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财务核算制度-财务核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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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内部管理和会计监督,完善会计核算工作体系,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核算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各分、子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手续齐全、传递及时,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核算的各种资料和报表。

第三条加强会计核算监督,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不定期对各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考核内容。

第四条集团公司一律使用借货记账法,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集团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核算的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总会计师,按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一)做好企业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二)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工作;

(三)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

(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定资金管控方案,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五)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控体系,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六)做好企业重大事项的财务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设置:

(一)会计机构设置:集团公司设财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日常会计业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二)会计岗位设置:

1、根据工作情况,设置财务主管会计、出纳、财务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和费用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预算管理、价格管理、稽核、档案管理、长短期借款、销售和税收管理等,并按财务信息化要求设置信息化主管、系统维护员、系统操作员、审核员等。

2、上述会计岗位和信息化岗位可以重叠,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主管(代管)一个单位或本单位某一主要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二年以上;

(四)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制度、方针和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有关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能够草拟本单位各种报告和管理制度;

(七)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敢于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二)除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其他会计人员应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新参加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财会专业学历,并经过集团公司考试、考核后上岗;

(四)经选拔合格的会计人员,一律申请办理“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证”,无证不得上岗;

(五)熟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新参加会计工作的人员,实习一年后能独立处理本岗位的业务工作,工作两年以上能够处理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工作。

(六)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掌握集团公司制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成本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

(七)忠于职守,坚守工作岗位。

第十条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支持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三章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刻苦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员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财务收支及资金状况。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所有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要带头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财经纪律,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在集团公司单位之间互相吃请,不准接受礼品和红包,违者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上严重失职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由集团公司按规定吊销其“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证”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会计工作交换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资料和业务在单位负责人规定的时间内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者,不得调动或离职;故意拖延时间不交者,拖延时间按缺勤处理;资料不交全者,以毁损会计档案处理。

第二十条接替人员认真接管移交的资料和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末了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完毕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自己的印鉴。(三)整理各项工作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原始资料、汇总表、报表、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单位转来核算通知及核算资料、合同协议、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资料。从事微机操作的工作人员,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

(二)财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或财务主管领导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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