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的名词解释
第三部门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经常听到“第三部门”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第三部门?本文将对这一名词进行解释和探讨。
一、什么是第三部门?第三部门可以被简单地理解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外的一个独立存在的机构或组织。
它既不属于政府机构,也不属于盈利性私人机构,而是一种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部门通常由社会公民组成,旨在满足社会的需求,并促进社会的进步。
二、第三部门的特点1. 非盈利性:第三部门不以牟利为目的,其活动主要通过筹集和利用资源来服务和造福社会。
2. 提供公共服务:第三部门的核心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福利、环境保护等。
它填补了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的服务空白,有效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系列各具特色和需求的服务。
3. 独立性:第三部门通常是独立自主的,不受政府行政约束和私人企业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
这使得第三部门能够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4. 主体多样性:第三部门是一个包容性的概念,包括了各种非政府组织(NGOs)、慈善机构、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等。
它不仅包括非营利性的机构,还包括那些转化了盈余以更好地服务社会的社会企业。
三、第三部门的作用和意义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 弥补社会服务的空白:第三部门通过提供各种公益服务,弥补了政府和私人部门无法满足的社会需求。
它们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为公共事务提供专业技能,提高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幸福感。
2. 促进社会发展:第三部门的存在与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它们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提供专业培训,推动创新和科技发展。
通过其独立性和灵活性,第三部门能够更自由地响应社会问题和需求,提出解决方案,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塑造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第三部门通过开展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传播社会正能量,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
其独立自主的特点使其能够对社会价值观念进行独立引导,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
第三部门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第三部门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社会活动大致可以划分为三大领域,即政治活动领域、经济活动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
与此相适应,社会组织也可以分作三类,即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
如果说政府组织是第一部门,营利组织是第二部门,那么,第三部门就是各种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
也就是说,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各种社会组织。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互为解决的体制出现了问题,出现了第二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市场不仅在提供公共物品上存在着失灵,在提供私人物品时也有一些功能缺陷。
例如,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有效识别商品品质,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成了一个单靠市场交换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有“消协”之类的组织存在。
另一方面,政府不仅在从事竞争性私人物品的生产中存在着失灵,在公共事务方面也有失灵之处。
例如,由于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政府所形成的社会政策有时不能很好地满足处于社会边缘的困难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的需要。
第三部门与政府、企业一起构成了现代社会。
第三部门发展程度如何,在一定意义上说是衡量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第三部门有一个大的发展。
这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维护不同群体的利益不能仅靠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组织。
分散经营的农户、个体户、私营企业主、高科技产业的白领阶层等,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为了使自身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需要联合起来建立自己的组织,如分散的企业需要通过专业协会联合与外界交涉,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为了使自己的农产品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卖出好价钱,需要建立农产品协会等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而维护不同群体的权益,正是第三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伦敦经济学院发展研究所卢宜宜一.第三部门的定义及相关概念简而言之,第三部门就就是那些非政府且非营利的机构的总称。
由于这些机构既不属于公共部门(政府),也不属于私营部门(市场),因而被称为第三部门。
除第三部门外,目前还有其它一些相关概念也常被用来形容这类机构,比如慈善部门,独立部门,志愿部门,免税部门,社团部门,中间部门,集体行动部门,市民社会组织,非营利部门,及非政府组织等等。
正如第三部门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赛拉蒙指出的,这些概念都强调了第三部门的某一特征而忽略了其它特征,例如:“慈善部门”强调了慈善捐款对这类机构的重要性,但对许多组织来说慈善捐助并非它们唯一的收入来源,甚至不就是它们的主要收入来源。
“独立部门”强调了这类机构作为政府及市场之外的所谓第三种力量的特点,但事实上第三部门的大部分组织都不能不靠政府或企业的经济支持而独立存在。
“志愿部门”强调了这类机构作为自发的群众集体行动的产物及它们大量依靠志愿者的特点,但很多社会服务机构实际并非由其受益者创立,它们与其受益者的关系有时更象商业机构与顾客的关系,而且它们的各项工作也主要依靠领取工资的专职雇员来完成。
“非营利部门”强调了这些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但实际上很多机构并非真的不营利,只就是不将营利在机构内部人员中分配。
这些机构可能用一些营利项目来补贴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或将营利用于扩大机构规模等,因此用“非营利机构”一词可能会引起一些误解。
“非政府组织”就是在国际发展领域常用的一个词,传统上就是专指那些在第三世界国家从事发展工作的非政府机构,包括这些国家本国的组织与发达国家的那些专门在第三世界国家开展发展援助项目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由此可见,非政府组织就是一个其外延远远小于第三部门的概念。
以上这些与“第三部门”有关联的概念除了各有其侧重点外还有一些就是在某些国家或某些领域较常用的,比如在英国多用“志愿机构”一词,而美国最常用的就是“非营利机构”。
关于我国第三部门的再认识
关于我国第三部门的再认识李文良一当前在学术界使用的概念中,于第三部门相近或可以替代的概念很多,如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组织、志愿部门、第三领域和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等。
对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学者们众说纷纭,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以下几种:把第三部门看作是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
如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1条的定义,第三部门即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其中包括各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青少年团体、宗教团体、工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
[1](P3)美国学者赫斯顿认为,从更本质的意义上讲,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通常被认为是与国家和营利性组织活动相对立的。
非政府组织主张的合法性来源于对国家部门和私有部门的批评。
非政府组织的任务和实践活动非常激进,与国家和私有部门极为不同。
[2](P274)把第三部门界定为服务于公众目的的私人组织,即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民间组织。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莱斯特·萨拉蒙把第三部门定义为,数量众多的自我管理的私人组织,它们不致力于分配利润给股东或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国家机关之外追求公共目标。
他认为,第三部门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它们所提供的物质服务,几乎美国所有主要的社会运动,无论是民权运动、环境保护运动、消费者运动、妇女运动还是保守派运动,都在非营利部门建立了自己的根基。
