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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规定(三篇)

供应商管理规定(三篇)

供应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供应商管理工作,提高供应商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保证供应商库管理的稳定并发展,保证顾客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供应商相关的工作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供应商在本规定中指的是经公司认证的,且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供应商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有效的供应商选择、评估、配合等措施,确保供应商的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等在满足公司需求的前提下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坚持与供应商共同发展,共创双赢的原则,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倡诚信、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和相关流程,健全供应商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供应商管理应贯穿于整个采购过程,包括采购需求的确定、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供应商绩效的考核和改进等。

第二章供应商准入第八条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首先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公司将供应商分为核心供应商和一般供应商两类,核心供应商是指与公司关系密切、供货稳定、服务优质的供应商,一般供应商是指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供应商。

第十条核心供应商的准入要求更高,需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稳定的生产、供货能力;2. 具备良好的质量控制能力,通过国家相关认证;3. 具备良好的合作态度和服务意识;4. 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记录;5. 具备合理的价格和交货期。

第十一条一般供应商的准入要求相对较低,但仍需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2. 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3. 具备基本的质量控制能力,通过公司评估;4. 具备良好的合作态度和服务意识;5. 具备合理的价格和交货期。

第十二条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进行合理的市场调研和比较分析,确保选择到最适合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供应商准入需经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和批准,并进行记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范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有意愿为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包括物资供应商、施工或服务承包商(火电厂燃料及其运输供应商除外)。

第四条根据采购需求,供应商分为集采供应商和分采供应商。

集采供应商是指可为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分采供应商是指可为集中采购外的分散采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登记、供应商评价、管理结果应用及不良行为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凡有意愿为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应纳入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是负责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供应商管理制度;(二)负责建设、管理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三)负责制定供应商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对不良行为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成立供应商服务中心,设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三)负责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四)负责审核供应商登记信息;(五)负责供应商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分子公司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企业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三)负责提供供应商履约评价信息。

供应商管理办法

供应商管理办法

供应商管理办法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的监督管理,使采购的各类材料能够满足集团生产需求,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利用供应商的资源,选择信誉好、能力强、业绩优的供应商进入集团采购平台,建立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集团采购市场的大宗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采购中心是集团供应商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相关规定,制订集团供应商准入标准及管理办法;(二)收集备案直管项目经理部和直属单位上报的供应商名录,整理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三)组织集团相关部门对新进入集中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评审;(四)及时、准确地对供应商名录库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五)对禁止进入集团的供应商,将其列入黑名单,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并在集团内网公示;(六)对供应商名录库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部(材料设备部)是直属单位所属项目供应商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及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供应商准入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二)负责收集本单位合格供应商申请资料,并组织内部评定,对正在合作的供应商进行评级打分,建立本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三)协助集团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抽查并更新名录库;(四)及时、准确地向集团采购中心报送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其相关资料;(五)及时、如实地向集团采购中心报送禁止进入本单位领域供应市场的供应商黑名单,并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六)对本单位供应商名录库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供应商的准入管理第五条推进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其目的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合格供应商的确定、评价过程实施控制,选择符合集团要求的优质供应商。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洛政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9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是市交管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指导,受理对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环保、卫生、园林、机关事务、审计、工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等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包括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竞得人是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获得项目成交资格的竞争主体。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关于供应商管理规定(3篇)

关于供应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应商管理,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和供应链稳定,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供应商的管理,包括原材料供应商、零部件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

第三条供应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设立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供应商的评审、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供应商选择与评审第五条供应商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稳定的经营能力;3. 产品质量符合公司要求;4. 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5. 价格合理,具有竞争力。

第六条供应商评审流程:1. 供应商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 供应商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3. 供应商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4. 评审小组根据考察结果提出评审意见;5. 供应商管理部门根据评审意见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七条评审内容包括:1. 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企业规模、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2. 供应商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3. 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信誉度;4. 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体系;5. 供应商的价格竞争力。

第三章供应商合同管理第八条供应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九条供应商合同签订流程:1. 供应商管理部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合同条款;2. 供应商管理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公司相关部门审核;3. 公司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4. 供应商管理部门与供应商协商修改,最终确定合同;5. 双方签署合同。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工作。

第四章供应商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供应商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产品质量;2. 交货及时性;3. 售后服务;4. 价格竞争力;5. 企业信誉。

