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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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一)法条分析题法条分析题应熟练记忆法条及其相关内容,尽量做到使用规范语言和专业术语,力求体现“法言法语”。

具体的答题步骤:法条的内容概括--立法目的--基本概念的解释--法律特征(基本上是对概念关键词语的展开论述)--法律后果(难点)--补充完善细节(1)该条是关于..........的规定。

(指出条款所反映的原则或制度)(2).........是指……。

(阐述概念,如果有法律特征要补上)(3)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这一步非必须,有的话写上)(4)...........的构成条件有……(列出构成要件或使用情况等)(5).....................表现在①②③或............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指出效率表现或法律后果)(二)综合课分析题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综合课分析题的考查方式是,给出一段材料,并在材料后设置几个问题,让考生根据某个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材料进行分析。

考查范围较广,一个材料分析可能包括了多个知识点,因此,考生在复习宪法学时,一定要建立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在分析题上获得高分。

对于分析题,应该把握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材料给所体现的东西,第二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

第一个材料已经给我们了,应该仔细阅读材料,融会贯通。

而第二个主要靠自己平时的知识积累进行阐述。

无论是宪法,还是法理,这种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基本原则的会比较多一些,比如法理的司法原则、宪法的平等原则等等,所以首先应该对这两门学科知识点应该有一个宏观的把握,遇到题时,一看便可以知道用那一块知识点来答题,不仅仅是分析题,即便是专业课的辨析题也是这样。

既要注意材料中的细节,也要对材料的主旨和中心有一个把握,再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点扩展。