根据英国1601慈善使用权法规的序文中对第三部门的界定,从事下列活动的组织为第三部门:……救济老人、虚弱的人和穷人……抚养病人、伤残士兵和船员,资助免费学校和大学的学者……维修桥梁、港口、避难所、道路、教堂、海堤、举办教育和孤儿院……救济、储备、维修教养院……穷女孩子的结婚问题……支持、帮助年轻的商贩、手工业者和穷困潦倒的人……救济或改造囚犯或俘虏……安排服兵役和其他税捐方面帮助任何贫困居民减轻他们的困难。
[1](P6)把第三部门看作是准行政机关或准公共部门,是公共部门的一部分。
第三部门的概念
第九讲第三部门与基层自治第一节第三部门的概念及分类1.1第三部门的概念第三部门,即独立于国家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从事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的组织;在西方语境下,第三部门也称为“非政府组织”、“非市场组织”、“非营利组织”或“志愿组织”;第三部门的行为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征;而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经常所说的“社会团体”,实际上就是从“第三部门”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团体不受其规范:(1)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活动的团体;除去这三类社团,各类第三部门都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条例规定,任何社会团体的成立都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中国政治背景下的社会团体,属于第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能包括所有的第三部门在内;1.2第三部门的重要性关于第三部门的必要性,理论界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基于公共选择理论, 由于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倾向于反映中位选民的偏好,所以一部分人对公共物品的特殊需要就无法满足,第三部门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它可以满足一些特殊需求者的偏好;第二种解释基于市场失灵理论,由于人们的搭便车行为使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只能通过政府或第三部门途径提供公共物品;由于政府本身存在缺陷,一部分公共物品职能通过第三部门进行提供;总之,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第三部门社团是不可或缺的,在许多领域有其独特的优势;上述两个理论解释了第三部门存在的必要性,接下来的问题是:第三部门能否自动生成奥斯特罗姆的自组织理论回答了这个问题;奥斯特罗姆认为,对组织而言,如果它能解决以下三个问题,那么这个组织就能自动生成;第一个问题是制度供给问题,即由谁来设计组织的制度;重复博弈研究表明,在有限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弈中,群体中的个体会进行合作产生一定规模的自治组织;第二个问题是惩罚问题;如果组织成员违反规则,而且组织对它进行惩罚的策划你根本不太大,那么组织就能对其成员进行惩罚;如果组织对它进行惩罚的成本过大,组织对成员的惩罚就难以实施;这时就需要外部强制;第三个问题是相互监督问题;很多第三部门都能解决上面三个问题,因而它们能自动生成;少数第三部门不能完全解决上述问题,这些组织需要政府的帮助,所以国内外都有对第三部门的强制性法规;1.3第三部门的分类第三部门是相对企业、政府而言的,它包含着各种各样的类型;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第三部门包括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国际上,第三部门的分类主要有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简称ISIC体系、欧共体经济活动产业分类体系简称NACE体系、美国慈善设计法中心设计的免税团体分类体系简称NTEE体系和一些学者设计的ICNPO体系;第二节当代中国的第三部门人民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中华全国总工会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组织部、宣教文体部、经济工作部、保障工作部、财务部、基层工作部、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国际联络部、机关党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早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中华妇女联合会中华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中华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县含县和县级区、市以上各级妇女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其他人民团体除工、青、妇三个组织外,还有18个具有特殊政治地位的社会团体,被称为一级社会团体;这18个社会团体中,有5个是参加人民政协的群众团体,也被成为“人民团体”,是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其他13个社会团体不参加人民政协;上述18个一级社团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都由政府确定;随着社团由政府选择向社会选择的转变,一级社团慢慢暴露出如下缺陷:1角色不清;社团的主要特性是民间性、自治性;而一级社团却变成了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于是,它就有了双重角色:作为一般社团,它是由其成员资源组成的自治组织,但作为一级社团,它又行使着政府管理的权力;2自治能力不强;政府赋予一级社团很多特权,在政府选择模式下,它们很容易生存;这个特权却使其竞争能力下降;3阻碍真正意义的社团发展;社团的存在或是为社会服务,或是为其成员服务;只要社会上存在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做或者做不好的事务,社团的发展就存在动力;但由于一级社团形成了垄断,造成了虚假的供应,而功能类似的真正意义上的社团就难以存在;一般社团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团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到1989年初,全国性社会团体达到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万个;社会团体超速发展的现象引起了中央的重视,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外国商会暂行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大大促进了社会团体的发展;中国社会团体的进一步发展,在制度和管理上都面临困境;从正式制度上看,当前中国社会团体发展面临立法空白问题;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而权威性不足;而且,社会团体发展面临着实体法缺失问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属于程序法,还缺乏具有示范性和操作性的实体法;从管理上看,政府对社团采取审批制和审查制;社团成立时先需要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也是政府部门作为挂靠单位,然后需要行政职能部门的许可;社团受到双重控制,使社团经常成为政府安排闲散人员的渠道;政府规制过度,官员就可以寻租;为此,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对一些社团就要进行垄断,以获得垄断利益,从而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混乱,使一些人从中浑水摸鱼,将垄断利益转入个人腰包;第三节基层自治自治理论自治的一般理论“自治”在英文中大体对应“self-government”一词,即“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自治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人对政治自由和自主的推崇,自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则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理想;近代市民社会的崛起促进了“君权神授”全能国家理念和政制的瓦解,继而代之以个人私权自治的精神和制度以求“重建”公共生活的合法性,这种自治化取向的“重建”机理集中体现为主权在民的诉求;人民主权学说可视为“自治”的理论基础;“自治”在实践中有两种宪制形态:一种是自治权的直接样态;即全体公民亲自而不是通过其代表行使自治权,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并行使权力;二是自治权实现的间接样态;即作为自治权所有者的人民将自己在公共生活中的自治权授予部分人代为行使,这种代议制是近代政府的普遍形式当代宪政学使用的“自治”概念,主要描述两种情形:一是表明国家的民治共和性质,也包含了公共权力按照一定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配置,地方为拥有自治权的自治体;目前国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就属于这种类型;第二种自治“不具有政权性质而称之与政治国家没有实质性关联的民间性之社会自治”,即国家将权力交给社会,让社会自行处理社会事务,我国当前的基层群众自治就属于此类;基层群众自治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基层社会自治的特定形式,是指基层群众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的居住地范围内,通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活动;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基于居民村民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它具有组织独立性,不属于国家政权系统,其成员从本地区选举产生,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包括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城市的居民自治;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在广大农村的实践方式,是指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1982年宪法规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直接选举和罢免,这是对村民自治的初次表达;