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的影响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2023年,新的工伤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对工伤认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根据新工伤保险法,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工伤造成的直接后果;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以及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工伤认定中,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将成为评定工伤的重要依据。
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的评估也将对工伤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将成为工伤认定的重要考量。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工伤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进行鉴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程序的规范化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新的工伤保险法下,工伤认定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的标准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等。
在工伤认定的标准方面,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将根据受害人的具体伤情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将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评估,从而确定工伤的认定结果。
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将对受害人的治疗和赔偿产生重要影响,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伤认定的意义与影响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对工伤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对工伤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治疗和赔偿。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从而降低工伤发生率和事故处理成本。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修订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 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一、新保险法
二、司法解释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我国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的形势和
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主要集
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局部修正
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
主要修订四:承保方面
1.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修订原因:
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意味着已 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效一定 成立。没有区分,没有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 例如信诚人寿案件。
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影响
任 ; 确保 董事 胜 任称职
明 确 了 解其 在 公
得低 于 人 民 币 二 亿 元 ) 以 满 足 保 险 公 司 发
展 过 程 中的 可 能 的增 资 需 求 ; 具 有持 续 盈
险 法 》 这 些 变化 势 必 对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
司 治 理 中 的作 用 且 不 会 受 到 管 理 层 或 外 部 因 素 的不 适 当 影 响 ; 确 保 高 级 管理 层 受 到
,
新 《 保 险 法 》加 强 了 对
。
从 公 司 治理 角 度 加 强 对 保 险 公 司 的 法 律 规
健 全 的保 险 公 司 治 理 包 括 : 建 立 战 略 目标
一
新设 保 险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的资质 审 查
立 保 险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的条 件 时
三
,
在确
范和 监 管也 成 为此 次修 订 的
。
公 司 治理
实现 保 险 宏 观 监 管 目标 与 保 险 企 业 微 观 有
还 包 含 对 法 律 和监 管 要 求 的 遵 守 ; 董 事 会 是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的 关键 ( JA IS
,
效治 理 的契 合
,
应 成 为 当 前 中 国 有效保 险
。
,
2004
)
。
公 司 治 理 监 管 的 目标 和 发 展 方 向
、
。
)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的 内涵
补 偿 方 法 与保 险 公 司 的 道 德价 值 目 标
略 和 控制 环 境
(
1
二
一
2
.
修 改保 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的任 职 资格
新《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法律的影响
、
新《 保险法》 对海上保险合 同的调整
新《 保险法》 修订 、 增加了一些《 海商法》 所未规定的内容 , 其中不少内容是 十分重要的 , 其规定也 比较合理 , 这对于减少海上保险合 同纠纷 以及法律争议 , 平衡海上保 险合 同双方 当事人 的利益 , 节约
海商 法修改 的立 法资源 无疑将 起 到积极 的作 用 。然而也 应 当看到 一些 条 文 的规 定并 不一 定 完全 适 应
一
・
5 ・ 6
新《 保险法》 对海上保险合 同法律的影响
( ) 一 完善 了关 于保 险利益 的规 定
《 海商法》 中并没有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且 旧保 险法中对其规定又比较抽象 , 因此 , 海上保 险合同 中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常常是保险案件争议 较多的焦点之一。根据一些调查统计显示 , 海上
海上保险的特点 , 需要《 海商法》 在未来的修改中进行更加深入 、 细致 的研究并加以规定 , 同时协调一 般 法 与特殊法 之 间 的规 定 。
王彦斌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专业 20 0 8级硕士研 究生 ( 106 。 16 2 ) ( ] 修改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 一是加 强对被保 险人利益 的保 护 , 一步 明确保 险活动 3事人 的权 利、 进 - " 义务 ; 二是进 步扩 大保险公 司经营 范围, 宽保 险资金运 用渠道 , 拓 完善保 险行 业基本制度 ; 三是明确保 险监 管机构 的职责 , 强化监 管手段和措施 ; 四是进一 步明确 法律责任 , 击保 险违法行 为。参见 杨华柏 : 新《 险法》 打 “ 保 解读 ” 载《 险实践 与探 , 保 索> 0 9年第 2期 。 >0 2 [] 《 2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保险法》 14条规定 , 第 8 海上保险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 商法》 的有 关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商法》 未规定的 , 适用本 法的有 关规定 。《 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 海上保险 纠纷 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规定》 1 : 最 第 条 审理海上保 险合 同纠纷案件 , 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 海商 法没有规 定的, 用保险 法的有 关规 定 ; 适 海商法 、 险法均没有 保 规定的 , 适用合 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
