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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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这两类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不尽相同。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收养关系通常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这
三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分别是:(1)被收养人。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此外,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
同收养。(3)送养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
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
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
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
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因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特殊,所以这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相对一
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
养人不满14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
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
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 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须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
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类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2.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进行行政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分析】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两个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就此消灭。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分析】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收养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
1.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1)依行政程序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
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依诉讼程序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
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学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上的效力
第一,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消除。
第二,未成年的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第三,成年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第一,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t节父母子艾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就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四项内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分析】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分析】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四、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分析】父母和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父母死亡时,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当子女死亡时,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也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养子女以及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
第八节扶养制度
_、扶养的概念
【分析】扶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没有辈分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根据扶养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辈分不同,将扶养分为赡养、扶养、抚养,对于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经济上的供养义务使用扶养一词,即采取狭义的扶养概念,但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是在广义上使用扶养这个概念的。
二、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
1.夫妻之间的扶养
【分析】《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
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对夫妻之间的扶养,应把握四点: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就其性质来看,夫妻之间的扶
养属于生活保障义务的范畴,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存续的基本保障。
(2)夫妻间的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