“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抓住了点,再逐步扩张,不偏离方向应该还是可以拿到不低的分的。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昰符合题目要求的.1.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昰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2.法律全球化昰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昰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昰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C.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最终会导致法律全球化的衰亡D.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昰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3.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人在得知姓名被公布后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昰A.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裁判活动B.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C.法院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公布其姓名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D.失信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不属于守法行为4.比例原则昰行政执法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下列行政行为中,符合比例原则的昰A.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本地超市出售外地企业的肉类制品B.在一年一度的马拉松比赛当日,实行比赛沿线地区临时交通管制C.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其申辩D.为迎接创建卫生城市评比检查,决定检查期间早点摊、夜宵店均不得营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昰A.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属于立法活动D.指导性案例昰当代中国的判例法6.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冯某贪污公款21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在该裁判中运用的主要推理方式昰A.演绎推理 B.类比推理 C.归纳推理 D.辩证推理7.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互联网法院将涉及网络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了“网上案件网上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昰A.法院对网络新科技的运用并不影响司法效率B.法院对网络新科技的运用必然提升司法公正C.互联网法院昰网络新科技在司法领域运用的产物D.法院运用网络新科技审理案件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8.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昰A.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区分由宪法学家罗文斯坦最早提出B.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划分标准昰宪法昰否具有成文的形式C.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民定宪法和共和宪法D.根据宪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可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9.下列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述,正确的昰A.国有经济昰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B.集体所有制经济昰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力量C.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城镇实行全民所有制D.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0.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表述,正确的昰A.宪法修改权的主体昰修宪机关B.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相同C.我国宪法修改的机关昰全国人大常委会D.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两种形式1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下列事项中,属于该立法权限的昰A.环境保护B.税收征收管理C.外贸基本制度D.本级人民政府的职权12.根据我国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昰A.社会主义公有制B.中国共产党领导C.全面依法治国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3.根据选举法,下列关于直接选举的表述,正确的昰A.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B.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应重新投票C.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选举无效D.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14.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表述,正确的昰A.公民行使财产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B.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C.公民财产权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D.国家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并赔偿1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昰A.国家监察委员会昰最高监察机关B.上级监察委员会监督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C.各级监察委员会昰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D.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6.根据《礼记·王制》的记载,商朝对“乱政”和“疑众”均处以“杀”.下列行为中,属于“乱政”的昰A.析言破律B.行伪而坚C.作淫声异服D.假于鬼神、时日、卜筮17.唐朝天宝年间,长安城商贩张三、李四因争抢生意殴斗,李四持刀将张三刺伤,在辜限内张三因伤死亡.依唐律,李四应论处的罪名昰A.斗殴 B.伤害 C.杀人 D.强盗18.宋朝元丰年间,开封府民人钱某与赵某因相邻土地的田界问题发生纠纷,钱某欲告官解决.按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官府可以受理钱某词状的时间昰A.四月初一 B.六月十八 C.八月十八 D.十月初一19.民国十四年秋,教育部佥事周树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教育部对其的免职令.依据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受理该案的机构昰A.大理院B.平政院C.高等审判厅D.法部20.关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婚姻立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昰A.实行一夫一妻制B.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原则C.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D.明确了登记结婚以订婚为必经程序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昰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1.下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A.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B.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C.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D.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22.法律不昰万能的,导致法律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有A.法律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B.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C.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制约和影响D.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调整2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该论断直接体现的法治理念有A.程序正义理念B.法律至上理念C.权力受制约理念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24.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对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作了解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该法院采用了比较法解释方法B.该法院运用了文义解释方法C.该法院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 D.该法院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5.某村5名初中生辍学,家长听之任之.镇政府对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他们送子女返校读书.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学生家长应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B.受教育既昰公民的权利,也昰公民的义务C.镇政府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D.子女教育应由家长负责,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家长的监护权26.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人大代表出现下列情形,其代表资格应终止的有A.赵某辞职被接受B.钱某加入外国国籍但定居北京C.孙某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D.李某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27.根据我国宪法,公民人身自由的内容包括A.住宅不受侵犯B.人身自由不受侵犯C.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28.历史上以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朝代有A.秦朝 B.汉朝 C.唐朝 D.宋朝29.在清朝司法实践中,幕友发挥着重要作用.下列关于幕友的表述,正确的有A.幕友须精通复杂的律例B.幕友由各级官府衙门任命C.以专办刑事审判实务的刑名幕友地位为最高D.幕友昰各级地方官及中央司法部门长官的政法顾问30.下列关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A.分总则和分则两编 B.确立罪刑法定主义C.增设“保安处分” D.侵害直系尊亲属犯罪加重处罚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31.简述法律的基本特征.32.简述我国宪法上公民的监督权.33.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四、分析论述题:第34~37小题,每小题15分;第38小题,20分,共80分.34.英国法理学家哈特在其《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中,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观点:法律昰人类的命令;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体系昰一个“封闭的逻辑系统”,可以通过单纯的逻辑手段从既定的法律规则中推导出正确的判决.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阐释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并对其作出评价.35.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法律论证原理,论述释法说理的内涵及目的.36.在审理王某诉李某债务纠纷案件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当事人李某认为,该规定同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审查建议.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和原则昰什么?(2)李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法律依据昰什么?(3)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李某的审查建议后,应如何处理?37.论述我国的总理负责制.38.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大明律》卷第一“断罪无正条”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1)何谓“比附”?其适用条件昰什么?(2)适用比附应遵守何种程序规定?(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昰什么?(4)明律关于比附立法的意义何在?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B 4.B 5.A6.A 7.C 8.D 9.D 10.D11.A 12.B 13.C 14.A 15.B16.A 17.C 18.D 19.B 20.D二、多项选择题:21.ABCD 22.ABCD 23.BCD 24.ABCD 25.ABC26.ABD 27.ABCD 28.AB 29.ACD 30.ABCD三、简答题:31.答案要点:规范性和普遍性;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严格的程序性.32.答案要点:公民监督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批评建议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和要求改正的权利;控告检举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指控、进行检举的权利;申诉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国家赔偿请求权昰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33.答案要点:春秋决狱昰由西汉董仲舒首倡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它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判决根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昰论心定罪;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对后世影响深远.四、分析论述题:34.答案要点:法律实证主义昰西方主要的法学流派,主要观点包括:法律昰主权者的命令,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法律即使不符合道德,也依然具有效力和权威,“恶法亦法”;法律昰一个封闭的体系,司法审判应运用逻辑从现有规则中推出判决,而不应考虑其他价值因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存在立场、方法、观点上的分歧,它在扞卫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促进了法律科学的发展.但它也存在局限性,法律的价值因素在现实中无法回避,单纯的逻辑推理并不能保证在疑难案件中得到唯一正确的判决.35.答案要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昰法律论证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应用.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其目的昰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36.答案要点:(1)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2)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3)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李某的审查建议后,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不予修改或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37.答案要点:总理负责制昰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同时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内容有: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有最后决定权;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由总理签署.38.答案要点:(1)比附昰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员可比照最相类似的律文定罪量刑.其适用条件昰:律令无明文规定,而行为又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以犯罪论处.(2)初审官员根据比附原则定罪量刑,上呈转达刑部,由刑部议定后,上奏皇帝决定.(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随意裁判,导致“出罪”(重罪轻判或有罪判作无罪)或“入罪”(轻罪重判或无罪判作有罪)的,区分故意或过失,分别追究法律责任.(4)比附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或技术,昰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大明律》于“断罪无正条”下确立比附制度,有利于缓和因律条抽象程度不足而导致的律文僵化之弊,增强律文的适应性;立法严格限定比附的适用条件,旨在防止司法官员的擅断,也适应了皇帝控制司法权之需.。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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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小编提前祝大家圣诞节快乐,考试成功!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一、简答题
1、犯罪客体的分类
2、集资诈骗罪和非吸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3、地役权的特征
4、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事由
二、法条分析题
1、单位犯罪
2、公司企业的范围
三、案例分析题
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1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毒驾,撞车后慌忙逃跑,在高速撞伤了6个人和几辆车,最终等待交警处理,说明了情况,协助交警破获毒案,请问甲侵犯了么罪名,应当怎么量刑?。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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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