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一、完善了有利解释原则原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则在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法修订考虑了首先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订,当然“通常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明确的事情,究竟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仍然是一个问题。
二、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这样实际就廓清了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样一个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
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
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一些诸如电话销售、个财期缴业务也有影响,需要进行调整。
当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附条件(如缴纳保费后)、附期限(某个特定的日期)。
三、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
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
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论新《保险法》修订及影响——基于保险利益条款的分析
摘 要 : 要 从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的 角 度 出发 , 析 对 比 了新 旧 保 险 法 的 区 别 与 进 步 ,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保 险 市 场 法 制 环 主 分 对
境 意义 重大。 关键词 : 新《保 险 法 》 保 险利 益 ;
中 图分 类 号 : 8 0 F 4
合 法 性 。这 种 行 为 的 后 果 就 是 土 地 利 用 的 随 意 性 , 违 法 当
一
的 机 制 , 定 相 应 的工 作 制 度 和 措 施 。 此 外 , 据 国土 资 制 根
建 行 为 发 生 时 也 不 去 告 发 , 其 陷 入 了 无 序 的 状 态 。 笔 者 认 源 执 法 工 作 的 特 点 , 立 健 全 国 土 资 源 执 法 联 合 机 制 。 对 使 为 , 有 效 而 长期 地 保 护 好 耕 地 , 须 让 耕 地 使 用 者 以 及 全 那 些 违 法 占用 耕 地 的 建 设 坚 决 予 以 拆 除 。 公 安 机 关 积 极 做 要 必 社会公 民观念 发生 转变 , 自觉 地 保 护 好 我 们 的 生 命 线 。 达 好 安 全 保 卫 , 工 作 做 在 前 面 , 免 矛 盾 激 化 。若 是 涉 及 对 把 避 到 这 一 目标 , 须 强 化 宣 传 , 高 全 民 保 护 耕 地 的 法 律 意 人 的 处 理 , 检 部 门 及 时 介 入 , 时 查 清 事 实 , 时 处 理 。 必 提 纪 及 及 切 把 识 。各 级 政 府 应 利 用 相 关 平 台 如 报 纸 、 播 等 进 一 步 加 大 各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实 履 行 起 职 责 , 力 量 聚 集 成 一 股 广 给 宣 传 力 度 、 新 宣 传 形 式 和 方 法 , 法 律 法 规 下 乡 。有 条 件 合 力 , 违 法 行 为 坚 决 彻 底 地 打 击 。 创 送 的政 府 和 地 方 还 可 以 把 工 作 做 的 更 细 一 些 , 法 律 法 规 宣 把 传 资 料 送 到 每 家 每 户 , 开 法 制 宣 传 会 议 , 时 讲 解 和 解 决 召 及 农 民关 于 耕 地 保 护 的 问 题 等 。
新保险法_精品文档
新保险法新保险法:加强保险行业监管,提升保险产品质量一、引言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中的重要金融工具和风险管理手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过去一些时间里,保险行业出现了一些乱象,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推动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我国新保险法于最近出台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新保险法的内容,并探讨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二、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
根据新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在开展经营之前,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并获得许可。
这一举措将提高准入门槛,筛选出具备良好信誉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同时有助于整顿市场秩序,减少不良竞争。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保险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保险公司须向消费者提供完整、准确的保险信息,明确告知保险责任、期限和赔偿方式等。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确保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类投诉,并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
四、优化保险产品设计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产品的设计必须合理且符合消费者需求。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风险特点和区域特点,进行精确定价,并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禁止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与附加条款复杂化,以便消费者容易理解保险合同条款,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潜在风险。
五、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保险公司需按时向相关监管机构和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销售数据、赔付率等。
同时,新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向消费者提供公开、及时、准确的信息,增加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
六、促进保险创新与发展新保险法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创新试点,拓展保险产品范围,适应社会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例如,新法允许保险公司开展绿色保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新领域的业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对环境保护、健康保障和老龄化问题的需求。
这将进一步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增加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
保险法
•
• 这主要是因为在以往的实务中,有些法院 在审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时,一味强调被 被 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条款不按照通 常含义解释, 常含义解释,而只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解释,有失偏颇。新保险法对此予 益人的解释,有失偏颇 以了明确,不利解释只适用于保险人提供 的格式条款的解释,不适用保险人与投保 人协商确定条款的解释。由此,投保人投 保时,对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