第十二条供应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供应商分级管理办法

供应商分级管理办法
2.委派培训人员:采购部组织工艺技术部、质量管理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直接到供应商企业进行相关技术、质量等培训。
3.委托第三方培训:采购部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委托第三方开展供应商培训,以提高供应商的产品、服务、技术水平。
合作接触频率
5次 次/周
4次/月
1次/月
0.5次/月≤
订单购量方向
增加
根据需要确定
保持
降低
质量检验频度
抽检1次/月
不定时随时抽检
每批次均需检验
每批次均需检验
货款结算方式
准时结算
准时结算
视情况准时结算
异常处理完成后结算
合作培训办法
参观学习
委派培训人员
委托第三方培训
委托第三方培训
备注:
1.参观学习:由采购部向供应商发出邀请,请供应商企业相关人员来本工厂参观、学习。
供应商分级管理办法
级别
处理措施
一级
90分(含)以上
二级
75-89分
三级
75分以下
四级
60分以下
备注
关系发展方向
加强合作,互相支持,巩固合作关系
通知供应商讨论整顿方案
通知供应商讨论整顿方案
提出警告,并通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应商迅速做出调整
三级以上为合格供应商
合作优先等级
优先选择
优先选择
无一二等级供应商时备选
无其他等级供应商时备选

公司贸易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贸易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贸易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为公司招标采购提供专业评审意见,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和筛选,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合规性和能力。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供应商管理的最高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负总责;二)批准公司的供应商管理办法和供应商入库招标计划;三)决定供应商入库招标结果并签署合同;四)指导和协调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九条分管领导负责公司供应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和协调供应商管理工作,负责供应商入库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二)负责供应商评审工作小组的组建和工作指导;三)审批供应商入库招标结果和签署合同。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供应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业务需要,参与供应商范围的拟定和供应商入库招标计划的编制;二)提供供应商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三)对供应商库的动态管理进行监督和协助。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流程第十一条供应商管理流程包括供应商招标、供应商评审、供应商入库、供应商库动态管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供应商招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等环节。

第十三条供应商评审是对供应商能力和信誉的评估和筛选,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合理。

第十四条供应商入库是指通过招标采购程序,将符合公司要求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库,成为公司正式合作伙伴。

第十五条供应商库动态管理是指对供应商库进行定期核查和年度评价,及时更新供应商信息,确保供应商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供应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记录供应商管理的全过程,包括供应商招标、评审、入库、动态管理等环节的文件、记录和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和提高供应商管理水平。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2篇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2篇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精选2篇(一)以下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的主要内容:一、总则该办法的目的是保障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公平交易原则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要遵守公平、公正、诚实的交易原则,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妨碍供应商的正常经营。

三、交易合同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应当建立在合同基础上,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程序,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

四、价格交易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价格交易应当遵守市场规律和价格自主原则,不得实施与公平竞争相悖的价格行为,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五、支付结算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支付结算应当及时、准确,支付方式应当合理,不得搞虚假支付,不得拖延支付期限。

六、信息共享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完善市场信息,提高交易效率,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七、争议解决对于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八、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公平交易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该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同时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该办法于颁布之日起生效。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精选2篇(二)根据《商务部令第18号》制定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促销活动的范围和适用对象:适用于零售商进行促销活动的所有行为和活动,包括价格优惠、赠送商品、购买返利等各种促销手段。

2. 促销活动的宣传:零售商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明确标示促销活动的时间、地点、优惠内容等信息,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

供应商管理规定范文(4篇)

供应商管理规定范文(4篇)

供应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供应商的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供应链的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物料供应商、服务供应商、技术合作伙伴等。

第三条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承担责任,并接受本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企业将依据供应商的供应能力、产品质量、交货期、价格合理性等因素进行供应商评估和分类,并对不同级别的供应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本企业将积极倡导与供应商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双方的长期发展。

第二章供应商准入管理第六条供应商准入管理是指本企业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第七条供应商准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和证照;(二)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声誉;(三)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和供货能力;(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五)价格合理,与市场水平相符;(六)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八条供应商准入管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评估、决策和通知等环节。

供应商准入的最终决策权属于本企业。

第九条供应商准入管理结果将在适当的时候公示,并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和红名单制度。