题干中的意思是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而社会共同利益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体现的观点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项正确。

人类社会的产生之初,并没有私有制,物质极度匮乏,不需要法律对财产关系等进行调整,因此,法律应该是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选项A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对于家庭关系个人内心思想等法律不是最好的调整方式,因此,法律不能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选项B错误;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可能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选项D错误。

2.【答案】A【解析】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A项表述不正确,本题选A。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应保持它们之间适当的平衡,选项B正确;主次原则要求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该按照法律的主导因素确定其划分的法律部门,选项C 正确;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选项D 正确。

3.【答案】B【解析】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法律,位阶相同,只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新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民法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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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民法真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1。

下列行为中,由民法调整的是A。

甲与网友相约一起参加电子竞执B。

乙大学拒绝授予郑某硕士学位C。

丙在相亲活动中与王某成功“牵手D。

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元”答案:D22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上班。

途中,单车刹车失灵,甲躲闪不及,撞伤丙。

丙的损害应当A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D由甲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23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社金2。

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A只能请求甲支付B。

只能请求蓝天公司支付C。

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蓝天公司支付D。

有权请求甲和蓝天公司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4甲、乙系夫妻,1998年5月儿子丙出生。

2017年10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丁担任甲的监护人。

一年后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好友戊表示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并得到甲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

此时甲的监护人是A。

乙B。

丙C。

丁D戊答案:C25。

甲外出务工多年未与家中联系,经其配偶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

甲的好友丙替甲偿还了欠丁的1万元。

后乙与丙组成家庭。

一日,甲返乡。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和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B。

乙和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C。

乙、丙婚后,丙可向乙主张1万元债权D无论甲、乙是否恢复婚姻关系,丙均有权要求甲偿还1万元债务答案:D26。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三】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三】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三】(word版可编辑修改)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三】(word版可编辑修改))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三】(word版可编辑修改)的全部内容。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三】 试卷三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准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D)1。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