格式条款存争议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 原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 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 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 作有利于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第三十条修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改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 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老保单适用于新法
• 新《保险法》溯及力问题的司法解释刚刚 出台,最高院民二庭的负责人也对关于 《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适用 问题作了权威的解读和回答。对在新《保 险法》实施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果标 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 为发生在《保险法》施行之后的,适用新 《保险法》。
新旧保险法衔接
• 第十六条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由 “过失”改为“重大过失”。对于因“重 大过失”的情况,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 “应当”退还保费。第五,规定“保险人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六, 第六, 第六 针对人身保险中易引起争议的“ 针对人身保险中易引起争议的“体检是否 免除投保人告知义务”问题, 免除投保人告知义务”问题,规定如果保 险公司通过体检发现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 况存在问题而继续承保的, 况存在问题而继续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得 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
内部刊物注意保密情况专报(2009年第55期 总第413期)集团行政人事部/行政管理部2009年3月13日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公布至今,这是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围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全面进行,无论深度和广度都较第一次修订有大幅度提升,将对保险业以及我司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新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影响1:新法规定了合同内容的形式可以为“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书面形式”,联系《合同法》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即若当事人约定采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亦可以订立保险合同。
我司可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开展电子保单等业务。
应对建议:提前研究网上销售、电子保单等问题,着手制定相关流程,提前开发相应系统,以多渠道拓展公司业务。
影响2: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等问题;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均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约定,全面推进电话销售等业务。
二、关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原《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摘要】新保险法的颁布对保险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管,提高了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新保险法促进了保险产品创新,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壮大。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升了行业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新保险法也推动了保险市场的竞争,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
新保险法注定将为保险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对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将促进保险业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业发展、监管、产品创新、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规范、动力、健康发展、深度融合1. 引言1.1 新保险法的背景新保险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保险业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保险行业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问题和挑战,例如保险市场的乱象、产品创新的不足、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到位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其中新保险法就是其中之一。
新保险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推动保险产品创新,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保险市场竞争,规范保险行业发展。
通过新保险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升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效率,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最终实现保险业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目标。
新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保险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1.2 新保险法的重要性新保险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监管被强化,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乱象,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新保险法促进了保险产品的创新,推动保险公司加大产品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新保险法加强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心。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施行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能有效帮助各机构学习新《保险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现对新旧法律进行比较和重点解读。
第一部分、《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一)《保险法》修订回顾《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上未作改动。
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保险法》结构调整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在结构上,《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原第二节和第三节位置调换,将人身保险一节放在了财产保险的前面规定。
这一调整不仅说明了近年来人身保险规模的不断壮大,更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同时,新《保险法》将原第五章和第六章位置调换,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规定在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从体例上体现出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并纳入监管的决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
