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司法运行关系论文
略论司法工作“人民性”论文
略论司法工作的“人民性”[摘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是近年来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新兴热点。
本文从历史沿革、权力运作、概念辨析、实践效果等方面,先后探讨了与司法“人民性”相关的五大热点问题。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民性”近年来,伴随着全国法院连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群众观点大讨论”、“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大型主题实践活动,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观点”、对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等概念受到了较高的理论和实践关注,如何准确认识成为了各级法院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怎样看待“人民性”在新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历史地位?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共和国司法制度历经坎坷,有关法律的虚无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等思潮在新中国早期法制进程中先后盛行。
但不难发现,无论哪一阶段的司法制度,贯穿始终的主线和典型特征都是“人民性”,这其中既包括为捍卫新生人民政权和维护人民利益而进行的各项司法活动,也包含在革命激情与非理性等因素影响下被扭曲的、种种以“人民”的名义开展的司法实践。
新中国司法制度中浓厚的“人民性”色彩不仅有着巨大的历史惯性和影响力,一直以来它还是我们反抗西方敌对势力意识形态腐蚀的重要依据。
西方通过兜售所谓“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政治理念和体制模式,企图迫使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对于这种“西化”、“分化”的思想文化渗透,我们只有正确认识和牢固坚持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属性,并把人民性作为我国司法的核心价值、精神支撑和本质特征,才能有效防范和抵御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干扰和侵蚀。
二、怎样认识人民性与司法的关系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司法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司法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具有人民性。
人民法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自然承继人民性的属性特征。
换言之,法院、法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者和捍卫者,为了与国家性质和权力属性相适应,就必须确立人民性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活动本质属性的基本观点。
民意是立法的而不是司法的灯塔
民意是立法的而不是司法的灯塔摘要:在本案中,民意干涉了法院的判决,民意成了司法的灯塔。
而笔者认为民意是立法的灯塔。
在文中,之所以说”民意这位女士闯进了司法的男厕所”,是为了形象地说明这一错位的事实,以及笔者对其负面的价值判断。
把民意比作上厕所的女士而非男士,是因为在许多公共场所,与男厕相比,女厕通常是不够用,这一点从女厕外长长的队伍可以看出。
此外,在这里把司法比作男厕,原因有三:一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男权或男子主义往往占居统治地位,这就与司法的终极性和权威性判决相映照;二是,厕所通常是人们”清空内存”,排除体内废物所必须去的场所,这与司法或法院存在的必需性相映照;三是,厕所本身有玷污的成分或因素,这表达了笔者对本案判决的不满和对民意干扰司法独立的些许嘲讽。
关键词:民意司法立法一、李昌奎死刑案简介李昌奎与邻家妹王家飞有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6日13时许,李在王家飞亲戚王庭金家门口遇见了王,李当即同王争吵并抓打起来,抓打中李昌奎将王掐晕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见王被强奸后醒来要跑,李提起一把锄头打在王头部。
王当场倒地,李见状将王拖入王庭金家房内。
此后,李昌奎又提起站在一旁的王的3岁弟弟王家红用其头猛撞房门,撞晕后再用绳子分别将王家红和已经昏迷的王家飞的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经巧家县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李昌奎家属付给王家安葬费2万余元,并提供一块土地用于安葬。
李昌奎因为强奸并杀害了邻家妹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民事赔偿3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昌奎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1年3月,二审被云南省高院改判为死缓。
改判后,2011年5月,被害人的哥哥王家崇带着自己的老婆和父母,全家人来到昆明,租住在昆明一处”城中村”的两个单间,开始举家上访之路。
浅析民意与司法的平衡
关键词 : 民意 司法 平衡
中 图 分 类 号 : 2 D9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民意 和 司法 的矛 盾 。 21 司法活动 中民意的参与 . 法治本身就是实现人的一种规范性 的生活方式 , 它必须与人 的现 实 日常生活协调一致 , 而不是破坏或妨碍人的现实生活 。因 此将 民意引进 司法 活动具有 重大意义 。最高人 民法 院院长王胜 俊对是 否判处死刑 问题提 出三个依 据 , 即要 以法律 的规定 为依 据、 以治安 总体 状况 为依 据 、 以社会 和人 民群众 的感觉 为依据 。 其 中社会和人 民群众的感觉便是 民意 ,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司法效 果与社会效果 的统一。 22 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必要扩大 . 法 官 自由裁量权的 限制在现代 法治国家的进程 中随着法官 素质 的提高正在解冻 。法官 具备解决纠纷的职业素质 和道德 品 1 民 意 与 司法 冲 突 的 具体 原 因 质是 审判 机关 对法官 的必然要求 。当民意与司法行为发生 冲突 对 司法判决 的不认 同或质疑是人们对 民意与 司法冲突最直 时 , 法官应具备能力应对民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 同时 , 从法官的 接的表现。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广泛传播 , 人们 的法律意识 职业角度 , 法官也会要求 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 以平衡民意与 司法 愈来愈强 , 尤其热衷于关注社会 的典型案例。加之 网络信息 的迅 的矛盾。法官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权 , 一方面要保证法 官充分行 猛发展 , 信息传播 渠道不断拓宽 , 民意表达机制不断完善 , 致使 民 使 自由裁量权 , 另一方面 , 又要 防止法 官滥用 自由裁量权。法官 众的呼声 与司法形成冲突面。