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

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

自愿原则 B。

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B)2。

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

对肖特行为水平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水平 B。

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

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B)3。

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二三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二三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答案及解析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

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

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

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试题答案D【考点】民法理念与基本原则【解析】A项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题中,乙在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属于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不存在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问题。

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题中,甲、乙之间因建围墙之事而产生的纠纷,与是否公平、平允、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无涉。

故B项错误。

C项考查平等原则,强调双方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本题中,甲、乙二人均为自然人,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二者间的矛盾与平等原则无涉。

故C项错误。

D项考查诚信原则,强调行为人在行为时应当恪守信用、诚实不欺,本着善意从事行为,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本题中,乙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

显然并未本着善意从事行为,属于权利滥用。

故D 项应选。

2.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

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试题答案B【考点】民事行为能力【解析】A项考查劳动成年制度。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三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三

为,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

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

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

2.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经法律认可的,所谓悼念权、亲吻权等未经法律认可的“权利”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本身所要求的基本权利。

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

二、一般人格权【分析】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地享有一般人格权。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尚未或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人格平等、独立、自由和尊严都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条件。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事先确定,也不应当事先确定。

一般人格权具有三项功能:(1)产生具体人格权;(2)解释具体人格权;(3)补充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通常概括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个方面。

三、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分析】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权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其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故为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存在,故为独立的人格权。

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正常延续为基本内容,以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为保护对象,其实质是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而使人的生命按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延续。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 2)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二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二

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

该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因无权代理行为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无权代理人也应负赔偿责任。

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善意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分析】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在代理制度中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达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种代理即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分析】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代理权,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又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被授权,那么不存在表见代理问题,即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

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这是与第二个条件相联系的一个要件,因为虽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但如果相对人不相信,那么仍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狭义的无权代理。

判断有无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这是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虽然有以上三个要件,但最终相对人若未与该无权代理人就所谓代理内容成立法律行为,那么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三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三

第二节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分析】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2)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3)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量刑情节作不同层次的分类。

其中,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二、法定情节■法定情节的概念【分析】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以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情节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定情节又可分为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总则性情节,是依照总则性刑法规范的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分则性情节,是依照分则性刑法规范的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从功能上看,法定情节有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分析】《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此为关于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的规定。

据此,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对此,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点:(1)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具体的量刑幅度。

(2)从轻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从重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之上判处刑罚。

(3)刑法学界有人所主张的中间线论,与刑法所确定的适用规则不符,必须摒弃。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分析】我国刑法中的减轻处罚分为法定减轻处罚(也称一般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也称特殊减轻处罚)。

高考法学考研专业分析真题

高考法学考研专业分析真题

高考法学考研专业分析真题高考法学考研专业分析真题高考是每个学子人生中的一次重要考试,而对于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考研是他们接下来的重要目标。

考研专业分析真题是考生备考的重要一环,通过分析历年真题,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了解考试内容和考点,为备考做出针对性的准备。

一、历年真题分析1. 2019年真题2019年法学考研真题中,涉及到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学科的内容。

其中,民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合同法、物权法等内容,刑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内容,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经济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内容。

从题目类型上看,包括了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等。

整体难度适中,但对于基础知识的掌握要求较高。

2. 2018年真题2018年法学考研真题中,涉及到了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多个学科的内容。

其中,宪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制度等内容,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行政行为、行政组织等内容,刑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内容,经济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内容。

从题目类型上看,包括了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等。

整体难度适中,但对于对法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和应用要求较高。

二、分析与备考建议1. 理论基础的掌握法学考研的重点是对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对法学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理解和掌握。

可以通过阅读法学经典教材、参加法学讲座和研讨会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2. 高效的复习方法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可以通过刷题、做笔记、参加模拟考试等方式来进行复习。

