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版)》等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版)》等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2021年版)等3个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25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见附件1)和《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与防护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见附件2)。
现印发给你们,请统筹安排资金,继续认真组织实施相关监测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2.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与防护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8月12日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一、监测目的通过对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了解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状况,掌握重点公共场所的主要健康危害因素,进行健康风险评价,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和主要场所(一)国家级监测点黄浦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等4个区为国家级监测点。
对辖区内宾馆(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商场(超市)、理发店、美容店、候车室、健身房等8类公共场所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原则上每区监测三星级以上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酒店各6家,游泳场(馆)4家,沐浴场所4家,商场(超市)8家,理发店8家,美容店4家,候车室2家,健身房2家。
此外,黄浦区和静安区选择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各1家,开展消毒效果评价试点。
(二)市级监测点徐汇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等12个区为市级监测点。
对宾馆、游泳池、洗浴场所、商场(超市)、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乐场、候车室、健身房等10个公共场所进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上海吸烟规定
上海吸烟规定上海作为中国的一线大都市,无疑是热门旅游目的地之一。
然而,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城市,上海也面临着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居民的健康状况,上海市政府实施了严格的吸烟规定。
首先,上海市政府从公共健康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一系列的吸烟禁止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几乎所有的公共场所都是禁止吸烟的,包括室内和部分的室外场所。
这些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学校、医院、车站、公交站、市政府大楼、购物中心等。
这意味着无论是员工、学生、患者还是普通市民,在这些地方都不能吸烟。
吸烟者必须到指定的吸烟区域。
其次,上海市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的吸烟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这些活动包括在电视、报纸、杂志和互联网上播放反烟广告,举办吸烟害处讲座和义务服务等。
这些宣传活动的目的是教育公众,使他们知道吸烟对自己和他人的危害,并且鼓励他们戒烟。
另外,上海市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惩罚吸烟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人,将会被罚款。
这个罚款的数额将根据吸烟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最高罚款可以达到数千元。
此外,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在禁烟区域内故意扔掉烟蒂或者忽视禁烟规定的警告,将会被处以更严厉的处罚,甚至会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上海市政府的吸烟规定在促进公共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禁止吸烟和宣传活动,人们的吸烟意识得到增强,吸烟率得到了显著降低。
同时,通过惩罚违法行为,吸烟者被迫遵守规定,从而减少了二手烟的产生。
另外,这些规定还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无烟环境,改善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使城市更加宜居。
然而,尽管上海的吸烟规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一些人仍然对吸烟规定漠视,故意违法。
此外,一些吸烟者在吸烟区域外扔掉烟蒂,污染了环境。
针对这些问题,上海市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吸烟规定的执行和监管,加大对吸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促使更多的人遵守规定。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2017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全文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上海抽烟规定
上海抽烟规定
上海市的抽烟规定主要通过《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来进行管理和监督。
该条例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
上海市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吸烟对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上海市的抽烟规定,公共场所被严格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室内场所、室外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
在这些场所内或者接近这些场所的地方,都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而在公共场所设置了专门的吸烟区域,则吸烟者必须前往指定区域。
除了公共场所,上海市的抽烟规定还对其他一些特殊场所实施了一些特殊措施。
例如学校、医院、儿童福利机构等场所,严禁在其室内区域内吸烟。
而在其他特殊场所,例如餐厅、酒吧、咖啡店等,可以设立吸烟区,但必须达到特定的空气质量指标,并且被明确划定和标示。
上海市的抽烟规定对个人吸烟行为也进行了一些限制。
未成年人禁止购买和吸食烟草制品,同时也禁止在公共场所向未成年人兜售烟草制品。
对于成年人,上海市的抽烟规定要求他们在禁烟场所不得吸烟,并尽可能地避免在户外公共场所吸烟。
为了实施这些抽烟规定,上海市政府设立了吸烟治理机构,并对各类监督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划分。
这些机构负责对公共场所、商业业主、烟草销售和吸烟者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对于违反抽烟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可能会面临罚款和其他
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抽烟规定非常严格,并主要从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出发。
通过禁止公共场所吸烟、限制个人行为以及明确责任和违规处罚等措施,上海市政府致力于营造一个无烟的健康环境,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0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13【实施日期】2018.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8〕004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有效开展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我委组织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13日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通过实施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了解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现状、主要健康危害因素,为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以及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降低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件发生的风险,保护公共场所的人群健康。
二、监测依据开展监测的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三、监测范围各区监测三星级以上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连锁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7种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
其中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连锁酒店、游泳场(馆)每种选择至少6家单位进行监测,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每种选择8家单位进行监测;有条件的区另外监测候车室(普通火车站和汽车站)和地铁(地下站厅、站台及车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沪卫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1月16日经市卫生健康委第5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三章记分应用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等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沪卫计法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并经第15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继续细化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阶段、分步骤制定和完善本市各卫生计生专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全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三、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全面掌握、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裁量相关信息数据的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收集的信息及时有效地反馈裁量基准制定机关,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四、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考核监督机制。
对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要坚决及时予以纠正。
