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证据法的起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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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第一篇:英美法系证据规则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米兰达规则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也就是说,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

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

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二篇: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上)张卫平【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出处】原载于《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写作年份】1996 【正文】前言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民事纷争的一种最主要的手段。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可编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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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
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 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 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即 “人类普遍认知能力”进行自由判断, 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 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2)自由心证制度的缘起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发展, 强烈反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法定证
——(南宋)郑克
(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1、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
虽有“神证”色彩,但神判方法适用较少 法官判断证据,认定案情,主要根据审判实践
中形成的经验,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认定刑民事案件,除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外,法律还要求审讯需要参照其他证据进行证 明
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轻”原则
(2)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证据的规则,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完全 是定量的
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 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不同等级的提供的证言具有不同效力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
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3)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1、神誓法: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 2、神判法:通过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
来证明案件事实。包括:
• 水审法 • 火审法 • 决斗 • 十字型证明 • 面包奶酪审判法
(三)神示证据制度消亡的原因
随国家权力的膨胀,统治阶级开始 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中行使更大的 决定权
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人类认识能力的 提高
------古希腊人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 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 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 据。

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

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

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证据展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 )又常被译为证据开示或证据公开等。

作为一种制度,证据展示最早发端于英美法国家。

其运作机理是:在辩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构成1.证据展示的责任所谓“展示责任”,是指诉讼双方依法承担的向对方展示证据的义务。

在英国,长期以来证据展示责任几乎都是单方面的,即强调控诉一方向辩方展示证据。

1996年制定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增加了辩方向控方展示证据的义务,而且还对辩方违反展示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责任就由单方转变为双方,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2.证据展示的范围在英国,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检控方应向辩方开示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信息。

这些证据信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将在法庭上用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另一部分则是检控方不准备在法庭中使用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是一些可能会削弱控方而有利于辩方的证据。

相对于检控方的展示,辩方的展示范围要小得多。

他们需要开示的只是关于被告人案件的性质方面的信息。

那些关于案件性质的信息通常载明在辩护陈述中(也有译作抗辩声明)。

在辩护陈述中记载着本方与检控方争议的焦点和本方的辩护要点及理由。

辩护陈述的具体内容包括:辩护方提出辩护的一般性质;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事项;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理由。

如果辩护方把不在犯罪现场作为辩护理由,它必须把支持这一辩护的证据细节,如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可用来发现姓名或地址不明的这种证人的信息,载明在辩护陈述之中。

3.证据展示的程序在英国,证据展示主要是通过集中展示进行的,集中展示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次展示;第二个阶段是二次展示,如前所述,初次展示阶段展示的主要是检控方不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材料。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古老、重要的基本规则,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重要的特征。

它产生的前提是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由原来的陪审团成员既控告犯罪又证明犯罪事实,发展为证人和陪审团成员严格区分),确立的基础是诉讼职能的划分(调查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分离)。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从先是禁止使用口头的传闻证据,继之以禁止使用书面证言,到大约1675年,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逐渐定型。

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

1]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

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首先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担忧,2]并非因为它不相关而是因为它不可靠和不可信。

在英美法中,证人作证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证人宣誓、亲自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

而传闻证据未经宣誓和正式确认,且未给予对方反询问的机会,而反询问是对抗制诉讼的真谛。

因此,如果采用传闻证据,一方面对抗制诉讼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可信程度得不到检验。

其次,传闻证据本身存在固有缺陷,具有伪造的可能性或误传的危险性。

再次,为了防止陪审员听信传闻证据而作出错误的裁判3]传闻证据与陪审团审理的方式密切相关。

由于陪审员并非法律专家,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不可能象训练有素的法官那样正确判断如何衡量未经交叉询问检验其可靠性的证人的陈述,因此将其排除对于确保定罪的准确性以及防止对无辜者定罪来说是必要的。

(证据法)第一章:导论

(证据法)第一章:导论



(2)赛耶在《普通法证据导论》 (A Preliminary Treatise on Evidence at the Common Law)一书中, 继续斯蒂芬的努力,对证据 法的内容体系作了更简 练的概括。他从证据法教材中剔除了大量“虽然与 证据相 关但却与证据法无关”的案例。 赛耶的努力明确了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把证据 法的结构建立在相关性和可采性研究的基础上。

