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 十四
法律硕士联考(法学)综合课2019年[真题]
法律硕士联考(法学)综合课2019年[真题]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
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______。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
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解析] 任何人加入法律职业都必须接受认真考查,获得资格证。
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B项正确。
至于ACD,其说法都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和题干不符,本题核心的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这说明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必须通过某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有可能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为此体现的是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
法律职业具有自治特征,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者自治性,对法律自治的追求也就体现出了职业主义的倾向,但本选项和题干不符,选项A不选;法律职业具有特定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
的,成立数罪。
对数罪通常合并处罚。
(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
(4)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作为研究法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理论,它把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加以归纳、抽象,使其系统化、条理化,形成了犯罪论的理论体系。
在这个理论体系中,犯罪论的基本问题都是围绕着犯罪构成展开的,并且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框架,分门別类论述的;在刑法分则中,也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体系分别论述具体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的。
因此,理解、掌握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和体系,是学好刑法学的关键之一。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析】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几百种犯罪,如抢劫罪、杀人罪、盗窃罪等,它们的犯罪构成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由于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概括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共性,所以称其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也就是说,在需要认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某行为事实是犯罪时,必须认定:(1)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犯罪客体)。
(2)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JT桌止的厄吾仃万(谷观力囬)。
(.3;仃刀人迈到j法疋刑爭页任牛龄、共有刑事贡仕昍刀(王体尺(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分析】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一百零二
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选项D正确;长期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借款,赚取利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选项B错误。
44.下列聚众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答案】B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聚众斗殴罪及其认定。
难度是0.334,区分度是0.0455。
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报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持械的含义和“携带凶器”大致相当,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
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D正确。
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A.以次充好B.以假充真C.掺杂D.掺假【答案】A B C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难度是0.835,区分度是0.329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据此,选项A、B、C、D正确。
46.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
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货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 15万元的合伙债务。
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
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A.甲B.乙.C.丙D. T【答案】A B C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入伙与退伙。
难度是0.268,区分度是0.4132。
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本题应选A和B。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选:C点拨:《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 A 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 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 B 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 C 项正确。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10/40)单项选择题
第10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成立组织卖淫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______。
A.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
B.组织者在三人以上
C.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D.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
上一题下一题
(11/40)单项选择题
第11题
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A.简单罪状因缺乏明确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将习惯法视为刑法的渊源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C.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新法溯及既往
D.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
上一题下一题
(12/40)单项选择题
第12题
我国公民甲在某国杀害Z(无国籍人),被该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如甲在该国服刑完毕回到我国,我国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______。
上一题下一题
(6/40)单项选择题
第6题
甲目睹了朋友乙抢劫王某的全过程后实施的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窝藏罪的是______。
A.劝说乙不要自首
B.转账5000元给乙供其外出躲避
C.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
D.对侦查人员表示:乙只是捡拾了王某掉落的财物
上一题下一题
(7/40)单项选择题
第7题
甲为境外赌球网站担任代理,开设个人微信公众号接受投注,情节严重。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第17题
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A.侮辱罪
B.猥亵儿童罪
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D.故意伤害罪
上一题下一题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
题干中的意思是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而社会共同利益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体现的观点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项正确。
人类社会的产生之初,并没有私有制,物质极度匮乏,不需要法律对财产关系等进行调整,因此,法律应该是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选项A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对于家庭关系个人内心思想等法律不是最好的调整方式,因此,法律不能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选项B错误;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可能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选项D错误。
2.【答案】A【解析】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A项表述不正确,本题选A。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应保持它们之间适当的平衡,选项B正确;主次原则要求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该按照法律的主导因素确定其划分的法律部门,选项C 正确;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选项D 正确。
3.【答案】B【解析】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法律,位阶相同,只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新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分析】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在把握自动性时尤其要注意:自动中止犯罪必一律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
