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出让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物流仓储调整为物流用地后完善用地手续的规则上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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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过程中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

土地出让过程中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

土地出让过程中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
城市规划部门用地性质执行的是住建部批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该标准中对“物流仓储用地”的解释为“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土地出让中的土地用途分类执行的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该标准中的“仓储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属工业用地;另外该标准中的“批发零售用地”是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市场等”,属商业用地。

因此,由于两个部门分类标准的不同,使在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规划条件中的“物流仓储用地”国土部门既可以认定为工业用地(物资储备、中转等),又可以认定为商业用地(配送、批发、交易等)。

因此规划部门应对“物流仓储用地”进行细化说明,在规划条件中分别注明“物资储备、中转”用途和“配送、批发、交易”用途在该宗地中的比例,以便使国土部门能够确定该拟供应地块的用途属工业用地还是属商业用地。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则施细定的实管地供应理有关规工关于业科研用号〕? 3宁国土规〔2014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2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4(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

10%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国土规〔2014〕 3号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大闲置及开竣工违约项目用地处置力度,深入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全市建设项目用地出让,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净地”出让规定。

拟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宗地交付标准,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经营性用地管理(一)科学编制未来三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三年滚动方式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后两年出让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年度的出让计划,形成新一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三年计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

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会议审批制度。

纳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用地出让方案实行会议审批。

有序推进用地出让信息公开,多渠道公开用地出让信息。

三、工业产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一)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管控作用,完善园区产业配套。

城市更新五类合法用地详细介绍

城市更新五类合法用地详细介绍

拆除重 建类
用地改造为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 服务设施的
公有未出让用地
1
已办理转地补偿的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
5
地下商业 修正系数
1
1
1 5
备注 限定整体转让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一)城中村红线用地——①概念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特区内农村规划工作的通知(1986)》
3、《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土地权属情况划分: 1)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城中村用地; 4)旧屋村用地; 5)符合历叱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已办理房 地产权登记或已取得处理意见书的用地; 6)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用地
4、《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参不拆除重建类城 市更新工作指引》
5
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 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其住宅、商务公 寓功能部分(丌含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公
寓)按相应修正系数的80%测算
5
1、国有用地
(二)地价补缴
更新类 别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国有已批住宅、办公、商业等用地 改造为经营性用途的
适用地价标准 地上部分修正系数 1
国有已批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
1.国有 用地
包含城中 村红线用 地、非农 建设用地、 征地返还 用地
2.原集体经 济组织取 得确权用 地
原关外等特定 区域内早年已 经形成丏现状 仍为原农村旧 屋的集中区域 (特区内也适 用)
3.旧屋 村用地
6.其它经规 划国土部门 讣定和处理 的合法用地
合法用地
已完善手续的未签订征 转地协议或者已签订征 转地协议但未做补偿用 地等其他经处理或讣定 的合法用地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20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20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精准服务。

第三条市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项目管家”保障制度的组织建立、综合管理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管家”的人员选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询热线等载体,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创业创新、综合金融、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权益保护、法律咨询等多元化服务。

第五条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时公开有关内容信息,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广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制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国家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广东省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详见附件1,并可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方式、土地供应价格、用地申请报批、不动产登记转让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区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土地供应计划与用途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与用地保障)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广东省产业政策、广州市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服务民生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一)依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的规定,严格新供应工业用地产业准入和用地标准。

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

依据《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穗府〔2015〕14号)的规定,工业增量项目和扩大再生产项目不入产业园,原则上不安排用地。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一)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

各区(新区,下同)应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

项目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享受省“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落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备案制度,在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3.电子光盘(内含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图等内容)。

(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更新方向的审批依据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依据的通知》(深规土…2014‟228号)执行。

其中,法定图则未公示或不覆盖地区,可根据已批准的分区组团规划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参照《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深规土…2017‟214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一)》)第一点第(五)条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发展备用地的,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功能合理搭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更新方向。

发展备用地在已批法定图则中有备注用地发展导向功能的,可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更新方向;已批法定图则未备注用地发展导向功能的,如申请进行城市更新,具体程序参照《处理意见(一)》第一点第(五)条执行。

(三)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深规土告…2010‟16号),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五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产业园区用地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产业园区用地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产业园区用地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河府办〔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产业园区用地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2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产业园区用地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7日河源市产业园区用地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为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挖掘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建立产业项目快速落地机制,提升产业园区用地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利用3年的时间完成全市整治提升存量产业用地15000亩的目标,其中第一年完成7850亩:——挖掘存量用地空间5600亩,其中盘活供而未用产业用地1950亩、盘活批而未供产业用地3650亩。

