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保协2009)
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百年百年附加附加附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医疗医疗保险保险保险条款条款条款(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备案)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条款是保险条款是保险附加合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的重要内容的重要内容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阅 读 指 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额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3.5 提供补充材料 3.6 保险金给付 3.7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5.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如实告知如实告知6.1 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 与变更 7.2 合同效力终止 7.3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 解决8. . 释义释义8.1 周岁 8.2 意外伤害 8.3 我们认可的医院 8.4 住院 8.5 醉酒 8.6 毒品 8.7 管制药品 8.8 酒后驾驶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10 无有效行驶证 8.11 机动车 8.12 医疗事故 8.13 非处方药 8.14 潜水 8.15 攀岩 8.16 探险 8.17 武术比赛 8.18 特技表演 8.19 申请人8.20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8.21 未满期保险费 8.22 未满期净保险费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8.8.55 醉酒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释义见6.1)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按照受益顺序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余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后,金融机构不再作为第一受益人,其他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次提前。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指定,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释义见 6.2)给付的保险金扣除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金额后的剩余部分。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需从以下两项保障中任选一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1.1 可选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 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规定
歧视艾滋病人的保险条款赶紧改时间:2012-11-28 10:16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作者:刘传江11月26日,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剔除保险产品合同中对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歧视的规定。
11月26日,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剔除保险产品合同中对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歧视的规定。
今年4月,李滨通过某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的慧择保险网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全年航空意外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26日开始,为期1年,保险费88元。
他无意中发现,该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这是对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公然的歧视性行为。
”李滨认为,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群与其他公民一样有依法享受商业保险保障的平等权利,保险公司设计和销售上述歧视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的保险产品违反公序良俗。
况且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与被保险人是否罹患艾滋病或被保险人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没有因果关系。
李滨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险法》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人保(备案)[2009]N228号-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人保(备案)[2009]N230号-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39169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标准范本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人身保险规定合同例范本格式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2009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是一年期及以下短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骨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X射线摄片证明骨折的,保险人按照条款所附《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的规定给付骨折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骨折保险金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保险人将按实际骨折等级给付各骨的骨折保险金之和,但同一骨的骨折给付终生以一次为限。
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合同载明的骨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肢体断离或同一骨的骨折,不论该肢体或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仅给付其中较严重一项的骨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已发生过的骨折,则保险人将不给付骨折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二)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骨折治疗行为;(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四)故意隐瞒、欺骗等情形;(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所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六)因疾病导致骨组织支撑强度变弱的部位发生的任何病理性骨折;(七)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八)职业运动员从事其职业运动时所受到的任何伤害。
个人寿险规划师考试:2022中级个人寿险规划师真题模拟及答案(5)
个人寿险规划师考试:2022中级个人寿险规划师真题模拟及答案(5)1、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的直接影响是()。
(单选题)A. ①②④B. ②③④C. ①③④D. ②③④⑤试题答案:B个人寿险规划师考试:2022个人寿险规划师综合练习真题模拟汇编2、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以下不属于其履行自律职责的行为是()。
(单选题)A. 某省行业协会根据该省保险业发展需要,以法律和行政手段,对该省保险企业和保险市场进行严格监管B. 2009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以年交保费的终身寿险为模本制定,推荐各人身保险会员公司使用C. 2009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并督促会员单位将贯彻落实《细则》情况纳入考核评估机制D. 2009年底,某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人身险会员公司签署《银邮代理业务自律公约》,专门对银保营销员的业内流动进行约束试题答案:A3、以下关于定期寿险可续保条款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可续保定期寿险保单给予保单持有人在保险期间结束时继续投保的权利,而无需提供可保证明②多数可续保定期寿险保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续保一个期限、保额与原保单相同的定期寿险③一般寿险在每个保单有效期内均采取均衡保费,但可续保的定期寿险的保费分阶段增长④在很多情况下,续保条款也会对保单持有人的续保权作出一些限制(单选题)A. ①③B. ①②④C. ②③④D. ①②③④试题答案:D4、在我国农村开展小额保险的过程中,某农村保险营销员发现,相邻农村发生小额保险索赔后,如在营销时以此为例,农民与之前相比较易购买小额保险。
该保险营销员在促成农民购买保险时,采用的这种方法是()。
(单选题)A. 默认促成法B. 二择一促成法C. 保险故事促成法D. “T”型表促成法试题答案:C5、保险人在经营疾病保险时,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有严格的限制,通常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太保(备案)[2009]N81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 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 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 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 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 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本合同依法遵循《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适用于寿险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
本合同适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1.保险人:指依法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与保险人约定的享受保险保障的自然人。
3.受益人: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享受保险金的人。
4.保险金: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钱。
5.保险费:指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金钱。
第二章条款内容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元整。
第四条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重大疾病:被保险人被诊断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X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保障。
前述期间以自然年计算,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频次、金额等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X元,即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在免赔额的金额范围内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终止合同本合同在情况下终止:1.合同期间届满;2.被保险人死亡;3.被保险人主动解除合同。