(3)威格摩尔在其代表作《普通法审判中的 英美证据法专论》一书中,将英美证据法阐 述为一个由原则和规则组成的 体系,非常详 尽而有深度地探讨了主要证据规则的历史和 理论基础,并着力梳理 互相冲突着的司法判 例,使之形成由原则和规则组成的一致性成 果。

与赛耶一脉相承的是,威格摩尔明确将那些 属于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的内容排除在外, 继续 为捍卫证据法的独立性作出贡献。在威 格摩尔所处的时代,证据法已经正式成为 法学院一门独立的课程,并开始与传统的实 体法、程序法并驾齐驱。
第一章 证据法学 概述
第一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证据法学的体系 第三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的方 法
第一节 证据法学与证据学
一、证据法学的发展历史

1、渊源 证据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兴起,可以追溯到18世纪 的英国。 在此之前,虽然法律上有一些零星的证据 规则,也有人写过证据法的散论,但是并没有引起 人们的足够注意。英国学者吉尔伯特 (Gilbert)在 1754年出版的《证据法》(了he Law 0f Evidence) 被 认为是第一本关于证据法学的专著,标志着英美 证据法学专门化研 究的开端。严格来说,吉尔伯特 的《证据法》掺杂了很多证据学的 内容,但其影响 力却持续了几乎半个世纪。

证据法学的发展与分析研究

证据法学的发展与分析研究

证据法学的发展与分析研究作者:郑中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新证据学”的兴起与快速发展,围绕证据法学的一系列法学理论成为了国际运动的重点关注对象,领导着英美法学证据理论产生了一系列变化,由证据可采性规则转变为了证明过程。

我国的证据法学发展过程中,曾经一度将证据作为法学研究的中心,但是当“事实信息理论”为代表的证据法学理论被提出,我国证据法学的研究重点转移,未来发展基本趋势表现为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本文首先阐述了英美证据法学的发展与新证据法学的兴起,之后分析了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状况与发展趋势,站在全局性角度分析了我国证据法学的全新发展。

关键词证据法学事实信息理论发展历程发展趋势作者简介:郑中臣,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物证技术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26-02一、英美证据法学的发展与新证据法学的兴起英美证据法学发展起源于17世纪末期,在18世纪的英国真正兴起成为一门学科,1754年吉尔伯特出版了《证据法》一书,这是首次专门研究英美证据法学的专著。

之后经过边沁、斯蒂芬、塞耶等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推动了证据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20世纪初期,威尔莫尔《普通法中的审判证据》一书出版,这本关于证据方面的著作形成了证据法学的理论,它将重点放在研究证据可采性原则上,如排除规则、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20世纪60年代之后,相关研究学者开始将关注的焦点由证据规则转变为证明过程。

围绕“借助证据证明事实”展开理论研究,近代欧美证据法学产生了社会心理学派、比较法学派、现实主义等学派。

这也为证据法学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密西根大学伦伯特教授在《新证据学》一文中提出了“新证据学派”这一术语。

数学、哲学、心理学等法律学科外的学科融入到法学领域中,为法律提供了相关指导。

另外,其他学科领域专家开始重视法律证明推理过程,特别是法律语境中出现的关于概率推理本质的一系列争论。

论英美法系的书证规则及其启示

论英美法系的书证规则及其启示

论英美法系的书证规则及其启示摘要在英美法系书证规则中,最重要的就是最佳证据规则。

今天,人们普遍认为,在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特定上下文中,应当对该规则进行限定性的表述。

在证明一项文书内容时,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提出人的重大过失以外的其他原因,否则必须提出原始的文书。

社会的发展使得最佳证据规则的内涵也相应得到了不断地补充、完善。

关键词英美法系书证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作者简介:蔡文倩,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13-02一、英美法系书证规则概述(一)英美法系中书证的概念书证又称文书证据。

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角度来看,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文书材料;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看,是指法官查阅后向法院提出的获悉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不论从何种角度出发,对书证的定义都离不开对文书的阐释。

