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的解读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四)代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五)对保证金进行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六)其他保证金管理职责。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
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
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2012-9-2 ⼀、交易参与⼈(⼀)出借⼈条件:1. 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2.不存在被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3.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违法违规记录;4.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融通意见稿将可以借出股票的机构分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保险、信托、社保基⾦、企业年⾦、其他法⼈机构⼋⼤类。
出借⼈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不能⽀付等不利后果。
不存在被禁⽌或限制进⼊证券市场或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且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均可以充当出借⼈,将所持证券交给证券⾦融公司,然后再由证券⾦融公司交给券商,开展融券活动。
(⼆)借出途径1.直接借出:持有、租⽤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申请交易权限且具备相应的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2.委托借出:未持有、租⽤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
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在委托借出⾥,客户需要会员,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符合条件的客户需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书》。
⼆、标的证券与期限(⼀)标的证券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期限1.固定期限制分为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 天共五个档次。
虽然原则上不许展期,但除182天合约外,其他期限档次的合约借⼊⼈都可以申请展期。
2.期限起始⽇和归还⽇起始⽇:⾃成交之⽇起按⾃然⽇计算。
归还⽇:归还⽇为到期⽇的下⼀⽇;归还⽇为⾮交易⽇的,顺延⾄下⼀个交易⽇;归还⽇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该证券的复牌⽇;三、费率(⼀)交易类型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费率报价每⼀交易⽇开市前,借⼊⼈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有借⼊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各期限的证券借⼊费率(以下简称“费率”)。
转融通交易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转融通交易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转融通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客户持有证券,将其出借给证券公司进行融资,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归还相同类型和数量的证券的一种金融交易形式。
转融通交易规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这种交易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转融通交易在中国金融市场逐渐受到重视,并且在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本文将围绕转融通交易的概念、规则内容和风险管理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这一金融工具的运作机制和风险控制方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介绍转融通交易的概念和背景2. 分析转融通交易的规则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流程、交易品种等相关规定3. 探讨转融通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监管机构的监督、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等方面4. 总结转融通交易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展望未来发展趋势5. 提出建议和对未来发展的展望文章结构清晰明了,层次分明,通过逐步展开每个部分的内容,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转融通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
1.3 目的在本文中,我们的目的是深入探讨转融通交易规则,了解其背景和内容。
通过介绍转融通交易的概念,规则内容和风险管理措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金融市场工具的运作机制。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对转融通交易规则进行分析和总结,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遵循规则进行业务操作,减少风险并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终,我们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讨论和分享,提高读者对转融通交易规则的认识和理解,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正文2.1 转融通交易概念转融通交易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融出方的融通资金,以购买融入方提供的担保证券或其他质押品,并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后按事先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再按约定价格赎回担保证券或其他质押品的一种交易形式。
转融通交易的基本原理是,融资方将自己持有的证券作为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再利用融入的资金购买其他有价证券以获取收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其证券出借、转融券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和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可以按本规定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以及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的,由出借人、借入人按本规定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协商确定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
第四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证券出借、转融券业务,并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证券出借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第六条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可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七条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一)无限售流通股;(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第八条出借人的股票已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不得用于出借。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业务)的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适用本指引。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和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证券金融公司应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风险监测,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测报告。
—1—第五条以下基金产品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出借业务:(一)处于封闭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二)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三)战略配售基金;(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产品。
第(一)项所称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第(三)项所称战略配售基金,是指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第六条处于封闭期的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七条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参与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其他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2—(三)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四)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第三条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但应符合本细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科创板证券出借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
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金融公司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
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 1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第九条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 2 —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转融通业务规则