1994年民政部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知道纲要试行提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系统程序,四大民主构成了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村民自治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早已有村民自治的历史传统,如中国历史上的乡里制度、民国时期的“乡绅自治”以及在人民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共产党领导下的乡村自治;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的村民自治也经历了村级政权的建立与取消,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更是行政权力对农村的全面支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实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才出现;1977年安徽省最早出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直接冲击了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随着农村基本经济结构的变化,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组织迅速瘫痪,农村基层社会出现权力真空,社会治安和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村民委员会最早出现在1980年的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合寨村由每户派出一名代表,民主选举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数人组成村委会,并通过了“村规民约”;合寨村成为中国村民自治的第一村;农村中这种自发的自治萌芽得到了中央政权的重视;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村委会的自治组织性质,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和罢免;此后,又先后通过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等法律规范,农村还进行了“海选模式”等制度创新;1994年民政部明确提出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要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1998年则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规范化;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自治进入制度建设的新时期;截至2008年底,中国共有村委会万个,村民小组万个,村委会成员万人;村民自治的组织结构.村委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是村民自治活动的常设机构,行使着管理村级事务的权力;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妇女占有一定名额,多民族村的委员会包括少数民族成员,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图1 某村村委会的组织构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第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形式,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地位;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的权力包括制章权、任免权、评议权;村民代表会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而分设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组成;村民自治的内容村民自治的法律定位“三个自我、四个民主”,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关键内容,但它只是村民自治的第一步,乡村治理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进行民主和科学决策,如何对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化和透明化管理,以及村民如何对选出的代表进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不仅涉及自治组织的产生程序,即民主选举,还明确规范了自治组织的运作过程,即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1.民主选举;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决定性开端,村民有选举自治的代表管理自己的权利;民主选举“为村民群众提供了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渠道”,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证村委会直接选举落到实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首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成员可连选连任;案例1 “海选”模式“海选”产生于吉林省梨树县双河乡平安村第二次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1991年3月该村进行第二次换届选举,按照当时吉林省的选举规定,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有村党支部提名、村民小组提名、村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和本人自荐四种形式;该村在提名候选人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提名形式,即村党支部提名和村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这两种提名形式提出的候选人不一致,并且村党支部与联名村民双方都不放弃各自的提名权,同时坚持认为各自提出的候选人是最合适的绝对不能调整变更;在双方意见僵持不下,县、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有的村民提出:既然双方互不相让,干脆由谁做候选人让全体村民定,村民选谁是谁;这一意见双方都认可,上级指导部门也同意;于是,出现了“海选”这种提名形式;2.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民主选举的意义所在;村务决策机制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核心;村民会议是村民参与决策的最广泛、最直接的组织形式;村民会议的决策途径包括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听取并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途径包括协商推荐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审议村委会办理村务的实施方案;重大村务决策票决制等;3.民主管理;“民主管理即民选的村干部要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事务,维护村内社会秩序;”村委会是村民行使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权的组织载体,是民主管理的实体,村委会对村内事务的管理要尊重村民意见,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管理要依法建制,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为民主管理提供制度保障;4.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包括了村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党支部的监督;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要求信息透明而充分,村民对村务活动过程和结果有较清楚的了解,因此,村务公开制度的建设成为民主监督的前提;村民自治的意义与困境村民自治是现代化背景下国家对农村基层治理所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有效的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基层民主的建设以及我国的民主进程;但由于其具有的对传统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的冲击效应,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面临许多障碍;1.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紧张;党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显著特点;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群众自治机构,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乡村的基层组织机构;实践中,两委关系紧张,强村党支部弱村委会是普遍存在的情况;造成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矛盾主要有体制和法制层面的原因;从体制层面看,现行农村党组织的领导体制与村民自治机制存在矛盾;由于村委会与乡镇两者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职能依靠党支部作为直接的组织指挥渠道,强村党支部弱村委会由此产生;从法制层面看,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的相关规定过于模糊;2.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侵犯;村民自治所依托的国家体制环境,可以称为“乡政村治”模式,即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二元并存;在实践中,村民自治与乡镇管理之间往往不能有机衔接;从地方政府权力角度而言,村民自治是对乡级政府权力的重新划分,是对地方政府权益的重新分割,为了保持对农村的控制力,乡镇政府会想方设法干预村民自治的运行;从地方财政角度而言,分税制的实施使乡镇政府面临财政压力,部分乡镇政府试图凭借行政权支配村委会,使之成为汲取农村经济资源的工具;就法律制度而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没有规定“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内容和方法,也没有明确“协助”的具体范围;3.