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近年著名经济法案例
近年著名经济法案例
以下提供一些近年来比较知名的经济法案例:
1. 合营企业股权投资纠纷案:当地的一家国有企业在合营企业中拥有49%
的股权,负责提供生丝。
MIGA向这个合营者的股权投资提供了200万美元的担保,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
这个案例涉及股权投资的条件以及与MIGA担保有关的审批手续。
2. 合同违约纠纷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关于羊毛的买卖合同,约定分三批交货,并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A公司随后与C公司签订了转卖合同。
B
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A公司为履行与C公司的合同而承受了差价损失。
此案涉及合同违约及损失承担问题。
3. 代位求偿权争议案:A公司在乙国投资兴建了大型综合娱乐中心,后因乙国政府改造而遭受损失。
A公司向MIGA提出索赔。
此案涉及MIGA是否
应对A公司进行赔偿,以及乙国政府是否可以拒绝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这些案例都是近年来比较知名的经济法案例,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法律问题和背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第一篇:经济法案例.经济法案例案例一: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8万元。
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200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
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2.8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分析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答:(1)减少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
应该要有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所以此案不对。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3万)。
此案2.8<3,因此不对。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此案决议作出就变更,因此不对。
为什么是45日呢?我来告诉您这个流程。
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为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所以才会有45日这个时间。
案例二:以下是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为15个自然人;其中12人以现金入股31万元人民币,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赵某用自己的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技术入股、折合为11万元人民币。
新公司不设监事。
新公司以食品生产为主营业务。
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赵某的专利技术只值5万元人民币。
(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专利技术入股应办理哪些手续?(3)赵某名义上11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实际上只值5万元人民币,应如何处理?答:(1)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这里不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4篇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篇1《经济法》案例分析1、徐、朱、谢、吴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
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
(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
(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任董事长,吴、朱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兼任。
(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23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23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23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是对经济法领域中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
1. 《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华为指控三星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三星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侵权,并要求其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讨论,也对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Uber诉Didi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经典案例。
Uber指控Didi侵犯了其在网约车领域的专利权,并要求法院判决Didi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这个案例涉及到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和创新,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3. 《中国银行诉小明金融诈骗案》:该案是关于金融诈骗的经典案例。
小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和资金。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犯有金融诈骗罪,并判处其刑罚。
这个案例涉及到金融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也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很有价值,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运用经济法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也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提高法律素养。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一、《合同法》相关案例1.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合同,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供货,给A公司造成了生产中断和市场损失。
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3. C先生在网上购买商品,但商品与网店介绍的不符。
C先生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法》相关案例1. D公司董事长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受到了公司的损失。
公司可以依法向董事长追究法律责任。
2. E公司未依法履行会计报告义务,逃避了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E公司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F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对F公司进行处罚。
三、《劳动法》相关案例1. G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H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所致受伤,但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H先生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赔偿。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1. I女士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退款或换货,商家拒绝。
I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2. J先生购买了一款假冒名牌商品,影响了J先生的合法权益。
J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制止假冒行为并获得赔偿。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实际的经济法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都突出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经济法案例分享
经济法案例分享1.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等手段,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被竞争对手提起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2. 《公司法》案例:某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用途,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对公司实施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反垄断法》案例:某家电公司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通过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垄断价格,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等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4. 《劳动合同法》案例:某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还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况。
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仲裁部门判决公司立即支付欠薪,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某银行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
客户向相关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认定银行违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银行赔偿客户的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6. 《反洗钱法》案例:某个人通过虚假交易、隐匿资金来源等手段,将非法所得进行洗钱操作。
监管部门依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对该个人展开调查,最终决定冻结其涉嫌洗钱的资金,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反不正当价格行为法》案例:某企业在市场上恶意哄抬价格,违反了《反不正当价格行为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最终判决该企业停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8. 《外商投资法》案例:某外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中国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某电商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经济法真实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案例一:张某于展览会上向一皮衣厂购得2100元的皮衣一件,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
”八个字。
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
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
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曝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
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答: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
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
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答: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案例二:8月28日,李华到当地一商场购买了一台新款冰箱。