随着社会科技的日益飞速发展,文书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1908年,darling法官在rv.daye一案中指出:“任何可能作为证据的书写之物,均可被描述为文书证据……而无论书写于何物之上,它可能书写在纸张上,这也是目前最常见的。

但在过去,最常见的却不是写在纸张上,而是在羊皮纸上。

在此之前,也曾经写在石头、大理石或黏土上。

”100多年后的今天,现代科技带给人类的副产品,包括照片、录制品、电影胶卷,以及由计算机代码编写而成的各类存储数据等都已经被纳入文书的范围中。

(二)英美法系对书证的分类书证的种类繁多,通过对书证的分类,掌握不同类别的书证各自的特点,从而在实践中合理、正确地使用。

1.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根据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等依职权制定的,可将书证分为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是指公职人员依据其职责、为处理公共事务而制定的且允许公众援用的文书。

公文性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制作和发出该文书的只能机关或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2)制作和发出该文书,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在法律明确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来进行。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殊途同归规律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殊途同归规律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殊途同归规律证据规则在两大法系中有着不同的历史发展和形成背景,但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深入,两大法系的证据规则在某些方面呈现出逐渐接近的趋势。

这种“殊途同归”的现象,实际上揭示了人类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运用的一些共同认知和追求。

一、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起源于早期的陪审团审判。

为了确保陪审团能够准确、公正地判断事实,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严格的证据规则。

例如,传闻证据的排除、证人资格的限制、最佳证据规则等。

这些规则旨在防止不可靠的证据进入审判,确保陪审团不会被误导。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地演变和改进。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越来越多,电子证据也逐渐被纳入可接受的证据范围。

同时,英美法系也逐渐借鉴了其他法系的某些证据规则,使得其证据规则更加完善和灵活。

二、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更强调法官的职权和调查证据的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有权主动调查证据,而且证人证言、物证等各类证据都有一定的证明力。

因此,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更注重如何确保法官能够公正、准确地认定事实。

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逐步引入英美法系的一些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排除、最佳证据规则等。

同时,为了应对现代社会中的复杂案件,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其证据规则体系,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准确性。

三、殊途同归的趋势尽管两大法系的证据规则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路径,但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逐渐呈现出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趋势。

这种“殊途同归”的现象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基于人类对司法公正和准确性的共同追求。

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逐渐认识到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重要性,开始借鉴大陆法系的一些证据规则,以确保法官能够准确、公正地认定事实。

另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认识到制定严格的证据规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准确性的重要性,开始引入英美法系的一些证据规则,以完善其证据规则体系。

第二章 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自由心证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
法院应该考虑言词辩论的全部内容以及已
有的调查证据的结果,经过自由心证,以 判断事实上的主张是否可以认为真实。作 为法官心证根据的理由,应在判决中记明 。
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自由心证制度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7条
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当斟酌口头辩论
金与陈超新购入住房一套),现定于今年(2001年,编者注)8月底还清, 逾期不还将予收回住房。落款是:借款人张妙金、父张坤石、母陆群芳 、妹张小娇。

被告:借条是被逼迫之下写的 4被告人一再辩称借款之事莫须有,并且提出借条是在冯志雄用刀胁迫之 下才抄写并签名的。而冯志雄是这个案件背后的关键人物,张氏一家人 在答辩状里陈述了冯志雄炮制借条的来龙去脉。
自由心证的合理性
一、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1、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2、法律漏洞的存在


3、法律语言概括、抽象、模糊
4、法律具有滞后性 1、成文法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2、事实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二、消减法律的不确定性
三、实现实体正义的需要
莫兆军案件

2001年9月27日上午9时,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民事欠款
的全部旨意和调查证据的结果,依据
自由心证判断对于事实的主张是否应
认定为真实。
自由的意涵
这里所谓的自由仅仅指法律不设定具
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在根据证据认定
事实时必须作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判
断,是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而言,并
非指法官裁断案件时不受任何的制约。
自由心证制度的特性
1、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是原则

试论证据法学的发展

试论证据法学的发展

试论证据法学的发展作者:桂舒舒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5期【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新证据学”为代表的法学理论成为了一项主要的国际运动,引领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由证据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

