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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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20•【字号】务府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务府办发〔2014〕94号都濡镇人民政府、丰乐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0日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沙坝水电站自2003年开工建设以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任务全部完成。

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2014年移民工作要求和项目法人提出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申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沙坝水电站移民安置竣工自查验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一)验收依据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

2.《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

3.《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9号)。

4.《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档发〔2012〕4号)。

5.经审查批准的《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设计文件、规划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文件和县人民政府实施过程中的文件、纪要等材料。

6.贵州中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务川自治县库区、施工区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补偿投资实施协议》(合同编号:SB-YM-2007-01)、《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务川自治县库区移民安置补偿投资包干实施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B-YM-2007-02)、《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务川自治县库区2006年防洪渡讯移民紧急搬迁协议》。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是指具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受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对移民安置的进度和质量、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监督评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督评估业务,从事监督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应当对其监督评估成果负责。

第五条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监督评估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0年1月28日水规计[2010]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第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贵阳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中小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各级移民部门应当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分级第五条根据设计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实物指标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和移民工程设计变更三类。

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含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委托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提出。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基准,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资金等的变化幅度的不同,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两级。

第七条设计变更分级标准:(一)实物指标变化。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1.征收土地范围发生变化;2.新增滑坡处理范围;3.以乡镇为单位,人口、耕地、园地、房屋、主要专业项目实物量变化幅度大于3%;4.以乡镇为单位,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实物指标数量变化幅度大于5%。

(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编制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维稳部门审查。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没有通过审查的,不得对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审查。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和移民安置规划一并上报。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业项目的处理应根据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对需要迁复建的专业项目,应按照原标准、原等级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执行。对不需要恢复或难以恢复的专业项目,可进行货币合理补偿。需要进行防护的专业项目,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予以防护。移民集中安置点、集镇和专业项目迁复建必须进行地质勘查,设计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并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以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作为附件,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一同上报。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安置点应选择地质稳定、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标准的区域。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文、教、卫等公共设施应纳入规划,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应满足行业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要求。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二)项目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项目建设应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建设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移民安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并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项目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六条建设项目权属单位或受权管理单位为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和义务。

第七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其项目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县(市、区)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州、地)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同时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省属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其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建筑物等,遵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十二)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编制。必要时,在移民安置实施前,应当依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设计单位参与和配合(具体职责应在有关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成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贵州省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管理,明确验收责任,标准验收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到达阶段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包括导(截)流阶段验收和蓄水验收(含分期蓄水、下闸蓄水)。

移民安置工作全部完毕后,应进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在阶段验收之前,应按验收条件进行分类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均应在移民安置自验和移民安置初验通过的根底上进行。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设计文件、规划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文件;(三)工程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四)移民安置监视评估报告、移民资金财务审计报告、稽查报告等。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用地手续办理、农村移民安置、移民安置手续办理、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立、库底清理、环境保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库岸失稳处理、库区社会稳定情况、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省级移民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视。

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视。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九条大型及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其下闸蓄水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大型及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初验由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政策法规处2017年12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关系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适应新形势要求,20 06年国务重新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国务院再次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以下简称“条例”)。

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从条例的总则、移民安置前期管理、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移民后期扶持、监督和责任、常遇的名称解释六个方面进行解读,以利于大家更好地在工作执行移民条例。

一、总则1、立法目的: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建立公平、有序、合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秩序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2、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4、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方针: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5、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6、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

渝水投〔2010〕77号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子公司、项目部:
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办法规定抓好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为今后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通知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4月16日印
(共印3份)。

龙再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再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再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19)黔行终16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谭慧敏柏龙金【审理法官】罗谭慧敏柏龙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再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当事人】龙再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龙再德【当事人-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兰希飞、王龙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兰希飞、王龙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兰希飞、王龙【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龙再德【被告】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安置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安置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条规定,大兴水利枢纽工程应由省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本案中,涉案项目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已得到贵州省发改委批复同意,且涉案项目工程移民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得到了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批复同意。

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作为省政府职能部门,经省政府授权进行审批,其行为代表省级人民政府,本案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松桃县政府作出的《松桃县人民政府安置补偿决定书》具有合法依据。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

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办公厅2010.11)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办公厅2010.11)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移[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五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拨付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稽察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等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黔府办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年度计划,使用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

项目扶持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对象以移民村及移民户为基本单元。

第三条后期扶持项目应符合后期扶持政策导向和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扶持成效精准。

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持、改善基础条件、教育培训、贷款贴息、移民突出问题补助及其他方面。

第四条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工作机制。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本地区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拟定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审查、考核验收;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4.02•【文号】水移[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移[2014]11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有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任务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妥善安置移民,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水利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移民政策贯彻落实,关系到移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程顺利建设,关系到区域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移民政策法规,着力加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促进了水利工程移民安置有序推进,有力保障了水利工程顺利建设。