运回家后,李华发现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并没有产品合格证,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因协商未果,双方成讼。
[评析]审理中,就商场应否退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质检报告还是产品合格证,其关键在于说明产品必须合格,而商场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对此已有明确表示,李华要求退货无理,况且李华还没有使用,不能预见有质量问题。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手机配件生产的企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手机配件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手机配件,总价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50万元,余款在产品交付后60天内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案例事实1.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手机配件,并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验收后,认为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公司协商解决。
乙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质量责任,但要求甲公司先支付余款。
2. 甲公司以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3.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手机配件采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余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合同的效力、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效力。
2.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际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精品】经济法经典案例
经济法【案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答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4)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答案】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甲不具有处分权,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以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与甲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声称其产品具有甲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2.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案例的示例:
1. 诈骗案: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伪造了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吸引投资者并提高股价。
他被控犯有欺诈罪和证券欺诈罪。
2. 不当竞争案:两家公司竞争同一市场份额,并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倾销和胁迫行为。
这些公司被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3. 商业腐败案:政府官员以贿赂的方式接受了某个公司的回扣,以便该公司获得政府合同。
这些官员和公司被指控犯有商业贿赂罪和滥用职权罪。
4. 垄断案:一家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来扩大市场份额,并阻碍其他公司进入市场。
该公司被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垄断行为法。
5. 资本市场操纵案:一名交易员在证券市场上以虚假的交易来影响证券价格,并从中获取利润。
他被指控违反了证券法和市场操纵法。
这些案例是实际发生过的经济法案例,但并不代表所有案例的范围。
经济法领域有许多不同种类的案例,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和涉及的各方。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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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1)案例1:服装厂能否解除合同?案情介绍:甲服装厂2002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30%的违约金。
为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乙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
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原订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
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9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
当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前去购回1.8万米,因此,比原计划购买棉纺厂棉布多支付1.8万元。
随即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
因服装厂拒收货物,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以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损失1万元。
分析:1.双方谁的主张有法律依据?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1.服装厂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其根据是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因为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
服装厂在棉纺厂表示不能按时交货时,已明确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棉纺厂迟延履行属于违约,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另外,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案例12例
案例1:某市食品公司与港商合资建厂,生产乐福香肠。
1994年5月第一批产品上市,很受欢迎。
1994年下半年,该厂疏于管理导致生产的香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还有人反映在乐福香肠中发现了苍蝇等异物,还发现现有的乐福香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乐福香肠厂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标签上应注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3)不应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乐福香肠厂对消费者因食用乐福香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乐福香肠厂还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案例2: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解析:(1)债权人代位权。
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经济法律知识,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经济法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借鉴。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款后10日内将货物发至甲公司指定地点。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并未按约定发货,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而引发纠纷。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案例二:不正当竞争案情简介:丙公司发现丁公司在其销售的某品牌产品上使用了与其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不正当竞争,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3.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介:戊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部分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经常通过案例来具体化和解释。
下面是一些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汇总。
1. 合同法案例:《长江水泥案》长江水泥案是中国合同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一家水泥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水泥公司应按时供应水泥,而建筑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水泥公司未能按时供应水泥,导致建筑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建筑公司要求水泥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水泥公司赔偿建筑公司的损失,并认定水泥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
2. 公司法案例:《安然案》安然案是美国公司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安然是一家能源公司,在2001年因会计丑闻而破产。
该案揭示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巨额债务和亏损的行为,涉及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安然案导致了公司治理和审计监管的改革,对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3. 劳动法案例:《福特汽车公司案》福特汽车公司案是美国劳动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一名福特汽车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压力过大导致心脏病发作,最终死亡。
法院判决福特汽车公司应该对员工的死亡负有责任,并认定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未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等。
4. 知识产权法案例:《苹果与三星案》苹果与三星案是全球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其手机设计和软件专利权的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并要求三星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和重视,对于推动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一些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实践中对于解释和适用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提高我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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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老师课件中的案例分析题1许某为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董事。
2004年8月,许某被董事会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公司主要经营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机械、机电设备等。
自2004年11月起,尚在任职期间的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了“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是: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设备机电设备等。
两个公司在营业范围上有许多重合之处。
许某利用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4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回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问题]:♦1 、请说明董事对公司的义务。
2、许某的什么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提示♦1、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即指负责人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应有的谨慎,在履行职务时要始终将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
