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播中公民权利_right_与权力_power_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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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中公民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的冲突

■ 张 恒

【内容摘要】 大众传播媒介的言论自由权是源自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委托权。大众传播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利益主体,在多元的利益诉求下的冲突实质是公民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关键词】 大众传播;言论自由;媒介权力;公民权利;冲突

有一个概念指导着我们大众传播业从业者的业务实践。这个概念是《宪法》赋予了大众传播媒介言论自由的权力。但是随着法治观念的进步,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我们越来越发现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与大众传播言论自由的基本理念相冲突。

一、媒介言论自由权力的来源

大众传播媒介有言论自由的权力这个命题,世界几个主要国家的《宪法》都没有如此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第十一条规定:“思想和观念的传播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享有言论、写作、出版的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言论自由也有类似的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二十九条规定:“每个人都应享有言论和思想的自由……”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自由表达和传播自己观点,从通常可接近的信息来源自由获知的权利,保障出版自由和通过广播、影视进行新闻报道的自由。禁止审查。”

《日本国宪法》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所有其他表达的自由。不得设立审查制度,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我们再参考一下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以及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与思想的自由。”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以上各个国家《宪法》中对于言论、出版自由的表述中,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只是赋予公民的,并没有赋予大众传播媒介,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仅仅是公民而不是大众传播媒介的B irthright(与生俱来)的权力。

那么大众传播媒介的言论自由的权力从何而来呢?

二、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公众的契约

社会公众需要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社会各方面动态,了解政府的活动,反映自己的政治愿望、意见和要求等,以期达到议政、参政的民主目的。因此,在争取言论与新闻出版自由权利这一政治目标上,新闻界与社会公众的要求不谋而合。这种政治目标的一致性,就在新闻媒介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契约关系。

大众传播媒介的言论自由权力法理上是公民把自己的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委托给大众传播媒介的,大众传播媒介的言论自由权是源自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委托权。

大众传播媒介是一个社会交流的平台,社会各个层面的意见和信息通过不同的渠道汇集到媒介这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充分的交流,再经过大众传播媒介从业人员的梳理,发布给社会公众。社会公众通过媒介这个平台,收集、评价、公布意见和信息,以完成人们之间分享意见和信息的需要(谋求信息、劝说、指导、娱乐;研究他们怎样相互影响、受影响;告之他人和被他人告之;教别人和受别人教;娱乐他人和享受娱乐。①),来实现自己的《宪法》权利。

与之相应的大众传播的过程就是社会公众需要的意见和信息在大众传播媒介这个平台上流动的过程。这个流动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11意见和信息的采集阶段,21意见和信息的编辑加工阶段,31意见和信息的公布阶段。

大众传播过程的第一个阶段进行的工作———意见和信息的采集,它是大众传播媒介帮助公民实现言论自由权利的前提。在这个阶段,社会任何个人和机构在法治的前提下不得为公民意见和信息的采集设置障碍,这也就是信息公开的概念。只有公民意见和社会信息采集得全面、客观、正确,才能帮助公民正确辨别和准确判断公共事物,有效、正确地行使社会权力。

大众传播过程的第二个阶段所进行的工作———意见和信息的编辑加工,它是大众传播媒介帮助公民实现言论自由权利的主观能动阶段。在这个阶段,大众传播媒介机构和大众传播从业人员,上指导公民意见和社会信息的采集,下控制公民意见和社会信息的发布,尤其是对于发布什么、如何发布、何时发布、发布多少、如何评价,进行大众传播的议程控制。

大众传播过程的第三个阶段所进行的工作———意见和信息的公布,它是大众传播媒介帮助公民实现言论自由权

 新闻学与传播学 张 恒:大众传播中公民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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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传播双月刊2007年第3期(总第146期)

利的实现阶段。只有充分公布采集和编辑加工的公民意见和社会信息才能帮助公民实现言论自由权利全部含义。

因此,社会公众与大众传播的政治契约的主要内容是:在社会公众与大众传播媒介的政治契约中社会公众(人民)把自己部分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力委托给大众传播媒介,希望大众传播媒介能够帮助自己实现了解社会各方面动态,了解政府的活动,反映自己的政治愿望、意见和要求等,以期达到更好地议政、参政的民主目的。大众传播媒介因此也获得了《宪法》权利。

三、公民权利(right)与权力(po wer)的冲突

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这种政治性契约关系是无形的,所以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公众的政治权益实际上并不平等,社会公众在实际上并不拥有确实可行的有效手段控制大众传播媒介利用社会公众的《宪法》权力而谋求其他利益。