转融通业务规则简介转融通业务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旨在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和融券需求。
该业务允许投资者将证券转借给融资方,同时融资方将资金转借给投资者,从而实现双方的融资和融券目的。
本文将介绍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则和操作流程。
一、参与主体转融通业务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以下几方:1.证券公司:负责转借证券给融资方,同时将资金转借给投资者。
2.融资方:借入证券并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于融资目的。
3.投资者:借入资金并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于融券目的。
二、业务流程转融通业务的流程如下:1.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同时提供一定的担保物(如其他证券)。
2.证券公司审核投资者的资质和担保物,并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融资利率和融资额度。
3.证券公司将投资者的融资申请转发给融资方,并提供转借的证券。
4.融资方审核融资申请,并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接受。
5.如果融资方接受融资申请,将资金转借给投资者,并签订相关合同。
6.投资者将融资得到的资金用于融券操作,并按照约定支付融资利息。
7.在约定的时间内,投资者将融入的证券归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8.证券公司将归还的证券转借给其他融资方,继续进行融资业务。
三、业务规则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则如下:1.融资利率:融资利率是投资者向融资方支付的费用,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通常以年化利率表示。
2.融资额度:融资额度是指投资者可以借入的最大资金金额,由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担保物的价值和市场情况确定。
3.融券操作:投资者可以利用融入的资金进行融券操作,即借入证券并卖出,从中获取差价收益。
4.担保物要求:投资者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物作为融资的抵押,通常可以是其他证券或现金等。
5.交易费用:转融通业务涉及的交易费用包括融资利息、融资方手续费、证券转借费用等,具体费用由各方协商确定。
6.合同约定: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融资方之间需要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业务规则和费用等事项。
转融通证券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转融通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融通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并由客户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偿还该资金或者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转融通证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风险控制,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转融通证券业务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四)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规则;(五)具备合格的风险控制人员;(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证券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证券公司出借资金或者证券,应当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借金额或者证券数量。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对转融通证券业务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业务安全。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转融通证券业务进行审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转融通证券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证券业务,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融资比例;(二)担保比例;(三)负债比例;(四)流动性比例;(五)风险覆盖率;(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指标。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设置风险控制线;(二)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三)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二〇一九年一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 (1)一、结算账户开立 (1)二、证券账户开立 (2)三、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4)四、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5)第二章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7)一、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划转处理 (7)二、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资金划转处理 (12)第三章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 (16)一、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证券划转 (16)二、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资金划转 (19)三、保证金替换 (21)四、保证金资金头寸管理 (22)五、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22)第四章其他事项 (23)一、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交易处理 (23)二、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权益处理 (24)三、收费标准 (27)四、数据接口 (27)附件一 (28)附件二 (29)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一、结算账户开立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登记结算规则》)的要求,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以下简称《担保品管理细则》)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委托本公司总部进行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还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并用于办理上海市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买卖的资金清算和交收。
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根据沪深交易所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及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出借人范围第一条出借人范围依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限定。
第二章出借人资格条件及适当性管理第二条证券出借人需符合下列资格条件:1、机构投资者;2、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3、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4、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投资者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客户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6、xx证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证券出借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1、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转融通出借业务对证券出借人开展适当性管理。
2、公司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
公司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等级。
3、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公司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投资者、积极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谨慎型投资者、保守型投资者。
(2)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匹配原则,转融通出借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等级,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不适配于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投资者。
(3)对匹配的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附件1)。
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投资者签署表单《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附件2),确认已充分理解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才可受理其转融通出借业务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保守型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转融通出借业务申请。
(4)对风险等级不匹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营业部必须进行回访,回访过程必须留痕,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中国证监会、协会和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本所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撮合成交。
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
