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工厂检查要求
工厂消防检查制度规定范文
工厂消防检查制度规定范文一、目的和依据本工厂消防检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厂及其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促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工厂的所有员工、访客、承包商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安全工作是首要任务,消防安全工作要置于工作首位,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2. 预防为主:重视预防工作,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3.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全面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 管理有序:制定明确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确保消防工作有序开展。
5. 全员参与:消防安全是全体员工的责任,要落实到每个员工,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四、责任划分1. 工厂负责人:负责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的投资、维修及日常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厂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检查计划,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指导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消防隐患的整改。
4. 全体员工:要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使用消防设施设备,积极参加消防演练和培训。
五、消防设施设备1. 灭火器:根据工厂的实际情况,配置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要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3. 灭火系统:工厂设有其他灭火系统的,如CO2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要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系统可靠性。
4. 应急疏散通道和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出口标识齐全,定期检查并消除障碍物。
5. 排烟系统:保持排烟系统正常运行,定期清洗和检查排风管道。
六、消防安全管理1. 消防设施设备台账:建立消防设施设备的台账,记录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查和保养记录,并定期进行更新。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第九条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第十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四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第十一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第十二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第十三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第十四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第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第十六条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第十八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十九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第二十七条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按职责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使用依法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消防产品目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第四十一条消防产品进出口检验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消防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范本一、检查目的本制度旨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检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办公场所、生产车间、仓库、宿舍等区域,包括固定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
三、检查内容1. 确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情况:检查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栓、消防水池等设施和器材,确认数量、型号、有效期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 火灾报警系统和应急疏散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查火灾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完好无损。
3. 火灾隐患排查:检查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规范、用电设备、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灯具、插座状况等问题,及时发现并整改。
4. 应急疏散通道和出口检查:检查应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疏散出口是否明确标示、无堆放障碍物等情况。
5. 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培训:检查员工是否参加相关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具备基本的火灾应急知识和技能。
6. 消防演习和逃生演练:检查公司是否定期开展消防演习和逃生演练,并查看演练记录和整改情况。
7. 检查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事项:包括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四、检查流程1. 提前通知:消防安全检查需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配合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召开会议:检查前召开会议,明确检查目标、范围和注意事项,安排检查人员的任务分工。
3. 实地检查:根据检查范围和内容,逐一走访、检查各个区域和设施,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合规情况。
4. 记录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包括问题描述、整改要求、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等信息。
5. 整改督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要求,并设定合理的整改时限。
督促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并进行跟踪和反馈。
6. 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编写检查报告,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
五、责任划分1. 消防安全检查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维护、消防器材检查、员工培训等。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工厂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点是什么
工厂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点是什么在工厂的日常运营中,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防线。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预防火灾事故、降低损失的关键举措。
那么,工厂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点究竟有哪些呢?首先,我们要明确工厂常见的消防设施种类。
一般来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侦察兵”,能够及时发现火灾的迹象。
在对其进行检查时,要查看探测器是否正常工作,有无被遮挡或损坏的情况。
同时,要检查报警按钮是否能正常触发报警,以及控制设备的显示、操作和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定期进行模拟火灾测试,确保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准确地发出警报。
消防供水设施是灭火的“弹药库”。
对于消防水池,要检查水位是否正常,有无渗漏现象,补水设施是否完好。
消防水箱要确保水量充足,水质良好,阀门和管道无泄漏。
消防水泵是供水的核心,要检查其运行是否平稳,有无异常声响和振动,进出口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并且要定期进行启动测试,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运转。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灭火的“主力军”。
检查喷头是否被异物堵塞或损坏,确保其能够正常喷水。
报警阀组要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水力警铃能否及时发出警报。
系统的阀门要保持常开状态,并定期进行试水试验,查看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的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消火栓系统在灭火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要检查消火栓箱内的设备是否齐全,水带、水枪有无破损,阀门能否正常开启和关闭。
消火栓的出水口压力要满足灭火要求,并且要定期进行放水试验,检查消防管网是否畅通。
防烟排烟系统是保障人员疏散的关键。
检查风机的运行状况,包括电机是否正常运转,叶轮有无损坏。
风道和风口要保持畅通,无堵塞和破损。
还要检查防火阀和排烟阀的动作是否灵活,控制功能是否正常。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明灯”。
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等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等作者: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15年第05期《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标准编号:GA 1061-2013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方法、判定和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认证初始工厂检查及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的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也可用于各类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产品一致性检查。
发布/实施日期:2013-03-26/2013-03-26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标准修订状况: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标准内容:本标准的4.3~4.8和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固定灭火系统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2)归口。
《道路交通标志编码》标准编号:GB/T 30699-2014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编码的分类、编码原则与结构以及各种类道路交通标志的代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标志编码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交换。