犯罪人真诚悔悟是自动性最典型、最理想的情况,但却不是成立中止的要件。
犯罪人因为他人规劝或者害怕受到刑罚的惩罚、上天的报应等而放弃犯罪的,即使其内心并未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也不妨碍成立犯罪中止。
自动性的要点是“自主放弃犯罪”,与此相对,预备犯、未遂犯是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分析】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
据此,犯罪中止从时间上可划分为:1.预备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
可细分为:(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2)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1)不同时间的中止,使犯罪进度存在差异,因而需要对不同进度的犯罪中止作出合理评价;(2)不同时间的中止,对成立中止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别,如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积极中止)。
而在其他情况下,通常自动停止(继续)犯罪,就能成立中止(消极中止)。
三、对中止犯的处罚【分析】《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里所称的造成“损害”,不得是犯罪既遂结果。
如果发生了犯罪既遂的结果,认为犯罪已然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
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_、共同犯罪的概念【分析】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分析】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一
何债务都有确定或可确定的期限。
(3)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债务在本质上是债务人应承担的负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以满足其利益。
责任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无责任的债务无法律约束力。
债务有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分,其中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实现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尽管不决定债的类型,但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
从给付义务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发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还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而发生。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之外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
此外,在债之关系中还有所谓的“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没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故该义务不可能被请求履行,但当事人不履行不真正义务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为不真正义务。
三、债的分类【分析】1-以偾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依据当事人自由意志而发生的债。
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代理权授予等;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确定的债。
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意定之债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债的主体、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均由当事人约定,意定之债在法律上的规定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当事人可通过自由意志排除其适用;法定之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2.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均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单一之债只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而在多数人之债中,不仅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多数债权人之间或者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四
■保证的效力【分析】保证有效成立后,其效力体现在:1. 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
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则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
同时,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 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三、定金■定金的概念【分析】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定金的特征【分析】定金的特征在于: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定金的种类【分析】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立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定金。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24
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由其所在的岗位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 12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的是其中的7种犯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认定贪污罪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贪污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t __|>. -> >■ /.I.—r*. - MT I t.t.啊瑰有;JVI®广里后米(W。
注意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关于贪污罪的死刑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注意贪污罪的特别宽宥制度,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发生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真题+答案).pdf
第 14 题 甲、乙系夫妻,1998 年 5 月儿子丙出生。2017 年 10 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 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丁担任甲的监护人。一年后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好友戊表示 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并得到甲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此时甲的监护人是______。
A.乙 B.丙 C.丁 D.戊 第 15告甲死亡。甲的好友丙替甲偿还了 欠丁的 1 万元。后乙与丙组成家庭。一日,甲返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和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B.乙和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C.乙、丙婚后,丙可向乙主张 1 万元债权 D.无论甲、乙是否恢复婚姻关系,丙均有权要求甲偿还 1 万元债务 第 16 题 甲公司将售房过程中收集到的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打包出售。 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______。 A.个人信息权益 B.身份权 C.信用权 D.姓名权 第 17 题 甲请同事吃饭,结账时发现没带钱,遂请好友乙帮忙买单,乙碍于情面付款。后乙要求甲偿 还,甲拒绝。乙的付款行为属于______。 A.赠与 B.代为清偿 C.无因管理 D.情谊行为 第 18 题 甲听说乙有一祖传玉石,遂前往询价,甲问:你多少钱卖?乙说:你出多少钱?甲问:15 万 元卖不卖?乙说:20 万元可以马上拿走。甲未置可否。三天后,甲携款 20 万元前来购买, 乙说:25 万元才能卖。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乙说“你出多少钱”属于要约 B.乙说“20 万元可以马上拿走”属于要约邀请 C.甲携款 20 万元前来购买时合同成立 D.乙说“25 万元才能卖”属于要约 第 19 题 甲、乙、丙三人以 3:2:1 的比例按份共有一头骆驼,用于旅游服务。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 让给丁,乙、丙均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甲的份额应当______。 A.由丁购买 B.由乙、丙等额购买 C.由甲在乙和丙中指定一人购买 D.由乙、丙按所持份额比例购买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真题+答案)
单项选择题第1题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A.简单罪状因缺乏明确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B.将习惯法视为刑法的渊源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C.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新法溯及既往D.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第2题我国公民甲在某国杀害Z(无国籍人),被该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如甲在该国服刑完毕回到我国,我国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______。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第3题下列情形中,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是______。
A.某县法院院长甲目睹身为县财政局局长的妻子收受其下属的巨额贿赂,不予阻止B.乙见室友在门口遭遇持刀抢劫,因害怕将房门反锁导致室友无处躲藏被刺成重伤C.收养人丙发现所收养的两岁小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致其饿死D.丁在妻子难产时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妻子难忍疼痛从病房楼跳下身亡第4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继续犯的是______。