红名单供应商将享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黑名单供应商将面临合作关系中止或解除的风险。

第三章供应商评估与分类管理第十条本企业将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供货能力的稳定性;(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三)交货期的准确性;(四)价格的合理性;(五)合同履行的情况;(六)售后服务的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供应商评估结果将作为供应商分类和管理的依据。

评估结果将根据具体情况,将供应商分为优秀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待改进供应商和不合格供应商等级。

第十二条供应商分类后,本企业将制定不同等级供应商的不同管理措施:(一)优秀供应商将享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并与本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二)合格供应商将继续保持现有合作关系,但需要继续提高不足之处;(三)待改进供应商将推动供应商进行改善,并设定改善计划和期限;(四)不合格供应商将面临合作关系中止或解除的风险。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电力物资的采购质量,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电物资有限公司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格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并经集团公司各级采购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具备向集团公司各级采购单位提供规定范围内的电力物资、工程或采购服务(以下简称采购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商。

第四条凡进入本集团公司各级单位采购市场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凡向本集团公司各级单位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均需取得本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可以申请取得本集团公司的合格供应商资格: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1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3.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4.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各级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凡需取得本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资格者,应向本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采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2.机构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3.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4.业务经营情况及业绩工程证明;5.承担本集团公司采购服务的能力分析;6.特约经销、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合格供应商分为集团级、企业级和会员级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可向资质核准单位提供核准范围内的采购服务。

集团级合格供应商可向集团公司范围内企业提供采购服务;企业级合格供应商可向其资质认证企业提供合同总价金额在50000元及以上的采购服务;会员级合格供应商可向资质认证企业提供企业级条件限额以下的采购服务。

供应商选择管理规定(3篇)

供应商选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供应商选择与管理,确保公司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设备、服务、工程等。

第三条供应商选择与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供应商选择过程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供应商选择程序第四条供应商选择应遵循以下程序:1. 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采购申请,并明确采购内容、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

2. 供应商信息收集:采购部门根据需求,通过市场调研、行业推荐、内部推荐等方式收集潜在供应商信息。

3. 初步筛选: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因素,对收集到的供应商信息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

4. 资质审查:采购部门对入围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5. 供应商评估:采购部门对入围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能力、生产能力、服务质量、价格竞争力、售后服务等方面。

6. 招标或谈判: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或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

7. 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供应商评估标准第五条供应商评估标准包括以下方面:1. 资质条件:包括供应商的合法经营资格、资质等级、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

2. 业绩评价:包括供应商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业绩、市场份额、用户评价等。

3. 价格竞争力:包括供应商的报价水平、交货周期、付款方式等。

4. 质量控制:包括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措施、质量事故处理能力等。

5. 服务能力:包括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体系、服务响应速度、服务满意度等。

6. 信誉评价:包括供应商的信誉等级、行业口碑、合作历史等。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第六条供应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诚信原则:供应商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持市县一体、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

第二章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在省政府决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处罚权。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等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外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检查并依法惩处。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情况的比对,做好项目交易见证服务,加强对开评标环节各方主体行为的指导,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六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大数据甄别平台。

以公管部门为主,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数据碰撞等科技手段,加大围标串标甄别系统随机抽查比例,对投标人数量较多的项目重点甄别,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行为及时甄别。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和十三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平台、集中交易、管办分离、全程监管”,建立“一委一办一中心”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的体制。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平政办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2月25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3日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开放透明、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统一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平凉市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及涉案资产处置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机制运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实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构成的“一委一办一中心”市场管理运行模式。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教育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xxxx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X 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及《XXX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主要是指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乡镇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收益或支出形成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主要包括:(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食堂小店承包及其他大宗物资采购。

第三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开展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参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学校(单位)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具体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基财科负责本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交易的技术资料和项目相关批文。

招标人(发包方,下同)应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报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交易活动。

第八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对应急或特殊的建设工程项目、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实行其他形式招标或采购。

供应商管理办法

供应商管理办法

供应商管理办法XXXXXXXXXX公司XXXX年XX月供应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合作供应商(以下简称“外包”)管理工作,提高外包工作效率,规避外包合作风险,保证公司利益,按照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从严管理和高质量发展的宗旨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供应商,是指公司总部各部门、各项目、分支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程序选聘并签订合同、协议的承办相关工作的政府机构、企业或个体。