同时,要注重对错题的总结和分析,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高。

3. 多维度的综合能力培养法学考研不仅要求对法学理论的掌握,还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

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培养自己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真题+答案)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真题+答案)

单项选择题第1题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A.简单罪状因缺乏明确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B.将习惯法视为刑法的渊源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C.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新法溯及既往D.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第2题我国公民甲在某国杀害Z(无国籍人),被该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如甲在该国服刑完毕回到我国,我国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______。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第3题下列情形中,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是______。

A.某县法院院长甲目睹身为县财政局局长的妻子收受其下属的巨额贿赂,不予阻止B.乙见室友在门口遭遇持刀抢劫,因害怕将房门反锁导致室友无处躲藏被刺成重伤C.收养人丙发现所收养的两岁小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致其饿死D.丁在妻子难产时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妻子难忍疼痛从病房楼跳下身亡第4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继续犯的是______。

A.诈骗罪B.遗弃罪C.非法拘禁罪D.非法持有毒品罪第5题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中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A.防卫过当B.假想防卫C.偶然防卫D.正当防卫第6题甲意图杀死范某,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久等未见范某归来,因惧怕受到法律惩罚,弃刀回家。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第7题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A.侮辱罪B.猥亵儿童罪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D.故意伤害罪第8题国有公司负责人甲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是______。

A.经单位集体决定后将公款供其他私人公司使用B.经单位集体决定后将公款供个人承包企业使用C.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使用D.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第9题下列对于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的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2019年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初试381分复习经验

2019年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初试381分复习经验

2019年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初试381分复习经验各位学弟学妹们你们好,我是文运法硕2019年协议二班的学员。

先说下我的个人情况吧,我本科就读于一所211大学,19年法硕联考我的得分是:政治77分,英语72分,基础课111分,综合课121分。

今年我报考中山大学并且已经拟录取了。

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备考经验,希望能给备考路上的你们带来帮助。

(一)备考书籍关于公共课的书籍我就不详谈了,这里主要推荐一些专业课的书籍。

1.《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考试中心主编,这是我们的基础教材,也是后期背诵的素材。

2.《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章节分类详解》(非法学、法学)hc法硕主编,这本书结合考试分析的章节对历年出现在法硕联考真题上的题目进行分类,有利于我们在上完相应课程后进行巩固。

同时对于不懂的内容也可以进行重复刷题来加强我们的理解。

真题至少做3遍,有时候你看了解析以为自己懂了,后面出现同样的题目可能还是会出错,再次出错的时候就提醒自己重新看下讲义或者教材,然后第三遍再次检验自己看书的成果。

3.《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非法学)(法学)文运法硕主编,这套书在我们对课程已有了一定理解之后可以作为考试模拟来测试我们的水平以及训练我们答题的能力。

从10月开始,我们可以一周进行一到两次模拟,掐时间的去练习主观题和客观题,尤其是主观题不动笔写你是不知道自己水平的。

多练习会减少你在正式考试时的不安感。

4.《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基础配套练习》文运法硕主编,这本书推荐给时间更为充足的同学。

这本书的综合课部分写得很好,考察的点都是些基础的知识点,但又是考试分析上那些看似边角的点。

这样编写既是为了打牢基础,也是为了加深我们的理解。

5.《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配套考点详解(非法学法学)》(刑法)文运法硕与于老师合作编写的教材。

老师的观点与时俱进,内容详尽,例子生动。

分则与法硕考试结合,有所侧重的给我们介绍不同罪名的四要件以及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定罪量刑。

2019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解析

2019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解析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基础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间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A项错误,表述得太过绝对。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B项错误。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故D项错误。

2.(答案】 C[解析】破坏选举罪的客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C项正确。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只有自然人,不包括单位,A项错误。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包括过失,B项错误。

客观方面是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一百零三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一百零三

位、推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

当然也包括选项c所说的科技发展对立法提出了挑战。

而选项D观点违背法治精神。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C。

2.关于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法律责任就有法律制裁B.有法律制裁必有法律责任C.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体现D.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互为条件【答案】B【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难度是0.772,区分度是0.3789。