A.诈骗罪B.遗弃罪C.非法拘禁罪D.非法持有毒品罪第5题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中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A.防卫过当B.假想防卫C.偶然防卫D.正当防卫第6题甲意图杀死范某,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久等未见范某归来,因惧怕受到法律惩罚,弃刀回家。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第7题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A.侮辱罪B.猥亵儿童罪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D.故意伤害罪第8题国有公司负责人甲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是______。
A.经单位集体决定后将公款供其他私人公司使用B.经单位集体决定后将公款供个人承包企业使用C.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使用D.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第9题下列对于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的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2019法硕联考(非法学)考试大纲 十四
2 0 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颂二、第四节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的模式;违宪审查的方式。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中国宪法监 督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第一节国家牲质, 一、 国家性质概述.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 中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人民民主#政的阶级结构;爱国统一战线。
三、 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概念;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分配原则;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四、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 发展物质文明的含义;政治文明的含义;精神文明的含义;社会文明的 含义;生态文明的含义;“五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二节政权组织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家 制度中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 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下编 综合课制度的历史发展。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型;政党与近代民主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概述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的功能;中国选 二、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并用的原则;差额选举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三、 中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 和罢免;代表的辞职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c第四节政党制度一、政党制度概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类a 政治。
二、中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政党制度的概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的内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c第五节国家结构形式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t 二、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规定;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 因;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一百零三
位、推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
当然也包括选项c所说的科技发展对立法提出了挑战。
而选项D观点违背法治精神。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C。
2.关于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法律责任就有法律制裁B.有法律制裁必有法律责任C.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体现D.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互为条件【答案】B【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难度是0.772,区分度是0.3789。
从原理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而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因此,选项A、C、D并不正确,本题正确选项是B。
3.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55条第1款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该规定集中体现的法律价值是A.正义B.安全C.秩序D.效率【答案】A【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价值。
难度是0.677,区分度是0.2026。
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法的目的价值有多重性,包括正义、安全、秩序、效率、自由、平等、人权等内容。
教育部的新规定强调:“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显然,它强调的不是选项B、C、D中所列举的安全、秩序与效率,而是强调对学生的处分要有程序上的公平与公正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4.我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9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解析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基础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间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A项错误,表述得太过绝对。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B项错误。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故D项错误。
2.(答案】 C[解析】破坏选举罪的客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C项正确。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只有自然人,不包括单位,A项错误。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包括过失,B项错误。
客观方面是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9行法硕刑法法条分析题重要补充讲义
第一部分法条分析题一、历年法条分析题考察情况分析1.2018 年法条分析题:不可抗力我国《刑法》第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请分析“不能抗拒”和“不能预见”的含义。
2.2017 年法条分析题: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分析:(1)本条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何理解?(2)本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3.2016 年法条分析题:教唆犯我国《刑法》第29 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4.2015 年法条分析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我国《刑法》第397 条第1 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分析:(l)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5.2014 年法条分析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国《刑法》第395 条第1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考法学考研专业分析真题
高考法学考研专业分析真题高考法学考研专业分析真题高考是每个学子人生中的一次重要考试,而对于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考研是他们接下来的重要目标。
考研专业分析真题是考生备考的重要一环,通过分析历年真题,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了解考试内容和考点,为备考做出针对性的准备。
一、历年真题分析1. 2019年真题2019年法学考研真题中,涉及到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学科的内容。
其中,民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合同法、物权法等内容,刑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内容,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经济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内容。
从题目类型上看,包括了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等。
整体难度适中,但对于基础知识的掌握要求较高。
2. 2018年真题2018年法学考研真题中,涉及到了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多个学科的内容。
其中,宪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制度等内容,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行政行为、行政组织等内容,刑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内容,经济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内容。
从题目类型上看,包括了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等。
整体难度适中,但对于对法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和应用要求较高。
二、分析与备考建议1. 理论基础的掌握法学考研的重点是对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对法学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理解和掌握。
