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说课

教学过程
师生合作 重难点探究 小组合作 突出关键
探索新知 自主学习
创设情境 课前预习
课堂小结
课后作业
.
教学过程
创设情境
教学背景 工作回顾 教学分析
学法分析
教学过程 板书设计
教学效果
激发学生探究的好奇心和学习的兴趣,引起注意,
让学生在轻松的气氛中进入到本课的学习
教学过程
任务驱动——运用信息手段
• 爱学习的学生查找文字资料
采取的不同援救措施
教学过程
合作讨论 突破关键
抢答 总结 教师点拨
给出案例,要求学生结合本课知识,出示结论。
讨论
学生讲述
设计意图
• 在活跃的课堂气氛中学习知识,突破难点。 • 提升学生合作沟通能力、归纳总结能力和敏捷的反应力。
教学过程
——拓展练习
“师友”讨论 解答问题
全组讨论 总结方法
讨论题:案例分析
做中学:锻炼能力。 目的
乐学 会学 志学
学法分析
教学过程 板书设计
问中学:思考质疑。
善学
教中学:启发收获。
练中学:巩固提高。
教学效果
学法指导
课前布置
规纳整理
网络查询 合作探究
自主学习
12
1
教学背景 教学分析 学法分析 教学过程 版式设计 教学效果
目录
Contents
2 3
4
5 6
组织探究活动 提高实践能力 培养创新精神
教法分析
教学方法 任务设置法
积极整合各种教学资源, 采用信息化手段辅助教学
小组讨论 案列分析
小组合作法
任务设置 课前布置预习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汇报人:2023-12-15•调查目的和任务•调查过程和方法•事故原因分析目录•安全建议和改进措施•结论和建议01调查目的和任务定义和目的定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是指对涉及民用航空器的飞行事故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以确定事故原因、责任和提出预防措施。
目的通过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为事故责任认定、赔偿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供依据。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任务包括收集事故现场证据、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等。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目标是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障公众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任务和目标目标任务02调查过程和方法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记录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气象条件、航空器残骸分布等信息。
现场勘查目击者调查视频资料分析对目击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目击情况、航空器状态等信息。
对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航空器黑匣子等视频资料进行分析,还原事故发生时的情景。
030201现场调查对航空器残骸进行检测,了解残骸的材质、结构等信息,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依据。
残骸检测对航空器油料进行检测,了解油料的成分、质量等信息,判断油料是否对事故有影响。
油料检测对航空器的电子设备进行检测,了解设备的性能、工作状态等信息,判断设备是否对事故有影响。
电子设备检测实验室检测模拟试验飞行模拟试验通过模拟飞行条件,对航空器进行飞行试验,了解航空器的性能、飞行状态等信息,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依据。
发动机模拟试验通过模拟发动机工作条件,对发动机进行试验,了解发动机的性能、工作状态等信息,判断发动机是否对事故有影响。
电子设备模拟试验通过模拟电子设备工作条件,对电子设备进行试验,了解设备的性能、工作状态等信息,判断设备是否对事故有影响。
1 2 3对航空器飞行数据进行解析,了解航空器的飞行轨迹、速度、高度等信息,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依据。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是指对出现在民航运营中的飞行事故,进行系统细致的调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责任、影响及避免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等有关方面,从而达到改进、完善民航运营,确保飞行安全的目的。
本文就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进行概述。
一、调查机构民航部门将在飞行事故发生时,成立调查组来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的规模和成员等由调查组组织部门自行决定。
二、调查流程1. 事故通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机构需要立即向当地民航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调查组的要求提供事故相关的资料与信息。
2. 调查组成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组通常由民航管理部门、机场、航空公司及飞行安全专家组成。
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对相关方面的影响和带来的损失等。
3. 事故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调查组成员将前往飞行事故现场开展勘查工作。
在现场勘查作业中,调查组成员们要对飞机残骸、航路器具、仪器设备、记录表、日志、相片、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和飞行相关的资料进行认真的收集、保存与检查。
4. 事故分析调查组的成员将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分析,以及与现场有关的航空专家、机组人员、机场工作人员等的交流和询问来确定飞行事故的根本原因和责任。
5. 事故报告调查组在对飞行事故进行分析后,将会撰写一份飞行事故调查报告,其中涵盖了事故的影响、损失、责任等信息,并针对根本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和改善措施,以保障未来的民航运营安全。
三、调查结果与处理在调查报告中的措施被采纳后,相关单位和机构需要根据措施利用数据、组织培训和实际应用,以确保事故的重发率降至最低。
四、总结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涉及的机构和人员需要具备专业性和责任心,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调查的目的。
在民航运营中,保障飞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调查程序也是保障民航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详述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详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详述民用航空器是一种飞行工具,为了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航空业必须严格监管。
在民航发展过程中,发生各种类型的飞行事故。
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提高安全性,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进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
一、调查机构的职责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调查机构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民航组织(ICAO)对所有成员国都有规定,即成立国家航空调查委员会(AAIB)。
这个组织负责调查民用航空器事故,并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国家航空调查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管理、协调和执行民航事故调查工作。
在中国,民航局是负责民用航空安全监管的机构,同时还成立了中国民用航空事故调查组,来负责调查机构的任务。
二、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包括以下流程:1. 事故发生阶段事故调查程序从第一时间开始。
调查组在了解到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并封锁区域,收集现场证据,包括残骸、遗留物、痕迹和环境特征等。
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调查组需要进行详细记录。
2. 事故初步调查阶段事故初步调查阶段是开始归因和分类的时间。
收集物证、痕迹、目击证人证言和通讯记录等,制定初步调查报告,形成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如果事故原因很明显,初步调查阶段结束,进入最终调查阶段。
3. 事故最终调查阶段最终调查是为了获得参考和证实初步调查结果的信息。
或者在初步调查结果中无法找到明确的原因时,进一步检疫和分析,完成最终调查报告。
该报告包括初步调查报告和最终调查报告,后者是针对详细情况、证据和检验的组成部分。