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村民委员会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构,但拥有包括宅基地的分配、户口的迁移迁入、土地的承包及出让、其他集体资源的处置、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工程招标、村办企业的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农村集体资源的支配权力;村委会成员潜在的经济利益加之农村就业渠道的狭窄使得村干部的职位颇具吸引力;为了在选举中胜出,动用各种手段,花钱贿选拉拢村民的现象普遍存在,贿选物包括了实物和现金;贿选破坏了选举的公正和平等,违反了民主规则,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权利,贿选的目的是是以权谋私,它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社会的稳定;居民自治居民自治是我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表现形式,是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居民自治以居民委员会为核心,居民通过居民委员会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行使自主权,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居民自治的形成和发展—1953年;1949年底到1950年,很多城市出现了群众自发组织的冬防队、居民组、居民小组等居民组织,以协助政府维持社会治安、扶贫救困、清查户口等;1952年公安部发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提出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953年,彭真向中央递交了城市应建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报告,提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而不是政权组织,居民委员会应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1957年; 1954年3月政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以城市派出所辖区或街道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由居民代表推选;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的推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1956年,全国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员会;—1978年;1958年在“政社合一”、“政企合一”思想指导下,城市街道办与居委会合为一体,十年动乱中,居委会成为一级政权机关,居委会的正常组织机构和工作遭到破坏;年以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发展;一方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方案、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先后出台;另一方面,城市社区居委会改革启动,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建设中居于地位;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的自治任务并协助政府完成部分行政工作;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居委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自治模式1.沈阳模式;沈阳市自1998年下半年起,以社区体制改革作为社区建设的切入点,建立了由决策层、执行层、议事层和领导层构成的新型社区组织体系;新型社区组织体系责权利明确,为社区履行自治功能打下了组织基础;2.江汉模式;江汉模式是在沈阳模式基础上的发展,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在体制创新中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主要体现在:完成了社区调整划分,社。
第三部门
内容提要:学术界普遍用“政府失灵”及“市场失灵”对“第三部门”的起源进行了经济解释。
本文认为中国“第三部门”起源于社会与经济体制的变革。
因此,本文拟结合中国“第三部门”产生的特殊的制度环境,应用制度变迁理论对其起源进行经济分析。
关键字:第三部门;制度创新;成本效应一、文献回顾(一)“第三部门”的定义“第三部门”这一概念首先由列维特等人于1973年提出,目前学术界关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并没有完全达成共识,大多认同“第三部门”是除政府部门和企业以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
塞拉蒙认为,“第三部门”有6个基本特征:“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
在中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第三部门”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形式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
例如康晓光就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第三部门”。
(二)“第三部门”起源的一般解释“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分析主要包括经济背景分析和经济原因分析。
经济背景分析是对“第三部门”兴起的经济大环境的研究,经济原因分析是借用经济学工具对其兴起的本质原因进行论述。
西方关于“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由美国经济学家韦斯布罗德(1974)提出的政府失灵理论,该理论通过论证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局限性,从功能上证明“第三部门”存在的必要性。
不过该理论更多的是说明了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互补关系,并没有揭示是什么因素使得某些产品或服务只能由“第三部门”提供。
在此基础上,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汉斯曼(1980)提出了合约失灵理论,通过分析市场的局限性(信息不对称)及“第三部门”的特征(受“不得分配盈利”约束),解释了在市场机制与第三部门之间选择后者的原因。
第三部门概念及作用
一、第三部门及其兴起的渊源市场机制可以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但是否能推动社会发展?从一些国家的实践看,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复杂与多种多样的社会问题,并常会造成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生态环境等问题,特别是会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造成诸多困难。
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政府权力机构可否解决?一些西方国家实施的“福利国家”政策,到20世纪下半叶均已陷入困境;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包揽人民福利的办法,也同样难以贯彻。
可见单纯依靠政府力量不足以完全解决社会问题。
进入20世纪末,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出现新的社区或称为社群整合运动。
各类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机构蜂拥而起,包括基金会、慈善组织、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等等,涉及社会福利、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国际合作、宗教等各领域。
非营利机构的兴起,事实上不仅没有影响社会的稳定,对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反而起了促进作用。
这是因为非营利机构发动了民间力量,动员了众多而巨大的物质与人力资源投入了社会。
这导致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社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由居住在社区的人群自己来解决。
非营利组织对促进社会发展主要有如下作用:1、填补了政府用于社会发展方面资金的不足。
以物质财富计算,美国民间每年约有5000亿美元投入非营利事业。
其中仅个人捐助一项即达1000亿美元以上,大大填补了政府用于这方面的资金不足。
2、开拓大量就业机会。
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受薪雇员约1000多万人,是解决就业问题不可缺少的领域。
此外,积极参与这一部门工作的志愿人员有9000万人,形成促进社会发展的庞大人力资源。
3、增加了资源运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由于广大群众参与,部门在群众监督下运行,能较好地避免贪污、浪费;而且能较充分利用社会上过去闲置或未能充分利用的各种资源。
4、推动社会广泛关注与帮助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资金与人力薄弱的某些部门,以及遭遇困难的脆弱群体,如失业与半失业工人、老年人、残疾人、缺少劳动力的家庭、儿童、妇女、少数民族等。
