清晰明确的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以便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6. 防火安全:房屋必须符合防火标准,禁止在禁烟区域吸烟,禁止乱丢烟蒂等行为。
7. 卫生安全:房屋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和清扫。
8. 安全培训:住户应接受相关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如何应对紧急情况和常见安全事故。
9. 安全管理责任:房屋和住户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所有者或物业管理单位承担,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际执行中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具体的规定及要求,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遵守和执行。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房屋的安全性,防止房屋发生事故,并保护居住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1. 建筑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包括建筑材料的选用、结构安全、消防设施、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的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要求,包括灭火器、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烟雾报警器等设备的设置和日常检查。
3.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电气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包括线路的敷设、插座的规格、用电设备的选择等,以确保电气安全。
4. 水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自来水、供水设备的水质安全、水压稳定和污水处理等要求,以保障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卫生环境。
5. 安全设施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安全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包括监控摄像头、安全门禁系统、防盗门窗等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城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居民在使用房屋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并加
强自我安全意识,保持房屋的安全状态。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业主、管理单位等应当承担保障房屋安全的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制定和实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更新、评估和排查房屋安全风险。
第三章房屋安全责任第八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法律法规,确保房屋建设过程中符合安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并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随意停放车辆或擅自改动建筑结构。
第四章房屋安全检查第十二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各类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包括建筑结构的稳定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防火设施的有效性等方面内容,确保房屋的安全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章房屋安全防范第十五条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确保疏散通道、灭火器等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建筑物外部应设置合适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门等,防止人员跌落事故的发生。
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居住安全和建筑物的稳定运行,2023年开始,我国将于法律中加入一系列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1. 房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法规,对住宅楼和公共建筑应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确保设计符合地震、火灾等常见灾害的要求。
2. 房屋施工过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施工标准进行,包括土方施工、结构施工以及管道和电气等设施的安装等环节。
施工方应对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管,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 房屋验收时应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结构稳定性、防火措施等方面。
对于住宅楼应进行住宅安全评估,确保建筑物的居住安全。
二、房屋使用、维护和监管要求1. 房屋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2. 房屋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外墙和屋顶的维修、管道和电气设备的检修等。
使用者应负责房屋的维护,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修理,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3. 对于大型住宅区和重要公共建筑,应建立相应的房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房屋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对于老旧房屋,应进行重点维护和改造。
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使用者对老旧房屋进行改造,提高其安全性能。
三、房屋安全事故处理和赔偿1. 对于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责任;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使用者承担责任;对于设计和监理等环节出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2. 对于因房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及时进行赔偿。
责任方应据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合理补偿。
四、房屋安全宣传和教育1.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房屋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引导群众关注房屋安全问题。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企业员工和资产的安全,保护房屋设施的完好和稳定,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部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标准第三条房屋使用权审批程序1.任何员工要使用企业房屋,需提前向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职能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会对申请进行评估,包含审查房屋使用计划、了解申请人员情况等,确定是否同意申请。
第四条房屋巡察与检查1.职能部门应定期进行房屋巡察,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巡察内容包含:楼梯、电梯、窗户、门锁等的安全情形检查;消防设备、通风设备等的运行情况检查;排查房屋周边的安全隐患等。
3.巡察期间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给职能部门负责人,并采取措施进行排出。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理1.职能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包含火灾、自然祸害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2.如发生突发事件,员工应立刻按预案要求采取适当行动,保证自身安全并尽力避开对房屋造成损害。
3.突发事件发生后,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搭配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善后工作。
第六条房屋设施维护保养1.房屋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由职能部门负责布置。
2.职能部门应订立设备设施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
3.维护保养工作涉及到房屋、设备、系统等各个方面,包含但不限于保养、修缮、更换等。
4.维护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做好相应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房屋安全考核1.每季度,职能部门应对房屋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包含但不限于房屋使用权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房屋巡察与检查是否到位、突发事件处理是否及时等内容。
2.考核结果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依据结果订立改进措施。
3.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个人安全考核1.对负责房屋巡察与检查、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个人安全考核。
2021年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房屋安全鉴定就是对既有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两年及以上)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现场随机测得各构件的实际强度,并通过科学的统计方法推定出强度值,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荷载)和实际尺寸用计算机建模计算,根据房屋本身的抗力和外界作用效力的比评价各鉴定单元的等级,然后综合给出房屋的安全评级。
下面就房屋安全的相关规定收集了信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住宅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等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住宅、农村居民房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各类房屋的设计、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尊重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保障民主参与。
第二章房屋设计和建设安全管理第四条规划设计安全管理任何一个房屋的建设之前必须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且在方案中就安全问题进行科学评估。
如果评估出存在风险,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施工过程安全管理任何一个房屋的建设在施工中都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施工,并且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加强对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竣工验收安全管理每一栋房屋在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过程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无论是安全方面的验收还是其他方面的验收都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
第三章房屋使用和维护安全管理第七条日常管理安全管理每一栋房屋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都必须经过严格管理,例如:防火管理、防盗管理、通风管理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维修养护安全管理每一栋房屋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随时检查维护和养护,例如:管道维护、电线维修、水暖维修等,这些维修养护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制定安全措施下进行。
第九条应急救援处理与防范安全管理每一栋房屋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必须制定应急处理和防范措施,并且设立应急救援队伍。
