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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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应商管理,培育和建设长期、稳定的供应商队伍及采购资源,确保采购质量,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建立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及维修、设备及备件、材料、原燃料、中介、各类服务以及需要公司支付费用的各类交易的供应商管理。

第三条合格供方是指符合公司各采购部门的合格供方标准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准入审核的供应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招标中心负责规范供应商管理工作,并监督考核各采购部门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一)审核采购部门所制定的各类供应商管理细则;

(二)审核供应商的准入、评价和淘汰结果,并负责备案;

(三)根据采购部门的供应商评价结果,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合格供方目录;

(四)负责建立和维护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库;

(五)检查、考评采购部门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六条采购部门依据所负责的采购类别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牵头组织、协调、实施具体的供应商管理工作,是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负责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具体可行的供应商管理细则;

(二)开发有实力的潜在供应商;

(三)开展供应商的准入、组织评价和淘汰工作,并将评价结

果报招标中心备案;

(四)负责本部门供应商信息的动态维护,建立和完善供应商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供应商开发和准入

第七条采购部门负责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营造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供应商准入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如其产品质量能满足使用要求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亦可);

(二)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行业资质证,质量、环境、安全、计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文件;对于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中间商,其供应的产品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并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生产装备、技术开发能力、经营状况和售后服务等达到供应商管理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在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五)需要生产、经营许可的各类许可证书、授权代理证书等文件。

第八条供应商开发遵循以下原则:

(一)供应商原则上以制造商为主,因条件限制无法选择制造商的,可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适量代理商或贸易商。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认可的新产品、节能环保型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供应商,应优先准入。

(三)坚持与国内外有实力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采购部门应积极开发具有实力的潜在供应商,各采购类别合格供方数量原则上保持在五家以上;

(五)法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公司及同一集团公司的多个关联公司,在同一采购类别下只能准入一家。

第九条采购部门要积极开发潜在供应商,在供应商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供应商之间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方面不断优化。通过有效竞争措施,进一步降低各类供应商供货成本。每年引入合格供方比例应不低于10%。

第十条供应商准入按照申请推荐、资格预审、注册及信息录入、准入评审、准入核准的程序办理。采购部门对供应商进行准入审批,对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准入进行初步审核,对注册供应商注册资料、资质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无误后提报招标中心,招标中心核对后,成为具有投标资格的供应商。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入:

(一)上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二)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或其它资信资料的;

(三)有经营诚信、职业道德不良行为的;

(四)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或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组织对申请准入的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并据实形成考察报告。考察报告作为供应商评审的一项重要依据。现场考察应包括企业概况、生产设备和经营情况、质量控制、研发能力、产品实际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供应商即成为合格供方:

(一)公开招标中标的供应商,已履约的;

(二)上年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

(三)综合实力在行业前五名的;

(四)稀缺资源生产企业;

(五)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称四新产品)等方面经技术管理部门组织试用合格并批准试用的;

(六)采购部门战略供应商或优秀供应商。

第十三条供应商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向采购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由招标中心核对,并及时修改供应商档案。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要努力培育战略供应商和重点供应商。

战略供应商标准:一是供需双方有积极的合作意愿;二是所供物资属于我公司战略需求;三是所供物资占我公司该种物资采购总量30%以上的资源型企业或中国500强排行榜的行业领头企业。

重点供应商标准:一是供需双方有积极的合作意愿;二是所供物资属于我公司重要需求;三是所供物资占我公司该种物资采购总量5 %以上的资源型企业或其它重要企业。

第十五条“四新”产品供应商的准入方法:经技术管理部门依据新产品管理制度审核批准后,采购部门可按制度规定申报合格供方。

第四章供应商的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采用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供应商实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由采购部门组织进行。在采购和使用过程

中对供应商产品质量、合同履约、服务等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处理,同时报招标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采购部门组织技术、质量、使用单位,联合对合格供方进行季度考评或年度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投标、中标情况、质量保证、履约周期、服务能力等方面。工程建设供应商还应包括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第十九条根据考评结果,对供应商实行分级管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级别。合格供方按重要性又分为战略、重点和一般三个级别,不同级别分别享受不同待遇。考评不合格的给予中止交易,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第二十条采购部门所评价的优秀供应商比例,应控制在当年发生合同关系的供应商数量的10%以内。优秀供应商应具备三年以上良好合作经历、且有满足采购部门要求的经济规模。

第二十一条凡具有以下行为的供应商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供应商:

(一)有不应标和弃标行为的;

(二)中标率分别低于40%和20%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采购部门合格供方标准的供应商,采购部门报“合格供方清单”到招标中心进行备案,招标中心以此调整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等级,将供应商加入合格供方目录。提报合格供方时,需指明供应商所属采购类别。

第二十三条每年1 月20 日前,采购部门向招标中心报上年度评价结果,招标中心审核并公开征询意见,无异议后,再由招标中心核准评价结果。采购部门负责向供应商反馈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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