所称合作供应商管理,是指通过集中采购选聘确定后,在签订合同(协议)、日常考核、年度评审、调整工作内容及标准、变更合同、函询与约谈、取消合作等日常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合作供应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守物业受托合同、协议开展相关外包工作。

(二)严格按照公司集中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选聘。

(三)在与外包单位联系接触的全程严格遵守《员工廉洁自律准则》、《员工手册》等制度规定,禁止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

(四)严格日常管理,做到严谨细致、客观公正、优胜劣汰。

第二章分类和职责第五条外包根据工作委托属性分为三类:一是岗位外包。

即公司将某个岗位的所有人力资源工作完全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而企业自身只需要用人以及集中精力进行业务管理的方式。

通常包括保洁、保安、护理等专业服务工作的外包形式。

二是业务外包。

即公司将一些业务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利用他们的专长或优势来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率和竞争力的经营管理方式。

通常包括设备维保与检测、装饰装修、消防秩序、货物供应、印刷及其他服务供应等专业技术的外包形式。

三是人力资源外包。

即公司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的方式。

通常包括某劳务密集岗位员工的外包形式。

第六条各项目、分支机构是外包管理工作的主责单位。

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在签订合同(协议)、日常考核、年度评审、调整工作内容及标准、变更合同、函询与约谈、取消或延续合作等环节的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上报、整改、落实。

供应商管理办法-贸易公司

供应商管理办法-贸易公司

供应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贸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采购行为,建立安全、可靠、稳定、双赢的供需合作关系,提高经营效率,有效控制风险,结合上级单位相关要求和事业部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为事业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公司或自然人。

其中,产品包括贸易物资产品、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服务包括仓储、运输、配送、法律咨询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为经营管理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事业部《供应商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负责供应商资质资料的归档,确保供应商档案信息的完整、时效性。

(三)组织开展供应商年度考评,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

(四)建立每年新增合作的供应商台账,编制《新准入供应商名录》。

(五)建立不合规、不合格的供应商台账,编制《供应商黑名单》。

(六)当《合格供应商名录》及《新准入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协助采购部开发新的供应商。

(七)接收举报信息,提出奖惩建议。

第四条客户部及综合部主要职责是:(一)明确采购需求,包括技术参数、品牌、数量等具体要求。

客户部负责销售业务的采购需求;综合部负责办公相关的采购需求。

(二)与采购部完成采购到货产品的交接。

第五条采购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客户部提交的采购需求,明确采购方式。

(二)实施采购审批,并将审批资料提交给经营管理部归档。

(三)实施采购,并负责货物验收,将验收合格的货物交给客户部。

(四)当《合格供应商名录》及《新准入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开发新的供应商,并组织新开发供应商的考察,对其服务、能力、价格、质量、信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同时负责收集其资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企业信用信息、法律状态等。

(五)建立采购业务明细台帐。

(六)对供应商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记录供应商变更信息,定期提交给经营管理部归档;在合作中如发现供应商不合规、不合格,按流程上报。

(完整版)供应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完整版)供应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供应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供应商的管理有章可循,及时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和评价,激励供应商提高供货质量,保持良好的供应关系,根据********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所建立的供应商名录库,使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即**********中所定义的第Ⅲ类及第Ⅳ类采购。

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已明确必须采用招标或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证的原则在供应商名录库内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合格供应商名录库》是单位及项目采购工作中选择、使用供应商的主要依据,对未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库》的供应商,均不得与其签订购销合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办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供应商名录库的组建及更新维护工作;2、不定期蒋供应商名录库及动态考核结果向企管办进行汇报;3、配合****集团开展供应商名录库的组建及更新工作,主要包括:拓展供应商渠道、拟定考核计划、参与考核工作、形成分析报告、提出更新需求等;4、配合****集团开展供应商名录库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动态考核和定期评价;5、负责供应商管理过程中的资料信息归档工作。

第六条公司企管办负责以下工作:1、贯彻****集团的供应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供应商管理细则;2、对供应商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准入审核第七条准入审核是指按照采购需求和规定流程,审核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并就合格供应商组建名录库。