第四条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出借交易清算、交收、权益补偿、归还等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证券出借人和证券借入人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持有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一)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借人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自行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后果。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第八条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所借入证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并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报本所备案。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第三条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但应符合本细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科创板证券出借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规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规则概述什么是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在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允许下,以其自有资金或向他人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后出借给借方融资的活动。
该业务允许投资者将其证券进行质押,并获得借款以增加投资净值。
相关规则说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资格要求•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主体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借方在参与该业务前必须满足信用、财务、合规等方面的要求;2. 出借标的范围•出借标的包括上市公司A股、B股、H股、新三板股票等;•部分证券公司还可以提供其他标的,如债券、基金等;3. 质押比例•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质押比例一般在50%至80%之间,一部分证券公司可适度调整;4. 利率及费用•借方需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借款费用;•借方还需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如申请费、服务费、展期费等;5. 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需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合理设定质押比例、进行风险评估等;•借方需按时归还借款,如逾期,证券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实例解释说明以一名投资者甲为例,他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希望将该股票进行质押并获得借款。
投资者甲选择了一家合规的证券公司作为借款方,并按照规定办理了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甲按照规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质押给了借款方。
根据质押比例规则,证券公司核算甲股票价值后,向甲发放了一定比例(如70%)的借款。
甲需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借款费用,并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
在该业务进行期间,甲继续享有质押股票所代表的权益,并可以参与该股票的红利派发。
然而,若甲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或其他违约情况发生,证券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通过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者可以利用自有的证券进行融资,增加其投资资金,实现更多的投资机会。
以上是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规则的简要说明和一个实例的解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中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账户第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监会关于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机构账户注册申请表等;(七)结算参与人批复文件;(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转融通融券卖出交易规则
转融通融券卖出交易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转融通融券卖出交易规则是指投资者通过转融通机制借入证券后,再通过融券卖出的方式进行交易的规则。
这种交易方式既需要符合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也需要遵守转融通机制的规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转融通融券卖出交易规则。
投资者需要了解转融通机制的相关要求。
转融通是指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自有证券出借给投资者,以便其进行融资或融券卖出交易。
投资者在借入证券后,可以通过融券卖出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在特定时间内将证券归还给出借方,期间还要支付利息费用。
转融通机制是一种有风险的交易方式,投资者需要谨慎操作,了解相关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转融通融券卖出交易时,需要遵守证券市场相关规定。
投资者在卖出证券时,需遵守市场监管机构制定的融券业务规则,包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等。
投资者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交易,并遵守交易规则,不得操纵市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投资者在进行转融通融券卖出交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投资者要选择合适的证券作为融资标的,不可盲目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交易,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选择适合的证券进行交易。
投资者应当留意市场风险,在进行交易前要了解市场的风险情况,做好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避免因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损失。
投资者要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关注市场动态,调整交易策略,避免因信息不足或错误导致的交易风险。
转融通融券卖出交易规则是一种复杂的交易方式,投资者需要在了解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慎重选择交易标的,遵守市场规则,注意市场风险,保持信息透明,谨慎操作,从而实现良好的投资回报。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转融通融券卖出交易规则,提高投资风险意识,规避交易风险,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第二篇示例:转融通融券卖出交易规则是指在转融通业务中,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借入融券,然后将融券卖出并进行交易的规则。
融券卖出是一种金融交易方式,适用于证券市场中卖空交易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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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和沪深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的解读2012年8月27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布《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发布了三个转融通业务配套细则,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上交所发布《上交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中登公司发布《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这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出台标志着转融通试点实质启动。
一、业务简述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沪深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出借沪深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其中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即证券公司代理符合要求的客户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目前,海通证券、申银万国、华泰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国信证券11家证券公司已陆续与证金公司签署转融通业务合同,开立了相关资金与证券账户,开始进行担保品划转,并提交了开展转融资业务和授信额度的申请,证金公司按照授信申请和评估工作流程,已确定11家证券公司的转融资授信额度,并已将业务资金划入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登公司与转融资业务相关的清算交收系统和保证金委托管理系统已启用。
二、法规解读(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的解读1、资格获取。
按照《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业务开展平台。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3、转融通申报时间与费率。
按照《规则》规定转融通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其中:(1)转融资业务。
证券公司转融资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转融资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三个档次。