第二部分、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其主要修改内容为:一、关于立法目的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新《保险法》的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
4个论点分别找论证论证下结论新《保险法》的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摘要:新《保险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笔者着重分析了免责条款的告知形式不够严谨、退保的规定模糊不清、未限定保险投资的管理模式和风险投资比例、对保险业务分类标准与企业会计准则不一致、保险公估人被边缘化等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新保险法;免责条款;现金价值;保险公估人1995年,我国《保险法》诞生,2002年为满足入世需要,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近几年,保险业发展迅速,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
为此,2004年10月,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二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本文简称“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新《保险法》的主要突破新《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险监管方面进行了完善,解决了“霸王条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监管手段不充分、保护主义过重等问题,也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有助于规范保险业经营,提升保险社会形象。
(一)保护投保方合法权益对投保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新《保险法》的亮点,对合同生效、免责条款、理赔时限的修改、新增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都是这方面的体现。
1.对“真空期”遇到的难题加以规范投保人填单交费之后到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之前存在一个时间差,这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投保方往往认为已缴纳保费就应获得保障,而保险公司却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赔,极易引发纠纷。
新《保险法》第13条规定:“依法成里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双方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对这段“真空期”遇到的问题加以规范,保护了投保方的合法权益。
2.新增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保险法》修订及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上)贺季海刘学庆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保险法修订草案。
修订后的《保险法》(下称“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管理制度、经营规则、监管制度以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完善了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对现行保险法做出了系统修改,其实施将对保险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选择了其中十五个对保险公司影响较大的方面,逐个分析其具体变化和对保险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1.完善保险利益原则,有利于减少纠纷和便捷团险业务拓展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明确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时点和后果,并扩大了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范围。
(一)明确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时点和后果原保险法笼统规定“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与国际保险惯例和保险理论接轨,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了完善,分别明确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主体、时点和法律后果,即: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上述完善,对于减少因原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规定过于原则而产生的纠纷(如夫妻为对方投保人身保险后离婚,保单效力如何等),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根据新保险法适当修订完善承保和理赔规则,使之适应新法关于保险利益主体、时点和法律后果的规定。
(二)规定用人单位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新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同时,限定用人单位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上述规定为保险公司更便捷地拓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原保险法,团险人身保险业务展业时,由于受保险利益条件的限制,手续繁杂(如需采取全体员工一一签字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等形式表明员工已同意,从而使企业对员工具有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业内人士称,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亮点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中美大都会保险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张简志汉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该不予承保,如果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但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com亮点2: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重要影响
是在实际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由 赔资料不充足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保人,投保人理赔情况切实
于没有对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未告知实情是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 复杂的,保险人必须在受到理赔责任书的三十日内完成对于投保
在理赔纠纷中,法律也难以发挥实际的作用,容易造成投保人经 人理赔事件的核实,逾期法律将自动认定自愿承担理赔责任,另
时保险人必须要对投保人就免责条款作出具体的解释,未作解释 性规定,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权益的维护力度,使得一旦出现理
说明的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另外,新《保险法》 赔纠纷,投保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
还规定了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单上做出相应的提示,否则签订的保 权益,新《保险法》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的维护投保人的权益,也
