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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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2014〕10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2014年5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要求,设立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研究生兼任助理津贴(以下简称:三助津贴)三部分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助学金。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助对象和年限第一条设立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1.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2.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在读生;3.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4.入校时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5.无固定工资收入;6.在资助年限内。

第二条2014级以前的在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直攻博研究生不超过5年,其他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临床转博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博士阶段不超过3年。

第三条自2014级起,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博士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直博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硕博生(硕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未通过考核的硕博生按硕士生资助年限(含前2年)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定管理办法和学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四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四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针对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各项管理事项所做的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注册和报到:规定了研究生入学后必须按时完成的注册和报到手续。

2.课程学习:规定了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包括选课、修读学分、考试等方面。

3.科研工作:规定了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要求,包括开展研究课题、参与科研项目等。

4.学术活动:规定了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要求,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

5.学籍管理:规定了研究生学籍的保留和取消条件,以及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6.毕业要求:规定了研究生毕业所需满足的各项要求,包括论文撰写、答辩、学位申请等。

7.违纪处理:规定了研究生违反学校规定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习和行为,确保研究生能够按时完成学业,获得相应的学位。

同时,也为学校提供管理研究生的依据,同时确保研究生的权益得到维护。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校训: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5)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16)一、研究生培养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 (23)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 (31)华中科技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37)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46)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53)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基本身份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62)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67)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73)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84)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99)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临床转博管理办法 (10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规定 (107)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117)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短期出国研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22)二、研究生管理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131)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知行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 (136)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140)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145)关于《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解释 (15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155)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160)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165)关于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表彰奖励的实施细则 (174)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76)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187)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请假的规定 (192)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193)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 (195)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的规定 (196)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198)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 (206)三、学位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12)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221)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评估办法(试行) (230)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规定 (233)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 (245)关于开展博士学位论文重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251)华中科技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 (253)华中科技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257)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参与国防科技研究的保密管理规定 (260)华中科技大学参与国防科研项目研究生保密守则 (269)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一九八○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表内内容不得删减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表内内容不得删减
提前毕业者:原定毕业时间拟提前毕业时间
休学者:休学起止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转学者:拟转入(出)大学院系
硕博连读生退博恢复硕学籍者:原硕士生学号其他:
申请原因
申请原因要具体明确,且符合《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等有关研究生管理规定,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申请人签字:日期:
导师意见
签名:日期:
院系负责人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表内内容不得删减)
姓名
学号
性别
出生年月
院系
专业
入学时间
学生层次
□硕士生□博士生
联系电话
异动类别
□转院系□转专业□转导师□提前毕业□休学□转学
□复学□退学□直博生转硕□硕博连读生退博恢复硕学籍□其他
具体异动介绍
转院系者:原院系拟转入新院系
转专业者:原专业拟转入新专业
转导师者:原导师拟转入新导师
意见
签名(公):日期:
转导师者的新导师意见
签名:日期:
转院系者的新院系负责人意见
签名(公章):日期:
研究生院
培养处审批
签名:日期:
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审批
签名:日期:
校领导审批
提前毕业、转学、退学、直博生转硕、硕博连读生退博恢复硕学籍等需要校领导批准
签名:日期: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所)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在有关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四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不得代办)。

(一)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系、所)和导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二)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华中科大清退“超时”研究生引争议

华中科大清退“超时”研究生引争议

8⽉30⽇,华中科技⼤学研究⽣院在其上公布,将对307名“超时”研究⽣进⾏清退处理。

按该校现⾏的《研究⽣学籍管理细则》规定,硕⼠⽣学习年限最长不应超过4年,博⼠⽣最长不超过8年。

不满此次拟清退处理的学⽣可以依规申诉,学校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将进⾏调查并按程序处理。

⾼校清退“超时”学⽣并不新鲜,教育部在2005年出台的《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学⽣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由学校规定。

这项原本属⾼校常态管理内容的规定,出发点⽆⾮是提⾼教学管理质量、优化⼈才培养机制,如今,随着清退事件本⾝成为热点新闻,清退背后的⾼等教育改⾰话题也引发了新的思考。