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对移民安置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薄弱,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过于简化、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导致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落实不到位、补偿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移民搬迁进度滞后,移民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和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占水利工程投资比重越来越高,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移民安置任务更加艰巨。

加强移民安置管理,切实提高移民安置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移民妥善安置,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水利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2012-08-06 11:36:12| 分类:建设征地移民|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一、法律(一)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5.31.通过。

2001.2.28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二)民法、商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通过,2003.3.1实施);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通过,2007.10.1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006年修订)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三)行政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通过并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8.29修订,2002.12.1施行);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12.29通过并实施);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办移民〔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移民〔2021〕101号水利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现将《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是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是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用责任单位。

第五条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加强推广培训,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应用软件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八条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

市、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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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5号)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利、电力行业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程序和各阶段设计深度应满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

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最终确定的方案相一致。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移民前期工作应履行的职责是:(一)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配合、组织,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八条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

调查成果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调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做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设计单位是实物调查的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对实物调查工作负总责。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参与配合并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应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确定的基础上进行。

建设征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输配水区。

(一)枢纽工程建设区。

包括枢纽工程建筑物及工程永久管理区、料场、渣场、施工企业、场内施工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区(如施工人员生活区、施工封闭管理区等)等区域。

枢纽工程建设区应根据工程总体布置、施工组织设计和最终用途确定工程临时用地和永久占地的范围。

(二)水库淹没区。

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

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

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

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四)输配水区。

是指为发挥工程效益而修建的主干渠道(含输水管道)、渡槽、泵站等工程项目的用地范围。

输配水区征地范围应根据其最终用途确定工程临时用地和永久占地的范围。

第十一条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设计单位应当对下列工作做好安排:(一)发布通告。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批准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建设征地通告;省人民政府发布建设征地通告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建设征地范围涉及的乡(镇)、村、组、企业、学校、街道等公共场所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禁止在枢纽工程区、水库淹没区、输配水区(灌区)新增建设项目、迁入人口和种植多年生植物等。

(二)测设界桩。

依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建设征地通告,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设计单位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确定的建设征地范围测设实物调查和建设征地界桩,并完善相关手续。

(三)调查准备。

包括编制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以及对调查人员进行移民政策和业务培训。

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查依据、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要求、组织分工、计划安排、经费保障和成果提交等。

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应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型和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其他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程序进行确认。

确认后的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是实物调查的指导性文件。

调查人员由设计单位技术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实物调查及成果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实物调查。

土地调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进行分类,调查时应实测不小于1:1000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图。

已承包到户的土地,设计单位应协助地方分解到户;未落实到户的土地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测设、量算和统计,并分别标识于图上。

其他调查(如人口、房屋、附属建筑、零星果木、坟墓、农副业设施及专业项目等),以户或项目为单位进行独立调查,并且必须达到有关规范的精度要求。

(二)成果认定和公示。

调查成果经调查人、被调查人、所有权人、群众代表签字认可后,地方政府应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调查人员应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再次公示,每次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所有权人应予以确认并逐级汇总签字盖章认可,直至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三)成果提交。

经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应填写一式四份,实物所有权人(或法定承包人)、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实物调查结束后,设计单位应编制实物调查报告。

实物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时间、调查依据、工作组织、工作程序、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成果、实物公示和确认、地方政府对实物指标的意见、建设征地影响分析,以及干支流回水计算成果、建设征地示意图、实物汇总成果等。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批准后,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成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第十八条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以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作为附件,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一同上报。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及工程主要特征。

(二)工程占地区、淹没区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编制依据、原则。

(四)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其中应明确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

(五)实物调查的依据、内容、方法、成果认定程序和成果。

(六)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七)移民安置任务和安置标准。

(八)在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基础上提出移民安置方案,包括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

(九)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采用的标准。

(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十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

(十二)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编制。

必要时,在移民安置实施前,应当依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设计单位参与和配合(具体职责应在有关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当认真调查分析拟安置移民地区的资源、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应当从实际出发,把移民安置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拓宽移民增收致富门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十三条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应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的安置原则。

对移民安置耕地容量紧张且有条件的库区,可试行征占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

安置点应选择地质稳定、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标准的区域。

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文、教、卫等公共设施应纳入规划,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应满足行业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专业项目的处理应根据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对需要迁复建的专业项目,应按照原标准、原等级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执行。

对不需要恢复或难以恢复的专业项目,可进行货币合理补偿。

需要进行防护的专业项目,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予以防护。

移民集中安置点、集镇和专业项目迁复建必须进行地质勘查,设计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并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建设征收耕地补偿遵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或不能满足生产安置规划投资,需要提高补偿标准的,应根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费用,采取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费方式处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其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建筑物等,遵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工程建设或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资金和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其投资概算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并满足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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