笔者从法的发展的纵向 、 社会发展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 中加人对 民意的考量 , 又可以防止法 官随意适 要求 的横 向和民意 与司法的衔接点三个方面解析 冲突的具体原 用 自由裁量权 , 防止权力的滥用 。 一 因。 2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深入 实施 . 3 1 纵向: . 1 我国传统礼法影响下的情感社会 人 民陪审员 的作用之一是表达民众 的意见 , 加强 民意与司法 中国几千年 的文化史最 突出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作 为曾经的 的沟通 , 保障法官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 权 , 这要 求人民陪审员的 能真正代表广大 民众 的诉求 , 尽最 大可能实现各 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中国上千年 的历史 , 儒家思想蕴含的人文精 组成要多样化 , 神 已经深深根植于 中国人 的心灵 深处 。而现代法治要维护 的秩 个 社 会 阶 层 的 利 益 诉 求 , 观 而公 正 的 表 达 民 情 民 意 。另 外 , 客 人 序与价值是截然相反 的, 现代法治要建立平等 的社会 秩序 , 维护 民陪审员的意见关 系到判决 结果 , 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 关 从更 深 最广大人 民的根本利益 , 二者的终极价值 的不 同从根本上造成了 远 的角度也关系到法治的进程 , 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便决定了这一 切 。人 民陪审员必须具有较 高的道德素质 , 能履行好人民赋予 才 “ 与“ 的断裂。 情” 法” 1 横 向: . 2 法律相对于社会 发展 的滞后 的神圣职责 , 切实维护好人 民的利益 , 促进 民意和司法 的平衡。 法律一经制定 , 就表现为具体 的制定法 , 即具体 的法律条文 , 法律是从人们的生活经验 中升华而来的 , 民意是人们在长期 因而对 于维护社会 秩序具有稳定性 的作用 。稳 定性是制定法 的 的生活 中逐渐形成的。民意与 司法 的基础是 一致 的, 由于立法 的 固有特征 , 但稳定却会导致 法律 的滞后性 。法律所调整 的社会关 限制 和民意表达机制 的不完善导致 了司法和 民意的 冲突 。在 司 系是不断变化 的 , 这就形成 了法律 和现实生活脱节 的现象 , 即法 法过程中 , 充分考虑 民意 , 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权 , 形成依法为核 律 的稳定导致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 , 引起冲突和矛盾 。 心, 以民意为基础 的原则性 和灵 活性相统一 的司法机制 , 才能树 1 衔接点 : . 3 民意在司法 中地位的缺失 立法律的权威 , 维护 良好 的社会秩序 。 个人或是社会 团体 , 包含法律职业人员 , 在社会 分层中的位 置是不同的, 每个人 的法律 占有量也是不 同的。每个人 的法律观 参考文献 : 点、 法律情感 、 法律心理 、 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的发展都经历 了复 … 梁治平. 法意与人 情I . M】 中国法制 出版社,04 20. 杂而各异 的过程 , 人们在社会分层中的位 置决定 了他们 的利益方 【 姚 建 宗 . 治 的 生 态环 境 [ . 东人 民 出版 社 , 0 . 2 ] 法 M】山 2 3 0 向、 拥有不同法律 的量 , 进而有 了不 同的法律意识 , 对案件的观点 【 孔祥俊. 3 】 论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U. 适用,05() 】 法律 20, 5 也就不同了。 而司法是运用法律解 决法律 问题 的行为 , 依法行事是其严格 作者简介 : 涛(93 , 宁葫芦 岛人 , 韩 18 一)辽 沈阳师范大学2 0 级 法 09 的要求 。代表不同社会分层 的民意既存在统一的困难 , 又缺乏明 学理论 专业研 究生, 宁沈 阳 10 3 辽 104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改革的有序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得以加强,也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更广泛的表达渠道,民意成为司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司法改革也逐步倾向于体察民意,保护民意。
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某某案无一不体现了民意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巨大作用。
从法理上如何看待民意、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既维护民意又保持司法的独立运行,维护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此问题结合当今社会政治、法律生活的特点,对民意之于司法影响的利弊两端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使民意更好的参与到司法中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适观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选择的是民主公正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的。
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民众的监督就成为司法独立并且合理运转的题中之意。
具体而言民意对司法的促进作用有以下三点:(一)民意对权力干预司法起到制约作用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可看出: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
司法仅仅是统治者的统治手段,或者说仅仅是行政权运行中的一环,司法与行政处于不平等地位。
且古代司法重实体轻程序、重伦理轻法理传统至今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条件。
那么,在中国古代是否对行政干预司法就毫无约束呢?并非如此。
首先,古代官吏枉法裁判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上,也是统治者对司法的控制。
同时,中国古代倡导德法并重,道德在古代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响,古代官员极为重视个人名誉,为了生前身后名,司法人员尊重民意,体察民意。
对民意的考量也许并非司法人员的本意,但很大程度上民意对徇私徇情做出枉法裁判起到了控制的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提出控审分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均契合防止权力干预司法之意。
但社会现实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让我们看到在一些案件中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公权力的任意扩张以及由此滋生的司法腐败。
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博弈——从冲突走向和谐
昂 :北京 政 法 职业 学 院讲 师 、 学 博 士 。 法 【] 法 】 2【 卢梭( 何兆武译 )《 : 社会 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 2 0 , 0 3年版 , 3 第 5页 。
3 3
刘
昂: 网络 民意与 司法的博 弈
