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考研:刑法法条分析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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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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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考研法学刑法常考条文与典型案例详解与剖析

考研法学刑法常考条文与典型案例详解与剖析

考研法学刑法常考条文与典型案例详解与剖析在考研法学中,刑法是重要的考试科目之一。

刑法条文众多,理解和掌握常考条文以及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常考的条文——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简单的条文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和实践考量。

在典型案例中,例如“_____故意杀人案”。

_____因与被害人发生激烈争吵,一时冲动持刀将被害人杀害。

在这个案例中,_____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但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如果_____是在遭受被害人长期的欺凌和威胁后激情杀人,且事后有自首情节,那么在量刑上可能会相对从轻;反之,如果其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就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再来看盗窃罪。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个典型的盗窃案例是“_____团伙盗窃案”。

_____等多人组成盗窃团伙,多次在商场、居民小区等地实施盗窃行为,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十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_____等人的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且数额巨大。

然而,如果其中有成员是初犯,且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在量刑时也会有所区别。

抢劫罪也是常考的重点之一。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等八种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比如“_____入户抢劫案”,_____持刀闯入他人住宅,威胁住户交出财物。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怀恨在心,遂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认为李某多次故意挑衅自己,心生怨恨。

2. 2019年6月15日凌晨,王某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3.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

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由此可见,王某的犯罪动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王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 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法条分析:从两种考试模式把握。

两种考试模式:⒈给出法条,根据法条给出4个提问的问题,要求按照提问做出具体回答,并分析原因。

其中包含一个相关概念比较、认定问题。

⒉一个不做出具体要求的怎么答,一般那四个犯罪构成都要回答,具体要求一般是每个要点就是出题点重点法条: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法条是考试的一个重点,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的重点法条认真把握。

法条举例:【法条分析1】《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题型1』1、适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该法条所确认的构成(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方式)?2、如果甲15岁、乙20岁共同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不得适用死刑3、问如果此人劫持航空器后又杀人或者致人重伤的,如何处罚?数罪并罚。

4、既遂的标准?行为犯。

『题型2』:请对该法条进行评析。

分析:1、本罪的罪状是简单罪状。

罪名是劫持航空器罪。

2、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劫持航空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客体是什么,客观方面表现为怎么样,主体要注意的是什么,如果主体是自然人犯罪的话一定要强调它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刑。

本罪的法定刑有两档,犯本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是相对确定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是绝对确定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构成。

【法条分析2】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结果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硕刑法案例分析收养拐卖儿童

法硕刑法案例分析收养拐卖儿童

法硕刑法案例分析:收养拐卖儿童2019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收养拐卖儿童【案例】张某结婚多年,因为有病而一直没能生孩子。

张某对此十分苦恼,想收养他人的孩子,又担心孩子长大后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而不养活自己。

后来,张某听说曾有偷小孩卖的事情发生,便想自己亲自去偷一个来抚养,既省了钱,又不担心孩子被亲生父母要回。

于是,张某乘车到南方某省一个偏僻的县城,在幼儿园门口,拐骗一个3周岁的男孩带回了家。

张某对周围邻居说,是自己的远方亲戚把小孩送自己收养的,并给孩子重新报了户口。

后张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

自己没有孩子便拐骗儿童进行收养,是犯罪吗?法律评析: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为收养孩子,拐骗3周岁的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的控制,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虽有拐骗孩子的行为,但主观目的只是收养,并不是要出卖,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针对未成年人实施;二是针对家长或监护人实施。

拐骗的手段则多种多样,有的以食品、玩具、娱乐等为诱饵,哄骗、诱惑儿童,将其拐走;有的冒充儿童的家长或亲属,从托儿所、幼儿园将儿童骗走;有的以当保姆为名,在取得主人信任后,乘机将儿童拐走;有的则以偷盗的手段将婴幼儿抱走,等等。

不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就构成本罪。

所谓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父母或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场所致其与家庭或监护人断绝联系。

所谓脱离监护人,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致其与家庭或监护人断绝联系。

法律硕士法条分析及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法条分析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切入点,通过对相关法条的分析,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法条分析(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条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条明确了合同的成立方式,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此条明确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即依法成立。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同意;(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四)不违反公序良俗。

”此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件。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未按约定时间将房屋过户给乙。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于次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二、争议焦点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程度的程度不同。

故意伤害罪造成的损害程度较轻,一般不会危及生命;而故意杀人罪造成的损害程度严重,足以危及生命。

2. 犯罪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包括剥夺他人生命;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

3. 犯罪手段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手段较为温和,如殴打、踢打等;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手段较为残忍,如刀砍、枪击等。

(二)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定性分析1.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程度。

根据鉴定结论,被害人张某的伤势为重伤,生命体征平稳。

李某的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重伤,但未危及生命。

2. 犯罪目的。

李某在争执过程中,并未表明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而是出于邻里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

3. 犯罪手段。

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手段较为残忍。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依法对李某进行处罚。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邻里纠纷要妥善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五、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明白故意伤害罪的严重性。

2. 加强社区治理,及时发现和化解邻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家庭、学校、社会要共同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预防青少年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本案的定性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提高法律素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二十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二十

以上的;( 2)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 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 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淫秽物品等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人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並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法条分析及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法条分析及案例分析(3篇)

一、引言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对法条的分析和案例的讨论是提高学生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法条为切入点,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学生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条是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定,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违约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了乙,但乙未按约定支付房款。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房款及违约金。

法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乙作为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支付房款,构成违约。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支付甲房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案例二:承揽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丙公司委托丁加工一批产品,加工费用为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完成了加工任务,但丙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加工费用。