发布/实施日期:2014-12-31/2015-07-01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修订状况: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标准内容: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3)归口。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标准编号:TSG 01-2014目的:本标准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和修订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保障安全技术规范的质量,制定本导则。
发布/实施日期:2014-12-26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技术规范含义:本导则所称的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制定并且颁布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相应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强制性基本安全要求、节能要求、技术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消火栓箱的检查内容
消火栓箱的检查内容
消防栓箱检查内容,具体如下:
1.外观质量和标志
(1)消防栓箱应配备耐用铭牌,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批准文件数量,注册商标或工厂名称,生产日期和实施标准。
(2)在现场检查期间,可以使用刀轻轻刮擦盒子的内外表面层,以检查盒子是否经过了防腐处理。
此外,对消火栓箱门前部的目视检查应以直观,醒目甚至均匀的字体标记“消火栓”,且字体不应小于:高度100毫米和宽度80毫米。
2.设备配置和性能
根据产品的检查报告,室内消火栓箱应具有与报告相同的消防设备配置,消火栓箱中的消火设备(水枪,软管等)应满足以下要求:每种产品的现场检查。
3.箱门
消火栓箱应配备门锁或闭门装置。
带门锁的螺栓盒应配备手动机构,以紧急打开门,但在门上安装玻璃和可能破裂的透明材料的人员除外。
应该确保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开口灵活可靠。
门的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60°,且无卡纸现象。
开启角度不小于160°,无卡纸现象。
4.软管放置
盘绕螺栓箱的软管卷盘应从吊臂中取出而不会卡住。
5.材料
刮擦室内消火栓箱的涂层,并使用千分尺对其进行测量。
箱子应由厚度不小于1.2mm的薄钢或铝合金制成,门玻璃的厚度应不小于4.0mm。
工厂消防安全隐患排查(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工厂数量日益增多。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火灾事故频发,给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本报告对某工厂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工厂概况某工厂位于我国某市工业园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主要生产电子产品,拥有员工300余人。
工厂设有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食堂等设施。
为确保工厂消防安全,工厂配备了专业的消防队伍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1. 消防设施方面(1)消防器材配备不足。
经查,工厂部分消防器材数量不足,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2)消防设施维护不及时。
部分消防设施存在老化、损坏等问题,如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未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3)消防设施使用不规范。
部分员工对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不熟悉,存在随意移动、损坏消防设施等现象。
2. 消防通道方面(1)消防通道狭窄。
部分消防通道被杂物占用,如仓库门口、车间通道等,影响消防车辆通行。
(2)消防通道标识不清。
部分消防通道标识不明显,如消防通道指示牌、疏散指示灯等,容易导致员工误入。
(3)消防通道堆放杂物。
部分消防通道堆放大量杂物,如纸箱、废品等,占用消防通道空间。
3. 消防安全管理方面(1)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部分部门、岗位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存在责任不清、责任不落实的现象。
(2)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
部分员工未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知识和技能掌握不足。
(3)消防巡查制度不完善。
部分消防巡查记录不完整,存在巡查不到位、巡查记录不规范等问题。
4. 电气线路方面(1)电气线路老化。
部分电气线路存在老化、破损现象,存在火灾隐患。
(2)电气设备未按规范安装。
部分电气设备安装不规范,如未按要求接地、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等。
(3)电气设备维护不及时。
部分电气设备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存在安全隐患。
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包括哪些
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包括哪些
在进行工厂检查活动时,遵循一定的准则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准则旨在确保工
厂的正常运作,保障员工的安全,以及维护产品质量。
以下是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
1. 安全准则
•工厂必须符合当地相关安全标准和法规。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和疏散通道。
•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2. 质量准则
•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且符合产品制造要求。
•生产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
•产品检测必须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确保产品符合规定标准。
3. 清洁准则
•工厂必须保持清洁整洁,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生产设备必须定期清洁和消毒,以防止细菌和病毒的滋生。
•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4. 作业准则
•工厂员工必须按照工艺流程操作设备,不得擅自更改。
•所有作业必须遵循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规程。
•需要核准文件的作业,必须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5. 工艺准则
•生产工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工艺流程必须清晰易懂,便于员工操作。
•工厂应不断优化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是确保工厂正常运行和产品质量的关键,只有遵循这些准则,工厂才能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样本(二篇)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样本一、工厂条件变化及检查1. 当工厂条件发生变化时,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时,需进行现场检查。
2. 若工厂检查通过,则保持证书有效;若未通过,则暂停证书。
3. 在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需向评定中心缴纳相应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承担。
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
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需满足以下条件: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样品基数符合规定要求;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____个月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抽封样品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查员共同进行,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三、证后监督与检验1. 自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证后监督,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 遇不可抗力因素,企业可申请推迟年度监督检查时间,经评定中心确认后可推迟三至六个月,期间证书保持有效。
3. 在特定情况下,如产品质量问题、投诉、监督检查不合格等,评定中心可增加监督频次。
4. 持证人需每年在____月____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情况汇总表。
四、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触发条件包括: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需再次检验;生产条件变更或生产线重新布置。
五、证书与标志管理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与管理。
2.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生滥用证书、伪造检验报告等违规行为,将暂停或撤销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 证书撤销或注销后,原持证人需按规定交回证书并封存标志,同时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并对库存和已售出产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变更时,需向评定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证书有效期与换证1. 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按特则规定。
2.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____个月,持证人需按规则提交换证申请。
GB12978-2003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标 准 号: GB12978‐2003 替代标准号: GB12978‐1991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检验分类3.1型式检验3.2委托检验3.3监督检验3.4科技成果鉴定检验3.5仲裁检验4基本规定4.1抽样4.2型号编制4.3分型产品4.4产品技术文件4.5样品标识及接收4.6设计更改控制5型式检验5.1受理5.2检验5.3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5.4样品处理6委托检验6.1受理6.2检验6.3检验结果6.4样品处理7监督检验7.1受理7.2检验7.3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7.4样品处理8科技成果鉴定检验8.1受理8.2检验8.3检验结论9仲裁检验9.1受理9.2检验9.3检验结论9.4样品处理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A.1基本规定A.2产品不合格表A. 3判定方法前言本标准的第1章、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2978‐1991《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
本标准与GB1297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了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4种检验类别的基本规定;——增加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增加了分型产品、产品技术文件和设计更改控制的规定要求;——修订后的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符合GB/T1.1‐2000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窦保东、张德成、吴礼龙、卢韶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2978‐1991。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型号编制、分型产品控制、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更改控制、样品标识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的规则。