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及时的处理问题,减少损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建设使用和维护中存在违反法律规章标准的行为,会依据相关法律给与处罚,对于严重行为会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有效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规定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房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住宅、商业楼、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以人民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不断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的作用,形成合力,形成群防群治格局。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和督导,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八条房屋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结构、设备和装修的安全管理;(二)防火安全管理;(三)电气安全管理;(四)环境卫生管理;(五)安全教育和培训;(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九条房屋结构、设备和装修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档案,记录每一次的安全检查和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防火安全管理包括火灾隐患排查、灭火器材的检查维护、逃生通道的畅通等。
第十三条电气安全管理包括电线电路的检查维护、用电管理规定的执行等。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包括房屋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等。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定期组织居民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包括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制定和演练。
第三章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和居民应当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应当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改变结构或者装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安全,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对房屋的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所有使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房屋安全。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管理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要求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房屋安全。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内容涵盖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安全防范等方面,要求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第五条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单位、业主或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
(一)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安全进行监管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安全监测和检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房屋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排查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加强安全防范。
(三)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安全管理,定期检查保养设施设备,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负责对房屋的结构、电气、消防等方面进行技术监督和咨询。
第六条各责任主体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共同维护房屋安全。
第七条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第八条房屋结构安全是房屋安全的基础,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对房屋结构的监测和检查,及时修复加固。
第九条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进行房屋结构检测,发现裂缝、变形、老化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
(二)加固房屋结构,提高抗震性能,确保建筑安全。
(三)加强房屋结构维护管理,定期清理修复,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条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案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屋的建设、使用、维护、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明确责任;(三)技术保障,科学规范;(四)社会参与,共同监督。
第二章房屋建设安全管理第四条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
第五条房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房屋功能、结构、安全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六条房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七条房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八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使用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九条房屋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条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拆除方案进行拆除。
第十三条拆除房屋前,应当对拆除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拆除房屋过程中,应当确保现场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安全责任与监督第十五条房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屋使用人、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拆除单位等,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
3. 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房屋建筑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 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和职责4.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法定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房屋建筑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
4.2 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是承担施工、安全和质量等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施工任务,并承担施工质量、安全与工期保障的单位。
总承包单位应当落实房屋建筑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管理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
4.3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对工程安全质量保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房屋建筑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安全监理工作,保障施工安全。
4.4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执行房屋建筑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4.5 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是承担总承包单位委托分包的建筑施工的单位。
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应当划分明确,责权明确,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4.6 员工员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参与生产、施工、监管等活动的人员。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阅读和理解安全规定及安全标志,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4.7 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房屋建筑的安全。
5.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5.1 施工前期准备阶段1.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制定施工方案及相关控制措施,并在开工前经有关安全监督机构批准备案。
2.建设单位应当召开开工会议,对工程质量标准、安全预警、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明确和宣传,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
房屋安全的管理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本规定所称房屋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其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从事房屋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必须申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房屋鉴定工作,并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使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印制的鉴定文书格式。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经过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岗位培训,并经审查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后,方可上岗。
《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年审不合格的,取消鉴定人员鉴定资格。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提供下列文件:(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二)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有机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三)有关房屋技术、管理档案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鉴定单位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 接受委托;(二) 开展调查,摸清房屋历史和现状;(三) 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四) 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 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条鉴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人以上,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士,或者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承租方(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于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二、乙方应做好出租房屋的防火防盗工作,自行保管好财物,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若因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内部设施器材、电器等使用不当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甲方)无关。