“超时”清退程序是否合法公平 在⼀项8300余名友参与的“华中科⼤清退研究⽣”的络调查中,近七成友⼒挺校⽅此举。

⼀些友表⽰:“这种⼀视同仁的做法,对严肃校风学风、提升研究⽣质量都有好处。

” 对此,北京师范⼤学⾼等教育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洪成⽂教授则更关注清退程序本⾝是否合法。

该由谁来清退研究⽣,是学术机构还是⾏政机构?辞退的程序是否公平?被清退学⽣是否有申诉的权利?诸多问题引发了深层次思考。

“越是惩罚性的措施,越应该注意惩罚系统是否公正、公平。

”洪成⽂说:“清退绝对不能简单化。

我们在解决学术争议问题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纠错⽅理直⽓壮、有错⽅⽆条件被动接受惩罚的倾向。

在学校强⼤的⾏政⼒量⾯前,学⽣本⾝处于弱势⼀⽅。

即便处罚理由充分,也不能完全忽视受罚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 洪成⽂表⽰,清退在⼀定程度上能够引起⼤家对研究⽣培养质量的重视。

然⽽,对于这307名被退研究⽣来说,他们是否被公平对待?“清退的规定是什么时候出的,是否在这⼀批学⽣⼊学的时候就已经告知他们?他们在⼊学时有⽆签署相关?假设我们是这307名研究⽣中的⼀员,我们是否会问:为什么有的学校淘汰有的学校不淘汰?即便在⼀所⼤学内,为什么淘汰令只从研究⽣开始,⽽本科⽣却能免除惩罚?”洪成⽂说。

研究⽣培养年限多长算合理 近年来,为提⾼研究⽣培养质量,各⼤⾼校对国家标准的落实越来越严格,有些⾼校的院系、专业还出台了更有针对性的标准,研究⽣尤其是博⼠研究⽣延期毕业的现象很常见。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引言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学术秩序和培养质量,制定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各相关部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研究生入学管理1.招生计划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2.入学资格(1)申请人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或相应学历的毕业生。

(2)申请人必须符合我校相关招生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业背景、外语水平等。

3.招生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学校指定时间和方式填写入学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最低分数线。

(3)面试:部分专业需要进行面试,以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4)录取: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按照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1.注册与报到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缴纳学费并进行体检。

注册后方可正式成为我校研究生,获得学籍。

2.学籍异动管理(1)休学: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但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2)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被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3)转专业:研究生若需转专业,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并经过考核和批准。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学籍异动,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将给每位研究生颁发学籍证明,证明书上将详细记录该研究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等内容。

学籍证明可用于研究生在学习、就业、考研等方面的证明需求。

三、学位申请与授予1.学位申请研究生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毕业与离校管理1.毕业条件研究生必须满足学校及学院对毕业条件的要求,包括完成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等。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引言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学术秩序和培养质量,制定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各相关部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研究生入学管理1.招生计划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2.入学资格(1)申请人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或相应学历的毕业生。

(2)申请人必须符合我校相关招生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业背景、外语水平等。

3.招生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学校指定时间和方式填写入学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最低分数线。

(3)面试:部分专业需要进行面试,以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4)录取: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按照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1.注册与报到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缴纳学费并进行体检。

注册后方可正式成为我校研究生,获得学籍。

2.学籍异动管理(1)休学: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但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2)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被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3)转专业:研究生若需转专业,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并经过考核和批准。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学籍异动,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将给每位研究生颁发学籍证明,证明书上将详细记录该研究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等内容。

学籍证明可用于研究生在学习、就业、考研等方面的证明需求。

三、学位申请与授予1.学位申请研究生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毕业与离校管理1.毕业条件研究生必须满足学校及学院对毕业条件的要求,包括完成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等。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校研〔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入学考试(考核)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事先应向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学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登录学籍学历信息平台为新生进行学籍注册。

研究生入学后,各院(系)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录取资格、录取程序、学生身份、业务和健康等方面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六条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七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的。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务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务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务湖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务:一、招生:1. 入学招生:湖北华中科技大学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留学生,本科招生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招生执行国家和省级的计划招生工作,留学生招生“非计划招生”。