大众传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社会公众需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实现的表达自由(知情权)是要通过媒介机构和媒介从业人员的采集、编辑加工、发布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利益主体:作为大众传播相对方的社会公众,作为大众传播接受者的社会公众,大众传播媒介机构,大众传播媒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等等。在复杂的大众传播的过程中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

作为大众传播相对方的社会公众的主要利益诉求是名誉权、隐私权等所有公民应该拥有和被尊重的《宪法》权利受到尊重;作为大众传播接受者的社会公众的主要利益诉求是言论自由权利和知情权;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机构有完成公民的委托,履行社会公众和大众传播媒介机构的政治契约,实现公民言论自由的义务,它还有为了自身发展谋求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对媒介机构忠诚的义务,有对大众传播职业忠诚的义务,同时也有谋求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

社会的利益是多元的,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下,在这个复杂的大众传播过程中,《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很容易发生偏差。表达自由会与传统的观念、行政特权或者政府的保密权发生冲突。在追求公正与正义的崇高理想中,新闻理论要求赋予大众传播媒介更大的权力,而宪法、法律并没有给予它所希望的权力,因此,强大的大众传播媒介经常与干预司法公正联系在一起。不可否认,媒介利益、媒介从业人员的利益经常与法人、公民的个体权利相冲突,而导致大众传播媒介经常陷入尴尬的诽谤、隐私侵权等纠纷中。

在多元的利益诉求下,这种表现为公民表达自由、重要的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发生冲突的实质是两种公民《宪法》权利的冲突。但是,正如我们不能说明吃饭和穿衣哪一方面更为重要一样,我们也无法说明名誉权、隐私权与言论表达、新闻出版自由的权利哪一方面更为重要。对于一个饥肠辘辘的人来说,也许第一需要是得到食物,而对于在寒风中瑟瑟发抖的人来说,也许应当先给予他衣物。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利益在同一场合不期相遇而产生冲突时,就要研究应该对哪一个进行重点保护,对哪一个予以倾斜,由哪一个做出让步或者是否二者都做出相同或不同程度的让步。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经过长期的磨合、调整,形成了一种两者都能够接受的界限,两者之间的冲突可以被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实现冲突最小化,而使公民的两种权利得到最大化。但是目前在我国,两种权利都急于寻找自己的发展空间。在这个过程中,就难免出现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不仅无法将冲突最小化,反而使冲突变得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媒介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有迎合公众、寻找卖点的倾向,而社会上各种光怪陆离的事情无疑是媒介难得的卖点,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冲突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减少社会公众与大众传播媒介的政治契约中的这种意见表达的不平等关系,必须对表达实施限制。但是,如何实施限制?表达与限制的临界点在哪里?都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

不幸的是,目前大众传播业有一个错误的观点,在冲突面前,媒介从业者总是认为没有新闻法,总说一句话:“没有法律规定。”一方面,这不是全部的事实。因为有一些调整大众传播媒介关系的法律散落在其他法律部门,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梳理工作;另一方面,这又是部分的事实。这种公民《宪法》权利的冲突的界线确实模糊不清。于是从业人员经常选择两种错误的做法:

11在冲突面前,大众传播媒介更愿意同冲突的相对方私了。私了的原因应该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体现,不愿意直面而更愿意调和冲突。因为私了,我们缺少了坦荡地面对,在法律面前,只有坦荡地面对,在一次一次正式的冲突和对抗中才能追寻真理和正义,非正式的讨价还价只能让冲突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我们总是羡慕说美国的宪法是一部“活的”宪法,但是我们同样也要看到美国宪法是在不断的冲突和斗争中完善成长的。在美国宪法最宗旨性的条款中有这样的文字:“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促进公共福利。”正是根据这些文字,为了争取建立更完善的联邦而产生了废奴运动,为了争取树立正义而消灭了种族歧视,为了促进公共福利罗斯福采用了新政而开始政府管制经济。

21干脆就以“法律没有规定”为托辞,以实现公民的表达自由为尚方宝剑,任意按照自己的价值标准和利益诉求去行为,让冲突的界限更加不清晰,冲突更加激烈,公民的两种《宪法》权利更难实现。

这就要求媒介正确的敢于坚持,错误的要勇于承担,在一次次正式的冲突和对抗中用法治精神来磨合、调整、清晰这个公民权利冲突的界限,实现公民权利冲突的最小化,利益的最大化。

注释:

① [美]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

(作者系北京电视台总编室主任、主任编辑)

【责任编辑:赵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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