我国的证据理论一度以证据为中心,但随着以“事实信息理论”等为代表的证据法学理论的提出,我国未来的证据法学研究重心的转移,基本趋势是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关键词】新证据学;事实信息理论;研究趋势一、英美证据法学的发展和新证据法学的兴起证据法学在英美发端于17世纪末,真正作为一门学科的兴起,应该是在18世纪的英国,吉尔伯特1754年出版的《证据法》,作为第一本关于证据法的专著标志着英美证据法学专门化研究的开端。

后来经过边沁、斯蒂芬、塞耶等学者的发展,到20世纪初,威格莫尔证据方面的著作《普通法中的审判证据》出版,证据法学理论基本形成,其基本特点是专注于论述探讨证据可采性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如最佳证据规则、相关性规则和排除规则。

特文宁教授把这种现象称作“理性主义传统。

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前学者开始从关注规则转向关注证明过程。

围绕着“运用证据以证明事实”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研究,近代欧美证据法学产生了包括现实主义、知识社会学派、社会心理学派、比较法学派等等学派,为证据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异常重要的立场、视角和方法。

这其中,笔者认为,“新证据法学”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并引领着英美证据法学呈现出两大转向趋势。

“新证据学派”这一术语是由密西根大学法学教授伦伯特在《新证据学》一文中提出的。

当时的证据法学研究关注证明过程,尤其是法律外的学科,像数学、心理学和哲学开始涌入法学,并力尽所能地为法律提供指导。

同时,更多领域(包括概率、统计和符号学)的专家开始对法律证明产生浓厚兴趣,他们致力于分析包括与证据有关的推理在内的证明过程,尤其是在法律语境中出现了一系列关于概率推理本质的争论。

伦伯特把这种现象称作“证据学的第三次浪潮”,并把它命名为“新证据学。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摘要: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中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

本文将以英国和美国为契机探讨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关键词: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历史沿革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法律传统的国家,其法律制度基本是在本土习惯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只是在很少的一些方面受到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欧洲大陆法律传统的影响,而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经过本土化的改造而形成与发展起来的。

英国法和美国法所构成的英美法系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了解英美法系各种制度的发展历史对于研究其他各国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我们可以了解到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悠久的历史进程中,刑事诉讼制度得到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最终形成了如今英美法系国家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封建社会前期的刑事诉讼制度自5世纪中叶起,在日耳曼人大迁徙的过程中,日耳曼人的支系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裘特人侵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的独立国家。

7世纪初,诸小王国合并为7个王国,其中有六个为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建。

827年,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国由西撒克斯国王爱格伯特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即英吉利王国,这就是英国史上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在本质上与法兰克等王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重大区别,也确立了神明裁判的制度和公开审判的原则,同时,属于日耳曼法的《萨克森法典》的“法院从黎明到日落进行审判,日落后法院不能再行使权力”的规定也对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同时,这一时期的英国法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最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法典》确立了一系列的诉讼制度。

在这一时期,帕皮尼安,保罗和乌尔比安主持的法庭发现并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如:“已决事件被视为真理”的既判力原则,“举证责任在于确认之人而不再否认之人”的举证原则,“兼听”的调查原则,“任何人都没有使自己牵连进刑事案件的义务”的反对自证其罪原则,“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的法官中立原则,“任何人不应受两次磨难”的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一切行为都被推定是正确的和严肃的做出的”的理智推定原则等。

第一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是规范性与灵活性的 结合,是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的集合,只 不过更加倾向于司法证明的规范性和法定 性而已。
第三节 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纠问式诉讼与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 ?三、自由心证制度
一、纠问式诉讼与证据制度
?控告式转变为纠问式诉讼 ?欧洲大陆国家的证据制度是以司法官员搜
? 冷水裁判法则把五花大绑的嫌疑人浸泡在已经驱魔的河水或 者井水里,然后牧师用杆子戳他们,看他们是沉下去还是漂 起来。基于纯净的水会抵制罪恶的理论,漂浮起来的人会被 宣布有罪;而那些令人信服地沉下去的人得以表明清白,可 以幸运地活下来。
?