使 以往在传统新 闻传 媒上无 法实现 的个人 表达 自由和言论 自由得 到空前 的展现 , 人只要进入 网络 任何 便可无所 不言 , 形成 了约翰 ・ 弥尔顿所说 的言论 的 “ 自由市场 ” 。而传 统媒 体虽然也 有 自由表达 民意的 功能 , 但大多是社会精英 、 行业代 表 以意见领袖 的身份在 媒体上代言 , 因而民意表达 的 自由也相对受 限。
一
大众诉求 。这一概 念包含 了如下要 素 : 1 非政府 的个人 、 () 公众 和组织公 开与非公开 的意见表 达。( 指 2) 向的对 象往往 是具有 一定影 响力 的法律事 件和 问题 。( ) 意见 的表达上 渠道广泛 、 式多样 。( ) 3在 形 4 意
见表达外观 上符合朴素 的法 律正义理念 。我们可 以由此推 出司法领域 的网络 民意 的概念 , 于网络技 即基 术基础 , 以互联 网为载体 , 通过 多元 化 、 多通道 的电子文本 表达通道 ( 网络论 坛 、 闻跟 帖、 如 新 博客 、 等 微博 手段 ) 对有影 响力 的法律事件和问题 自由发表评论 和意见 , 聚合某种愿望 和诉求 , 从而形成 的某种 民意 。
和众意 一定 的相似性 , 具有 又不能完全等 同 。一般 意义 上的 民意 , 即人 民意愿 , 指大众 对某一 事物或某 是 社会现象 的普遍看法 , 体现 的是大众 的普通理 I 生。笔者在本文 中侧重讨论 的是 司法领域 的民意 , 即大众 针对重要 的法律问题根据法 律正义 的外在 社会价值通过 多种途径所表达 的一种 民众意愿 , 际上是 一种 实
司法与民意关系
浅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8-01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司法实现民意是司法为民的重要部分,为此,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作探讨显得必要。
关键词司法正义民意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民意是大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愿,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期望。
二是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由于民众的范畴涉及到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而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等不同,所以民意往往会随着相互的碰撞出现非理性的情形。
三是民意往往是经过变化而逐渐稳定,某种持续性民意的形成,往往是经过不断的变化而形成。
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正义,本质是实现民意。
现代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民意诉求得以表达,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一、民意参与司法司法的内涵即正确地适用法律。
司法者的职责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法律反映的恰恰是人民的意志。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法律反映的是主权者的意志,这里的主权者,即人民。
在法治国家里,坚持司法正义,从本质上讲,就是实现民意。
在现代法治环境中,民意主要通过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种形式参与司法。
民意直接参与司法包括陪审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民意间接参与司法包括立法中的民意与社会舆论中的民意两种形式。
立法中的民意,是指民意的第一次表达,是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立法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民众的利益,因为民众就是主权者,作为主权者意志体现的立法,当然地要体现民众的利益。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民意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 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 法机关更加审慎、公正地
行使职权。
民意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和 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更好
地还原案件事实。
民意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监督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制约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促进机制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挑战与应对
民意对司法执行的推动
司法改革与民意的吸纳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吸纳民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民意,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将民意转化为具体的司法 政策和裁判标准。
司法机关应建立民意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为司法决 策提供依据。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和公开度。
民意可以促使司法机构积极行动,提高司法执行效率。 民意可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形成多元化的执行主体。 民意可以对司法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 民意可以增强司法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民意对司法改革的推动
民意对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民意与司法的平衡发 展
强化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 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应保持中立、公 正的态度,不受民意的影 响,只依据和职业道德,确保 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民意的 沟通,通过公正的审判来 获得民意的认可和支持。
民意与司法互动的合理性
民意可以反映社会普遍价 值观和道德标准,对司法 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司法实践中,民意可以促 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对待 案件,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民生司法论文:检察机关践行民生司法的思考与实践
民生司法论文:检察机关践行民生司法的思考与实践摘要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更加注重保障民计民生的要求出发,分析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权力来自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得出检察机关要在新时期践行民生司法的理念,坚持检察工作围绕关注民计民生的主题,分析了检察机关保障民生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总结了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举措和重点开展的八项工作,即维护稳定保民安、反腐倡廉顺民心、强化监督解民忧、公正执法护民权、宣讲法律使民知、耐心接访化民怨,最后总结了践行民生司法理念的实际效果和经验。
