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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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油量计算.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 难以继续飞行;
• (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 达到迫降程度;
• (3)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 搜寻援救组织对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的 不同阶段,应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搜寻援救服务的原则
• 搜寻援救的目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遇难 航空器及其人员和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人的生命安全又是第一位的。搜寻援 救服务的原则对搜寻援救活动具有指导意 义。搜寻援救服务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 十四条规定:“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 员,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 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一、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
• (一)搜寻援救的含义 • 搜寻援救是指担负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地避免或者减 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规定, 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寻 找援助的各种办法。
• 我国在搜寻援救的设置和提供方面,除符 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的要求 即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务外, 还通过《规定》对搜寻援救服务的设置与 提供作了详细规定。如:“使用航空器执行 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 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 航空器给予支援。”
• (《规定》第七条)“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通 信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搜寻援救服务的组织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 约国须在每一搜寻援救区中设立一个援救 协调中心。同时,为了提高搜寻与援救工 作效率,还建议任何时候只要能改变搜寻 与援救服务的效率,缔约国应设立援救分 中心。在公共电信设备不能使看到处于紧 急情况的航空器的人员直接地、迅速地通 知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的地方,缔约国应指 定适当的公共单位或私人单位充当告警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规定:“发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 况或者收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信 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 搜寻援救中心、海上搜寻救援组织或者当 地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 五十三条规定:“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 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收到通知的 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 的搜寻援救措施通知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 航空器。”
第六节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时, 应当发送信号,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 告,提出救援请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 立即通知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民用航空器
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时,还应当向船舶和 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发送信号。”
• 所谓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规定》将 其分为情况不明、告警和遇险三个阶段:
• 1、情况不明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 现下列令人疑虑的情况:
• (1)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 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
• (2)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降落, 并且没有其他信息。
• 2.告警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 下列令人担忧的情况:
(三)搜寻搜救服务的设置和提供
• 进行搜寻援救工作必项设置和提供搜寻援救服 务,否则搜寻援救工作便无法进行。《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约各国须在其领土 范围内筹设并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 务。”“在公海或主权尚未确定的区域,须在地 区航行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搜寻援救服务。一缔约 国一经承担在此种区域中提供搜寻援救服务的责 任后,须即按照本附件各项规定筹建并提供此种 服务。
• 1、人道主义原则 • 2、及时、有效原则
• 1、人来自百度文库主义原则
• 我们应该实行人道主义,尽一切可能提供搜寻 援救服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 定:“在向遇险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提供援助时, 缔约国不应考虑此种航空器或幸存者的国籍。”
• 2、及时、有效原则
• 对遇险航主器及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来讲, “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是最恰当 的。及时、有效地采取搜寻援救措施,尽一切努 力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是 搜寻援救的根本目的。《规定》明确要求、搜寻 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 必须立即作出判断,采取搜寻援救措施。
• (1)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仍然 不能同其沟通联络;
• (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损害,但 是尚未达到迫降的程度;
• (3)与已经允许降落的民用航空器失去通 信联络,并且该民用航空器在预计降落时 间后五分钟内没有降落。
• 3遇险阶段,指确信民用航空器遇到下列 紧急和严重危险,需要立即进行援救的情 况:
• (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担任搜寻援救 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121.5兆赫航空紧急频率 的通信设备,并逐步配备243兆赫航空紧急频率 的通信设备;
• (二)担任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 2182千赫海上遇险频率的通信设备;
• (三)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部分航空器,应当配备 能够向遇险民用航空器所发出的航空器紧急示位 信标归航设备,以及在156. 8兆赫(调频)频率上同 搜寻援救船舶联络的通信设备。”(《规定》第十 三条)所有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搜寻援救工作及时 有效进行。
• 搜寻与援救是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 个方面。搜寻是援救的前提,也是援救的 基本环节,它是利用航空器寻找失事、遇 险、遇难的民用航空器、幸存者和其他目 的物的一种方法。援救是搜寻的目的。援 救工作就是拯救空难事故中幸存者的生命 和尽量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工作。 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就必须尽快进行援助。