面 司欧
包 奶
法 决

酪斗

(三)神明裁判的特征
?(1)司法人员的认识活动不是认定案件事 实和作出裁判的主要依据。
科学性质的人证调查方法
?“以五声听狱讼” 《周礼 ·秋官 ·司寇》中说:“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 目听。”这可以说是在审讯问案中运用心理学原理 的最初尝试。郑玄注:“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 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 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mào rán昏聩迷糊 】。” “钩距问案”采取侧面迂回和类比推论等策略
“判例法和制定法”相结合的系统。 ?17 世纪,英国的陪审制度和相应的证据规则传入美
国、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成为这些国家证据制 度发展的基础。
英美的证据制度是在陪审团审判和抗辩 式诉讼的框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 以一系列证据规则为基本内容的。
陪审团审判
抗辩式诉讼模式 (诉讼制度)
英美证据制度: 证据规则 判例法+制定法

美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

美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

美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引言美国证据制度是指美国司法系统中用于确定事实真相和支持法律主张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这一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以来的时期,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变和改革。

本文将详细探讨美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其影响和意义。

开拓时期的证据制度在美国开拓时期,证据制度相对简单且不够完善。

当时的法律体系较为原始,法官和陪审团主要依赖个人的判断和直觉来决定案件结果。

证据的收集和呈现也未经过严格规定,往往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和见证。

法律体系建立与证据规则形成随着美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建立,对证据制度的规范化需求逐渐增强。

19世纪初,美国开始引入英国的证据规则,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这些规则包括证人的出庭作证、书面证据的呈现以及交叉质询等。

然而,这些早期的证据规则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口供的过分依赖、缺乏科学鉴定和技术证据的规则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开始进行证据法的改革,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

著名的案例和法令对证据制度的影响在美国证据制度发展的过程中,一些著名的案例和法令对其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中,例如《米尔斯案》(Mills v. State)对对抗性证据的接受标准进行了界定,认为只有当证人在庭上提供证词才能被视为有效证据。

另一个重要的案例是《麦考密克案》(McCormick v. United States),该案对科学鉴定证据的可接受性作出了重要决定,使得科学证据成为了美国证据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1953年颁布的《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也具有重大意义。

该法令对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呈现进行了全面规定,强化了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的要求,提高了法庭对证据的管理效率。

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与挑战如今,美国的证据制度已经呈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成为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对于这种类型的证据,法院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

外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及发展——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一

外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及发展——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一

外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及发展——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一在现代诉讼中,基于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

在此意义上,诉讼证明实质上是一种运用证据推求已经发生之事实的回溯性认识活动;证据则构成了此项认识活动的基石。

由于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以证据为调整对象,直接决定着诉讼证明中可资用作证据的材料范围,因此,这类规则在证据法规范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对诉讼证明乃至诉讼公正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为此,本文以下将在“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意义上使用证据规则这一概念,并着力对外国规范证据资格的证据规则予以介绍。

所谓证据资格,又称证据能力,是指在法庭审理中为证明案件事实而得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

在英美法系证据法学理论中,由于具有证据资格的材料才会被法庭采纳,因此,证据资格又被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或适格性。

证据资格与法庭审理紧密相连。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处于诉讼的最后阶段,而且,由于此时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具有实体法意义的裁判,因此,各国一般都对审判阶段的诉讼证明活动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

在程序方面,这些要求主要表现为,诉讼证明活动必须公开进行,必须以直接、言辞的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在证据方面,则主要表现在对证据资格的限制,即只有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才得用以证明犯罪事实。

因此,在证据法学理论上,通常将庭审阶段的诉讼证明区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其中,对于可罚性事实(即犯罪构成事实)必须以严格证明的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证据资格也即允许用以严格证明的资格。

“在特定之诉讼事件,一定之证据具有作为严格证明资料之法律上之资格,称为证据能力”。

就证据资格问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立法风格存在较大差别。

“英美法因采陪审裁判制,由陪审员为事实之裁断。

为防止陪审有偏见,或涉及感情或专断之弊,乃就可以使用为证据之范围加以限制,即就证据之许容性设有严格之法则,以保障证据之证明力;大陆法为发挥职权主义之精神,对于证据能力殊少加以限制。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1篇)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1篇)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1篇)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三] 1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三]1900年到1960年期间,也是英国证据法学及其理论研究的低谷期。