五、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执行本适用办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沪府发[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3]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对公共场所及设施实行预防性消毒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及设施包括:(一)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游览等场所和公园、公共绿地;(二)机场、车站、码头及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三)餐饮、旅馆、沐浴、理发、集市贸易、超市等商业服务场所;(四)会议、展览场所;(五)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及相关设备;(六)其他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及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公共场所及设施的预防性消毒,由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实施。
第五条街道、镇的社区公共场所及设施的预防性消毒,由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实施。
第六条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部位)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由居住物业管理企业实施。
第七条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居住物业管理企业自行实施预防性消毒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委托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提供消毒服务。
第八条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接受委托提供消毒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九条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有关卫生标准,在本规定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制订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的行业操作规程。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进行监督、监测。
18城市制定控烟条例出台
18城市制定控烟条例出台18城市制定控烟条例出台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的禁烟范围,明确在旅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室内工作场所、交通枢纽、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等场所全面禁烟,引发社会讨论,我国禁烟控烟进程又迈出新的一步。
2010年3月1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成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后,中国大陆第一部由省级人大颁布的控烟法规。
2014年11月,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此外,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
在2016年9月举行的第十一届亚太控烟大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贺胜表示,我国目前已有18个城市制定了地方性控烟条例,控烟立法执法成效显著。
今年,国家级控烟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在按立法程序修订推进中。
北京于2015年起实施《北京市控烟吸烟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令。
今年6月1日,在其实施一周年之际,根据专业调查机构对落实控烟令的效果评估,公共场所吸烟人群明显减少。
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发现率从初期的23.1%下降到6.7%,据中国控烟协会对《北京市控烟吸烟条例》实施前后对比显示,公共场所吸烟人数从11.3%下降到3.8%。
无烟环境最好的是学校、星级宾馆、医院,变化幅度最大的是公共交通站。
此外,调查还显示,公众对控烟满意度增加。
有46.4%的吸烟者表示想戒烟,有33.5%的被访者表示如果在禁烟场所发现有人吸烟会进行劝阻。
尽管如此,北京控烟令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餐厅是公众投诉最多的场所。
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市控制吸烟协会会长张建枢透露,从去年9月至今,在接到的7603次群众投诉中,有2556次约42%是针对餐厅的投诉。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沪卫计委医管〔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卫生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为建立健全本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本委制定了《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并经2013年第8次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9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报告要求第三章信息处理要求第四章医疗事故报告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附则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沪卫监督[2012]010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沪卫监督〔2012〕01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共卫生监督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以确保全市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以保障市民公共卫生健康权益为己任,高度重视《行动纲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行动纲要》的学习,加强培训,围绕“《行动纲要》职责分解及时间进度安排”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加强对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实施《行动纲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能力。
三、请各区县卫生局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贯彻落实《行动纲要》的情况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我局将对有关实施情况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督导。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13【实施日期】2017.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3日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系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十三五”时期是推进本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维护好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好群众健康权益和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服务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上海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成就卫生计生监督体系逐步完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改革基本完成,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和执法比武中获得佳绩,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比例达到88.6%,较“十一五”末提高了13.1%。
信息化建设得到发展,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有序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平台顺利上线。
建立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队伍。
统一了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962223),完善了分级响应与快速处置机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长期以来为本市各企事业员工做了大量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为加强本市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根据《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经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请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8月5日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基层医疗机构,为单位员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机构设置(详见附件1)按照市卫生局《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要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置备案。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切实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根据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健促委〔2017〕1号),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4月12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整合控烟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建立控烟监督执法队伍,研究制定控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控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立监督执法和投诉举报查处机制等。
《条例》生效实施后,在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卫生计生部门已开展系列宣传、培训和集中执法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控烟氛围。