合同终止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三章合同变更、解释和争议解决第九条合同变更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以就合同的变更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条合同解释本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权机关提起仲裁或诉讼。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摘要:1.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简介2.条款的主要内容3.条款的适用范围4.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简介】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全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年版,是中国人保针对财产保险理赔业务制定的具体规定。
该条款旨在明确保险合同双方在理赔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
【条款的主要内容】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条件,包括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等。
2.责任免除: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
3.保险期间: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4.保险金额: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的最高赔偿限额。
5.理赔申请和审批:明确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如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以及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的审批流程。
6.赔偿方式: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批准理赔申请后,对被保险人赔偿的具体方式,如现金支付、修复等。
【条款的适用范围】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适用于人保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各类财产保险产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条款的注意事项】在购买人保财产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如有疑问,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确保对条款内容有充分了解。
3.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务必按照条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提出理赔申请。
4.保留好保险合同、事故现场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理赔过程中提供给保险公司。
总之,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作为人保财产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对被保险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航空意外险条款艾滋病患者不予赔付保险公司被诉歧视
航空意外险条款艾滋病患者不予赔付保险公司被诉歧视哈尔滨人李滨分别在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份航意险后发现,免赔、免责条款中均将艾滋病患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HIV呈阳性期间)列为不予赔付的条件之一。
分享到:0买飞机票时附带购买一份20元左右的航空意外保险,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但或许很少有人关注这份航意险的细则和条款。
今年5月,哈尔滨人李滨分别在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份航意险后发现,免赔、免责条款中均将艾滋病患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HIV呈阳性期间)列为不予赔付的条件之一。
“这是公然对我国78万名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严重歧视。
”李滨对记者说。
据了解,10月24日,此案将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滨将当庭要求保险公司纠正错误,同时向艾滋病患者公开致歉。
为艾滋病患者发起维权2012年5月2日,李滨通过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慧择保险网,购买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年航空意外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26日始1年,保险费88元。
李滨通过网上电子支付系统支付了保险费,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李滨交付了《电子保险单》,但未给付保险合同条款。
记者了解到,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年航空意外保险条款,即《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该条第5款为: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2009年7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中保协发[2009]161号),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产品中剔除歧视艾滋病及其携带者的条款。
记者在李滨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看到:原告李滨认为,被告对我国78万存活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的歧视与原告所持价值观严重相悖。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保协2009)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的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仅适用于身故为保险责任的产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事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人身保险示范条款
人身保险示范条款以下是人身保险示范条款的一些常见内容和要点: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人。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但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就是保险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之间的期间。
3. 保险责任和免赔额: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前约定的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4. 保险费和费率:保险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保障。
费率是指保险费的计算依据,通常是基于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年龄、职业等因素而确定的。
5. 保险金给付方式和受益人:保险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给付、分期给付或定期给付。
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指定的在其身故或发生意外等情况下享受保险金的人。
6. 免责事由和不予赔付的情况:免责事由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杀、酒后驾驶等。
不予赔付的情况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情况,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提供虚假材料等。
7.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费: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除,解除后保险公司会根据约定退还部分或全部保险费。
8. 索赔程序和申诉机构:索赔程序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具体步骤和条件。
申诉机构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不满时可以向其投诉和申诉的机构。
这些是人身保险示范条款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条款内容可能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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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
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的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仅适用于身故为保险责任的产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事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四、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建议各公司提供不低于10日的期限)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
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五、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六、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建议各公司提供不高于5日的期限)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差额。
七、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八、宽限期/催告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写法一: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起的次日零时起30日为催告期,催告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写法二: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得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催告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催告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九、效力恢复
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十、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十一、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二、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三、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十四、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际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际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际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释义:
①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②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③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④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⑤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