最为著名的著作是克劳斯的专著《克劳斯论证据》第一版。

该著作在出版之后很快就被实务人士和学术人士所认可,认为它是英国在证据法领域的前沿性著作。

它的成功部分是因为实践的需要:它有助于填补空白。

它的局限性也同样显示出该学科在特定时期所处的状态。

克劳斯在形式和实质方面都是务实的,他力求使该书适合不同的两个市场的需要,即同时适应于学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

他努力使该书不局限于对该学科理论作出最新的介绍。

但是他的理论观念也只是对特定的证据原则,作出有意识的阐释而已。

他对法律实务工作者所认为的重要问题有非常清楚的了解。

克劳斯也是一个非常好的解释者,他对普通法有着清晰的、精确的和极其圆熟的掌握。

可是克劳斯为自己所设定的目标并不是很高,他几乎全部集中于证据规则的研究,而对该学科更广泛的领域似乎缺乏兴趣,对证据法学的逻辑方面、心理学方面以及实验方面都缺乏研究的兴致。

克劳斯在该书的第一版中完全没有援引边沁或威格摩尔证据科学方面的资料。

他曾经说过“他是为该学科快要被抛荒的时代而写作的”。

(十七)、最新动向自1960年起,证据法学的研究兴趣开始逐渐但却稳步的复苏。

在英国出现了法律改革委员会一系列的报告,1968年和1972年颁布的《民事证据法》是这些报告的总结成果。

该证据法极大地减缩了民事案件中证据法的适用范围和实际意义。

在刑事案件方面,1972年的刑事法律修正委员会的第十一次报告以及1981年的刑事诉讼程序王室委员会的报告,以一种含混的方法运用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并由此促使人们又延续了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讨论,但是没有产生任何重要的立法上的变动。

在这段时期,共同体的学者和法律改革者出版了一些著名的著作,但是这些都没有形成和主流传统的剧烈断层。

在威格摩尔顶盛期至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后期这段时间内,尽管证据法学的发展不甚理想,但是判例法和基于判例法所写就的二手著作,还是相当成熟的,尤其是在期刊里发表的一些作品更是如此。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一]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一]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一]一、导言:证据与人类的理性发展人类自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变而来,纠纷的解决便带上了公力救济的特性,私力救济因此而消遁。

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虽说是人类理性的一大进步,但在公力救济的源流中,人类理性得以呈现的程度是不平衡的,证据作为人类解决纠纷的理性表征和实践依凭,其内在的含义和表现形式也历尽了多种变迁。

人们认识到,解决纠纷必然依靠事实,但事实究竟何在?纠纷的当事者不可能告知案件事实的真相,纠纷的裁断者也不可能知悉案件事实的真相,因而唯有依靠外在的证据。

从证据中推断事实或猜想事实,始终伴随着纠纷解决的理性过程.但对证据内涵的认识,人类经历了两个性质迥异的发展阶段。

在最初的阶段,证据被视为是神明启迪的的工具和媒介,通过宣誓裁判、神明裁判以及决斗裁判等等方式的运用,“神明”会告知纠纷的解决者案件事实的真相之所在,这便是被称为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的“告知真理”性质的证据.这种意义上的证据,可以称之为“神证”。

莎士比亚在其剧本《理查德二世》(Richardll)中,曾经描述过这样一个故事:两个公爵被传唤到国王面前就他们究竟是哪一个人犯下了严重的叛国罪而互相争讼。

纠纷的每一方都急迫地欲证明自己的忠诚,同时证明对方是名单中的叛徒。

在他们被带到国王面前之前,国王问大臣高特(Gauant),这起纠纷是不是基于古代所言的预谋或恶意,他们是否有已知的叛逆的理由和事实。

高特(Gauant)回答说:就我从其论辩中所知,这起纠纷中不存在深刻的恶意,但对国王显然是有危险的。

国王听后这样说道:那么,就把他们传唤到我们面前来吧,让他们面对面,眉头对着眉头,我们就开始聆听控告者和被控告者自由地辩论。

在他们听取辩论后,国王和其他在场者都没有被说服作出决定,然后国王极不情愿地同意:对你们之间不断膨胀的分歧和仇恨,让你们的剑和刀来作出栽断吧!就在他们准备战斗之时,国王在最后一刻骤然制止了他们的决斗,并对他们双方都作出了惩罚。

