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审计准则1-2章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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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1-2章重难
点
第一章、执业准则体系名词解释及简答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
2、鉴证业务准则的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层的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分别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业务准则”鉴证业务准则的两个层次的关系:包含与被包含
3、审计准则的六大类别(也可说成是审计准则内部的逻辑结构):一般原则与责任、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审计结论与报告、特殊领域
4、审计准则百位数编号的含义?
新的审计准则的编号借鉴了会计科目的编号,千位数为1的代表审计准则,其中:百位数为1的代表审计的一般原则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责任准则,百位为2的代表风险评估与应对准则,百位数为3的代表审计证据准则百位为4的代表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百位为5的代表审计结论与报告,百位为6的代表特殊领域。千位为2的代表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千位为3的代表相关服务准则。千位为4的代表相关服务准则。千位为5的代表质量控制准则。
5、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1、准则框架体系趋同,
2、准则项目和内容趋同,
在审计准则内容上,中国准则体系充分采纳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
6、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特点
1、提高准则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
2、全面体现风险导向审计;
3、增强识别舞弊风险的有效性;
4、加强与治理层的有效沟通;
5、增强对小型企业审计的相关性;
7、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原因
1、经济全球化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趋势,要求我国加速实现准则国际趋同,减少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障碍,改善了我国经济贸易环境;
2、注册会计师面临不断变化的审计环境及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迫切要求我们大力改进注册会计师准则,增强审计的有效性,增进社会公从对行业的信心,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运行,保护社会公从利益。
8、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相互关系
P3 图1-1、1-2
第二章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名词解释
1、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
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主体:注册会计师用户:预期使用者目的:适当保证或提高鉴证对象信息的质量
基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产品:书面鉴证结论
相关服务又叫非鉴证业务
2、基于责任方认定的鉴证业务: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3、直接报告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
4、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5、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6、鉴证业务的要素,即鉴证业务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与鉴证报告
鉴证业务五要素P15/P19
1三方关系:注册会计师: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和人员。通俗理解为使用财务报告的人就是预期使用者。
责任方:直接报告业务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负责的组织和人员。基于责任方认
定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的组织和人员,一般就
是管理层。
2鉴证对象:财务或非财务信息3标准:评价基准
4证据:提出鉴证结论的基础5鉴证报告:书面报告形式提供保证程度的结论
简答1、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拓展的原因。
1、受托责任要求的增强,拓展了注册会计师执业鉴证业务的内涵。
2、公司组织结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为注册会计师提供鉴证服务提供了更多机会。
3、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为鉴证业务拓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
4、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推动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发展。
2基于责任方认定的鉴证业务与直接报告鉴证业务的区别;P16
1、注册会计师提出结论的对象不同,
2、预期使用者能否获取责任方认定;
3、责任方的责任不同;
4、鉴证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存在差异。
一是,该业务是否存在鉴证对象信息;二是,该鉴证对象信息是否能够被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果能够同时满足这两点,则属于是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如果不能同时满足,则属于是直接报告业务。
比如,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存在鉴证对象信息——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同时该鉴证对象信息能够被预期使用者获取——财务报表报出后,就可以被广大预期使用者获取。因此属于是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再比如,验资业务,虽然被验证单位自身也编制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但是该明细表不能被预期使用者获取,使用者获取的是注册会计师编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因此属于是直接报告业务。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预期使用者获取鉴证对象信息的方式不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预期使用者可以直接获取鉴证对象信息(责任方认定),而不一定要通过阅读鉴证报告;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可能不存在责任方认定,即便存在,该认定也无法为预期使用者所获取
(2)注册会计师提出结论的对象不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提出结论的对象可能是责任方认定,也可能是鉴证对象。此类业务的逻辑顺序是:首先,责任方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形成责任方认定,注册会计师获取该认定;然后,注册会计师根据适当的标准对鉴证对象再次进行评价和计量,并将结果与责任方认定进行比较;最后,注册会计师针对责任方认定提出鉴证结论、或直接针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