主要包括:信息收集、申请入库、资格审核、名录库建立四个环节。

第八条信息收集为方便公司各部门共享供应商资源,提高名录库的使用效率,供应商信息收集按初选、调查两个阶段进行:1.初选:1.1发起部门初选供应商:基于公司各部门已经形成较完善的供应商队伍,各部门根据拟采购事项,结合各自供应商资源,积极拓展供应商渠道,优选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环境友好、管理科学、信用良好的供应商,以质优价廉服务好为基础,通过资料文件调查、实地考核或间接询访等方式,按不同产品类别分别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

公司贸易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贸易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有限责任公司贸易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应商管理,打造合格化、标准化、规范化、稳定化的供应商管理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限责任公司贸易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试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贸易风险控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定义供应商:是指能够为公司供应煤炭、钢材、生产加工原料等大宗贸易货物、经营工作所需的采购量较大的商品、批发零售所需的物资采购以及提供配套服务等企业,可以是生产型企业、贸易型企业、物流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和其他贸易服务型企业。

第三条供应商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供应商招标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二)供应商的确定必须坚持合法合规、优胜劣汰、互利互惠原则;(三)供应商供货基本原则供应商应保证所供应产品质量优良、供货及时、保证对公司提供优质售后服务,保证价格合理;(四)坚持同类产品、同一项目统一公开招标原则;(五)动态管理原则;(六)追溯原则根据各种事实依据,对存在供货问题或质量问题的供应商直接提出索赔要求或执行相应处罚,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向上游供应链追溯相关责任;(七)申诉原则供应商接到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或执行相应考核处罚的通知时,在规定时间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供应商管理,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五条公司供应商的管理实行层层把控、分级管理,其管理体系为:经营班子会、总经理、分管领导、供应商评审工作小组、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部是供应商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二)负责建立和维护供应商名录,负责供应商动态评估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上报;(三)根据业务需要,负责按要求拟定供应商范围,编制年度供应商及新项目供应商入库招标计划;(四)组织公司供应商入库招投标工作,组织评审工作组对供应商入库招标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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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应商管理,培育和建设长期、稳定的供应商队伍及采购资源,确保采购质量,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建立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及维修、设备及备件、材料、原燃料、中介、各类服务以及需要公司支付费用的各类交易的供应商管理。

第三条合格供方是指符合公司各采购部门的合格供方标准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准入审核的供应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招标中心负责规范供应商管理工作,并监督考核各采购部门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一)审核采购部门所制定的各类供应商管理细则;
(二)审核供应商的准入、评价和淘汰结果,并负责备案;
(三)根据采购部门的供应商评价结果,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合格供方目录;
(四)负责建立和维护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库;
(五)检查、考评采购部门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六条采购部门依据所负责的采购类别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牵头组织、协调、实施具体的供应商管理工作,是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负责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具体可行的供应商管理细则;
(二)开发有实力的潜在供应商;
(三)开展供应商的准入、组织评价和淘汰工作,并将评价结
果报招标中心备案;
(四)负责本部门供应商信息的动态维护,建立和完善供应商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供应商开发和准入
第七条采购部门负责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营造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

供应商准入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如其产品质量能满足使用要求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亦可);
(二)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行业资质证,质量、环境、安全、计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文件;对于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中间商,其供应的产品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并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生产装备、技术开发能力、经营状况和售后服务等达到供应商管理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在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五)需要生产、经营许可的各类许可证书、授权代理证书等文件。

第八条供应商开发遵循以下原则:
(一)供应商原则上以制造商为主,因条件限制无法选择制造商的,可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适量代理商或贸易商。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认可的新产品、节能环保型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供应商,应优先准入。

(三)坚持与国内外有实力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采购部门应积极开发具有实力的潜在供应商,各采购类别合格供方数量原则上保持在五家以上;
(五)法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公司及同一集团公司的多个关联公司,在同一采购类别下只能准入一家。

第九条采购部门要积极开发潜在供应商,在供应商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供应商之间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方面不断优化。

通过有效竞争措施,进一步降低各类供应商供货成本。

每年引入合格供方比例应不低于10%。

第十条供应商准入按照申请推荐、资格预审、注册及信息录入、准入评审、准入核准的程序办理。

采购部门对供应商进行准入审批,对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准入进行初步审核,对注册供应商注册资料、资质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无误后提报招标中心,招标中心核对后,成为具有投标资格的供应商。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入:
(一)上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二)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或其它资信资料的;
(三)有经营诚信、职业道德不良行为的;
(四)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或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组织对申请准入的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并据实形成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作为供应商评审的一项重要依据。