关键词民生司法检察工作执法为民党的十七大报告从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出发,把改善民生问题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系统地阐述了改善民生的意义、目标和要求,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改善民生的主要任务,充分体现了党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无微不至的关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权力来自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
无论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还是检察工作主题,都决定了各项检察工作均与民生密切相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检察工作应该着眼民生,保障民生,要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检察机关践行民生司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指明了具体的努力方向。
一、检察机关践行民生司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一)检察机关践行民生司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深入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民生,即民众之生计、利益。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根本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党87年历史的优良传统,也是党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支持的力量源泉。
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更是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观点)
近年来,民意、舆论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影响,民意与司法在一些个案中的对立和冲突,使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在当今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利益多元、信息传递迅速的新格局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处理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适应社会司法需求,增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舆论对司法的关注是正常的。
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
法官要以平常的心态和开放的姿态面对民意,向民意打开透明的窗口,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民意充分显现。
在出现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非理性的民意表达时,法官需要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沟通能力,通过与社会公众的良性沟通,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直至形成社会理性,这样更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从实践上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正确处理和采纳民意对司法公正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很多个案一经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而显现,从而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维护个案的公正。
另一方面,民意的积极作用也表现在一些个案能够推动整个社会法治进步。
一些案件在公布于众后,由于舆论影响很大,引起法学专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最终有可能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从而使法治更加完善。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对于民意应当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和理性分析。
民意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但它同时又具有非理性、分散性。
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的民意,法官公正司法才是对民意的最好尊重。
从逻辑上讲,民意不可能干预司法。
民意是司法体制外的声音,不具有强制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完全可以拒绝民意。
无论民意多么强烈,法官都应该根据法律平静地作出自己的判决。
在法官忠实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判决不仅不会受民意左右,而且可以引导民意尊重法律,遵守社会秩序。
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定要警惕民意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
浅析我国民意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从吴英案的视角
2 0 1 0年 1月 。吴英 不服一 审 判决 ,提起 上诉 。 2 0 1 1年 4月 7日。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开始 二审 吴英 案。 2 0 1 2年 1月 1 8 日,浙 江 省高级 人 民法 院对被 告人 吴英 集资 诈 骗 一 案 进 行二 审 判 决 ,裁 定驳 回吴 英 的上 诉 ,维持 对 被 告人 吴 英 的死刑 判决 。 2 0 1 2 年4 月2 O 日,最高人 民法院 作 出裁 定 。不核 准吴 英 死刑 。 将 案件发 回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院重 新 审判 。 2 0 1 2 年5 月2 1 日,浙江省 高 级人 民法 院作 出终 审判决 ,以集 资 诈 骗罪 判 处 吴英 死 刑 ,缓 期 二 年执 行 ,剥夺 政 治 权利 终 身 ,并处 没收 其个 人全 部财 产。 2 0 1 3 年2 月 。吴英 委托 律 师正式提 起 申诉 ,要 求改 判无 罪。 历经7 年 。吴 英 案 仍 未 尘埃 落 定 。在 吴 英 案 之 前 ,没 有一 个 经 济类 案件 如此 牵动 人心 。卷 入 吴英 案 争论 的 ,不仅 有 法 学界 人 士 ,也 有 经 济 学 、社 会 学 、文 学 等领 域 的 多位 学 者 、企 业 家 ,还 有众 多 的公共 知识 分子 、众 多媒体 以及普 通 民众 。 从2 0 0 7 年被 逮捕 ,历 经一 审 死刑 、二 审死 刑维 持 ,到 最 高 院 死 刑 复核 ,直 至最 终 的 死缓 ,到 底是 谁 救 了吴 英 ? 