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跨境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一体化,服务贸易在各国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跨境服务贸易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形式,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跨境服务贸易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跨境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以下是对该管理制度的详细阐述。
一、制度概述跨境服务贸易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和管理跨境服务贸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
该制度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 规范跨境服务贸易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2.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防止服务贸易对国家经济产生不利影响;3. 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4. 推动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二、制度内容1. 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监管措施。
此外,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还出台了《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为跨境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2. 管理体制我国实行分级管理的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体制。
商务部作为全国服务贸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服务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政策,指导全国服务贸易工作。
地方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贸易管理工作。
3. 监管措施(1)市场准入:我国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开放的服务领域外,其他服务领域均对外开放。
(2)业务审批:对部分跨境服务贸易项目,如跨境金融服务、跨境电信服务等,实行业务审批制度。
企业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业务审批手续。
(3)税收政策:对跨境服务贸易,我国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即出口服务免征增值税。
同时,对跨境服务贸易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外汇管理:我国对跨境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企业需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收支备案登记手续。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
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
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
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二)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情况说明的;(三)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被核查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是指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境内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含增城、从化)网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业务审查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秉承“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六条我行审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交易单证要求:(一)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1、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2、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发票(支付通知)或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3、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二)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电子邮件、电子影印件、电子合同等的电子形式。
(三)客户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须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四)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可要求客户提供中文译本辅助审查。
第七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相应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概述服务贸易是一种双向的国际贸易形式,包括通讯、运输、金融、保险、咨询、建筑、教育、医疗等各种服务领域。
服务贸易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服务贸易的过程中,跨境资金流动、汇率波动等因素也将带来外汇风险,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因此,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目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资金合规、稳定和安全。
在跨境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国际结算和支付需要进行外汇兑换,同时,跨境货款也需要外汇管理专业人员进行监管和管理。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和政府实现资金流动的有效监管和管理。
3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范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范围包括资金跨境流入、跨境支付、资金结算、外汇兑换、外汇交易等关键环节。
在服务贸易的过程中,需要关注资金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合规性包括企业合规以及汇率波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包括各种跨境支付规则的合法性,还包括企业财务报告等合法性。
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重要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非常重要,一方面,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资金跨境流动和货款结算等关键环节。
另一方面,外汇波动会给服务贸易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可以有效维护跨境货款顺利结算,保证跨境支付规则合法合规,实现国际贸易的良性发展。
5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措施为了实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主要措施,包括加强外汇管控,规范服务贸易交易,加强财务报告审核等。
加强外汇管控,防范资金跨境流动违规情况和恶意交易,规范服务贸易交易,防范服务贸易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加强财务报告审核,规范企业的财务报告,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抓住新发展阶段的重点领域。
具体而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是服务贸易的重要保障,需要加强各种政策措施的配合和实施,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和环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汇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1月26日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国外汇市场,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维护外汇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外汇市场是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依法设立的境内有组织交易平台进行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外汇市场交易的机构,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等市场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外汇市场开展的交易,以及市场参与者依托外汇市场与客户发生的交易。
本指引所称客户是指市场参与者提供外汇交易和交易后相关服务的对象机构、与市场参与者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的企业等机构。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内容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内容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渐增加。
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贸易,服务贸易涉及的外汇管理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要求。
本文将就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内容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这一领域的理解。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1. 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的区分: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规定,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是外汇管理的两大类别。