2. 报名条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招生需要满足国家学位授权条件,以及达到湖北华中科技大学招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标准和要求,留学生需具有合法的国外教育文凭,符合学校及国家规定的报读条件。

二、学籍管理:1. 学籍登记:学院对被录取的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教务处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学籍分本科生和研究生。

2. 学籍信息修改:对于学生的学籍变更更新等信息,应按规定提交注册室申请书副本1份,及本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由学院提交注册室备案。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1. 考试制度:按照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在规定时间内考试结束后,学生须参予考试活动,凡未能参加或者未达到考试要求者,均不予以及格,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重修。

2. 成绩归档:学生考试结束后学校实行成绩数据化管理,学生应保留学籍上的考试登记表及考试合格证明,并把考试成绩正式归档,以免学生在考试合格证明和考试登记表上的形式。

四、毕业审批:1. 毕业论文提交:参照《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管理条例》、《教研室关于进行硕士论文口头答辩的指南》及《学校关于研究生毕业参加学位课程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学生毕业后应根据规定提交毕业论文、论文答辩情况及通过考核合格情况等十份附件本,向毕业审批工作小组提交。

2. 学位授予: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毕业并经过学分审核合格,即可向湖北华中科技大学毕业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校授予学位正式使用。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属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需超过2周的,还应经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创业、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情况一般保留入学资格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离校休养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 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 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MBA教育中心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 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三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注册,不能按期注册的学生,应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手续。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第六条 MBA研究生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守考试纪律。

上课时必须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以免影响教学。

第七条 实行考勤制度。

每次上课前必须签到,由他人代签无效,每门课程缺课累计在1/3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必须重修该门课程;第八条 MBA研究生的请假制度:1.要按时上课和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到者或未能提供证明,均按旷课处理,以旷课论处。

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达到1/2者,作退学处理。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研办[1998]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一)硕士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学科高层次、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

(二)硕士生的培养主要通过课程教学、科学研究、实践活动进行,重在建构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培养硕士生的科研能力,增强硕士生的创新意识。

第三条硕士生的培养目标(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大学教学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吃苦耐劳,根据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调查研究,进行专业实践和科研实验,了解本学科发展现状、研究动向,关注社会和生产实际的现状及其关键问题;(三)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的体魄。

第四条硕士生的培养方式(一)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二)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多方面了解所指导的硕士生的知识结构、学术特长、研究兴趣、能力基础等具体情况,据此制定出研究生培养计划。

对研究生的培养,既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要作用,又要发挥教研室及其有关教师的集体培养作用。

(三)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撰写并重的方式。

既要使研究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又要使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硕士研究生通过选题报告答辩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工作。

(四)研究生培养要发挥学术群体的作用。

在培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式,提高硕士生的自学能力、动手能力、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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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所)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在有关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四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不得代办)。

(一)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系、所)和导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二)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个人培养计划制定与选课
第七条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分别由院(系、所)、导师、学生个人保管。

第八条个人培养计划一旦制定必须按其执行,不允许随意修改。

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确需调整个人培养计划,须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表”,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九条研究生依据个人培养计划,对照公共课课程表和院(系、所)课表进行选课。

第二十五条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原专业和拟转专业导师及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需跨一级学科转换专业的研究生,应于每年11月报名,会同国家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参加拟转专业的专业课考试。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未经原单位同意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申请转导师,应填写《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在征得原导师和拟转导师及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和转换导师的办理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解和处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因故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

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期,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申请出国获批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往返路费自理。

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由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如因病休学的,须凭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第六章退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超过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三)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休学累计达一学年,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达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仍未返校;
(五)经中期考核,学业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六)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退学研究生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述程序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退学后需要就业的,参照学校有关就业政策执行。

第七章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最长不超过4年。

(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最长不超过8年;硕博连读生的学习年限为4-6年,最长不超过8年。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学位论文,其在校学习时间博士生达2.5年及以上,硕士生达1.5年及以上,可申请提前毕业。

需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于每年的九月,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细则的修改及补充由研究生院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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