可以通过阅读法学经典教材、参加法学讲座和研讨会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2. 高效的复习方法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可以通过刷题、做笔记、参加模拟考试等方式来进行复习。
同时,要注重对错题的总结和分析,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高。
3. 多维度的综合能力培养法学考研不仅要求对法学理论的掌握,还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
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培养自己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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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一、简答题
1、犯罪客体的分类
2、集资诈骗罪和非吸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3、地役权的特征
4、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事由
二、法条分析题
1、单位犯罪
2、公司企业的范围
三、案例分析题
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1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毒驾,撞车后慌忙逃跑,在高速撞伤了6个人和几辆车,最终等待交警处理,说明了情况,协助交警破获毒案,请问甲侵犯了么罪名,应当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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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分析】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关键涉及过失犯罪能否成立自首。
在刑法学界,有人以过失犯罪的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容易被发现为主要理由,主张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宽制度不适用于过失犯罪,自首对于过失犯罪没有实际意义。
但是,《刑法》第67条并未对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在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之外。
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为符合自首成立条件的,就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分析】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据此,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为,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犯罪人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但是,自首与坦白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
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分析】所谓单位犯罪的自首,是指单位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在单位自首的试定上,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情节及其处理原则【分析】《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首犯适用该规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据此,对于自首犯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但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V对于:罪行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
至于罪行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评判。
而自首的具体情节,则应综合考虑投案时间、投案动机、投案的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等多种因素,得出判定结论。
三'立功■立功的概念和意义【分析】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我国刑法设置的立功制度及其所确立的对立功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1)它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其结果具有应予肯定的价值,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
(2)它对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
(3)它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过从善,进而较好地协调、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
■立功的秭类及其表现形式【分析】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坪?■.章充■^古.(.开.碑:茺)联.考..奸刑法学是两者依法受到的从宽处罚程度有所不同。
所谓一般立功,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此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指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归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所谓重大立功,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在对立功特别是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分子的立功情节的认定上应当注意,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立功情节的处理原则【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立功犯应分别依照以下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分析】数罪并罚,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依一定准则,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包括同一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或两个以上不同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与执行刑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
此为适用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
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行为人所为。
亦即一行为人犯有一罪或非实质数罪,或者非共犯数行为人犯有数罪(各个行为人分别犯有一罪),均不在并罚之列。
(2)-—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对于在不同的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的并罚方法也不尽一致。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
倘若违反,轻者会给刑事诉讼造成困难,或者发生执行刑的计算错误等;重者会致使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遭受破坏,或者数罪并罚制度形同虚设。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便于审判人员科学地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和适用减刑或假释。
■数罪并罚的原则【分析】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
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
综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1.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并科原则作为单纯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实际上既难以执行,且无必要,亦过于严酷,有悖于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故目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的国家较少。
2.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他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的宣告刑吸收其他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吸收原则虽然对于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种的并罚较为适宜,且适用颇为便利,但若适用于其他刑种(如有期自由刑、财产刑等),则弊端明显。
此原则不便于普遍适用,所以,目前单纯采用吸收原则的国家较少。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限制加重原则克服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或失之于严酷且不便具体适用,或失之于宽纵而不足以惩罚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罚方式。
故其确为数罪并罚原则的一大进步,但该原则并非完美无缺,仍具有一定局限性。
它虽然可有效地适用于有期自由刑等刑种的合并处罚,却对于死刑、无期徒刑根本无法采用,因而当然不能作为普遍适用于各种刑罚的并罚原则,否则,便会产生以偏概全之弊。
4.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朔。
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科原则为主、他科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鉴于前三种原则各有得失、难以概全,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单纯采用某一种原则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折中的原则。
这种综合兼采用多种原则的做法,能够使上述各原则得以合理取舍、扬长避短、趋利除弊、互为补充、便于适用,综合发挥统一的最优化功能。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分析】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2)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3)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4)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分析】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折中原则中所包含的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基本适用规则如下:(1)吸收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