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自身的人身损害,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且甲方有权对乙方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要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自觉保护用水设施和设备。
出租房屋租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等务必按照与甲方的约定如约履行,并按时足额交纳。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改动原有水电设施,严禁“乱搭、乱拉、乱接”,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及违法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公共设施为租赁双方共用,乙方不能将任何公共设施占为己有或独自占用。
不得挪用、占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保持走廊、楼梯、消防通道的通畅。
严格遵守消防管理的有关规保护楼道与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
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出租房屋的外墙竖立广告牌或其它影响房屋整体外观的装饰。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保持出租房屋及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应倒在当地村委指定放置垃圾的地方,严禁随处倾倒污水。
严禁随处抛弃垃圾等杂物,垃圾杂物一律不准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因乙方不按照规定随处抛弃垃圾,造成厕所、下水道排水管堵塞的,由乙方负责自费疏通。
七、乙方在出租房屋区域内不得存放、储存各种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甲方若发现应立即报公安处理,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房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
一、总则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1.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为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2)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3)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房屋结构安全:(1)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对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整改;(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消防安全:(1)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楼道、公共区域堆放杂物;(2)禁止在房屋内使用明火,禁止在楼道、公共区域吸烟;(3)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4)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消防安全自救能力。
3. 电梯安全:(1)电梯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运行安全;(2)电梯使用人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定,不得在电梯内嬉戏打闹、私自操作;(3)发现电梯故障,应立即通知物业管理企业或电梯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4. 供水、供电、供气安全:(1)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2)使用人应遵守供水、供电、供气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管道;(3)发现设施设备故障,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四、监督检查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2.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记录,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机关单位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房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房屋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房屋日常维护、安全防范、事故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单位的领导作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促进房屋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并定期更新房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房屋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所有从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做到熟练掌握房屋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能力。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房屋安全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房屋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
第二章房屋日常维护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房屋日常维护制度,包括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
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房屋档案,记录房屋的建造年限、结构状况、维修记录、安全隐患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制定房屋日常维护计划,对房屋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对房屋维修人员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维修人员的资质和技能,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定期评估房屋的安全状况。
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水、防震等各项措施。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对房屋内外的防火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的防盗安全管理,安装监控设备、加强门窗安全防护,提高防盗能力。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水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排水系统、水管设施,防范因水管爆裂或漏水而引发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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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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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3766-74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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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
特制订本制度。
本大厦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如发现此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
1.3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1.4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1.5施工隔断墙和摆放家具不得遮挡窗户、空调口以及防火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
1.6业主和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不允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1.7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1.8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1.9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业主及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2.0大厦使用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允许各客户另行安装空调设备,如确实需要加装空调机,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同意,空调机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2.1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2.2海文大厦的业主及住户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大厦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到项目部办理装修手续,手续不全,不得擅自施工。
2.3凡因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2.4户用电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2.5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2.6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二、房屋质量管理
1房屋日常巡检及枪修
1.1项目部的维修人员每周对房屋巡检两次,加
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抓紧解决。
1.2 水、电、电梯等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值班制度,做到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中、大修范围的项目,项目部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1.3 当发生急修、意外灾害事故时,要求抢修人员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及时赶到现场全力枪修,防止事故扩大。
2.房屋定期检查维修
2.1项目部利用冬闲时间,安排在每年四季度组织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房屋安全检查,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对于房屋的不同结构部位和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
2.2 房屋安全检查应由项目部直接负责,按要求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填写表格汇总,每次检查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并及时安排修缮。
3.房屋的预防性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预防工作及有震感以后的临时检查,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三.房屋装修管理
1.建立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项目部应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与装修使用人签订装修协议。
2.项目部应每日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3.装修完由项目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三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退回装修押金。
4. 巡查后认真填写二次装修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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