——提高综合利用水平,整治提升低效用地和可提升产业用地面积2250亩。

以上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区)(见附件1)。

二、工作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包括产业园区范围外的产业用地整治行动可按本方案执行)开展清理,清理范围分为四大类,包括批而未供产业用地、供而未用产业用地、低效产业用地、可提升产业用地。

本次专项行动中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

(一)批而未供产业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土地征收或农用地转用而未实施供地、且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产业用地的土地。

(二)供而未用产业用地,是指已实施供地但未动工建设的用地,按照约定动工时间具体分为以下四类:1.暂未达到约定动工时间的未建产业用地;2.超过约定动工时间但未满1年的未建产业用地;3.超过约定动工时间但未满2年的未建产业用地;4.超过约定动工时间超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产业用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渝府办发〔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营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园区(含各开发区的工业集聚区,下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园区空间保障(一)严格园区空间管理。

全面清理工业园区现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情况,科学规划未来工业园区国土空间布局,明确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并报市政府批准。

除在安全生产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内实施,未进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

(二)保障中小企业用地。

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规划一批产业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可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污染可控并参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每个区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创建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楼宇产业园、微型企业孵化平台。

(三)强化产业用地供给。

逐步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采用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根据企业意愿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自然资发〔2024〕218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现就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物流发展空间供给(一)统筹各类物流设施建设,落实空间布局安排。

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统筹考虑交通物流设施、商贸流通网点、物流仓储设施、枢纽场站设施、低空飞行保障设施、临时接驳转运设施、备用交易场地等需求,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合理保障空间供给。

综合考虑地域区位、功能定位、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规划国家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冷链物流集聚区、电商与快递物流集聚区、城市配送集聚区、配送中心、城郊大仓等用地空间布局,推动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稳妥选址落位。

(二)推进便民生活圈设施建设,健全城乡物流配送体系。

结合物流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商业网点建设需求,合理安排县域商业设施建设用地,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

全面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设施建设,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应急仓储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二、加大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三)积极保障重大物流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需求。

做好物流通道、综合枢纽、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航海保障等重点项目用地用海用岛要素支持,依法依规保障国家物流枢纽、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临空经济区、临港经济区、重要商品骨干流通走廊等的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仓储设施项目用地、用海、用岛、用岸线的合理需求,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是经常发生的。

这也是当前国土管理和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家层面,在《城乡规划法》第43条对规划条件变更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住建部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程序。

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以下罗列了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福建省厦门市,浙江省瑞安市,安徽省蚌埠市、江西省的具体管理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10年1月)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天津市支持实体经济和新型产业发展 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

天津市支持实体经济和新型产业发展 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

天津市支持实体经济和新型产业发展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全面落实我市“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和“制造业立市”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激发我市产业发展市场主体活力,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和新型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指导思想)瞄准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提升规划引导作用,实现我市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的高质量规划利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规划引导和市场配置相结合。

依据天津市国土空间发展战略和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保障实体经济和新型产业发展需要,打造高质量产业空间。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以产业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配套服务,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

(二)坚持集约高效和产业需求相结合。

以市场为主导,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按需确定规划性质、用地指标和配- 1 -套设施比例,鼓励混合产业用地复合利用,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

(三)坚持政策支持和规范监管相结合。

发挥区政府主体作用,联合投资主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全过程管理,强化产业准入、土地供应和产业监管全过程管控,建立动态考核和达产验收机制,规范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用地健康发展。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产业园区内规划产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标准厂房类项目除外。

产业园区外,经市政府认定的项目可按本规定执行。

已实施的产业用地按照城市更新和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执行。

第五条(相关概念)本规定所称的产业用地,是指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为制造业服务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的其他商务用地。

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市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或经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工业园区、都市产业园区。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规划引领,强化源头管控(一)严格规划管理。

各地政府要依据本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下同),组织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科学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要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用地规模、结构、布局以及各类设施配建标准,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不得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大绿地等形象工程。

产业集聚区相关规划的空间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以发展工业为主的产业集聚区,其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

严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不得以编制产业集聚区各类规划为由减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量。

严格规划实施评估,实际使用各类建设用地未达到规划总面积70%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不得扩区。

(二)引导工业项目入区。

推行“按规招商”,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符合规划。

除选址有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全部进入产业集聚区,严格按照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出效益以及用水、用电、用能等控制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及分期建设时序,鼓励带规划设计方案供应土地。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新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4年3月2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5日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探索新型工业用地新路径,更好推动科创资源集群共享,更好实现产城融合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借鉴先进地市经验,结合新乡实际,现就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增设新型工业用地(一)定义新型工业用地(M0)是指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

