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甘环发〔2015〕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随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深入推进,一大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已经进入我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成为承接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市场发育不完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区域分布不合理,监测质量难以有效保证,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和加强监督,进一步激发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活力,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防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努力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二、转变管理方式,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一)开放环境监测服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我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必须要在我省建有实验室并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甘环发[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甘环发〔2013〕8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幸福美好新甘肃,充分发挥环境执法保障与服务作用,进一步创新执法思路,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升执法效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环境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厘清职责权限,严格责任落实(一)落实政府部门分工负责制。
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环境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履职履责,采取宏观调控、严格审批、强化监管、取缔淘汰、科技推广等措施,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减轻环境执法压力,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落实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
按照“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明确职责权限。
省级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依法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市(州)、县(区)级环境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实施全面监管;排污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不断提升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水平,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三)落实环境执法岗位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岗位责任人依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是环境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环境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是环境执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甘环监察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甘环监察发〔2012〕3号)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加强全省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保障饮水安全。
根据环保部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厅决定于2012年3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
各市州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全面排查,落实整改各市州要按照《甘肃省湖库型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
全面查清辖区内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现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
根据环保部的要求,我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对排查工作不彻底,整改工作不到位,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地区将实行挂牌督办。
三、注重时效,保证质量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各阶段的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总结,保证上报信息内容的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请各地将联络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我厅。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局胡海鹏联系电话:************136****1126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1. 甘肃省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 甘肃省湖库型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1甘肃省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董光国甘肃省环保厅副厅长成员:张波甘肃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处处长贾雪旗甘肃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张军甘肃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张文荣甘肃省环保厅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处长宋伟宏甘肃省环境监察局局长李佐康甘肃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办”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意见,贯彻对接新《环保法》《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十三五”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持续优化精简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和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甘肃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12月11日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办”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意见,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严格、科学、便民、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建设单位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在省政府政务大厅或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附公众参与本);环评文件公示本1份(附公示说明)及环评文件电子版(光盘1份);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应有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应有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环办发〔2019〕1号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环办发〔2019〕1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8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月2日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应急值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重大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应急值班室是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受理各种电话通知和文件的场所。
第三条应急值班分为日常值班和法定节假日值班。
日常值班指周一至周日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值班,日常值班和法定节假日值班均实行24小时值班。
其中,白班为8:30至18:30,夜班为18:30至次日8:30,早8:30、晚18:30为交接班时间。
第四条应急值班人员范围为厅机关各处室及驻楼有关单位全体在岗人员。
法定节假日、汛期、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及敏感时期需厅领导带班的另行通知。
第二章值班职责第五条应急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接受传达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指示,根据厅领导批示办理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有关重要信息;接收、处理各市、州环保部门和厅直属单位通过电话、传真等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的紧急、重要事宜;并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厅领导汇报;答复电话查询;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召开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会议的通知-甘环明电[2010]2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召开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会议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召开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会议的通知
(甘环明电[2010]2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证“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顺利完成同时,运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改进“十二五”环境统计工作,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各项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精神,省环保厅决定于2010年2月26日在兰州市召开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动员及安排部署;
2、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方案及技术规定、数据处理软件培训。
二、参加会议人员
为保证我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局长、分管局长和环境统计或普查工作具体负责人参加会议,并且通知辖区内各县区环保局分管局长和环境统计或普查工作具体负责人一并参加会议。
三、会议时间、地点与联系人
报到时间:2010年2月25日下午
会议时间:2010年2月26日
会议地点:兰州八一宾馆
*******139****2997
王鹏139****2666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结束——。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甘环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9月30日附件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开展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普查对象是甘肃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有力实施,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辛勤工作,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现已完成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全省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全省普查对象数量33561个(不含移动源)。
包括工业源957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4220个,生活源19283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82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02个。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生态修复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生态修复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生态修复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张掖市林业局、武威市林业局、金昌市林业局,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局:根据2018年11月9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召开的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推进会议安排和生态修复保护整改组的职能要求,近期决定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中的违规设施拆除、垃圾清运及生态修复等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要求对照2018年9月17日-27日组织的全省林业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回头看”督查出的问题,通过现地随机抽查,精准掌握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中的违规设施拆除、垃圾清运及生态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指导各相关责任单位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加快整改工作进度,确保按省委省政府要求的时间节点,全面、彻底、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二、督查内容及方式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中办、国办通报的211个项目的违规设施拆除、垃圾清运及生态修复等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督查采取随机抽查、实地暗访、查看核实有关方案、查阅有关整改档案资料,开展座谈讨论等方式。
三、时间安排专项督查工作从2018年11月27日开始,利用1周左右的时间深入现地核查,12月5日前完成督查报告和统计数据汇总,并向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上报督查情况。
四、人员分组此次督查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共分3个督查组进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甘环监察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甘环监察发〔2012〕15号)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近年来,随着全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增加,环境监管的任务日趋繁重,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时有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甘环发〔2010〕139号)和《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甘环发〔2012〕74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我厅决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一)全面检查阶段:5月17日-7月31日(二)抽查督查阶段:8月1日-8月10日二、重点检查项目(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它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码头等建设项目。