笔者 认 为这 其 中一个 不容 忽 视 的原 因就是 民意 对 司法 的 影 响 。而 笔 者认 为 :民 意 不可 过多 干涉 司法 。 二 、民 意的 形成 首 先 ,什 么 是 民意 ? 每个 人 的 心 中都 会 有 自 己 的是 非观 、 善 恶 观 、价 值 观 ,事 实 面 前 ,人 总会 形 成 自己 的判 断 、 自 己的 想 法 ,所 以在 司 法 中遇 到 一 些具 体 的 案件 ,总会 有 民众 的 呼声 ,也 就 成 为 了我 们 所 谓 的 “ 民 意 ”。 从 字面 上 来 看 ,它 是 “ 民众 的 意 愿 ” ,不是 当权 者 的 ,不 是 有钱 人 的 ,而 是 民 众— — 普通 人 的 共 同 的意 愿 。于 是 在 当前 社会 背 景 下 它 天然 地 拥有 了公 平正 义 的 影 子 。但 事实 是否 如此 ,有 待进 一步分 析 。 其 次 。民意 有什 么特 点? 第 一 。它具 有 不 一 致 性 ,既 然是 基 于 个人 是 非 观 、价 值 观 等 等 作 出 的 判 断 ,每个 人 的 想 法 自然 不 同 ,表 达 的意 愿 也就 难 以一 致 。很 难达 成 如 法律 般 严 谨 统一 的观 点 。例 如 , “ 常 回 家看 看 ” 入 法就 掀 起 一 场 舆 论 争 论 。 2 O 1 3 年7 月1 日起 正 式 实 施 的 《 老 年 人 权 益保 护 法 》中 , “ 常 回家 看 看 ”正式 入 列 ,该 法 第 二章 第 1 8 条规定 : “ 家庭成员应 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 、冷 落 老 年 人 。 与老 年人 分 开 居 住 的家 庭成 员 ,应 当经 常 看 望或 者 问
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关系探讨
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关系探讨[摘要]从刘涌案到李昌奎案均突显出一种现象,即按照民意制定的刑法,在个案运行中却出现了明显背离民意的结果,文章主要探讨两个问题:一是在刑法视野下,应该如何理解民意及其规制效力;二是在民意视野下,刑事司法应该如何处理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以维系自己的公正性。
[关键词]民意;法中民意;法外民意;刑事司法公正一、问题缘起2002年4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沈阳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犯刘涌死刑,民众一片叫好;2003年8月,辽宁省高院终审改判刘涌死缓,民怨沸腾,质疑之声四起;2003年12月,最高院对案件再审,刘涌最终被判死刑并被执行,民众大声叫好。
在刑事司法个案如此深度牵动民意方面,刘涌案无独有偶,其中昭通李昌奎故意杀人案就是最近一例。
2010年7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奸杀少女摔死幼童的李昌奎死刑,民意平静;2011年3月,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李昌奎死缓,案件经媒体披露后,民众对终审改判结果强烈不满并质疑司法是否公正;2011年8月,云南省高院对该案再审,李昌奎最后被判死刑并被处决,民意方才平静。
从刘涌案到李昌奎案,民意在推动案件进展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一点已获社会各界广泛认可,这是刑事司法追求公正的必然结果。
在当代中国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民意,以及如何看待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关系?二、何谓民意在《现代汉语词典》的“民意”词条中,民意被解释为“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
在2010年版的《辞海》中,没有收录“民意”词条,但有“民意测试”词条,其中民意可被理解为公众对某类问题的态度和意见。
无论“人民”也好,“公众”也罢,总之,民意应该指大多数人的意见。
在当代中国刑法视野下对民意的理解,至少应认识到以下几点:(一)民意具有复杂性以上所称的民意只是笼统意义上的民意,而在抽象“民意”概念之下的各种民意具象却是一种复杂存在。
为进一步窥清民意原貌和理解其特点,可按不同标准对民意进行分类并借此推进相关思考。
浅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步 , 前 的 具 体 法 律 问 题 就 不 能 得 到 圆 满解 决 , 律 对 于社 会 关 系 当 法
一
、
问题 提 出
的调 整 就 会 因其 滞 后 而 不 符 合 当下 的 “ 理 ” 自然 也 就 会 与 民 众 情 , 的普 遍 认 知 相 悖 。其 次 , 律 条 文 的 不 确 定 性 也 使 得 其 与 民 的 法
二、 民意 与 司 法 的 冲 突 ( 冲 突 表 现 。在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 法 独 立 是 普 遍 承 认 和 确 一) 司
众 所 周 知 , 律 在 理论 上 和 实 践 上都 具有 很 强 的专 业 性 , 道 德 在 法 而
中 国从 古 至今 所 表 现 的是 鲜 明 的伦 理 色 彩 。秉 承 了 几 千 年 的 德 治
涩难 懂 , 同 主 体 很 容 易 就 同 一 法 律 条 文 产 生 不 同 的声 音 , 有 各 不 各
的理 解 。在 处 理 实 际 问题 时 , 维 方 式 也 存 在 差 异 。 法 律 多 从 客 思 观 出发 , 比 较理 性 的 ; 民 意 则 是 从 主 观 出发 , 感 因 素 较 多 , 是 而 情 主
的犯 罪行 为 为何 并 不 像 自己想 象 的那 样 惩 罚 ?
21年 1月 2 00 2 1日, 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分组 十
审议 刑 法 修 正案 ( ) 案 “ 审 稿 ” 八 草 二 。草 案二 次 审 议稿 规定 : 酒 驾 醉
驶机 动车 , 管 情节 是否 恶劣 、 否 造成 后 果 , 将 按 照“ 险 驾驶 ” 不 是 都 危 定
( ) 突 原 因 二 冲
l法 律 自身 角 度 的 原 因 。法 律 在 创设 之初 都 是 依 据 当 时 当下 、 的情 况 的 ,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中 难 免 暴 露 其滞 后 性 、 确 定性 的 缺 在 不
新司法系统社情民意范文精选7篇
司法系统社情民意范文精选7篇5司法系统社情民意范文第一篇一、社区党建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有益探索二、当前社区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主要原因1、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和体现。
2、是社区党建的基础较薄弱。
一是队伍素质不够高(个别领导方法、工作方法与承担的工作不相适应)。
二是机构不够全。
(社区大部分党务人员都身兼数职,兼职党务人员工作任务繁重,没有足够的精力抓党建)。
三是社区党组织党建意识不够强,对党务工作重视不够。
)四是党建工作思路不够宽,存在“等,靠,要”思想。
3、党员的管理问题较突出,存在着党员难管理、党费难收、xxx员难发展的问题。
部分社区党员认同社区党组织的思想淡薄,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不突出。
4、社区党建经费投入不足。
当前社区党建经费供给已不能满足社区特别是一些经济基础较薄弱的社区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需求。
以上四个突出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社区党建工作的深入发展,也制约着社区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对新形势下社区党建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的建设,把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社区,促进社区党建整体水平的大幅度提高。