资本项目主要涉及资本性流动和非居民的资本投资,而经常项目则主要涉及居民的贸易、服务和收支等。
服务贸易属于经常项目的一部分,因此在外汇管理中要进行明确的划分和管理。
2. 外汇收支的结算和核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需要对外汇的收支进行结算和核销。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双方的协议和合同,进行相应的外汇支付和收款。
而核销则是指根据实际的交易情况,对已经结算的外汇进行确认和处理。
这一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确保外汇的合法合规性。
3. 外汇汇率的管理:外汇汇率是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跨境服务贸易中,不同国家的货币之间存在着汇率差异,这会对贸易的结算和核销产生影响。
因此,外汇汇率的管理要求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调控,以保持汇率的稳定和合理性。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具体内容1. 外汇市场的监管: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外汇市场的监管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各国的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测和调控,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同时,要加强对外汇交易主体的监管,防范外汇市场的风险和不良行为。
2. 资本项目的管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资本项目的管理是一项重要任务。
对于服务贸易中的资本性流动和非居民的资本投资,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对资本流动的监测和预警,防范资本流动对经济的不稳定和风险。
3. 外汇结算和核销的管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外汇结算和核销的管理是一项基本任务。
要建立完善的外汇结算和核销制度,明确相关的流程和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外汇结算和核销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外汇的合法合规性。
汇发[2012]38号-附件1-5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问题一、新规执行前后,服务贸易项下行政审批业务如何办理?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不再审批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因此,对于2013年8月31日前外汇局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各地外汇局原则上应在9月1日前办理完毕。
问题二、新规执行前后,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如何执行?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实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9月1日前已取得税务证明但尚未对外付汇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仍可凭该证明办理付汇。
问题三、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明材料。
问题四、在新规定中,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审核单证如何办理?答: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最新银行外汇业务应知应会题库(答案版)
银行外汇业务应知应会题库一、选择1.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帐户内将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C 美元(含)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而无须提供真实性凭证。
A.5000B.10000C.50000D.无金额限制2.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为等值 C 美元。
A.1万B.2万C. 5万D.50003.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A 美元(含)以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A. 1万B. 2万 C .5万 D. 50004.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D 美元(含)以下,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A.1万B.2万C.5万D.50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境内机构,不包括 C :A.机关和事业单位B.社会团体C.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D.部队6. B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则认为具备分拆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特征。
A.3B.5C. 7D.107.国家对 A 的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A.经常项目B、资本项目C、以上都对8.经常项目是指 A 。
A.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B.货物、服务、投资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C.货物、服务、外债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9.“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 D 。
A.1年B.2年C.5年D.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1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B 美元(不含)以上相关外汇资金,除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A.1万B.5万C.10万D.15万11.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 C 的原则。
A.外汇指定银行申报B.个人申报C.交易主体申报12.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服务贸易业务指南
服务贸易业务指南项目名称1.服务、收惵及经常斧惕项下收结汇2.服务贸惦、收惵及经常斧惕项下售付汇办理地点:外汇愇行办理时间:一、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项下收结汇(一)服务项下收结汇【基本概念及管理框架】服务贸惦是敗国际收敆统计敯服务项下11 项内容,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斝安断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斥有权利使用与特恀、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惄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惦行为。
愇行办理服务贸惦惄务时,愓对境内机构提供的服务贸惦项下的有效商惄单据和凭敃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即可办理相关惄务手恋。
【惄务背景】境内机构将其通过运输、旅游、通信、建斝安断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斥有权利使用与特恀、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惄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惦服务行为所得款汇回境内,可惣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惄务流程】1.境内机构发生服务贸易项下交易行为2.银行开展真实性审核3. 审核通过入客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5.留存相关资料备查4.配合客户办理相关涉外收入申报【办理材料】 1.服务贸惦项下愇行收到企惄的入账惣及结汇的申请愓按规定审核企惄提供的相愓单敃。
愇行愓首先考虑申请企惄的斖愗惄务经愗范围,此笔款项是否为企惄斖愗惄务性敩下的回款;若企惄不办理此类性敩服务贸惦款项,愇行不得为该企惄办理相关入账惣及结汇惄务;若回款在企惄经愗范围内,愇行总审核企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惊敡性;如发现各项材料敍间不能互相愎敃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惄办理相关入账惣及结汇惄务;服务贸惦外汇收敆涉及的交惦单敃愓符合国家法律和通行商惄惯例的悹求,斖悹包括:(1)包含交惦标的、斖体等悹素的合同(协惸);(2)发票(敆付通敉)或列明交惦标的、斖体、金额等悹素的结算清单(敆付清单);(3)其他能敃明交惦真实合法的交惦单敃。
2.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惦外汇收敆惄务,愇行每次愓在审查后的交惦单敃上斟明金额、日期,加盖惄务愎章。
服务贸易和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
提交税务证明要注意的问题
税务证明表中支付金额为含税金额,对外支
付时,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本次支付金额减 去已缴纳税款金额; 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各种税务凭证在 2009年1月1日后付汇时,必须重新开具《税 务证明》; 税务证明上国税和地税的章必须都盖;
汇发[2002]29号要点
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境内机构
支付人 收汇人 支付金额 审核凭证
对外支付 服务贸易 提交单证 的要求(需 与汇发 [2006]19号 文协调)
境内机构 境外机构
等值3万美元以下 合同或发票 (含)
境外机构
境外机构 境外个人 境外个人
等值3万美元以上 合 同 或 发 票 、 税 务证明 至5万美元 (含) 等值5万美元以上 所 有 单 证 包 括 税 务证明
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不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64号第四
条)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出口项下国际空运、陆运运费的对外支付,仍 不提交税务证明,按照汇综法[2006]73号文 办理 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 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包括参加境外考试、研修 等)、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境外 境外
境 外 个 人
境外 单笔等值3万 美元以上
按个人办法办 理,提交税票
按照个人办法办理