♦2、本案中,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并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业务,造成其所在公司的经营损失。
许某违反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对许某的违法所得行使归入权。
如果公司在行使归入权后仍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还可以要求许某承担损失。
公司债券2某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0年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濒临倒闭。
为了保住税收大户,县政府对该公司积极扶持以图其生存和发展。
在县政府的帮助下,公司与某大学科研机构挂钩,通过技术转让,生产该科研机构的专利产品“新棉纱一号”,但是生产这个产品必须上新的生产线和其他一些辅助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难以筹集。
正当公司经理一筹莫展之际,某机关干部替经理想出一个“妙策”:打报告到县政府,请县政府批准公司发行债券,然后请本县的彩印厂印制上百万的公司债券,将债券抛向社会,就会解决资金问题。
经理听了非常高兴,随即付诸实施。
2000年8月1日,该麻纺公司向县政府提交了拟发行90万元公司债券的书面报告。
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彩印厂实际印制了105万元债券,债券票面内容包括:面额500元、年利率17%、企业名称、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后因进行了有奖销售,该债券很快发售一空。
问题:指出某麻纺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提示:♦1)发行主体不合格: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债券的资格。
♦2)发行债券决议的作出和批准不合法:县政府无权批准;♦3)该债券缺少应记载事项:偿还期限和方式;♦4)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不得自己发售。
(公司的合并)3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系企业。
甲公司负责“克敌灵”商标产品的生产,乙公司负责经销。
该“克敌灵”商标专用权属于乙公司,并已注册在案。
为扬长避短,提高经济效益,两公司洽谈达成合并意向,经董事会分别向各自公司股东会提议,双方股东会均决议同意合并。
于是,两公司签定了合并协议,约定将乙公司并入甲公司。
根据决议,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移交其全部财产及“克敌灵”商标专用权。
然而,乙公司部分股东反对移交公司财产及商标权,主张合并协议无效。
问:甲公司是否有权接受乙公司“克敌灵”商标专用权?为什么?提示:♦甲公司有权接受乙公司“克敌灵”商标专用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的分立)问:所欠汽车改装厂的货款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 某汽车改装厂与某金属机电化工公司自1996年以来一直存在汽车购销、代销合同关系,到2001年6月时,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尚欠汽车改装厂款项24万元。
2002年2月该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分立成某金属材料公司、某机电设备公司、某化工轻工公司,原公司注销。
新成立的三个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未达成协议,机电公司被原公司主管局(物资局)指定偿付汽车改装厂的货款,该公司对此有意见,长期拖欠该款。
汽车改装厂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公司清偿欠款并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机电公司以原债务分配不合理又无款为由声称自己无力付款。
金属公司、化工公司认为原公司分立时,已按业务经营范围分割了债务,原告的款项应由机电公司负责,便以原告的诉讼与其无关为由,电告法院拒绝出庭。
提示:♦三家承担货款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如果没有债务分担协议,或者一方无力承担或者拒不执行分担协议,分立后的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案例5李某是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2002年8月,该物资公司的业务员陈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在当年10月由物资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一批钢材和木材。
合同签定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用支票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5万元预付款,但物资公司没有履行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物资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返还建筑公司的5万元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其定金10万元。
正在建筑公司向物资公司索赔时,该年12月,物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解散了。
李某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公司的全部财产变卖掉分配给各位股东。
建筑公司见其债权求偿无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某和陈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刚受理建筑公司的诉讼,又接到物资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及该公司部分职工的联名起诉,分别要求物资公司清偿债务和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
♦问题:1、物资公司在解散时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作法是否合法?提示:♦1、物资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顺序违法了;♦2、《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前应进行清算。
在清算中对公司财产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先清偿债务,即按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然后是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法(概念、特征)6王某,某市个体工商户,在城隍庙从事服装零售业务,其商店名为“兴隆商行”。
2003年2月,王某与另外两个个体工商户依法共同设立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四季服装,王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一段时间后,兴隆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
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兴隆公司一直经营状况不佳,拖欠多家服装厂债务没有偿还。
兴隆公司于是召开股东会,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决定解散公司。
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
在清理债权债务时,王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自己借给公司的钱。
而其他债权人则主张,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成立前的兴隆商行经营场所相同,业务范围相同,且都是王某负责经营,因此,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王某自己先前所开办经营的兴隆商行改头换面而来,王某根本无权作为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公司的财产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以清偿债务。
并且,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王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问题: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王某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提示:♦不能。
应由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
♦王某虽是公司的股东(对于其认购的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撤回),但他也是公司的债权人,借给公司的钱应属于他自己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某省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3个国有企业确定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及其服务中心挂靠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入股出资,作价为50万元。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该公司成立后,由于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好。
于是股东之间出现分歧,原纺织厂认为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货币50万元;百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一服装制衣有限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并声称如果百货公司坚持转让出资,他们将抽回本方的出资。
问题:1 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2 百货公司能否转让其出资?为什么?3 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能否抽回其出资?为什么?提示:♦1、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
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教P58)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它是能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利益的特殊财产。
本案中,科技服务中心提供的劳务和名誉不具有财产的属性,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因此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
♦2、不能转让。
原因见股东的权利第三点规定(教P60)♦3、不能抽回出资。
原因见股东的义务规定(教FP61)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8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
公司董事会曾经于2002年8月15日召开会议,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当年12月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决定由董事长张某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会议通知。
2002年12月5日,股东李某等9人收到了仅有张某具名没有董事会具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17日参加了股东会。
在12月17日的股东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得到部分股东赞成,也遭到部分股东反对。
经过激烈的争论,王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此修改案,李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
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
但李某等股东不同意张某的意见,他们认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无效的。
♦问题: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是否有效?提示♦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不合法。
注意通知股东开会的时间。
♦2、决议无效。
注意需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经理♦4、监事会或监事♦1)设立及组成♦2)职权♦3)议事规则♦5、工会♦6、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义务(结合案例了解内容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案例9甲乙均为国有企业。
2003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
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
2、公司分别在A、B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