三、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社区党建的总体思路、工作重点和措施。
1、理清社区党建工作的思路。
我认为,社区党建工作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从社区建设的实际出发,以加强社区领导班子建设、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创新社区党建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为主要内容,以搞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主线,充分发挥社区党建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和社区服务居民群众的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2、工作重点及措施第二、加强社区党员队伍建设,提升党建工作软环境。
(第三、要塑强党员形象,通过在社区党员和志愿者队伍中广泛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和各类主题实践活动,塑强党员先锋模范形象。
论司法与民意之互动关系
、
司法要 理 性 的吸纳 民意 , 要 民众
中国传统 法 官认 为 ,法 律 与 民众 追求 的公 平 正义 应 当是 同构 的 。 正所 谓 “ 法不 外 乎人 情 ”这句 , 古 语 的意 思 是 在 司 法 审 判 中 应 该 兼 顾 法 律 与 人 情, 做到 法情 两全 。古语 “ 情 所 恶 , 人 国法 难容 ” 说 的也就 是人 情在 判 断分 析是 非 对错 上 比法 律 具有 直 接 性 、 威性 , 至在 中 国人 的传 统 意 识 中 , 权 甚 法 律 的是 非 善恶 是 以人 情 的好 恶作 为 评 判标 准 的 。 ( 在这 里 , 人情 实 际上 是 民意 的 同义语 。 ) 且 , 而 传 统法 官在 对事 实判 断分析 时 ,往往 坚持 以代 表 社
一
突引起 的。 因此 , 律 与 民意 各 自不 同 的“ 法 公认 正 确 的背 景 知识 ” 是 引起 司法 与 民意 冲突 的根 本 原 ,
因。 调整 法律 和 民意 “ 公认 正确 的知识 背景 ”缩 小 , 两 者 之 间不应 有 的差距 , 排 解 司法 与 民意 冲 突 , 是 破 解 司法 违背 民意 的道义 相悖 现 象 的基本 理路 。
做 到让裁判结果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 。 当然 ,在 建设 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的时 代 背景 下, 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都发生 了根本 的变化 , 法 律与道德 、 民意在解决 纠纷中的作用方式也不 同,
而且 在 司法 审 判 中 ,大 多数 案 件也 不会 发 生 民意
负主要责任 ,微型车司机进入 高速公路未配备警 告标 志 负次要 责 任 , 死者 不 承担 责任 。 任方 对该 责
试分析司法与民意的博弈
法 秩序 也将 不复存 在 。 民意 , 名思义 , 顾 就是普通 民众 凭借 自己的知识水 平、 日常 生 力 将不 复存在 , 治 、 活经 验及 一定 的价值 观念 从情 感上 得 出 的对某 一案 件是 非 曲直
发 生所 谓 “ 民意 ” “ 论” 、舆 干预 司法独 立和 公正 , 们 是要坚 我 在 人们 把新 闻舆 论超越 司法 程序 , 干预 、 响司 影 的看法 、 态度 。随着 现代 大众传 媒 、 电子 信息 技术 的发展 使得 案 决 反对 的 。 英美 , 件 信 息迅速 传播 , 于社 会上 发生 的敏感 案 件 , 对 民众 都会 做 出 自
在 一定程 度上 防止 冤假错 案 的发生 , 是 有它 的积 极意义 的 。 还 虽 审判 。
然 民众 的意 见可 能合情而 不合法 , 但它 毕竟 反映 了基 于道 义报应
的道 德评 价 。民 意的是 非观 念从 根本 上说 应 该与 国家法 律 的评
三、 法与 民 意关 系的和 谐构 建 司 在 一个 民主 国家 中, 司法 与 民意 存在一 定 的冲 突是 必要 的,
二、 司法独 立对 民意 的抵制
我们 要理 性地 认 识到 , 民意与 司法一 样也 有其 正 当性基 础 , 司法 在现 代化 的过程 中 不能 忽视 民意所 代表 的 大众 阶层 和 大众
司法 则代表着 国家意 志 , 是特 定 的职 业群 体在法 律规 范的指 文化 。 司法与 民意沟 通 的关键 在于 程序 化 的渠道 。归结 为一 句 导 下对 社会纠 纷进 行裁 决 的理性 思维 。保 证 司法 公 正最重 要 的 话 就 是 : 过程 序整 合 民意 , 过程序 实现 法治 。然 而 司法 毕竟 通 通 原 则是司法 独 立, 对于 我 国来 说就 是宪 法规 定 的任何 人 、 何组 是 一种专 业性 事 务 , 民意在 某种程度 上往 往是 民众情 绪化 的反 任 而
民意与司法论析——许霆案的法理思考
式、 生活经历以及利益、 立场的不同, 在普通民众与司法专业 人员之间, 在民众的个体之间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
二、 司法
、
司法, 作为一个与立法、 执法相对应的概念, 可谓 由来 已久。但在理论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
收稿 日期 :o 9 o — 2 2 o— 4 6
作者简介 : 韦莹( 9 5 ) 男, 18 一 , 安徽巢湖人, 东南大学, 在读硕 士。
诉讼案件, 此使 据 社会关系的不稳定得以 消除。 并倾向于司 法不为法官和法院所独有, 司法也不单是国家的职能 , 一些 非法院的国家机关, 甚至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也具有 定的司法性质和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是与制定抽 象法规的立法相对而言的, 是通过审判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 职能, 所以, 司法仅限于法院的裁判活动。还有一种观点认 为司法是代表国家对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进行追究, 以强制 力将国家意志付诸实施 的活动。司法权包括侦查权、 检察 权、 裁判权及生效裁判的执行权。在 中国, 的主体通常 司法 是指检察机关和法院。但结合本文 , 笔者把本文中的司法仅 限于法院依法独立、 中立地对各类争议和纠纷作出的具有法 律权威和国家强制力的裁判活动。本文所谈的民意与司法 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民意与法院审判活动之间的关系。 现代语境下的法治, 其价值取向为公平正义。作为法治 建设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司法 , 必然将司法正义作为司法 的价值取向, 而司法正义反映的是民意。在实际的司法活动 中, 司法表达的也是民意。司法的具体过程, 其实是一个民 意的表达过程, 诉讼双方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对抗, 事实上 就是两种存在冲突的民意表达。司法裁判者在预设的民意 或法律下对引起纷争的两种个别民意进行筛选, 通过法律对 两种民意进行法律判决 , 即可将符合普遍观念的民意通过判 决的方式予以确定。而诉讼双方之外的民众, 通过对判决的 认可, 更加地拥护司法, 使得司法更加成为实现民意的渠道。 三、 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浅谈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巴东 县人 民法院 认为 ,邓玉娇 实施 的反 击行 为具有 防卫 性
质, 但超 过 了必要 限度 , 属于 防卫过 当 。被 告人邓 玉娇 故意伤 害
河 南平 顶 山市中级 人 民法院 审理后 以诈 骗罪判 处 时建锋 无期徒 致人 死亡 , 其 行为 已构成 故意伤 害罪 。案发后 , 邓 玉娇 主动 向公 刑, 剥夺政 治权利 终 身, 并处罚金 2 0 0 万 元人 民币。此案 经媒 体 安机 关投案 , 如 实供述罪 行 , 构成 自首 。 经 法医鉴 定 , 邓玉娇 属部