现场考察应包括企业概况、生产设备和经营情况、质量控制、研发能力、产品实际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供应商即成为合格供方:
(一)公开招标中标的供应商,已履约的;
(二)上年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
(三)综合实力在行业前五名的;
(四)稀缺资源生产企业;
(五)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称四新产品)等方面经技术管理部门组织试用合格并批准试用的;
(六)采购部门战略供应商或优秀供应商。

第十三条供应商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向采购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由招标中心核对,并及时修改供应商档案。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要努力培育战略供应商和重点供应商。

战略供应商标准:一是供需双方有积极的合作意愿;二是所供物资属于我公司战略需求;三是所供物资占我公司该种物资采购总量30%以上的资源型企业或中国500强排行榜的行业领头企业。

重点供应商标准:一是供需双方有积极的合作意愿;二是所供物资属于我公司重要需求;三是所供物资占我公司该种物资采购总量5 %以上的资源型企业或其它重要企业。

第十五条“四新”产品供应商的准入方法:经技术管理部门依据新产品管理制度审核批准后,采购部门可按制度规定申报合格供方。

第四章供应商的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采用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供应商实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由采购部门组织进行。

在采购和使用过程
中对供应商产品质量、合同履约、服务等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处理,同时报招标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采购部门组织技术、质量、使用单位,联合对合格供方进行季度考评或年度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投标、中标情况、质量保证、履约周期、服务能力等方面。

工程建设供应商还应包括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第十九条根据考评结果,对供应商实行分级管理。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级别。

合格供方按重要性又分为战略、重点和一般三个级别,不同级别分别享受不同待遇。

考评不合格的给予中止交易,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第二十条采购部门所评价的优秀供应商比例,应控制在当年发生合同关系的供应商数量的10%以内。

优秀供应商应具备三年以上良好合作经历、且有满足采购部门要求的经济规模。

第二十一条凡具有以下行为的供应商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供应商:
(一)有不应标和弃标行为的;
(二)中标率分别低于40%和20%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采购部门合格供方标准的供应商,采购部门报“合格供方清单”到招标中心进行备案,招标中心以此调整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等级,将供应商加入合格供方目录。

提报合格供方时,需指明供应商所属采购类别。

第二十三条每年1 月20 日前,采购部门向招标中心报上年度评价结果,招标中心审核并公开征询意见,无异议后,再由招标中心核准评价结果。

采购部门负责向供应商反馈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战略和重点供应商核准程序:采购部门组织评价,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战略供应商和重点供应商的年度评价应达到优秀或良好标准,达不到时原则上予以降级。

实施招标采购时应首先选择战略供应商及重点供应商。

第五章供应商的淘汰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应商,采购部门应在所属采购类别供应商目录中予以淘汰,并列入淘汰供应商名单:(一)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二)连续出现3次以上不能按时交货的;
(三)供应商货物质量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或提供其他厂家产品的。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应商,采购部门应在所有采购类别供应商目录中予以淘汰,并列入供方黑名单:(一)陪标、串标、围标的;
(二)弃标达三次及以上的;
(三)有价格欺诈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四)有贿赂行为的;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采购部门按采购类别,每年实行一定比例的末位淘汰制,并将淘汰意见提报招标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采购部门向招标中心提报供方黑名单,招标中心列入电子交易平台供方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被淘汰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司采购项目。

进入黑名单供应商,采购部门停止与该供应商的合作,将不得再参与
公司采购项目。

如果必须继续合作,采购部门必须出具书面意见,经采购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招标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采购部门应防止已淘汰、黑名单供应商以更换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等方式再度参与公司采购项目。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行为时,在绩效考核中对责任单位扣罚0.1-0.2分:
(一)在供应商抽查中,发现采购部门对供应商准入审核把关不严,存在虚假信息;
(二)招标中心在合格供方抽查活动中,发现合格供方不能满足采购部门合格供方标准;
(三)不按时上报考评结果;
(四)供应商引进不积极,竞争性弱,生产制造类供应商比例下降;
(五)未实现供应商优进劣汰;
(六)无合理理由拒绝自愿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
(七)对供应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知情不报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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