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目录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第三部门的概念阐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1)三、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存在的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行政倾向化严重………………………………………………………………………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所需资源不足,发展不平衡…………………………………………………………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第三部门自身能力不足...............................................................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有些部门组织存在营利化倾向...................................................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的对策研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外部环境建设...............................................................................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第三部门组织自身能力的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第三部门制度管理 《第三部门管理》PPT课件
5.用户对组织的影响不同 6.从业人员的职业性和专业性不同
7.价值观不同
8.文化观念不同
9.组织的产权特征不同 10.组织绩效期望不同
第三部门自治管理
第三部门的自主治理是指:第三部门要能控制自己的活动,具有不受 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构
1.政府和法院;2.支持机构; 3.监督机构
内部结构
1.董事会;2.管理委员会;3.执行委 员会;4.提名委员会;5.审计委员会; 6.筹资委员会
第三部门的管理体制及运行
第三部门与营利组织战略管理的区别
1.组织面临的环境不同 2.利益群体不同
3.组织目标不同
4.组织影响范围不同
第七章 第三部门制度管理
第三部门的使命及原则 第三部门的组织结构 第三部门的管理体制及运行 第三部门的自治管理 中国第三部门的自主治理
第三部门的使命及原则
使命
在第三部门中需要确定进入哪个社会公共部门、提供什么样的 社会服务产品,这就是第三部门所应该确定的使命。
实现使命的原则
1.可实现的使命;2.企业式的董事会;3.强有力并且受过良好教育的 员工;4.了解电子化和科技的能力;5.重视营销;6.财政授权;7.具 有组织未来发展方向的愿景;8.严格的控制管理
[整理]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前言第三部门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家莱维特使用的。
在这之前,人们往往将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公即私,没有第三种选择。
莱维特认为这种分法过于粗糙,因为它忽略了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社会组织。
这些组织所从事的是政府和私营部门“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情。
他将这类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
除了“第三部门”这个词外,还有一系列名称用以描述这一类民间社会组织,如:“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自愿组织”等等。
“第三部门”所指的社会组织相当庞大,因此,对其下定义就显得十分困难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也不同。
综合各位学者的见解,目前我们给它的定义是:第三部门就是指介于政府部门与营利性款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前两者无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政府财政拨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宗旨的社会公共部门,其组织特征是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志愿性。
西方第三部门发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教会的慈善传统和行业协会的兴起,其时间,大约在中世纪。
到20世纪40年代是一条分界线,在此之前,第三部门处于自发阶段;40年代到70年代,西方国家走上福利国家模式,政府积极干预社会,第三部门失去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在很多领域出现萎缩态势;70年代起,西方国家经济面临“滞涨”,政府积极进行改革,重新放权给社会;进入90年代,由于科学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第三部门在世界各国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
因此,第三部门不管是从基础、资金还是理论,都要远远高于中国。
我国的民间结社和民间公益活动虽然历史源远流长,但是并没有一套理论做基础,到了现代,已经远远落后西方国家,并且由于国情不同,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道路可谓是坎坷不平。
一、第三部门及其及其管理研究的兴起早在1831年,法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就注意到美国公民有喜欢结社的现象。
他把这种参与倾向与美国民主的活力和成功联系在一起。
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伦敦经济学院发展研究所卢宜宜一.第三部门的定义及相关概念简而言之,第三部门就就是那些非政府且非营利的机构的总称。
由于这些机构既不属于公共部门(政府),也不属于私营部门(市场),因而被称为第三部门。
除第三部门外,目前还有其它一些相关概念也常被用来形容这类机构,比如慈善部门,独立部门,志愿部门,免税部门,社团部门,中间部门,集体行动部门,市民社会组织,非营利部门,及非政府组织等等。
正如第三部门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赛拉蒙指出的,这些概念都强调了第三部门的某一特征而忽略了其它特征,例如:“慈善部门”强调了慈善捐款对这类机构的重要性,但对许多组织来说慈善捐助并非它们唯一的收入来源,甚至不就是它们的主要收入来源。
“独立部门”强调了这类机构作为政府及市场之外的所谓第三种力量的特点,但事实上第三部门的大部分组织都不能不靠政府或企业的经济支持而独立存在。
“志愿部门”强调了这类机构作为自发的群众集体行动的产物及它们大量依靠志愿者的特点,但很多社会服务机构实际并非由其受益者创立,它们与其受益者的关系有时更象商业机构与顾客的关系,而且它们的各项工作也主要依靠领取工资的专职雇员来完成。
“非营利部门”强调了这些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但实际上很多机构并非真的不营利,只就是不将营利在机构内部人员中分配。
这些机构可能用一些营利项目来补贴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或将营利用于扩大机构规模等,因此用“非营利机构”一词可能会引起一些误解。
“非政府组织”就是在国际发展领域常用的一个词,传统上就是专指那些在第三世界国家从事发展工作的非政府机构,包括这些国家本国的组织与发达国家的那些专门在第三世界国家开展发展援助项目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由此可见,非政府组织就是一个其外延远远小于第三部门的概念。
以上这些与“第三部门”有关联的概念除了各有其侧重点外还有一些就是在某些国家或某些领域较常用的,比如在英国多用“志愿机构”一词,而美国最常用的就是“非营利机构”。
浅谈第三部门
浅谈第三部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通过这学期学习《第三部门与社会服务》这门课程,我从一个对第三部门一无所知的茫然者发展到了深刻认识、全力支持并且在班级组建属于我们大学生自己的“第三部门”的行动者。
第三部门,即“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NGO或NPO。
从范围上讲是指不属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企业的其他所有组织的集合。
因此,主要为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未注册的草根组织。
第三部门是一个与传统模式相异的全新组织形式,他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既与竞争性的工商企业相联系,又与政府部门分不开。
判别一个组织是否属于第三部门,既要看该组织所从事的事业是公益性的还是私益性的,又要看这类组织的组织活动是志愿性的还是强制性的。
一般来说,以强制提供公益的组织属于第一部门(政府)的范畴,以志愿提供公益的组织属于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他机构所不能替代的社会功能:它可以为社会志愿者提供服务社会的舞台;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的和谐文明与进步;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通过其与政府的竞争合作有助于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面对社会上出现的种种问题,第三部门利用其所拥有的资源为不同的个人、团体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一,有利于建立一个政府与弱势群体沟通的良性渠道。
在当前社会中,中国的弱势群体还占到一个相当的比例。
而且在我们国家,国家与社会之间缺少一种利益整合机制,公共决策与社会成员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社会变革导致了一部分社会群体的社会相对地位下降了,使他们产生了相对的剥夺感和被边缘化的危机,而政府对此所表现出来的力不从心又让这部分群体对政府政策不理解,有的民众甚至将某些社会问题扩大化、片面化。
第三部门不仅可以凭借其处于一线、贴近民众的优势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渠道,“让弱势群体有自己的声音”,而且能够依靠其与政府机构的特殊关系表达和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并为他们争取到更多的权利,充分发挥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社会功能。
第三部门的国际比较
第三部门的国际比较一、简述第三部门的主要特征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或又称为志愿部门是一社会学与经济学名词,意指在第一部门或公部门,与第二部门或私部门之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之总称。
第三部门,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如俱乐部、慈善组织、科研机构、工会等。