关 键词 民意 刑事 司法 司法公 正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1 4 6 - 0 2
作 者简介 : 王蕊 , 四川 大学 法学院 法律 专业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刑事诉 讼 法。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6 . 1 文献标 识码 : A 随着网络科 技越来越 发达 , 社会 普罗大众 通过 网络对司法进
用, 但 是在 某些层 面上 又会对 司法起 到消极 的妨碍作 用 。因此现 阶段 , 我l ' q 要 尊重 民意 , l 又不 能轻 信 民意 , 民意介入 司法
应该正当有度。本文试通过“ 平顶 山天价案” ‘ 许 霆案… 邓玉娇案” 作为引子, 然后分析民意与司法的关系, 进而提 出一些如 何 正 当处 理 民意与刑 事司法之 间 的关 系。
司法 。
从 平顶 山天价 案 、 许霆案 、 到邓 玉娇 案 , 我 们可 以发现 , 人民 法 院做 出一 审裁判 结果后 , 都 引发 了各方 关注 和热议 , 最终 人 民
【 许霆 案】
我们 再看几 年前发 生的 “ 许霆案 ” 2 0 0 7 年底 , 许 霆被广 州市 法 院在 强大 的 民意 压力下 , 呈现 出不 同的裁判 结果 : 平 顶 山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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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意与司法运行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12-02摘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民意不应被司法者所忽视和打压。
尊重民意,了解民意,进而利用民意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方是司法者的明智之选。
但是,众所周知,“过犹不及”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客观真理,对于民意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同样不能任意的浮夸。
为了司法的高效运行,还原民意在司法运行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意立法司法地位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单独存在、独立发展。
相反,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的完善、司法的健康运行同样也需要吸取其他的精华,比如说民意。
就算民意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处于核心的地位,但也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民意具有其独立的特性,对司法运行也有特殊的意义。
一、民意的概念为了对民意在司法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准确的地位,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何谓民意。
民意(popular will),也称集体意识,又被称为民心、公意,即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个相当优化而集合的概念①,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它是一切社会机制赖以运行的基础②。
笔者认为,顾名思义,所谓民意,指的是对于社会中固有的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以及社会现象,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所持有的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意见、看法以及所做出的行为的倾向等等的总称。
民意具有其自身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过程,民意是具有承继性质的,而非突如其来的。
它是一种集体的心智,而非某些人的个别想法。
同时,民意还是社会成员中大多数人的一种普遍性的观点和倾向,而非鹤立鸡群的特殊存在。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民意一直作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对这个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司法裁判者必须应当给予民意足够的重视,否则法律也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总而言之,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民意绝对是司法裁判者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民意体现的是社会中公众的诉求,它彰显着人民群众对社会自治和人民主权的要求和渴望,它更侧重于道德层面。
民意是自然而然的在社会中产生和存在的,而不是由国家强制制定出来的,也不被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因此它并不属于国家制度的一种构成要素,也不具有正统的合法性。
民意的效力主要来自于人民大众的一种普遍的社会认同感,这主要来源于一种传统的文化沉淀。
与之相反,司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特定的职业群体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对社会纠纷进行裁决的理性思维。
统治阶级赋予司法合法性的存在地位,它是国家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
因此,司法所体现的并不是社会大众的普遍意志,而是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③。
同时,司法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而不能仅仅依靠社会大众的自觉遵守和普遍认可。
但是,作为大众道德判断标准的民意以及作为社会公正代表的司法,二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可以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和发展的。
笔者认为,二者应该统一于立法与司法、司法与社会以及司法与立法三者之间的关系中来。
在现代社会中,人民主权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一项根本原则,国家的法律也成为民意的一种体现。
比如说,法律的制定是通过民主的程序进行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运行同时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因此,也可以说,司法审判也只是根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产生的法律、遵循法律的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它并不能被任意妄为,而只能按照已规定好的轨迹运行,否则便是一种违法行为,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也会得到人民大众的横加谴责。
但是,众所周知,司法运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的。
在这个并不简单的运行过程当中,立法与司法、司法与社会以及司法与立法三者并不是总能够和谐共处的,也并不是总能够体现和反应着民意。