为全面推进《条例》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控烟监督执法力度,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控烟宣传、分类培训和监督执法一系列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和各相关控烟场所(单位)对烟草烟雾危害和创建无烟环境的认识,促进相关公共场所落实控烟工作,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精神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19〕10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精神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精神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19〕10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精神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19年12月1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13日上海市精神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政处罚案由案由一: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一、适用依据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二、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裁量基准1.对机构处罚情形情节裁量幅度一般情形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较重情形因擅自开展精神障碍诊治活动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合并存在1项情节的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合并存在2项情节的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合并存在3项及以上情节的并处10000元罚款从事开展精神卫生诊治活动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开展精神卫生诊治活动三个月以上给患者造成伤害具有其他《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2.对人员处罚: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四、说明1.符合其他从重情形中的内容,按照较重情形处理。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沪公卫联办〔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工作,部署落实2023年各项任务和要求,经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3年3月1日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2023年,本市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健康上海”行动纲要,有效落实新阶段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巩固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疾控机构能力提升,切实维护市民健康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
一、全面构建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1.深入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压茬推进实施《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若干意见》,落实落细各项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快构建超大城市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
以能力建设为主线,编制实施第六轮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必要保障,确保年内全面实质性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和各区政府负责)2.深化推进疾控体系现代化建设。
把握疾控体系改革战略机遇,进一步厘清机构功能定位、理顺发展资源要素和工作机制、明确发展方向,系统谋划本市疾控体系高质量发展。
继续推进市疾控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设,推动完善人才队伍发展和保障机制建设。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沪卫疾妇[2010]062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62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2009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附件1),要求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
为发挥卫生部门控烟示范带头作用,近日,卫生部印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0〕75号,附件2),组织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
为响应卫生部号召,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3),并成立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附件4),加强对全市医疗卫生系统禁烟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倡导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组织成立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禁烟工作措施,真正发挥医疗卫生系统控烟示范带头作用。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落实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禁烟工作。
修订《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努力打造“无烟上海”
修订《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努力打造“无烟上海”杨建军;唐琼【摘要】<正>2019年12月,上海在全国率先颁布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经过6年多的实施,其对于控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控烟执法基础,控烟成效逐渐凸显。
监测结果显示,本市各类控烟场所的违规吸烟发生率逐年下降。
2015年的监测结果显示,各类场所对控烟条例的知晓率达到77%,支持率达到94%;法定禁烟场所的违规吸烟发生率下降到13.1%,对于违规吸烟的劝阻率从条例实施前的19%提高到36.1%。
【期刊名称】《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4页(P85-88)【作者】杨建军;唐琼【作者单位】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健康促进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2019年12月,上海在全国率先颁布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经过6年多的实施,其对于控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控烟执法基础,控烟成效逐渐凸显。
监测结果显示,本市各类控烟场所的违规吸烟发生率逐年下降。
2015年的监测结果显示,各类场所对控烟条例的知晓率达到77%,支持率达到94%;法定禁烟场所的违规吸烟发生率下降到13.1%,对于违规吸烟的劝阻率从条例实施前的19%提高到36.1%。
但近年来,国内外控烟立法实践中,“全面无烟”已经成为趋势,而上海的控烟法律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为迎接2016年第九届全球健康促进大会的召开,也为了更好地推进上海的控烟工作,2016年3月,上海启动了控烟法律的修订工作。
2005年10月11日,全国人大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正式生效。
近年来,全面无烟的立法已经成为趋势。
截至2016年5月31日,共有16个城市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制定并实施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或规定。
在禁烟范围上,随着对烟草危害认识的深入及立法技术的提升,近两年出台的控烟条例和规定几乎都严格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要求做到了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沪卫计办[2017]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5.19【实施日期】2017.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计办〔2017〕2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落实《2017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7〕31号),明确工作责任和具体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提高公开实效,现将《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2017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任务,完善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更好地服务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本市卫生计生工作。
一、落实重点领域公开1.指导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和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公开,指导医疗机构公开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耗材价格信息。
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开“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相关工作。
把院务公开纳入大型医院巡查、医院等级评审等内容,按照《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开展考核。
结合行业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公开常用医疗服务、药品和另行收费医疗器械的价格信息,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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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
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切实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根据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健促委〔2017〕1号),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整合控烟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建立控烟监督执法队伍,研究制定控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控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立监督执法和投诉举报查处机制等。
《条例》生效实施后,在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卫生计生部门已开展系列宣传、培训和集中执法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控烟氛围。
为全面推进《条例》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控烟监督执法力度,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