(2)转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上海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深圳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资费率,根据转融通标的证券供求情况等因素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券费率。
4、申报指令相关要求。
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都又分为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两种方式,其中:(1)转融资业务。
每笔申报金额应当为100万元的整数倍;最大单笔申报金额不超过3亿元;单一证券公司当日各期限档次转融资申报总额不超过5亿元,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市场情况或者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申报条件,并可根据资金头寸和风险管理需要调整当日拟出借资金总量。
(2)转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每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股(份)。
5、展期的方式。
证券公司申请转融通交易展期的,至少应当在归还日之前3个交易日提出,经证金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期限与原期限相同,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82天期的转融券交易不得展期。
转融通交易归还日顺延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后合计自然日天数支付转融券费用。
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金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证券公司收取转融券费用。
6、保证金的管理。
(1)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向市场公布。
(2)证券公司保证金比例。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征信情况对证券公司设置不同档次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最高为50%,最低为20%。
证金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调整保证金比例的档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委托结算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
当日终证券公司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时,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后的2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证金公司将按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并按日收取未补足保证金金额0.05%的违约金。
另外,《规则》还对清算与交收、权益处理、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本文中不再详述。
(二)沪深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的解读1、出借人和借入人的管理。
(1)出借人。
a)持有、租用沪深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
持有、租用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可以在取得沪深交易所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后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b)未持有、租用沪深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但须符合下列条件:“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借入人。
沪深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2、业务开展平台。
沪深交易所通过各自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和证券借出人提供服务。
3、证券公司申请开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权限。
证券公司为其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应当提交相应文件分别向沪深交易所申请交易权限,但并未规定证券公司需要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4、标的证券与期限。
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沪深交易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沪深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
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5、交易方式及费率。
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每一交易日开市前,中国证券金融公司通过沪深交易所行情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
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借券费用自证券出借交易成交之日起计算,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费用。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30个自然日以下的,借入人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
6、申报类型及数量限制。
沪深交易所接受的申报类型为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
出借人和借入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且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 万股(份),出借人单笔出借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 万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还特别规定借入人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
7、申报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申报当日有效,14:30前可以撤销。
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0。
申报当日有效,15:10前可以撤销。
深圳交易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 至15:00。
出借申报当日有效,且在出借申报时间内可以撤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 至15:30。
8、证券归还。
出借人向借入人出借证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收取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
借入人应当按期归还借入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支付相应权益补偿。
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应当向出借人按日支付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
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未支付借券费用或者未支付权益补偿的,应当与出借人协商债务清偿方式。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借入人应当将清偿方案报送交易所。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者借入人未按清偿方案清偿的,出借人有权依法向借入人追偿。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
另外“办法”还对权益补偿、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本文中不再详述。
三、对证券公司影响(一)转融通业务必将刺激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的增长目前,两融业务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第四大收入来源,截止到2012年6月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累计收入已经达到66.6亿元,今年上半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净收入共计21.6亿元,占经纪业务收入的比重为8.01%,较2011年底增加1.5个百分点。
以国信证券为例,截至今年7月,其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在该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占比约8%,并预计随着转融通业务的推出预计明年能达到10%-15%。
现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的来源主要为“券商的自有资金和证券”,其规模受到了较大限制。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8月15日融资融券累计交易金额为1.59万亿元,其中,融资累计交易约为1.4万亿元,占比为87.87%,融券累计交易约为0.19万亿元,占比约为12.13%。
转融通业务的推出,将大幅改善融资融券业务市场中资金与证券的供需状况,提高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并有望改变融资和融券比例不协调的局面。
转融通业务打通了市场资券的循环路径,有助于市场多空力量的博弈与平衡,而证券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融出闲置证券的增值服务,使客户取得稳定收益的同时,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息费收入和交易佣金收入,对自身也是一项稳定的业务收入。
(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有利于提高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忠诚度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不仅为投资者理财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更重要的是让客户在长期持有证券的同时,可以获得出借证券所得到的利息收入。
在现行法规不允许证券公司发行保本产品、上市公司分红不太理想的情况下,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可以说是第一个能给证券客户带来稳定收入的金融服务。
(三)转融通业务的推出有利于扭转研究报告买入评级和卖出评级报告比例不协调的局面在转融通业务推出前,虽然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提供了做空机制,但股指期货参与门槛较高,融券业务标的太少,导致投资者对做空参与较少,由于需求较少证券公司研究报告也多半都是"买入"或"推荐"评级,鲜见“卖出”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