这是相对于公共部门(被国家授予公共权力,并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组织目标,管理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法定服务的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为私人所拥有,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组织目标,通过在市场上出售其产品或提供服务以求得利润的各类工商企业组织)而提出的概念。
一般常见的社团法人、基金会或非政府组织(NGO)通常都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虽然每个第三部门单位成立的背景与营运方式都有不同,但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像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与不用缴税等特质。
那些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的机构,都可划入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按照上述分类,可以分为以下类型:第一类,公益性企业,指的是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实行企业化管理,产品为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第二类,公共事业,主要由政府投资,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大部分是公共的;第三类,非政府公共机构(NGO),指的是经费一般由政府或财政提供,职能是承担公共事务管理或公共服务工作,其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综上,第三部门具有如下特点:1、第三部门以公共利益为组织目标,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2、第三部门组织独立于政府组织; 3、第三部门组织不以盈利为组织目标;4、第三部门是自主管理的自治组织;5、第三部门组织依靠组织成员的志愿参与;二、试析“全球结社革命”产生的原因20世纪80年代前后爆发的“全球性结社革命”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第三部门研究的权威学者莱斯特・萨拉蒙对“全球性结社革命”的发生原因做了最精辟的论述,他把这些原因归结为四个“危机”和两次“革命。
第三部门名词解释
第三部门名词解释第三部门,也被称为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是指独立于政府和商业机构的独立组织。
它们的目标是在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并为公众利益服务。
第三部门包括慈善机构、社会福利组织、教育机构、文化艺术团体等多个领域的组织。
第三部门在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它们往往承担着许多政府无法或不愿意承担的社会责任。
例如,在教育领域,第三部门的学校和大学可以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在慈善领域,慈善机构可以提供帮助贫困人群、灾区居民等需要帮助的人群。
第三部门通常以非营利为目标,不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这使得第三部门在一些特定领域中更具有优势,例如,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
第三部门可以通过筹款、赞助、捐赠等方式获取资金,来支持组织的运作和项目的开展。
同时,第三部门也需要有效管理和运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第三部门的存在有助于促进社会民主化、多元化和公平正义。
它们提供了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渠道,能够汇集公众的力量,共同为社会问题寻找解决办法。
与政府和商业机构相比,第三部门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能够更好地满足自愿组织和市场需求。
然而,第三部门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政策环境、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限制,可能会影响第三部门的发展和运营。
此外,由于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赞助、捐赠等,第三部门需要具备良好的筹款能力和管理能力。
同时,一些社会团体可能存在不规范经营、腐败等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综上所述,第三部门是社会组织中的重要力量,为社会发展和公众福祉做出了积极贡献。
它们在教育、慈善、社会福利等多个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第三部门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应对多变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第三部门和第三方的区别
第三部门和第三方的区别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或又称为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是一社会学与经济学名词,意指在第一部门(Public sector,或称为公部门)与第二部门(Private Sector,或称为私部门)之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之总称。
虽然各国对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各自不同,但一般来说第三部门单位大都是由政府编列预算、通过特定的收费、私人或企业捐赠出资,独立维持经营的事业体(独立法人)。
一般常见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基金会、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组织(NPO)通常都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虽然每个第三部门单位成立的背景与营运方式都有不同,但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像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与不用缴税等特质。
在市场体制中,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上是失灵的,这是由于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回报与付出无法对应,如果靠利益驱动就会造成“搭便车”、“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困境。
而政府在提供私人物品上也是失灵的,比如政府办企业不仅没有效率,还往往导致权力“寻租”,造成腐败。
市场提供公共物品上的失灵和政府提供私人物品上的功能失灵统称之为“第一种失灵”。
市场失灵之处可以指望政府,政府失灵之处可以指望市场,这样也就体现不出需要第三部门了。
可是随着当代民主福利国家与自由市场体制的发展这两种选择都出现了问题。
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又提出了“第二种失灵”。
所谓“第二种市场失灵”指的是:市场在提供私人物品时,也有一些功能缺陷。
例如,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有效地识别商品品质,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成了仅靠市场交换不能解决的一个问题,需要“消费者协会”这类第三部门组织存在。
另一方面,政府在公共事务方面,也有失灵之处,即“第二种政府失灵”。
例如,民主政府的社会政策往往是一种“多数取向”,他们往往体现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中那些少数群体和特殊群体的需要。
我国第三部门发展问题探讨
目的 ; 二是该机 构的净收入 不能用于使私 人受惠 : 是该机 三
构所 从事 的主 要活 动不 是 为 了影响 立法 , 也不 公开 选举 。
联合 国依 据组织 的资金 来 源加 以定 义 , 为 收入不是 来 自 认
以市场价格出售 的商品和服务, 而是来 自其成员缴纳的会 费和支持者的捐款。美国约翰 一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
组织”“ 、免税组织” 等等。目前, 理论界对于第三部门尚没有 统一的概念。美国规定免税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 一是
律角度来看, 法律上的定义在一国之内十 隹 , 确 但由于各
国法律大相径庭 , 无法用于 比较研究。且中国有关非营利、 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还在制定或修改之中, , 因此 采用这一定
特使用, 他认为原先将社会组织一分为二, 非私即公的划分
方法 是不科 学的 , 这种划 分忽视 了一 大批处于 政府 与企业
之间的社会组织。而这些组织从事的是政府和企业“ 不愿
出, 这四种定义各有侧重 , 差别也很大。事实上 , 如果根据 不同的定义对第三部门组织进行统计可能会得出相差很大
义显然并不完美。从资金来源角度看 , 由于很难确定一个
具 体的 比例 , 而且不 同国家 的差 异很大 , 如美 国第三部 门 例 有 3 . %的资 金来 源政府 资助 , 兰第 三部 门近 9 %资 13 荷 0 金 来源 于政府 , 因此这 一定义 也不 宜采用 。如 果严格按 照
该机构的运作 目 标完全是为了从事慈善性、 教育性、 宗教性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何为第三部门
是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 ; 三是有一个不致令任何 个人利己营私的管理制度 : 四是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 ; 五 是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凡符合这五个特
第三部门定义概念等
1、第三部门,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如俱乐部、慈善组织、科研机构、工会等。
这是相对于公共部门(被国家授予公共权力,并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组织目标,管理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法定服务的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为私人所拥有,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组织目标,通过在市场上出售其产品或提供服务以求得利润的各类工商企业组织)而提出的概念。