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行政办公、产品展示、配套宿舍、小型商业等办公生活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二)类型新型工业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为两种:1.新增M0用地,即由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或由政府收储后重新供应的新型工业用地。

2.工改M0用地,即由存量工业用地自主实施转型的新型工业用地。

其他类型存量建设用地,确有转型需求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可参照工业用地转型要求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珠府〔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8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评估市场价格和逐宗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开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

地价中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1,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力、通讯)。

基准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我市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珠海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莆政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动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61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存量工业用地,特别是开发区(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发展区内的存量工业用地。

现状为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有关规定处置。

对位于已公布的征迁范围或明确以收储方式整体改造、相关规划等明确不宜建设的,不得申请改造。

二、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评估审核为低效用地:(一)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投产;或企业已部分投产,但已开发土地或建筑面积未达应开发土地或建筑面积50%以上的;(二)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的;(三)产业业态为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的;(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五)经县级政府调查认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等情形的。

县级政府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列入保障特殊群体就业、保障基本民生物资供应等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重点企业,设置低效豁免白名单,可不纳入低效工业用地统计范围。

三、认定流程县级政府作为辖区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组织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牵头开展工业园区项目调查摸底工作,并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评估认定(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鲁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减轻物流业的税收负担1.积极推进运输、仓储等环节的营业税差额纳税,落实配套措施,在全省103个物流企业税收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试点企业覆盖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部署,尽快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

2.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和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中心、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鼓励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制造企业将闲置的设施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入股组建物流企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主辅剥离后物流企业税赋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补助,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

关于北京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城市更新策略的思考

关于北京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城市更新策略的思考

关于北京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城市更新策略的思考01、工业空间综述工业用地(M)一般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装备修理、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H5)。

科技创新带来的产业升级使得工业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更加紧密、产业间界限更加模糊。

新出现的知识密集型2.5产业介于二三产之间,具有二产研发运营和三产服务管理等职能,是知识和技术密集创新的产业,促进高素质人才集聚。

(国家统计局数据,北京2021年GDP(生产总值)约4万亿元,其中二产占比约18%,三产占比约82%。

2.5产业的占比逐年增加)工业用地M1、M2、M3 是以车间、厂房等构筑物、建筑物为基本要素;M4、M0用地是以技术研发、中试为主的工业研发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

三产相辅相成,农业发展是前提条件,工业化是最基本动力,三产是推动力。

截至2021年,北京共有3 个国家级开发区、16 个市级开发区及22 个其他重要开发区,除文化创意、金融保险服务之外,与工业相关的高新技术、仓储物流、能源电力、科技服务、医疗医药和电子信息是北京产业园最主要的功能。

根据2018市规委发《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按照鼓励疏解非首都功能,鼓励补齐地区配套短板,鼓励完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加强职住平衡的原则,对社会投资项目按不同地区(核心区、中心城四区、副中心、中轴及长安沿线、平原五新城、山区七涵养区)制定了清单。

其中的平原五新城包含顺义、大兴、亦庄、昌平、房山新城,限制一般制造业,鼓励工业用地调整为科创、高新及新兴产业用房。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1版)》适用于全市范围的基础措施,限制制造业。

(研发、中试、设计、营销、财务、技术服务、总部管理、调试组装、系统集成等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非生产制造环节除外)北京16区,分区域差异化管理“1+5”措施,进一步体现分区域梯度发展和承接。

“1”指适用于全市范围的基础措施,“5”分别适用于核心区(东西城)、城四区(海淀、朝阳、丰台、石景山)、城市副中心(原通州新城)、其他平原地区(大兴区、顺义区以及昌平区和房山区的平原部分)、生态涵养区(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以及昌平区和房山区的山区部分)。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完全版: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转自搜狐产业新区)《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通知》,2014年8月各小企业产业园的工业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少于四层。

产业园内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工业厂房,今后可化整为零分割转让。

小企业产业园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

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

职能部门要按照要求,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直至办理工业标准厂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分割测绘不得违反最小分割单元要求。

《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孵化器可以分割转让。

经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孵化器载体房屋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转让。

分割后可以申请变性。

如分割后涉及规划和土地用途变更的,应按《土地管理法》第26、56条的规定,首先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变更手续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试点意见》,2014年8月明确提出综合用地的概念,鼓励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根据业态需求,进行土地混合开发和建筑复合利用,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自贸区内存量用地可以通过补差价的方式转为综合用地。

在转让方式选择上,对于主导用途为研发总部类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的,其产业项目类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方式供地,而不用选择“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上海新版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2014年7月起执行最高年限50年变20年。

7月1日起,一般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出让年期可为20-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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