规定了自合同生效的第二年,保险人将不具有合同解除权,这一 司,保险公司必定将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因而容易对投
规定实际上是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新《合同法》中的此 保人合法权益产生损害,同时,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合同做出详尽
项条款也被称作不可抗辩条款,这项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改善过去 的解释说明,也会造成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上的不对称,增
时为《保险法》注入了时代内涵,使得新《保险法》在维护投保人权 务的变更,使得在过去保险公司需要就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一说出
益、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说明,而新《保险法》中只要求了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格式的说明,
一、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这将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工作难度,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工作效
六、新《保险法》实施对保险公司的要求 新《保险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制度以及 操作流程,不仅使得保险公司更加具有法律化,同时也为保险公 司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因此,面对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 公司只有通过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才能适应法律的要求,才能实
保险法心得体会
保险法心得体会我们要了解清楚保险法。
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
下面是带来的保险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险法心得体会篇一:保险法的修订对所有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和偿付能力做出了新的规定。
1.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此基础上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股东,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限制其做商业性广告。
其次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其中的“不可抗辩规则”,“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明确财产转让理赔”,“保险期内说得清”,“规范'格式条款'”,“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都是对保险公司的一大挑战。
不仅服务要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公司前线和后线员工的素质和知识能力都要提高,才能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
特别是“不可抗辩规则”,对目标客户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项的修订,对保险公司前线人员展业而言是有利的。
但要怎么样把新保险法的真实意思表达给目标客户又是对前线人员的一大考验。
其中当然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所组织的学习和帮助,但每个从业人员的自我消化才至关重要。
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强有力的挑战。
怎样在短时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内外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是摆在各家保险实体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不断的强调服务和诚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服务意识的提升的培训,始终贯彻“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标。
此项的修订让我不得不再一次强调服务质量的巨大力量,这不仅可以守住现有客户,还可以带来潜在客户。
说一个真实的例子。
有个客户到某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拿到现金,从而面露怒色,为他服务的业务人员见到后,立刻用自己的500元先垫给了客户。
新保险法实施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保 , 费 都 要 根据 当下 购 置 新 车 的价 格 f 车 辆购 置 保 含 税1 进行 确 定 。2 0 年 1 09 O月 1日起 正 式实 施 的新 保
险法 。 规定车损险定价方式应当是按车辆实际价值
( 车购 置 价 减 去折 旧金 额后 的价格 ) 定 或 协商 确 新 确
定。新保险法第 5 5条规定 : 投保人和保险人 约定保
赔 实 务 中 , 险公 司 的具 体 操 作 与法 律 规 定 尚 有 一 定 的距 离 , 保 因此 , 要 对 新 保 险法 实施 后 与机 动 车 辆保 需
险 相 关 的 法律 问题 作 一 深 入 探 讨 , 清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 出 相 应 的对 策 措 施 。 厘 提 【 键词 1 保 险 法 ; 动 车 辆 保 险 定价 ; 险 过 户 ; 三 者保 险 赔偿 请 求 权 关 新 机 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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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动 车辆 保 险定 价 方 式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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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及 车 辆 损 失 保 险 金 额 的 确 定 方 式 一 般 有 三 种 : 车 购 置 价 、 际 价 值 或 按 实 际 价 值 协 商 , 法 新 实 新 实 施 之 前 . 险 公 司普 遍 实 施 的都 是 “ 车 购 置 价 ” 保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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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对机动车辆保险 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 余 友 飞
我 国 新保 险 法 实施 至今 已有 近 两 年 时 间 , 新保 险 法 对 与 机 动 车 辆保 险 密切 相 关 的保 险定 价 方 式 、 险 保 过 户 、 险 人 的 说 明 义 务 、 三者 的保 险赔 偿 请 求 权 等 方 面 作 了 比较 详 细 的规 定 。 但 在 机 动 车 辆保 险 与 理 保 第
试论新保险法对保险行业的规范意义
改革 开放 以来 , 国经 济进 入 了一个 迅猛 发展 的时期 , 我 保险 三 、 一步 限制 保险 人的合 同解 除权 进 行业 也在这 场伟 大 的历 史变革 中 蓬勃 发展起 来 。 然而 , 国外保 与 第一 , 当投保 人 故意或 因重 大过 失未履 行如 实告 知义 务 , 足 险业 成熟的市场 和先 进的 经验相 比, 国的保 险业还 处在一 个起 以影 响保险 公司决 定是否 同意承保 或者 提高保 险 费率 的 , 险公 我 保 步阶 段 , 从而 导致 各项 规范 还不够 完 善 、 险合 同各方 的矛盾 还 保 比较 尖锐 , 新保 险法 的颁 布与 实施对 于解 决上述 问题 、 而 进一 步