美国证据法的价值基础

美国证据法的价值基础
授是研究法理学出身, 多年前他到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 , 转向研究美国 法, 并把重点放在中国今天法治建设中比较空白的证据法学研究.他有一个理想,那就是要打造 中国的证据法.打造中国证据法的视角是什么呢?不管哪一个学科都离不开比较法,离不开向西 方的法律文明学习, 所以他首先做的是阅读和翻译工作, 它直接注视证据法最发达的国家— 美 国,并把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著名的证据法学家艾伦教授的书翻译下来.翻译是一个最好的,最 细腻的学习过程,我开始不相信他能把这本书译完,因为相对于写书来说,译书更难.它涉及到 思维的转换, 对一部权威著作的翻译涉及理解问题, 而写书则是写自己的理解, 可以深入浅出, 译 书则要全面理解别人复杂的学术思想,材料.而且工作量非常大,这本书有一百三十多万字,在 如此繁重的工作之余, 他能完成七八十万字的翻译工作是不可想象的. 在这样的比较研究过程中, 他所作的是中国证据法学的建构的前期工作,同时他也在政法大学作了很好的组织工作 , 成功地 开办了证据科学研究院. 这个研究院是教育部的重点实验室. 故而本场讲座由他来讲非常合适, 一 方面在这里呈现他建设证据法学科的心愿, 另一方面将一些别人没有的感悟和一些计划,更重要 的是他这么多年以来的研究, 以这样一个学术报告的形式表达出来. 选取一个国别法, 一个比较,
《 加利福尼亚州证 据法 典》 制定于 16 年 ,它对 7 95 年后 《 联邦证据规则》的起草产生 了极大影响 .
{1}
年的全国人口 20 为82 万人, 法官大约为20 名. 2 10 {}而中国的法官有2 万人,1 万律师, 3 2 2 {}
这些数字不是太准确, 总之我们的法官和律师的比例是倒过来的,而且我国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较 低.我们几十万法官受法律训练的程度参差不齐, 很多人甚至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学院训练.这样 一说 ,德国人觉得中国目前制定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则还是可以容忍的. 事实上我们今天所做的工作是边解剖边研制,目前还在对美国证据法作分析工作,起草中遇 到了问题就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定的,分析人家为什么这样规定,理由何在 , 这里包含着 比较.要 从整体上把握美国证据法 , 这不光是为了研究中国的证据法,为了起草中国法院的证据规则,即 使学术研究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了解美国证据法的价值基础,才能明白它所阐释的东西.它为 什么这么规定,为什么这么构造.当然,关心证据法的价值基础,也和我的学科背景有关,我是 学哲学出身的, 本科硕士念了7 4 年, 年博士是学习法理学.我比较重视证据法的法理基础.我们 叫它价值基础.这样才可以把握它的整体脉络, 这对于建构我们的证据规则是十分重要的. 证据 法研究要揭示不同规则背后的基本理念,法律原则和价值基础.因此, 从社会价值体系的高度来 俯瞰证据规则,是我们理解美国证据法的钥匙.美国证据法确实比较复杂,比如传闻规则,美国 人都觉得难以理解,我们今天也不可能讲得很深.以上说的算是铺垫了. 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五个方面的问题,正如我用副标题所限制的,这种介绍是以联邦证据规则 为例的分析,因为大家知道, 美国除了有 《 联邦证据规则》 各州还有证据规则. , 尽管有人说它们 差不多是一样的, 但我对各州的证据规则未曾涉猎, 所以在这个讲座中不敢妄谈. 前面两个问题, 第一是证据法的性质,第二阐释证据是法治的基石这样一个观点.这里有两个重要概念,一个是 证据 (vdn e ,一个是事实认定 ( c- idn ) eie c) f t f ig .什么是证据?在美国证据法上,证据是与 a n 案件事实有关的任何信息— 由证人证言,文字材料,实物对象或者任何可以呈现于感官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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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证据法的起源(一)
普遍的观点认为,使英美法系诉讼区别于大陆法系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二者在事实发现程序方面存在着本质的不同。