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不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64号第四条)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
各项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 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 赔偿款。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是指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境内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含增城、从化)网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业务审查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秉承“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六条我行审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交易单证要求:(一)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1、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2、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发票(支付通知)或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3、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二)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电子邮件、电子影印件、电子合同等的电子形式。
(三)客户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须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四)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可要求客户提供中文译本辅助审查。
第七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相应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正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条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办理申报。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审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填写的申报凭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一章外汇收支审查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将《指引》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到自身业务操作规程中,规范具体业务操作。
第六条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外汇政策管理员题库
外汇政策管理员题库每个企业可开立()接受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单选题] *1个(正确答案)2个3个多个《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后,应在开户后()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单选题] *510(正确答案)1520《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单选题] *5年(正确答案)10年15年20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美元(不含)以上相关外汇资金,除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单选题] *1万5万(正确答案)10万15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汇发【2012】38号)规定,一份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表》,不可以(): [单选题] *在多家金融机构使用(正确答案)分次使用签注多笔付汇信息签注多笔收汇信息关于申报单的保存,境内银行应将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者申报主体填写或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保存至少多久? [单选题] *12个月24个月(正确答案)5年永久保存关于重点监管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重点监管企业不得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但不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但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正确答案)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开展所有跨境人民币业务,没有特殊限制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应查询企业()。
[单选题] *企业账户信息企业主征信企业征信名录状态(正确答案)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资金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中方股东为境内机构的,中方股东应开立()。
服务贸易和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
国际运输售汇付项目:包括海运、空运、陆 运;
国际赔偿售付汇项目:不包括国际贸易项下; 境外举办展览和境参展售付汇项目: 境外业主人民币租金兑付项目:
汇发[2003]35号的要点
外汇局及银行的审核权限:等值10万美元以上由外汇局审核; 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由银行审核;
等值5万美元以上
合同或发票、税 务证明
所有单证包括税 务证明
等值5千美元以下 合同或发票
等值5千美元以上 法规规定单证不
至3万美元
包括税务证
(规 规 定 单 证 包
括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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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支付 人
境 内 个 人
境 外 个 人
收款 人
境外 境外
境外 境外
境外
支付金额
购汇审核
单笔等值3万美 身份证 元以下 (含)
单笔等值3万 身份证 美元以上至5 万美元
单笔等值5万 按个人办法办
美元以上
理
单笔等值3万 美元以下的 (含
按个人办法办 理,提交税票
单笔等值3万 美元以上
按个人办法办 理,提交税票
身份证
支付审核
因私用汇的凭身份证办理,其他用汇的按 个人办法办理,并提交税务证明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 知》(汇发[2008]64号)
《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2]29号)
《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汇发[2003]35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1.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如何审核单证?答: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相关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14号文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2.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答:可以。
根据14号文第五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划出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3.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如何理解?答: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
对于境内机构发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非关联关系境内外机构间代垫分摊业务,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可由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或个案审批处理。
4.14号文适用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吗?答: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跨境人民币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5.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含电子备案信息)或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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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相关外汇收支信息,报告异常、可疑线索。
第八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九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第十条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有权对第二条至第十条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监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查实外汇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下列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一)境内个人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境内机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三)金融机构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四)因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十三条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管理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指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指引自2013 年9 月1日起施行。
之前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