三、调查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原则和技术要求,以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1.安全第一的原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目的是确保航空行业的安全和可靠性。
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采取合理的措施。
2.客观、公正原则调查机构不得受到财务利益和其他压力,保持独立、客观、公正,避免争取和影响调查的结果。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初始适航
设计
制造
使用
维修
持续适航
10/4/2020
初始适航管理是——指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 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 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部件的设计、 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也就是在航空器交付使 用前,适航部门根据各类适航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 进行的管理。
10/4/2020
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10/4/2020
✓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 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
10/4/2020
✓ 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 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它检查,遵守关 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 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 免不合理的延误。 ✓ 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 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 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10/4/2020
无特殊情况的航空器 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 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 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 用航空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 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目录第一章 总论 (4)1.1 概述 (4)1.2 依据 (4)1.3 适用范围: (4)1.4 调查目的 (5)1.5 调查基本原则 (5)1.6 定义和等级 (5)1.7 调查的组织 (6)1.8 调查组的职责与权力 (8)第二章 通知与初始响应 (11)2.1 概述 (11)2.2 事故信息的通知和报告 (11)2.3 对通知和报告的响应 (17)2.4 先遣人员行动 (20)2.5 确定调查的组织部门 (23)2.6 组建事故调查组 (24)2.7 出发前准备 (30)2.8 后方支援保障 (31)第三章 现场调查 (33)3.1 概述 (33)3.2 初始行动 (34)3.3 现场管理 (37)3.4 现场勘察 (38)3.5 现场残骸的处置 (44)3.6 现场拍照 (47)3.7 调查工作进展会议 (48)3.8 事故信息发布 (49)3.9 结束现场调查 (50)附件3-1 (51)第四章 实验验证 (52)4.1 概述 (52)4.2 项目确定 (54)4.3 机构选择 (54)4.4 人员选派 (55)4.5 实验件现场获取 (56)4.6 实验件包装运输 (58)4.7 实验计划方案制定 (60)4.8 实验验证实施 (61)4.9 实验报告编写 (62)附件4-1.飞行数据和舱音记录的研究分析 (64)附件4-2.非易失性存储器实验分析 (66)附件4-3.航空器残骸实验分析 (67)附件4-4.发动机残骸实验分析 (68)附件4-5.机载设备残骸实验分析 (69)附件4-6.证人证词分析 (70)附件4-7.模拟实验分析 (71)第五章 调查报告 (72)5.1 概述 (72)5.2 专业小组报告 (72)5.3 最终调查报告 (74)5.4 安全建议 (77)附件5-1 事故调查报告标准格式和内容 (79)附 录 (93)第一章 总论1.1 概述本章节包括事故及事故征候调查的依据、本程序的适用范围、调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调查的组织分工及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力等内容。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3【实施日期】202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第3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1月3日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包括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二)航空器严重损坏;(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征候,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未构成事故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航空器损伤、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征候的事件。
第四条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候分类及等级的具体划分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六条事件调查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原则。
调查应当由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
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
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
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
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4.飞机失踪。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
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
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
民航搜寻援救、事故调查

C. 进入着陆机场前的盲发与守听。 D. 程序管制下等待与避让要求。 ③ 采取搜寻措施,设法同该机沟通联络。 (2) 告警阶段。 ① 通知援救单位,做好援救准备,报告首长。 ② 开放通信、导航、雷达设备进行通信搜寻服务。 ③ 通知有关区域管制室,开放通信、导航、雷达设备,扩大通 信搜寻。 ④ 调配避让,减少波道拥挤(告警飞机改频、其他飞机改频、 其他飞机减法规 (1)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2)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手册》。 2. 事故调查的目的 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3. 事故调查的原则 (1) 独立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阻碍)。 (2) 客观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 (3) 深入性(既要查直接原因,又要找间接原因,深入 到设计、制造、运营、维修,人员选拔、训练、管理等)。
6. 对已迫降或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援救要求 对已迫降或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援救要求:组织抢救幸存人员; 对民用航空器采取防火、灭火措施;保护现场,为抢救人员或灭火 必须变动现场时,应拍照或录像;保护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及机上人 员的财物。 7. 三个阶段管制员应采取的措施 (1) 情况不明阶段。 ① 立即报告值班领导。 ② 按失去通信联络的程序继续进行工作。 A. 管制员的处置措施。 B. 机长去备降场的规定。
(4) 全面性(调查虽与本次事故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 出来了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
4. 事故调查的程序 事故调查的过程可简要概括为基本调查、整理材料、分析 原因、得出结论和提出安全建议五大部分。其详细描述为: (1) 通知与报告。 ① 描述事故的信息应包括内容。 ② 逐级报告流程见课本第50页图1-1。 ③ 封存。 ④ 事故信息的公布。
民用航空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部门:培训部 处室:乘务与综合训练中心航务教研处
民用航空规章
培训大纲名称:飞行签派员新雇员训练提纲 大纲编号:MF6403 课程编码码:H10107 课堂教学时间:21课时 维护处室:乘务与综合训练中心 航务教研处
修订日期 2014年7月8日
修订者
