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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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
阶段质量控制实施方案
为做好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阶段质量控制工作,保障工作质量,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8〕7号)、《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8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琼府〔2017〕98号)、《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琼污普〔2018〕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全过程质量控制原则
质量控制工作以市县(区)为基本单元,覆盖全面入户调查阶段全过程,主要包括准备工作、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数据汇总等重要环节。
(二)分级全员质量控制原则
明确不同级别普查机构的质量控制责任,明确普查对象、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数据处理人员、第三方机构等所有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质量控制责任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人。海口市、三亚市等两个设区市普查办统一组织对各下辖区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核查。其他各市县(区)普查办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控制监督检查与核查。
(三)多手段质量控制原则
各级普查机构应采取检查、抽查、质量核查等多种方式,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质量核查等手段,深入基层,对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全面入户调查阶段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质量核查工作原则上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核查的区域和对象进行抽样。
二、质量控制关键环节及内容
(一)入户调查准备工作
普查人员配备的有效性:关注普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即由于普查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变动导致的普查员与指导员的变更,是否变动的所有普查人员得到有效培训,并持证上岗,变动后的普查人员是否满足工作量要求。
数据处理环境的准备是否到位:数据处理录入前,是否所有地区专网开通且带宽满足需求;所有普查小区是否划分
完毕且不重不漏;数据采集终端是否采购完毕、分发到人且人员熟练使用;数据采集软件安装是否完毕并联网;普查任务是否分配完毕且任务量合理。是否协调软件技术服务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调查对象的配合度:各级普查机构是否发放入户调查的一封信等告知文件,提前告知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填报的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普查对象的责任和义务等相关事项。是否对填报难度较大的企业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方式,明确有关填报要求。普查对象是否明确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准备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料凭证、生产记录、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等,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填报,做好普查相关文件及清单的交接记录,同时做好普查数据的建档备查。停产企业是否联系到位,并配合提供资料和填报工作;联系不上的停产企业,是否分类建档。
(二)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
普查对象范围的完整性:结合国家下发的潜在漏查对象和关于企业纳入普查范围的判定细则,确定普查对象的界定是否准确,国家要求应查尽查的调查对象,是否有遗漏。是否做好遗漏普查对象的增补和信息采集。
采集信息来源的一致性:数据采集时,普查机构要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对象要坚持独立报送普查数据,普查表原始
数据填报、缺漏指标补报、差错修改等均须由普查对象完成,并提供错误修改交接单。
采集信息完整规范性:根据所属行业确定应填报表,做到报表不重不漏;正确理解指标填报要求,做到调查范围准确填报、统计指标规范填报。纸质普查表用钢笔(碳素墨水)或黑色水性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字迹工整、清晰;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保留位数按规定填写。填表完成后(或者普查表电子表单EXCEL填报后打印),由普查对象盖章确认。
采集信息来源的可靠性:普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等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与工商登记备案一致。主要产品、原辅材料用量、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等生产活动水平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涉及的产排污环节是否全部填报,上述采集信息是否有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等供核查核证并建立一企一档(包括并不限于营业执照、环评报告及批复、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能源消耗记录、原辅料消耗凭证、生产记录、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等原始资料;入户调查现场视频及照片,包括入户采集填报活动照片,厂区大门照片、生产工艺设施、污
染治理设施及处置设施、排污口、危废库房、物料堆场、环境风险物质储存设施等关键部位照片等)。对于普查综合表,应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省普查机构协调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在执行本方案前提下同时参照执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质量保证工作方案》。
数据采集信息的逻辑性:检查与核查入户调查记录,检查普查表填报的合理性及相关指标间的逻辑性。不同表间指标和表内指标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并符合有关要求。相关部门填报数据是否及时填报,是否存在漏填及人为错误情况。
核算环节信息的合理性:是否掌握普查对象所有的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和产排污节点,明确对应排污环节的污染物种类,做到产排污环节全面覆盖、污染物指标应填尽填。核算方法信息的选择是否正确,是否按有关技术规定要求,采用适当的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明确许可证、监测、产排污系数等有关核算方法的优先顺序。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时,应重点关注监测数据的规范性、代表性和数据处理合规性。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系数选用应依据充分、来源明确、使用规范;治理设施去除效率根据进出口监测浓度、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如实填报。注意数据单位转换或参数转化,并确保数据转化计算准确。
(三)数据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