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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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06-3-27 15:07:52新闻来源:中共石嘴山市委组织部
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全面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选人用人工作质量,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准确把握当前选人用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选准人、用好人,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由石嘴山市委组织部牵头,贺兰、永宁、西吉、隆德、青铜峡等县市党委组织部参加,共同承担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问题的研究。为圆满完成课题调研任务,我们成立了由石嘴山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成员单位课题小组负责人为成员的课题组,并选调了部分干部专门从事课题调研工作。作为课题研究牵头单位,石嘴山市委组织部制定了课题调研工作实施方案及调研提纲,结合课题研究主要内容设计了调查问卷,及时分发各成员单位,由各成员单位分头开展调研活动。在调研工作中,平罗、惠农、陶乐三县及大武口、石嘴山两区党委组织部也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在调研的方式方法上,课题组主要采取问卷调查、集体座谈的方法进行,在此基础上,搜集相关资料,充分借鉴外地在探索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方面的经验。这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2000 份,回收1961份,有效回收率98%,范围涉及全区四市10个县(市、区)的76个部门单位。为保证这次问卷调查中数据统计处理结果的客观准确性,我们专门编制了计算机统计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微机处理,从年龄、文化程度、职务级别、政治面貌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综合比较分析。参与问卷调查的地厅级干部占1.07%,处级干部占8.44%,科级干部占38.84%,一般干部职工占52.11%。先后召开座谈会15 场次,共有425名干部职工参加了座谈。问卷调查、座谈会总计调查人数达2386人次。通过调研,比较全面客观地分析了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总体情况,认真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初步的对策和建议。
一、当前选人用人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级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能较好地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选拔任用干部,研究制定了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度、干部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考察工作责任制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些地方还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票决制等做法,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得到逐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使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状况是好的。但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及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情况下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还不够严格,程序还不够完善,在推荐
提名、确定考察对象、研究决定任用方面有时还存在随意性。二是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界定。三是责任追究的机制不完善,责权不统一,责任追究的主客体和方式不明确,一旦出现失察失误,责任追究难以落到实处。四是与责任追究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
造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和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一是不能全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选人用人方面发扬民主不够,存在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如有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左右民意,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干部群众,要求推荐某人或不推荐某人;有的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而向组织推荐干部;有的未经民主推荐,由组织自上而下研究确定或未按规定程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等等。二是对干部工作中落实群众“四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时工作的透明度还不够高,不能很好地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个别人受感情、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在干部选任过程中,搞亲亲疏疏、拉拉扯扯。个别干部为达到个人升迁的目的,拉关系、走后门,跑官要官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干部考核考察的方法还不够科学,时间不够充分,工作不够全面深入细致,有时不能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没有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参与考核考察谈话的人员认识不到位,对考核考察工作缺乏信任,往往认为考察对象是“领导早就定了的,考察只是走形式”,不能如实提供干部的有关情况,造成在实际工作中有时还存在考核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问题。四是由于目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形成,责任主体和客体还没有明确界定,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班子“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责任、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界定比较模糊,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以“集体讨论决定”为由开脱,从而导致难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性监督检查相对滞后,还没有形成监督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对策和建议
为了预防和减少失察失误现象的发生,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总的看,操作性不够强,实施难度较大。在问卷和座谈调查中,有88.86%的被调查者认为,制度不健全、权责不明确、措施不得力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只有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积极探索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及相关的配套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现象的发生。
1、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规范干部工作程序。
不折不扣地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程序和方法选拔任用干部,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按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把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实,形成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
2、建立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尽快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办法。
解决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现象的发生,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