[763]这种不同集中体现于证据规则方面的重大差异。

众多学者认为,当代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比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更为复杂、精致。

(一)证据规则的雏形
从公元700年到公元1200年之间,无论是欧洲大陆国家还是英格兰,都不具备产生证据规则的条件,因为当时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判,因此,诉讼本身不需要现代意义上的证人,也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说服”。

法庭的功能仅仅是证实它曾经观察过上述这些活动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而并不认为它拥有直接作出自己的推理的权力。

但是,诚如威格摩尔所言,一些标志性事件的产生,的确具有证据规则之雏形的意味,这些事件包括传唤证人以证明某个文件、宣誓生效所必须具备的数量要件,以及印章在证明存在某一契约方面所具有的排他性证明力,等等。

1215年以后,由于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禁止教士参加考验的审判,欧洲大陆与隔海相望的英格兰在诉讼程序方面走上了完全相反的道路。

在欧洲大陆,非理性的审判方式逐渐被纠问式诉讼所取代,其目的在于获得完全的证明,这种完全的证明严格而明确地规定了证明的质量和数量方面的证据标准。

这种证据制度被称为法定证据制度。

在英国,非理性的审判方式为陪审团审判所取代。

在陪审团审判实行之初的几个世纪,对于定罪的原则性标准或者关于证据的规则几乎都没有什么要求。

实际上,从1200到1500年长达300年的时间里,陪审团的司法功能在逐渐发展,其中最显著的贡献也许就是使得现代意义上的“说服”成为一种必要的设置。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陪审团在17世纪以前都是凭借自身的知识就案件作出裁判;最新的研究也表明,直到15世纪的时候,陪审团才不再是一个在信息方面自给自足的团体,而是成为一个听取和评价证据的主体。

在陪审团转变为一种在法庭上听取证言的审判机制之后,证据规则也没有马上就产生。

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普通法上证据规则的形成是在17世纪,尽管有些规则的存在可能稍早于这个时代。

在1745年英国的一个案件中,大法官哈德维克指出,当时唯一通行的证据规则是“最佳证据规则”。

在最早的证据法著作中,吉尔伯特集中论述的也是这一规则。

尽管威格摩尔声称1790—1830年间证据制度的丰满时期已经到来,但直到19世纪80年代,当斯蒂芬写作三卷本《英国刑法史》的时候,他还在说:据我所知,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证据规则,仅仅只有四条。

这四条规则可以视作证据规则的雏形。

其中第一条规则是,被告人和他的妻子无资格作证。

这是传统证据法中最重要的内容。

根据这一规则,被告人的妻子或者丈夫都不得被迫在法庭上作证反对其配偶。

这一规则最初是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确立,后来才影响到刑事诉讼。

第二条规则的内容是供述必须出于自愿。

这一规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判例发展形成
的。

在吉尔伯特于1754年出版的《论证据》一书中,已经有关于这一规则的论述。

1783年的一个案例也宣布了这一规则。

曾经有一段时期,法官倾向于排除所有的供述证据,同时任何引诱被告人供述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被告人供述必须出于自愿的原则与英国普通法上一直强调拷打为非法的规则密切相关。

虽然有一段时间拷打似乎已经合法化了,但严格说起来它从来也没有合法过。

第三条规则是,除被害人关于其死亡原因的临终遗言之外,传闻证据(hearsay)一律加以排除。

这一规则大致确立于18世纪80年代,因为史蒂芬在其1881年出版的《英国刑法史》一书中就宣称,这一规则已经实行至少一百多年了。

第四条规则的内容是,品格证据通常都被认为与案件无关,但是实践中却放任其存在。

从诺曼征服开始,被告人的品格即被用来作为决定是否允许其以共誓涤罪的方式洗刷自己的清白的标准。

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凡是关于被告人曾经犯有重罪或轻罪的证据都可以随意在法庭上出示。

当然,关于被告人品行良好的证据也是具有可采性的。

(本文整理自高鸿钧《英美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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