丁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加工费用及违约金。

法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加工费用,构成违约。

丁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支付加工费用的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丙公司支付丁加工费用10万元及违约金。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分析和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旦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法律条文分析案例(3篇)

用法律条文分析案例(3篇)

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张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涉嫌诈骗罪。

被害人共计10人,被骗金额累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法律条文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张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张某的诈骗金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被骗金额累计人民币10万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3.张某的犯罪情节严重。

张某在短时间内连续诈骗10人,骗取金额累计人民币10万元,犯罪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张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加大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诈骗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考研法学刑法条文与案例剖析

考研法学刑法条文与案例剖析

考研法学刑法条文与案例剖析在考研法学的领域中,刑法条文与案例剖析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对于准备考研的学子来说,深入理解刑法条文,并能够准确地对相关案例进行剖析,是取得优异成绩的关键。

刑法条文是刑法学的基础,它们以严谨、规范的语言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对应的法律后果。

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常见罪名,在刑法条文中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这些条文不仅界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还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幅度。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条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刑罚也相当严厉。

但同时,条文也区分了情节较轻的情况,为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然而,仅仅记住这些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能够理解其背后的立法意图和法理精神。

比如,为什么对于故意杀人罪要区分不同的情节和量刑幅度?这是因为在考虑刑罚的轻重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在考研中,对于刑法条文的考查往往不是简单的记忆,而是要求考生能够深入理解条文的内涵,并能够运用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剖析。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看看如何运用刑法条文进行分析。

案例:张三与李四因琐事发生争吵,张三一时冲动,拿起刀将李四捅死。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首先要判断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条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杀人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李四死亡,仍然实施了用刀捅人的行为,并且最终导致了李四的死亡结果,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接下来,我们需要考虑张三的量刑问题。

由于张三是因一时冲动而杀人,并非有预谋的恶性杀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况。

但具体的量刑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张三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盗窃之意。

张某了解到邻居王某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价值不菲。

于是,张某开始密谋盗窃王某家的财物。

经过一周的观察,张某掌握了王某家的作息规律,并确定了作案的最佳时机。

2019年6月的一个深夜,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迅速找到了存放金银首饰的保险柜。

在试图打开保险柜的过程中,张某被王某发现。

惊慌失措的张某拿起一把水果刀威胁王某,并逼迫王某交出钥匙。

王某为了保命,被迫交出了钥匙。

张某打开保险柜,将里面的金银首饰全部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张某,男,25岁,无业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已满十六周岁,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王某的财物,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成功盗窃了金银首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刑罚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2. 起诉阶段: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1. 事实: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2. 证据:- 证人证言:李某的家属和现场目击者证实了张某持刀伤人的事实。

- 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 法医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法院判决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3. 刑罚的适用: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伤人,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3. 刑罚的适用: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六、结论张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案件经过:李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并无恩怨。

某日,李某在村口偶遇张某,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张某刺去。

张某躲避不及,被刺中胸部,造成重伤。

2. 被告人供述:李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李某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伤害张某,只是想吓唬一下张某,并未想致其重伤。

3. 被害人陈述:张某在庭审中陈述,李某的行为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并对李某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性质: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3. 犯罪情节: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伤害张某,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李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评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法律案例及法条分析(3篇)

法律案例及法条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导致李某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审理,法院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判决。

二、法条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李某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对张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张某某的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等因素,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在处罚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挽救。

总之,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遵纪守法,尊重他人,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第2篇一、案件背景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心生报复之意。

刑法案例分析法律条文(3篇)

刑法案例分析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刑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例分析将选取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探讨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简介: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持刀将王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二、法律条文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使他人遭受伤害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本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自首的规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揭露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依法对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案件及其法条分析(3篇)

法律案件及其法条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A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因与嫌疑人张某存在经济纠纷,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该案件经过A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三、法条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五条。

(一)故意伤害罪1.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法条分析:根据该法条,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依据: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赔偿经济损失1.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法条分析:根据该法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受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3. 判决依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罪和赔偿经济损失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导致了李某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二)赔偿经济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受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案例分析法律条文(3篇)

刑法案例分析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盗窃之意。

一日,李某潜入邻居张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条文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详细分析:1.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入户盗窃,盗走现金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现金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在本案中,李某应当返还被盗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给张某,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是具体分析:1. 主观方面李某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2. 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了张某的经济损失。

3. 主体方面李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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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刑法法条分析范例法硕复习,有关于刑法学法条的部分分析题,考试吧为大家整理了部分重要考点内容。

法条分析题1.《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刑法》第316条第1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4.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试分析条款规定。

5.《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6.《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7.《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说明:(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2分)(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4分)(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4分)9.《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试说明:(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分):(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4分);(3)本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4分)。

10.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2)该条中“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含义是什么?(3)该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什么?(4)假如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官却判处甲八年有期徒刑,作出这种判决的依据可能是什么?11.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试说明:(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么?(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动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2.《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3)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含义(4)如果有人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应当如何定罪?13.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修改,《刑法》第399条第1、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3)本条第4款所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的含义。

14.《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3)本条所规定的“结婚”的含义15.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3)本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含义16.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3)本条所规定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含义17.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3)本条所规定的“应知”的含义(4)如果本条中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国家秘密的,应如何定罪18.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试说明:(1)本条中“以假充真”的含义。

(2)如果有人在以假充真的产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应如何处理(3)如果有人只生产伪劣产品,但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应如何处理(4)如果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是否构成本罪19.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试说明:(1)本条中“胁迫”的含义(2)本条中“其他方法”的含义(3)如果有人抢劫出租汽车,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4)如果有人绑架他人,又强抢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如何定罪20.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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