版本号 H10107-1
民用航空规章
第二十条 对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 调中心应当:
(一)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告警通知; (二)要求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船舶立即进入待命执
行任务状态; (三)督促检查各种电子设施,对情况不明的民用航空器继续
进行联络和搜寻; (四)根据该民用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情况和机长的意见,组
每一个容器或者包装内,应当装有用汉语、英语和另选一种语言 的救生物品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救援的实施
第三章 搜寻救援的实施
搜寻救援三个阶段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情况不明阶段是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疑虑
的情况: 1.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 2.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降落,并且没有其他信息。 (二)告警阶段是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担忧的情
第四条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按照下列规 定分工负责: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 指导全国范围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 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
(三)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 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02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12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12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9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搜寻援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援救工作的公海区域内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活动。
第三条 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品,除适用本规定外,并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海上搜寻援救的规定。
第四条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三)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和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承担陆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援救工作的公海区域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区,该区域内划分若干地区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区,具体地区划分范围由民航局公布。
第七条 使用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航空器给予支援。
第八条 为执行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紧急任务,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行动,互相配合,努力完成任务;对执行搜寻援救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第九条 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拟定在陆上使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民航局批准后,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拟定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民航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管理局。
飞行事故搜救现场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了有效应对飞行事故,提高搜救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4.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搜救工作。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1. 搜救指挥部(1)成立搜救指挥部,由民航局、公安、消防、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负责全面指挥搜救工作。
(2)搜救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搜救小组(1)根据事故情况,成立若干搜救小组,负责现场搜救、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
(2)搜救小组由民航、公安、消防、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成。
五、应急响应1. 初步响应(1)接到事故报告后,搜救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
(2)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搜救、救治、调查等工作。
2. 深入响应(1)根据事故情况,进一步扩大搜救范围,组织专业搜救队伍进行地毯式搜救。
(2)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3. 后续处理(1)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2)对搜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搜救效果,为今后类似事故提供借鉴。
六、应急措施1. 现场警戒(1)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搜救工作安全进行。
2. 搜救行动(1)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搜救方案,组织专业搜救队伍进行搜救。
(2)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3. 事故调查(1)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4. 伤员救治(1)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2)对伤员进行心理疏导,减轻心理创伤。
七、应急保障1. 人员保障(1)搜救指挥部负责组织搜救人员,确保人员到位。
(2)对搜救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搜救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颁布日期】1992.12.08【实施日期】1992.12.08【颁布单位】民航局【文 号】民航局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搜寻援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援救工作的公海区域内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活动。
第三条 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除适用本规定外,并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海上搜寻援救的规定。
第四条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三)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和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承担陆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援救工作的公海区域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区,该区域内划分若干地区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区,具体地区划分范围由民航局公布。
第七条 使用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航空器给予支援。