从原理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而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因此,选项A、C、D并不正确,本题正确选项是B。

3.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55条第1款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该规定集中体现的法律价值是A.正义B.安全C.秩序D.效率【答案】A【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价值。

难度是0.677,区分度是0.2026。

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法的目的价值有多重性,包括正义、安全、秩序、效率、自由、平等、人权等内容。

教育部的新规定强调:“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显然,它强调的不是选项B、C、D中所列举的安全、秩序与效率,而是强调对学生的处分要有程序上的公平与公正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4.我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D.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元”
上一题下一题
(12/20)单项选择题
第12题
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上班。途中,单车刹车失灵,甲躲闪不及,撞伤丙。丙的损害应当______。
A.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
上一题下一题
(8/10)多项选择题
第28题
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生效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C.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法律无特别规定的,表示完成时生效
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C.如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乙有权向甲主张退货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使用甲的信用卡所享受的折扣优惠价款
上一题下一题
(1/10)多项选择题
第21题
下列对于我国刑法第13条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正确的有______。
A.避免给轻微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
B.表明认定犯罪需要正确“定性”及合理“定量”
上一题下一题
(4/20)单项选择题
第4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继续犯的是______。
A.诈骗罪
B.遗弃罪
C.非法拘禁罪
D.非法持有毒品罪
上一题下一题
(5/20)单项选择题
第5题
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中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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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⑵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 000元误认为1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岀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岀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分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但二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

当事人提岀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t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分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岀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民法学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分析】现行法认可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主要有:(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

其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认。

(2)无权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分析】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基于以下不同法律事实:(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第八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为行为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

但并非任何自然现象或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有下列特点: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如果所附条件是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如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支付保险金。

这里的“发生保险事故”是由保险合同本身性质决定的,是必须规定的条件,所以在保险合同中这种事实就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条件划分为:1.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如“周日天晴即租车春游”,这里的“周日天晴”即是延缓条件。

在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所以,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当事人已经开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其权利义务即失去效力。

例如,甲将自行车借与乙,双方约定,甲的儿子要用自行车时,乙即还车。

这里的“甲的儿子要用自行车”即是解除条件。

当条件成就时,甲和乙之间的借用合同即解除。

2.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又称省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如甲与乙约定•,如果甲的孩了•去国外留学,则将房子租给乙。

此约定中的“甲的孩子去国外留学”即为积极条件。

第二部分 2 0 19年今,古(.•非法学)联,.士,分析民法学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如甲与乙约定,如果甲的儿子 不回国工作,则将房屋卖给乙。

这里的“甲的儿子不回国工作”即是消极条件。

无论是积极条件还是消极条件,都既可以作为延缓条件,也可以作为解除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 促成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

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 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分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 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但二者又有不同特点。

条件的成 就与否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 要到来的。

期限分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1. 延缓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始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权 利人开始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因此,延缓期限又称始期。

如甲乙双方约定,租赁合同自6月1曰 开始生效,则6月1日即为始期。

2. 解除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又叫终期。

例如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某年某月某日”到期,这里的“某 年某月某日”就是终期。

第七章代 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代理的概念【分析】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的法律 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 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甲接受乙的委托,在乙授权的范围内,以乙的名义同丙订立合同。

在 这种代理关系中,甲是代理人,乙是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丙是第三人也称相对人。

实质上甲签订的合同 是乙和丙之间的合同。

二、代理的特征【分析】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这里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 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和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 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等;三是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 况而决定表示内容,这与居间人相区别。

居间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双 方当事人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人。

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签订合同,此是与代理人不同之处。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 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自己行为,这一点使代理 与行纪相区别。

行纪也是一种合同,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并收取 报酬。

它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 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

作为行纪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依法经核准 登记。

3. 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如代签 合同、代为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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