合 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 、 险单或 者其他 保险凭证 上做 出足 以引起 保 足够 的提示 。 第 二, 料齐全 后 , 险公 司应 当及 时做 出核 定 , 形复 杂 材 保 情 第三 , 险人应 当对免 除其责任 的条款 的 内容 以书面 或者 口 保 的, 应当 在 3 O天 内做 出核定 , 并将 核定 结果 书面通 知对 方 。 基于 头形式 向投 保人做 出 明确说 明 。 从这 项规 定中 , 不难看 出新保 险 此项 规定 , 保险 公司应 当 白受 理 申请 后 的 3 O天 内做 出核 定, 无论 法对保险 人的要求 己经 提高 到了一 个空前 的程度 , 这与一 段时 期 给付 、 拒付 , 都应 当向受益 人发 出书面通 知 , 进一 步规范 了保 险 这 以来 , 险合 同各方 因责 任免 除事项 发生 的纠 纷较 多 , 保 被保 险人 公 司理赔处 理 的时效及理 赔结论 的通 知方式 , 为受益 人维 护 自身 方 的利 益难 以得 到全 面 的维护 不无相 关 。 权益 提供 了有 效的保 障 。 二 、 一步 规范 保险 公司 制定 的格式 条 款 进 第三 , 对属 于保险责 任 的, 保险 公司在赔 付协 议达成 后 l 天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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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 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影响
新法对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作了严格规定
从形式上为明确界定了可操作性的规则,并规定了未作明确说明的 法律后果,切实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充分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
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第一,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界限。 第二,统一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 第三,规定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 第四,设立“不可抗辩”规则,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
新保险法影响
09301039 郑喜洋 09303032 胡莹 09303002 王水连 09302019 李文婷
新保险法的修订
新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人大对保险法进行修订,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比旧法增加了一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 共利益 对保险人的行为更加严格要求 注意加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 明确规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的法定职责
分析 保险公司并未向小天的父母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有
违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小天不 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事实上,法院也支持了上述说法。
承保
现状
——仅了解客户投保单告知内容,没有也认为没有必要核实与探究客 户的告知是否属实问题 ——核保环节是相对简单 ——实际上助长了道德风险行为,特别是业务冲刺时期
影响
核保人员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加责任心, 要尽力使不如实告知的投保方在承保前能在核 保的种种风险选择方法中暴露出问题,从而最 大限度的使其能够被筛选出来,以与其相适合 的条件承保或谢绝承保,避免进入不可抗辩期 后,使公司理赔工作处于被动及不利地位。
理赔
现状
——理赔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不负责任 ——受益人被要求多次补充资料,时效拖延
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首先,规范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权利。 其次,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 再次,要求保险人必须说明拒赔理由。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影响
• 存在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交叉的现象。 • 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修改为诉讼时效。保险法把索赔时效修改为 诉讼时效比较科学,从总体上来说,也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影响
新保险法对保险人完善条款设计和说明的规定,配 合以相关的惩处办法,必然将对保险人的合同条款 设计、投保单设计以及代理人的说明行为习惯,起 到改良作用。
案例
2008年9月13日,小天的学校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 同,投保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为小天。2009年7月 3日,小天患慢性扁桃体炎花去医疗费7000元,要求保险公司案保 险合同的约定支付500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却认为小天四年前即 患有慢性扁桃体炎,属于投保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根据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拒绝赔付。小天的家人认为,患病是在投保之后新发病 症,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于是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 险公司支付小天保险赔偿经5000元。
法律条款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 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影响
作为对新保险法的遵循,保险公司应 当尽快设立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 务流程,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 程更新工作计划,对不合理、不合法 之处作出调整。
“书面同意”修改为“同意” •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 被保险人的利益。
小结
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增加了保险人 的义务,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 人利益的保护。
参考资料
[1].李利,许崇苗. 新《保险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J]. 保险 研究, 2009,(05) .
——有故意把责任免除及其他注意事项置于不起眼位置的行为 ——代理人谈理念、重回报、轻条款说明 ——误导问题严重
法律条款——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通知不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是变成了一种应然性的 规定。通知是否为必要,取决于保险标的的转让是否导致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影响
在责任构成主观要件上确为故意和重大过失
一是把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构成要件从故意和过失修改 为故意和重大过失。 二是对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三是关于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影响
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后, 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并且不以 通知保险人为条件。 • 有利于平衡各方关系,减少社会成本,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周全。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影响
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影响 是全面的,包括了展业、 承保、理赔等方面
理赔
承保
展业
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影响
展业 • 新法对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及免 责条款说明义务作了严格规定
承保 • “不可抗辩”条款对现行核保 制度的冲击
理赔 • 新法对保险理赔程序与时限要 求更加严格
展业
现实中存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