第八条 为执行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紧急任务,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行动,互相配合,努力完成任务;对执行搜寻援救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第九条 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拟定在陆上使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民航局批准后,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拟定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民航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总局第179号令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总局第17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第四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
第五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原则。
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织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原则。
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
调查应当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
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无关,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飞机失踪事件的紧急搜索和救援策略

飞机失踪事件的紧急搜索和救援策略飞机失踪是一种极其紧急和严重的情况,对乘客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也给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面对飞机失踪事件时,迅速而有效的搜索和救援策略至关重要。
以下将详细探讨飞机失踪事件的紧急搜索和救援策略。
一、事件发生后的紧急响应一旦接到飞机失踪的报告,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紧急响应机制。
这包括成立专门的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
航空管制部门会首先收集有关失踪飞机的飞行计划、航线、气象条件等基本信息,为后续的搜索工作提供初步线索。
同时,通知附近的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要求他们协助监测和报告任何可能与失踪飞机相关的信号或迹象。
救援队伍,包括专业的搜救人员、医疗团队等,也会迅速集结待命,准备投入搜索和救援行动。
二、确定搜索区域确定搜索区域是搜索和救援工作的关键步骤之一。
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飞机的最后已知位置、飞行航线、预计燃油续航能力、气象条件等。
如果飞机在飞行途中失去联系,通常会以最后一次报告的位置为中心,结合飞机的速度、航向和预计飞行时间,划定一个可能的失踪区域。
此外,还需要考虑风向、洋流等自然因素对飞机可能位置的影响。
对于长途飞行的飞机,如果在海上失踪,搜索区域可能会非常广阔,这就需要借助卫星数据、海洋监测系统等先进技术来缩小搜索范围。
三、搜索手段和技术在搜索失踪飞机的过程中,会运用多种先进的手段和技术。
首先是雷达监测。
地面雷达系统可以追踪飞机的飞行轨迹,但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海洋上空,雷达覆盖可能有限。
这时,卫星雷达可以发挥补充作用,提供更广泛的监测范围。
其次是无线电通信监测。
通过监听飞机与地面控制中心之间的通信频率,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线电信号,有可能获取到飞机的最后通信内容和位置信息。
空中搜索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派出直升机、固定翼飞机等进行目视搜索,尤其是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这些飞机通常配备有先进的搜索设备,如红外热成像仪、光学相机等,能够提高搜索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章第六节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 我国在搜寻援救的设置和提供方面,除符 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的要求 即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务外 ,还通过《规定》对搜寻援救服务的设置 与提供作了详细规定。如:“使用航空器执行 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 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 航空器给予支援。”
• (《规定》第七条)“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通信 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入待命执行任务状态; • (3)督促检查各种电子设施,对情况不明的民用航
空器继续进行联络和搜寻; • (4)根据该民用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情况和机长的
意见,组织引导其在就近机场降落。 • (5)会同接受降落的机场,迅速查明预计降落时间
后五分钟内还没降落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并进行 处理。
• 对遇险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 救协调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四)搜寻援救服务的组织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 约国须在每一搜寻援救区中设立一个援救 协调中心。同时,为了提高搜寻与援救工 作效率,还建议任何时候只要能改变搜寻 与援救服务的效率,缔约国应设立援救分 中心。在公共电信设备不能使看到处于紧 急情况的航空器的人员直接地、迅速地通 知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的地方,缔约国应指 定适当的公共单位或私人单位充当告警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 十四条规定:“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 ,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并 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一、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
• (一)搜寻援救的含义 • 搜寻援救是指担负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地避免或者减 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规定, 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寻 找援助的各种办法。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发布部门: 中国民航总局发布文号: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程序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并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指导。
1.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器发生的飞行事故的调查。
2.参照文件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b.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c.《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一395;d.《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一14648一93;e.国际民航组织文件《航空器事故和事故调查手册》DOC9756-AN/965。
3.基本要求3.1 事故调查的目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2 事故调查的原则3.2.1 独立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必须独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3.2.2 客观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3.2.3 深入调查原则事故调查除了应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它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3.2.4 全面调查原则事故调查不但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问题。
3.3 事故等级的确定在查明飞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航空器的损坏情况后,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的规定,最终确定事故等级。