三、检查内容(一)项目审批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及批复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环保措施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是否相符,主体工程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环保相关的隐蔽工程等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精神,环境保护部负责牵头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为有序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我部成立了以周生贤部长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近日,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了我部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我部将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拟于2011年9月开展本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4个省(区),请以上14省(区)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环境保护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吕春生汪涛电话:(010)66556243、66556244(传真)附件: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为推动各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主题主线新要求,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部署,将环境保护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努力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各地环境质量改善,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项目,是指申请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中项目、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确定的项目、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农村环境综合(连片)整治项目、环保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经济政策研究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项目、重大环保专项技术应用研发项目、环境治理示范项目、信息网络项目、监察项目、监测项目和考核体系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补助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污染减排、集中排污费、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四条环保项目申报,要围绕全省当年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遵循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全省年度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由省环保厅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年度环境保护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
规划财务处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甘环执法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统筹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实施《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职责,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实施时要严格对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综合判断,不得随意放宽或变更适用条件。
各地已按规定流程审批备案并正式公布的本地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可继续实施。
各地也可在不违背《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出台本地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得擅自降低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及《清单》适用条件标准。
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前确定违法行为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程序审批后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见附件2),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当事人按要求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经核查,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适用《清单》,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后确定违法行为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可以通过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过程,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好有关案卷资料的整理归档,确保有据可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甘环监测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2〕11号)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为了解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现状,掌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措施,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2〕921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以下简称“企业自行监测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检查是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履行自行监测职责,理顺企业自行监测与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工作关系的基础性工作。
为保证检查成效,省厅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本区的检查工作。
二、加强培训为保证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我厅决定于9月27日下午在西北宾馆举办培训班,请各市州环保局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局长1名和监测站负责自行监测检查的技术人员(要求具备操作OFFICE软件的能力)1名参加,参会人员需培训前在邮箱****************(密码zice123456)内下载软件和课件,参会时自带笔记本电脑。
各市、州环保部门在积极派员参加培训的同时,负责对辖区内被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精心组织各地应按照《甘肃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做到任务、责任到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提交检查成果。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甘环发〔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以下简称《目录》)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及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认清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建立实施《清单》为重要抓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要求,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明确执法事项,加强动态管理《清单》以《目录》为基本依据,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对部分同类执法事项进行了合并。
各地可根据地方立法和责任划分情况,结合实际对执法事项进行进一步梳理完善,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方案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审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要做好《清单》与权责清单的衔接,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整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甘政办发[2009]209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9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2.将环境保护部下放的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三)加强的职责。
1.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环境影响评价。
2.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管。
3.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
4.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
5.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
6.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依法实施。
排污许可制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实施。
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二)坚持公平公正。
以固定污染源为管理单元,以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
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同类污染源使用同一排污许可技术方法和统一管理要求,同时适用于企业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
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坚持精简高效。
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 第四章系统组成........................................................................................................................ 第五章运行及安全管理 .......................................................................................................... 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第七章数据管理........................................................................................................................ 第八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 第九章附则................................................................................................................................. 甘肃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细则 .......................................................................... 甘肃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气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保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确保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信力,发挥各自动监测系统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甘环监察发[2014]8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正文:----------------------------------------------------------------------------------------------------------------------------------------------------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甘环监察发〔2014〕8号)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排污企业和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环办发〔2014〕35号)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将《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市(州)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有关要求,扎实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14年4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情况)和环境保护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以纸件及电子件的形式报送我厅。
联系人:甘肃省环境监察局顾娜联系电话:************(兼传真)电子邮件:***************.cn附件:1.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2.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巡查工作组成员及分组名单3.环境保护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3月3日附件1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环发〔2014〕35号)要求,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保障全国“两会”期间我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重点,全面检查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信访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甘环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环发〔2013〕78号)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测工作,大力推进环境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环境技术服务,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理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于2013年4月1日经厅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4月12日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环境监测工作,大力推进环境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环境技术服务,理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甘肃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环评发[2015]1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5.07.17【实施日期】2015.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甘环评发[2015]12号)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环保规定,不断规范、强化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现将《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7月17日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甘肃省“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和《环保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并对重大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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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环监测发[2013]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甘环监测发〔2013〕2号)
各市、州环保局:
为切实提升全省环境监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准化水平,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专项检查实施方案(2012-2013年)>的通知》(环办〔2012〕106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空气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监测质量专项检查,请各地按照省厅制定的《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实施方案(2012-2013年)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2〕14号)要求,认真组织好2013年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
倪平省环保厅总工程师
成员:
韦春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处长
连兵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宋伟宏省环境监察局局长
(二)技术组
污染源自动监测检查组组长:王鑫省环境监察局副局长
环境监测检查组组长:牛武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自动监管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