• 援救协调中心是负责促进有效地组织搜寻援救服 务,并在某一搜寻援救区内协调搜寻援救工作的 组织。
• 援救分中心是为了在某个搜寻援救区的某一划定 的地段内,提高改进援救协调中心的工作而设置 的一种机构,隶属于援救协调中心。
• (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 达到迫降程度;
• (3)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 搜寻援救组织对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的 不同阶段,应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搜寻援救服务的原则
• 搜寻援救的目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遇难 航空器及其人员和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人的生命安全又是第一位的。搜寻援 救服务的原则对搜寻援救活动具有指导意 义。搜寻援救服务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 十四条规定:“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 员,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 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一、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
• (一)搜寻援救的含义 • 搜寻援救是指担负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地避免或者减 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规定, 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寻 找援助的各种办法。
• 我国在搜寻援救的设置和提供方面,除符 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的要求 即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务外, 还通过《规定》对搜寻援救服务的设置与 提供作了详细规定。如:“使用航空器执行 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 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 航空器给予支援。”
• (《规定》第七条)“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通 信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搜寻援救服务的组织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 约国须在每一搜寻援救区中设立一个援救 协调中心。同时,为了提高搜寻与援救工 作效率,还建议任何时候只要能改变搜寻 与援救服务的效率,缔约国应设立援救分 中心。在公共电信设备不能使看到处于紧 急情况的航空器的人员直接地、迅速地通 知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的地方,缔约国应指 定适当的公共单位或私人单位充当告警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规定:“发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 况或者收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信 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 搜寻援救中心、海上搜寻救援组织或者当 地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 五十三条规定:“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 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收到通知的 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 的搜寻援救措施通知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 航空器。”
第六节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时, 应当发送信号,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 告,提出救援请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 立即通知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民用航空器
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时,还应当向船舶和 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发送信号。”
• 所谓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规定》将 其分为情况不明、告警和遇险三个阶段:
• 1、情况不明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 现下列令人疑虑的情况:
• (1)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 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
• (2)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降落, 并且没有其他信息。
• 2.告警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 下列令人担忧的情况:
(三)搜寻搜救服务的设置和提供
• 进行搜寻援救工作必项设置和提供搜寻援救服 务,否则搜寻援救工作便无法进行。《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约各国须在其领土 范围内筹设并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 务。”“在公海或主权尚未确定的区域,须在地 区航行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搜寻援救服务。一缔约 国一经承担在此种区域中提供搜寻援救服务的责 任后,须即按照本附件各项规定筹建并提供此种 服务。
• 1、人道主义原则 • 2、及时、有效原则
• 1、人来自百度文库主义原则
• 我们应该实行人道主义,尽一切可能提供搜寻 援救服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 定:“在向遇险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提供援助时, 缔约国不应考虑此种航空器或幸存者的国籍。”
• 2、及时、有效原则
• 对遇险航主器及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来讲, “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是最恰当 的。及时、有效地采取搜寻援救措施,尽一切努 力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是 搜寻援救的根本目的。《规定》明确要求、搜寻 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 必须立即作出判断,采取搜寻援救措施。
• (1)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仍然 不能同其沟通联络;
• (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损害,但 是尚未达到迫降的程度;
• (3)与已经允许降落的民用航空器失去通 信联络,并且该民用航空器在预计降落时 间后五分钟内没有降落。
• 3遇险阶段,指确信民用航空器遇到下列 紧急和严重危险,需要立即进行援救的情 况:
• (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担任搜寻援救 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121.5兆赫航空紧急频率 的通信设备,并逐步配备243兆赫航空紧急频率 的通信设备;
• (二)担任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 2182千赫海上遇险频率的通信设备;
• (三)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部分航空器,应当配备 能够向遇险民用航空器所发出的航空器紧急示位 信标归航设备,以及在156. 8兆赫(调频)频率上同 搜寻援救船舶联络的通信设备。”(《规定》第十 三条)所有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搜寻援救工作及时 有效进行。
• 搜寻与援救是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 个方面。搜寻是援救的前提,也是援救的 基本环节,它是利用航空器寻找失事、遇 险、遇难的民用航空器、幸存者和其他目 的物的一种方法。援救是搜寻的目的。援 救工作就是拯救空难事故中幸存者的生命 和尽量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工作。 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就必须尽快进行援助。
• 援救协调中心是负责促进有效地组织搜寻援救服 务,并在某一搜寻援救区内协调搜寻援救工作的 组织。
• 援救分中心是为了在某个搜寻援救区的某一划定 的地段内,提高改进援救协调中心的工作而设置 的一种机构,隶属于援救协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