飞行事故分为:a.特别重大飞行事故;b.重大飞行事故;c.一般飞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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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规定:“发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 况或者收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信 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 搜寻援救中心、海上搜寻救援组织或者当 地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 五十三条规定:“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 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收到通知的 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 的搜寻援救措施通知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 航空器。”
• (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担任搜寻援救 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121.5兆赫航空紧急频率 的通信设备,并逐步配备243兆赫航空紧急频率 的通信设备;
• (二)担任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 2182千赫海上遇险频率的通信设备;
• (三)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部分航空器,应当配备 能够向遇险民用航空器所发出的航空器紧急示位 信标归航设备,以及在156. 8兆赫(调频)频率上同 搜寻援救船舶联络的通信设备。”(《规定》第十 三条)所有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搜寻援救工作及时 有效进行。
• 所谓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规定》将 其分为情况不明、告警和遇险三个阶段:
• 1、情况不明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 现下列令人疑虑的情况:
• (1)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 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
• (2)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降落, 并且没有其他信息。
• 2.告警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 下列令人担忧的情况:
(四)搜寻援救服务的组织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 约国须在每一搜寻援救区中设立一个援救 协调中心。同时,为了提高搜寻与援救工 作效率,还建议任何时候只要能改变搜寻 与援救服务的效率,缔约国应设立援救分 中心。在公共电信设备不能使看到处于紧 急情况的航空器的人员直接地、迅速地通 知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的地方,缔约国应指 定适当的公共单位或私人单位充当告警哨。
• (1)根据油量计算.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 难以继续飞行;
• (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 达到迫降程度;
• (3)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 搜寻援救组织对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的 不同阶段,应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搜寻援救服务的原则
• 搜寻援救的目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遇难 航空器及其人员和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人的生命安全又是第一位的。搜寻援 救服务的原则对搜寻援救活动具有指导意 义。搜寻援救服务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三)搜寻搜救服务的设置和提供
• 进行搜寻援救工作必项设置和提供搜寻援救服 务,否则搜寻援救工作便无法进行。《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约各国须在其领土 范围内筹设并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 务。”“在公海或主权尚未确定的区域,须在地 区航行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搜寻援救服务。一缔约 国一经承担在此种区域中提供搜寻援救服务的责 任后,须即按照本附件各项规定筹建并提供此种 服务。
• 援救协调中心是负责促进有效地组织搜寻援救服 务,并在某一搜寻援救区内协调搜寻援救工作的 组织。
• 援救分中心是为了在某个搜寻援救区的某一划定 的地段内,提高改进援救协调中心的工作而设置 的一种机构,隶属于援救协调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 十四条规定:“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 员,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 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一、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
• (一)搜寻援救的含义 • 搜寻援救是指担负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地避免或者减 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规定, 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寻 找援助的各种办法。
• 我国在搜寻援救的设置和提供方面,除符 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的要求 即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务外, 还通过《规定》对搜寻援救服务的设置与 提供作了详细规定。如:“使用航空器执行 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 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 航空器给予支援。”
• (《规定》第七条)“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通 信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人道主义原则 • 2、及时、有效原则
• 1、人道主义原则
• 我们应该实行人道主义,尽一切可能提供搜寻 援救服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 定:“在向遇险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提供援助时, 缔约国不应考虑此种航空器或幸存者的国籍。”
• 2、及时、有效原则
• 对遇险航主器及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来讲, “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是最恰当 的。及时、有效地采取搜寻援救措施,尽一切努 力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是 搜寻援救的根本目的。《规定》明确要求、搜寻 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 必须立即作出判断,采取搜寻援救措施。
第六节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时, 应当发送信号,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 告,提出救援请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 立即通知搜寻援救协调船舶和 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发送信号。”
• 搜寻与援救是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 个方面。搜寻是援救的前提,也是援救的 基本环节,它是利用航空器寻找失事、遇 险、遇难的民用航空器、幸存者和其他目 的物的一种方法。援救是搜寻的目的。援 救工作就是拯救空难事故中幸存者的生命 和尽量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工作。 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就必须尽快进行援助。
• (1)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仍然 不能同其沟通联络;
• (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损害,但 是尚未达到迫降的程度;
• (3)与已经允许降落的民用航空器失去通 信联络,并且该民用航空器在预计降落时 间后五分钟内没有降落。
• 3遇险阶段,指确信民用航空器遇到下列 紧急和严重危险,需要立即进行援救的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