2、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或又称为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是一社会学与经济学名词,意指在第一部门或公部门(Public sector),与第二部门或私部门(Private Sector)之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之总称。
虽然各国对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各自不同,但一般来说第三部门单位大都是由政府编列预算或私人企业出资,交由非政府单位维持经营的事业体。
一般常见的社团法人、基金会或非政府组织(NGO)通常都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虽然每个第三部门单位成立的背景与营运方式都有不同,但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像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与不用缴税等特质。
那些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的机构,都可划入第三部门。
3、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定义第三部门第一种是给出法律上的定义。
例如,美国税法501(c)(3)规定,免税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该机构的运作目标完全是为了从事慈善性、教育性、宗教性和科学性的事业,或者是为达到该税法明文规定的其他目的;二是该机构的净收入不能用于使私人受惠;三是该机构所从事的主要活动不是为了影响立法,也不干预公开选举。
而能够享受免税资格的组织便是第三部门组织(佛斯顿伯格,1991)。
第二种是依据组织的资金来源加以定义。
例如根据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标准,如果一个组织的一半以上收入来自以市场价格销售的收入,就是营利部门;如果一个组织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的资助则是政府部门;如果一个组织一半以上的收入不是来自于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赠则是非营利的第三部门组织。
第三部门名词解释
第三部门名词解释
《关于第三部门名词解释》
第三部门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力量,它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超越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基石,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共同繁荣。
首先,第三部门包括各类公益类组织,如:社会组织、基金会、协会、宗教团体、公共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慈善机构等。
这些组织是非盈利性质,他们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着和解决社会问题,参与到慈善、救助贫困、环境保护和提高公民参与度等活动中,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其次,第三部门是行业协会,它们服务于某个特定行业,以促进行业的发展、推动行业的改革改进为主要目标,建立企业联盟或领导小组,出版行业学习资料或解决问题指南。
它们将代表企业向政府投诉、对行业政策及立法做出表达意见或发布国际竞争力报告,为行业促进改革、维护发展、增加效率做出贡献。
最后,第三部门也必须有公共服务的体现,以满足公众利益需求,为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
它们形式多样,可以指慈善、应急赈济、教育资助等社会组织,可以指文化服务团体、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旗下各类机构,还可以是政府(省级、地市级之外)所设立的行政机构,如社会保险机构、慈善服务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
从上面可以看出,第三部门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力量,它具有明显的“三位一体”格局:为社会问题产生约束和影响;协助政府机构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共同分担社会责任。
第三部门的发展,体现了社会的共同繁荣,是实现和谐发展的重要助推器,它必将在历史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章 第三部门概述 《第三部门管理》PPT课件
1.社会团体 2.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事业单位 4.单位内部的社会团体 5.特殊社团法人 6.以企业法人形式存在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部门类型的分析
分析
1.自主型和被动型的第三部门 2.合作型和依附型的第三部门 3.理性化和家长式的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的优势
优势
1.创新优势 2.贴近基层 3.灵活优势
第一章 第三部门概述
第三部门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部门的类型 第三部门的地位 第三部门的作用
第三部门的概念和特征
概
以供给准公共产自治式运作,独立 于政府和私人主体之外的民间组织机构。
特 征
1.组织性 2.民间性 3.非利润分配性
第三部门的主要类型
第三部门的地位
政府
企业
第三部门不同于政府,不以政 治权利为核心,不存在自上而 下的等级制统治体系,而是以 志愿公益为宗旨,以受益者的 需要为导向,能够实现公益资源 的有效配置。
第三部门不同于企业,不是 以牟利为动机,不受市场规 律盲目左右,能够实现更大 范围的社会公平。
第三部门的作用
(1)第三部门有利于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 (2)第三部门是政府和社会互动的桥梁 (3)第三部门开拓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4)第三部门提供公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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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现状:(一)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活动能力由于我国以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的第三部门都是以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名义出现的。
这些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基本属于准政府机构或政府控制下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民间组织(第三部门),政府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管理。
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极其模糊,第三部门往往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衍生物,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与自主活动能力。
这主要表现在中国的第三部门由政府机构领导,其行为方式、工作作风都具有很强的行政性质,有的成员还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因此,中国的第三部门与政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限制了第三部门的作用的发挥和变革的速度。
(二)缺乏资金、人才等组织发展的基本条件在现今中国的第三部门组织中,无论是官办的、半官办的还是纯民间的绝大部分都反映经费不足。
资金匮乏,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的头号因素。
而人才不足,是因为中国尚缺乏专门的第三部门专业人才的培训机构,而且第三部门吸纳了大量政府淘汰的冗员和离退休人员,妨碍了优秀人才的进入。
此外,第三部门自身的能力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制建设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第三部门的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加紧了第三部门方面的法制建设,一系列的社团法规相应地建立起来。
例如,1988年颁布实施了《基金会管理办法》,1989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我国立法部门仍未出台一部《结社法》。
总之,由于第三部门管理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致使第三部门的管理陷入不同程度的混乱之中。
(四)公众的认知缺陷对于官办性质浓厚的第三部门组织,公众往往将其视为第二政府,而对于实力弱小的草根组织,公众又怀疑其能力,从而忽视其存在的价值。
此外,在中国这个集权化明显的社会中,公众尚不能真正体会到第三部门的发展对他们的生活将会产生何种影响。
因此,第三部门能否得到深层次认同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推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对策(一)重新定位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中国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密切不是问题的根本,西方的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同样密切,问题的关键是中国的的第三部门容易受到政府的控制,丧失独立性,从而染上浓厚的官办色彩。
如若这一前提不改变,第三部门将得不到实质意义的发展。
因而一方面政府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积极推动第三部门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在充分发挥第三部门效能的同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中国政府必须对第三部门进行重新定位:第三部门不应该是接受机构精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场所,而是承接政府部门社会职能的组织;第三部门不应该是政府职能转变形式化的工具,而是公民社会最活跃的公共部门;第三部门的发展不是在向政府夺权,而是在帮助政府治理。