因此,立法与司法、司法与社会以及司法与立法之间出现冲突成为一种必然。
这种冲突可能会对司法改革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司法改革最终目标的实现。
此时,民意在司法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凸现出来,也就是说,民意进入司法是符合法治理想的内在要求的,民意是法律发展的动力来源并且体现了司法运行的价值关怀。
因此,民意与司法二者是统一的,是具有共同目标的,二者之间应该建立起合理的联系,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民意法律化,而且有利于缓解立法与司法、司法与社会以及司法与立法三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从而有利于整个法制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意在我国司法运行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一)司法监督中民意的地位和作用根据社会契约论,法律应当是社会集体成员共同协商、共同制定出来的一种社会契约。
政府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正是来源于这样的一种法律契约。
国家的强制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绝对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统治者所进行的统治也必须经由被统治者的同意。
因此,国家并不具有绝对的统治权,只是具有社会契约所约定的某些有限的权力。
每个个体都是带着固有的自然权利才加入国家的,社会成员虽然让渡了一些权利但是却拥有收回让渡的权利。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作为关涉社会大众切身利益的司法权同样也不能够成为百分之百的绝对权,因此,民意参与监督司法成为一种必然。
而且,社会大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具有天然的便利性。
民众往往不需组织者或者发动者就可以对某些案件通过某些程序对司法运行进行随时随地的监督。
比如说,在我国,民众可以通过诸如信访、听证、人大代表提议案、听取有关机关的工作报告等等途径来对司法运行进行监督。
实际上,司法也需要民意进行监督,因为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途径。
人民大众通过对司法运行进行监督的过程也是更好的了解法律、更好的了解法律在社会中运行的情况的一个过程。
这个过程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判决的最大限度的正义,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能否让老百姓满意、能否取得老百姓的信任同样也是司法运行公正与否的重要的判断标准之一,失去了老百姓的认可,司法运行很难继续保持其安定力和生命力,司法裁判者也很难获得应有的认可和尊重。
通过民意参与司法监督,可以将司法运行暴露在太阳底下,只有司法运行实现透明化、公开化,司法腐败等行为才会无处可藏,才可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这样下来,司法的权威性也会得到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和认同。
(二)立法过程中民意的地位和作用在现代的法治国家,民意诉向司法并不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因为这是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一种挑战。
作为既成熟又合理的民意,其诉求应当是面向立法的,而非司法。
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的环节来准确体现民意的要求。
因此,这就需要民意同时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民意可能会影响到立法的正当性基础。
“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民众最大的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接受的、行使社会权威的道德正当性④。
”作为第二次的利益分配,立法的过程必须考虑到人民大众的利益,此外,立法者同时也是道德实体的代表,他们与社会大众一样,也受到传统文化、道德观念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自然而然的也会考虑民意。
在我国,立法中的民意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来的。
尽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可能依旧存在某些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这个过程从形式上看确实是一个将民意上升为法律的过程。
人民大众通过参与立法的过程,最终实现了民意间接参与司法的目的。
(三)民意对于司法的尊重、信任与容忍根据社会契约论我们知道,遵守法律的道德基础是每个社会个体都是契约的当事人,他们具有履行契约的义务。
公民通过让渡某些权利从而换得国家的保护。
但是,当过国家的公权力严重损害了社会公益的时候,对抗国家公权力就具有了一定的正当性。
也就是说,社会大众具有在合法的范围内影响司法的相应的权利。
但是,民众既然将某些权利让渡于国家,那就应该给予国家一定的尊重、信任与容忍。
正所谓“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而且,司法运行本身就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活动,有的时候其运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可能是比较难以理解的,此时,民意就应当尊重、信任与容忍司法。
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我国的司法运行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某些地方存在着很多的违法办事和暗箱操作,但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而且每个事物都不是从一开始就是完美无瑕的,都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因此,不能因为眼前的不尽人意而对司法运行进行全盘的否定,民众应当尊重、信任与容忍司法,同时必须相信司法,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法制将会有一个质的提高,也必将实现我国法治的成熟。
四、结语虽然司法运行具有其自身的规律,但是,司法运行也必须考虑民意的作用,因此,司法应当认真的对待民意。
从根本上说司法活动也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也是为了社会的和谐相处,因此,是否满足社会与民众的需要也是司法运行的基本标准之一。
“法官也许会满足于对形式和实质之对称的智识性渴望。
但是,他所做的又不仅仅是这些,他也正在保持着法律对某种深层的和迫切的情感做出真切回应⑤。
”更何况,司法裁判者也是社会中存在的人,他们不可能摆脱时代和社会的印记。
因此,司法的运行应当是面向社会、面向人民大众的,因此,民意与司法运行必然应该走向和谐。
注释:①汪习根.在冲突与和谐之间.法学评论.2005(5).②张隆洞.大众传媒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49.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378.④[美]丹尼尔贝尔.赵一凡译.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89(125).⑤[美]本杰明卡多佐,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