工厂消防检查制度规定模版
工厂消防检查制度规定模版一、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工厂火灾防控措施,确保工厂内部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厂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区域、仓储设施等。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工厂消防安全要置于首位,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2. 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安全的预防工作,及时排查潜在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
3. 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手段综合防控火灾事故,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
4. 法规依据: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确保工厂消防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5. 全员参与:推行全员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强化职工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四、责任分工1. 管理层负责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检查员负责定期对工厂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查消防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3. 职工负责自己的消防安全,积极参与消防演练和培训,并及时报告发现的消防隐患。
五、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 灭火器及消防栓应按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可靠。
2.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封锁。
3. 安装和维护灭火器悬挂牌,标明使用方法和有效期限。
4. 职工必须熟悉灭火器使用方法,并定期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时,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 定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3.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加强职工在火灾事故中的应急反应能力。
七、消防检查与评估1. 定期检查工厂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运行正常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换。
2. 对工厂的消防安全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改进措施。
3. 工厂的消防检查记录应保存并定期向管理层报告。
八、应急救援预案1. 制定合理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确保所有职工熟悉应急逃生路线和求救方式。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市场准入第3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4章监督检查第5章法律责任第6章附则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根据《x消防法》、《x产品质量法》、《x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在x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和对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济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3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4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2章市场准入第5条依法实行强迫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迫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迫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迫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6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x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迫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和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7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选钛厂防火检查、巡查规定
选钛厂防火检查、巡查规定引言:钛厂是一种重要的工业生产基地,但由于钛厂材料易燃易爆,火灾事故风险较高。
为了确保钛厂的生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制定详细的防火检查、巡查规定。
本文将就钛厂防火检查、巡查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严格按照防火规范进行钛厂建设钛厂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按照消防规划图纸进行围护墙、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设施的规划,保证工厂的安全性。
同时,要合理布置电气线路,设置防火墙和消防器材,确保电气设备安全使用。
二、加强钛厂内部火灾风险管理1.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确保工作区域的清洁整齐,避免易燃物料的堆放。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存储、使用和报警制度。
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情况,确保存储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3.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电器线路漏电、短路引发火灾。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4.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特别是钛厂的高温设备,应进行常规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的消防组织和队伍1.成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负责钛厂的消防工作,统筹协调各项防火工作。
2.建立消防队伍,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模拟火灾演练,增强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加强防火设施和设备的巡查检测1.定期对钛厂的防火设施和设备进行巡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水管、喷淋系统等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
2.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
例如,消防器材的有效性检查,消防水箱的清洗和维护等。
3.加强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保畅工作,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和运送消防器材。
五、加强钛厂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制定详细的钛厂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员工的岗位责任和防火安全操作方法。
2.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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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为使生产企业更好理解消防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按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十条要求,特制订本消防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本要求为十条要求的补充说明,供生产企业参考使用。
1、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工厂的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是产品认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2、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3、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书面)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建立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制度,有关要求详见评定中心网站发布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生产企业用户培训教材(2012第一版)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企业自查表》(2012第一版)
(二)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一)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十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二)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三)产品包装、搬运和储存规定
(十三)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等。
5、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涉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制度,有关要求详见评定中心网站发布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生产企业用户培训教材(2012第一版)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企业自查表》(2012第一版);
(十一)运行检查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十二)涉及产品变更的设计、验证和申报确认的相关记录
此外,还应有其他证明工厂符合消防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相关记录等。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至少一个认证周期,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6、工厂必须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
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
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工厂必须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
8、工厂必须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9、工厂必须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10、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11、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必须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12、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13、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