(二)培养公众的志愿精神和互助品质第三部门的工作要得到公众的认可,除了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多更好的服务外,最重要的是能够带动公民参与其中。
志愿精神和互助品质是第三部门的精髓。
公众从思想上认同了这些理念,才会全身心的投入到志愿性的活动中。
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与参与实践相结合,在全社会提倡志愿精神和互助品质,才能解决我国第三部门所广泛存在的人才匮乏、资金短缺的难题。
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有效的激励措施。
(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严格依法管理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第三部门发展的一大障碍,也是许多第三部门主动依附于政府机构的主要原因。
而且,依法治国的方略对我国第三部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要在充分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根据发展我国第三部门的需要,尽快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结社法》。
此外,还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已颁布的有关第三部门管理的法规政策。
同时,要把立法和普法结合起来,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从而使我国的第三部门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向前发展。
(四)改造公民文化,处理好认知危机所谓的认同危机,主要是指在相互依赖的环境下,社会公众对民主政治的认同危机。
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它是由于“履行政府计划的各项任务使失去政治意义的公共领域的结构受到怀疑,从而使确保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形式民主受到质疑”而造成的。
这种观点对于分析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同样有用:一方面,许多公众认为由政府和的第三部门联合提供公共物品是不合法的,提供公共物品只能是政府的职责。
这种认知危机必然会削弱第三部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由于许多公共物品由社区部门或者第三部门来提供,很多公众也因此认可第三部门,这或多或少减少了公众对政府的“忠诚投入”。
面对这种认知危机,就必须改造公民文化,公民必须意识到:第三部门的有效运行并非以消弱国家的行动能力为前提,国家依然是身分认同的象征者,统治秩序的维护者;第三部门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第三部门陋于通盘权衡,无法替代政治系统代表公共利益的角色。
当政治系统无法将大众认同维持在必要水平时,社会碎片化也将使第三部门无法正常运行。
还要认识到,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下,第三部门的确可以依靠自身资源解决共同关注的问题,其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功能性的和实用性的。
三民间组织从无到有,政府也随之出台许多政策来引导民间组织的发展,但是,由于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认识,一些政府机构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因此,很多政策更多的是对民间组织的限制,即使有些扶持性政策,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一些民间组织由此感慨“体会不到政府给予的阳光”。
1、在民政部门注册难,难以得到合法的身份民间组织在民政部门难注册,得不到合法的身份,这是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当前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由于无法在民政部门进行注册,一些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如:北京太阳村等最终无奈地选择了工商注册的道路,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而大多数的民间组织甚至没有注册。
2、居无定所,缺乏稳定的工作场所尽管国家已经做出规定,公益事业、特教学校可以无偿使用划拨土地,可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实施,很多民间儿童救助组织都面临着场地的问题。
如智光学校,由于是一个民办的学校,一直没有一个固定的校址,学校1998年建校以来,三迁四址,搬了3次家。
每次租赁的场地,几乎是在废墟之上建起花园式的学校,而等学校建好之后又面临着新的搬迁。
星星雨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难题。
截止目前,他们已经搬了6次家。
3、社会资本相对匮乏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儿童救助组织资金的来源渠道的宽度,资金规模都相当缺乏,比如,天使之家孤儿寄养中心,资金总是紧张,由“美国妈妈”捐助得来的资金很少会过夜,基本上是同一个账号,美国一张卡,中国一张卡,美国“妈妈”那边早上存入,中国“妈妈”这边晚上就取,而后赶紧送到医院,为孩子们支付手术费用。
4、媒体报道的负面影响媒体报道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报道偏差反而会打击民间组织。
天使之家的天使妈妈的圈钱事件,导致公众对其它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怀疑,这对其他民间儿童救助组织而言,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精神上都造成了很大的打击。
而且,很多报道为了迎合大众的猎奇心理,做出各种不负责任的报道,这对民间组织来讲都是极其有害的。
此外,在对民间组织进行负面报道的时候,由于媒体受到限制,无法去深入分析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满足市场就拿仍然处于脆弱状态的民间组织开刀,并且仅仅流于对个人的谴责。
这种“丑闻式”的片面炒作是无法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
发展我国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对策和建议1、解决注册难的问题,使其身份合法化基于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现实状况,并借鉴国外的经验,简化民间组织登记注册的手续,降低门槛,从而使民间组织的组织合法性不限于既有的法人登记,这将更有利于将民间组织纳入国家法律的制度体系。
从我国民间组织的现状看,获得税收优惠政策还是非常需要的,因此大部分还会选择法人注册。
为此,我们建议完善民间非企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几种法人注册制度,简化相关条件和程序,监督有关政府部门的不作为责任,提供更加宽松、便捷的政策环境。
2、政府要支持民间组织,转变观念面对转型时期中国庞大的弱势儿童群体,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步完善的情况下,诸如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等都已经是存诸于我们的社会而又迟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要真正改变这些孩子的命运,单靠市场是不够的,政府在这个时期面临的问题更多,我们也难以想象靠政府可以在短期内解决这些问题,明智之策只能是依靠民间组织。
3、完善有关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民间组织在我国还处于一个很幼稚的阶段,政府应有相关的制度对其规范,引导发展,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使其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行。
尤其我国对民间组织的税收政策不明确、不具体、不系统。
目前仍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范围也比较局限;同时在财产税,以及我国主要的税种—商品税中,缺乏对民间组织的专门规定,尤其缺乏对民间成立的民间组织的优惠措施。
4、提高民间组织的工作人员的素质我国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人才不足,其工作人员往往也只拥有一颗热忱的心而已,面对民间组织的诸多专业性问题往往爱莫能助。
此外,中国尚缺乏专门的第三部门专业人才的培训机构,而且第三部门吸纳了大量政府淘汰的冗员和离退休人员,妨碍了优秀人才的进入。
因此为了民间组织的长足发展,应该在人力资源方面下大功夫。
进一步完善工资、人事、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为民间组织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
5、保持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独立性我们提倡民间组织和政府的合作,也鼓励民间组织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经验和资金,但是民间组织绝不能丧失独立性,因为那样也就失去了它本来作为第三部门存在的价值,失去了承载构建公民社会的使命。
而如果国内民间组织过分依赖国外和国际民间组织,那么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实体上它都不可能真正壮大起来,也不可能切实解决中国的问题,也必然会走向夭折的命运。
所以民间组织的道路只能是以开放之心和各方合作,但始终保持独立的精神。
三、预防和治理:由第三部门失灵问题引发的几点思考如何预防和治理第三部门的失灵而造成的社会危害?我认为,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要从对第三部门失灵问题的盲从遮蔽状态下警醒,批判地反思问题,增强预防和治理的自觉意识。
在理论层面应否弃偏好,高度重视、深化研究第三部门的失灵问题,在全社会层面形成有关合法性共识。
如前所述,研究第三部门失灵问题开辟了公共管理学的新视域,对推动其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它是对公共管理的语境--新的互动社会结构的一种制度重新安排的合理诉求。
第三部门是一个社会结构中的角色项。
社会管理理论始终是与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相关联的。
在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随着社会结构从一元(政治社会)、两元(国家与市场或市民社会)到三元(政府、市场和民间社会),管理也经历了统治行政、管制行政和新公共管理三个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