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烤烟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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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663.97.051
GB2635—86
代替GB2635—81
Eluecuredtobacco
本标准适用于初烤和复烤而未经过发酵的烤烟。以文字标准为主,辅以实物样品。
1.分组与分级
1.1分级根据烤烟生长的部位及颜色,分为中下部黄色、上部黄色、青黄色三个组,见表1。
1.2分级根据叶片的成熟度、油分、厚宽、叶片结构、颜色、光泽、叶片长度、杂色、残伤、破损外观品级条件划分级别。分为中下部黄色六个级,上部黄色五个级,青黄色三个级,一个末级,共十五个级。
2.技术要求
2.1品质规定见表2。
2.2品级因素掌握原则
2.2.1破损以把内烟叶应有完整的总面积为基数,破损率按下式计算。
把烟叶破损率(%)=把内各破损叶片总面积/把内烟叶应有的完整的总面积×100
每片烟叶完整度应在50%以上。中黄1、2级,上黄1级破损率不得超过5%,以下各级至中黄5级、上黄4级、青黄2级不得超过10%,余下各级不得超过15%,末级不得超过25%。
2.2.2面积较大的烤红、潮红和面积较大、程度较轻的挂灰,不按杂色百分比处理,应根据其影响品质程度定级;大面积中度挂灰,限于中黄5级和上黄4级以下定级;程度较严重的挂灰,限于中黄6级、上黄5级以下定级。
2.3几种烟叶的处理原则。
2.3.1褪色烟叶,限于在中黄4级,上黄3级以下定级。
注:本标准凡“××级以下各级”或“××级以下各级”都包括××级在内
2.3.2受蚜虫损害的烟叶,按其影响品质程度适当定级。
2.3.3熄火烟叶,指阴燃持续时间少于2s者,属不列级。
2.3.4不符合标准的级外烟叶,青片、霜冻烟叶、碎烟叶、轻微霉变烟叶属不列级。
2.4纯度允差、水分及自然砂土率的规定见表3。
2.5扎把以自然把为主(允许扎平摊把)。把头周长100~120mm;扎把材料(烟烧)须用同级烤烟,“烟烧”宽度不超过50mm;烟把必须扎牢,不可将把头顶端包住。烟把内不得有秸皮、烟杈、烟芽,把头内不得有碎片、短梗等杂质。
2.6烤烟成熟度、油分、厚宽、叶片结构、颜色、光泽、叶片长度都达到某级时,才定为某级。破损、杂色、残伤为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定百分比。
2.7对外出口烤烟以本标准为基础,如有特殊要求,可按达成的协议处理。
3.检验方法
3.1按GB2636-86《烤烟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4.验收规则
4.1分级交售、采购定级、工商交接均按本标准执行。
4.2现场检验时,取样数量,每批(指同一地区,同一级别的烤烟)在100件以内者取10%~20%的样件;超出100件的部分取5%~10%的样件,必要时酌情增加取样比例。每件自中心向四周检验5~7处,约3~5kg,未成件的烟叶可全部检验,或按部位各取6~9处,处在3~5kg或30~50把内进行检验。
现场检验中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有不同意见时,按GB2636-86《烤烟检验方法》的要求,送上一级主管标准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仍有异议,可再行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4.3实物样品的制定和执行
4.3.1实物样品分基本样品及仿制样品两种,均为代表性样品。基本样品根据文字标准进行制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并经全国平衡后报国家标准局批准执行。基本样品每三年更新一次。仿制样品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仿制或委托基层单位仿制送省有关部门审定,经省标准局批准执行。仿制样品每年更新一次。
4.3.2实物样品的制定
4.3.2.1实物样品分别以各级烟叶的中等质量的叶片为主进行制定。包括各级以内数量大致相等的较好和较差的叶片。每把20~25片。
4.3.2.2制样时,可以用无残伤和破损的叶片。
4.3.2.3加封时,注明级别、把内叶数、日期并加盖批准单位印章。
4.3.3实物样品的执行
4.3.3.1执行时,应以实物样品的总质量水平作对照。
4.3.3.2对仿制样品有争执时,应以基本样品为依据。
5.包装、标志、运输、保管
5.1包装
5.1.1每包烤烟必须是同一产区,同一等级。烟包内不得混有任何杂物、碎烟、水分超限或霉烂变质烟叶。每包自然碎烟不得超过3%。
5.1.2包烟用的材料必须牢固、干燥、清洁、无异味。
5.1.3烟包内烟把向两侧紧靠,排列整齐,循序相压,包体端正。捆包三横三竖,缝包不少于40针。
5.1.4每包净重分60、50kg两种。桶装每桶重200kg。成包体积60kg为40×65×85cm;50kg为40×60×80cm。
5.2烟包标志
5.2.1标志必须字迹清晰,包内要放标志卡片。
5.2.2在烟包正面或烟桶的桶身应注明:
a.产地(省、县);
b.级别(大写);
c.重量(净重、皮重);
d.产品年、月;
e.采购单位或复烤厂名称。
5.2.3在烟包的四周(或烟桶盖两面)应注明级别、代号。
5.2.4特殊情况的烟叶应在烟包的级别、代号后面加上专用符号。
5.2.4.1自然砂土率超限的底脚叶,加上“D”符号。
5.3运输
5.3.1运输时烟包上面必须有遮盖物,包严、盖牢,避免日晒和受潮,并不得与有异味和有毒物品混运。装过有异味毒品的车辆不得装运烟叶。
5.3.2装卸时小心轻放,不得摔包、钩包。
5.4保管
5.4.1存放时堆垛高度:初烤烟的中黄1、2级与上黄1级不超过4个烟包,中黄3.4级与上黄2、3级不超过5个烟包,其他各级不超过6人烟包;复烤烟不超过7个烟包。
5.4.2烟包存放地点必须干燥通风,不得靠近火炉和油仓,不得与有异味和有毒的物品混储一处。烟包需置于距地面300mm以上的垫物上,距房墙应在300mm以上。储存期间,须防止霉变、虫蛀。
5.4.3露天堆放时,上面和四周必须有防雨遮盖物,四周封严。垛底需距离地面300mm以上。垫木端与烟包齐,以防雨水顺垫木浸入。必须经常加强检查,确保商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