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53教育法学(劳凯声)第5-7章
0453教育法学(劳凯声)第1-4章
一、法律与教育
(二)教育
1、教育活动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极其重要的、广泛 存在的社会实践活动。职能:具有传递生产知识 经验和一定社会生活规范两种职能。
2、现代各国都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意义,无一 例外地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 的政策。
3、法律在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 在它为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 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 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了有 序发展。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3)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有关教 育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 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证 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 利和其他权利,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4)监督权。为了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的实施, 我国的国家教育权还包括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和教育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教育机构及教师的监督权。为了 实施国家对教育这一监督权,我国形成了一个包括内部监 督和外部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执政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 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
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零星立法阶段。 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1、著名捷克教育家《大教学论》一书的作者夸美纽斯就
曾提出由学校制定自己的法规。 2、在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中,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
提倡广设学校普及教育,在群众中传播新教,德国各公国 纷纷通过颁布法令推行初等教育。 3、工厂法。世界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 过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工厂法草案, 其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都相继制定了工厂法,可以说是 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总纲●原理篇(一、二、三)●主体篇(四、五、六、七)●过程篇(八、九、十、十一)●实践篇(十一到十七)原理篇●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第三章教育法的价值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的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
三、教育法学的性质可以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可以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教育管理学关密切。
四、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实践)依法治教的需要;(理论)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含义学科的基本特点: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概念范畴、研究范式和学科边界;有一支专门的研究队伍;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研究组织。
教育法学已经具备了一个学科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1、新兴独立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学科。
(何瑞琨)这段话的前半段指明了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而后半句则指明了教育法学的来源与基础。
存在问题:一是定义过宽二是定义本身不明确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2、综合性边缘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胡文斌)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李晓燕)理论基础:教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研究对象:教育问题学科性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存在问题:学科基础过于狭窄;“教育问题”提法过于宽泛;性质表述用词不准确。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3、交叉学科说教育法学,就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
(谭晓玉)优点:说明了教育法学的理念基础及其功能。
教育学 劳凯声
《教育学》(电子教材)目录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 (2)第二章人类发展与教育 (19)第三章个体发展与教育 (39)第四章教育与现代社会发展 (53)第五章教育目的 (71)第六章教师与学生 (85)第七章课程 (86)第八章教学(上) (87)第九章教学(中) (88)第十章教学(下) (89)第十一章德育(上) (90)第十二章德育(下) (91)第十三章班级管理 (92)第十四章综合实践活动 (93)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第一节教育的概念与教育的历史发展同学们都经历了12年左右的学校教育,并且一直都在接受家庭教育,应当说对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是不陌生的。
同学们对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教育有什么要说的吗?能不能给它们下一个定义呢?┅┅一个人对教育有自己关心的角度和把握的深度是很正常的,它既与一个人认识教育问题的方式和能力有关,也与一个人接触到的是什么样的教育素材有关。
给教育下定义是对教育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一个惯用手法。
一、教育的概念(一)“教育”的词源在我国,一般认为“教育”一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上》中的“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
但由于20世纪前,人们很少把这两个字合起来作为一个词使用,所以这里的“教育”主要指“教”或“育”。
按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的解释,即“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
在我国古代思想家的教育论说中,与“教”相伴出现的字多为“学”。
这与古代的“教”主要指“教学生学有关的知识”,“学”主要指“儿童在房子里学习有关的知识”,“教”与“学”只是从不同角度描述同一种活动有关系。
在现代英语中,教育是“education”;在法语中,教育是“éducation”;在德语中,教育是“erziehung”,三词都来源于拉丁文“educare”。
“educare”是名词,它是从动词“educěre”转换来的。
“educěre”是由前缀“e”与词根“ducěre”合成的。
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伦理问题——访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劳凯声教授
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伦理问题——访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劳凯声教授
赵玥
【期刊名称】《理论视野》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也经历了深刻的变化,既与世界范围内的公立学校的教育改革浪潮密切相关,同时也经历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艰辛过程。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产生了新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理念。
面对这些新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理念,如何正确看待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伦理问题,在改革中坚守教育的基本伦理价值?就此,我们采访了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首席专家劳凯声教授。
【总页数】4页(P5-8)
【作者】赵玥
【作者单位】《理论视野》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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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声4.在深化课改中解决历史教学问题——访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赵亚夫博士5.教育的“戒尺”该怎么举——访教育法学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劳凯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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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问题(劳凯声)2010年
我们如何来选择教育研究的问题 (4)“他者”的研究立场。教育问题的研究要求, 让日常的教育生活本身说话,但日常的教育生活材料 本身并没有意义,日常教育生活的材料因其凌乱细碎 而尤其如此;因此必须经过人的思考,赋予教育生活 的材料以意义,所以在日常生活的研究过程中,解释 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只要是解释,就有一个立场问 题,一个价值定位的问题。为此,应以“他者”立场, 亦即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地感觉和体会”。 在这里,最重要的是理解,理解了他者也就理解了自 己。
我们如何来选择教育研究的问题 (1)微观化的研究对象。教育问题的研究追求生动 立体地再现千姿百态的课堂生活,并探究其发生和变 化机制,结果必然导致研究对象“微观化”,与教育 生活相关的人物、事件、场景乃至个人的经验常常被 视为课堂生活研究的最合适的对象。但是,研究对象 的微观并不意味着结论意义的“微小”,以小见大是 教育问题研究的真正主旨。
赫尔巴特可以说是关注教育学的科学化问题 并力图推动教育学科学化的第一人。他提出 的是一个持续百余年,贯穿于学科发展全过 程的疑问。赫尔巴特问题是社会科学发展过 程中来自自然科学的理性扩张的一种反映。 任何一个可以称得上学科的知识部门都不是 一些相关知识的简单堆砌,而必须要有一定 的条件,其中首要的一个条件就是这些知识 必须形成以概念、逻辑、原理、命题、方法 等元素所构成的一个知识范型,范型可以说 是学科存在的外在形式。而问题本身却被隐 匿在了范型的背后。
谢谢,再见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
课堂生活 • 课堂环境 • 课堂活动 • 研究背景 • 研究计划 研究者 Man as knower • 职业经验
KD合作 KD合作 共同体
课堂生活研究 社会生活 •社会政治 •社会经济 •社会文化
教育法学,讲义 第七章
第七章学制讲义第一节学制概述一、什么是学制(一)学制的概念(识记)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利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
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利的分配关系。
学制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与时代性。
任何一个学制总是和一定时期、一定历史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相伴随的。
(二)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领会)•学校的类型:实施哪种性质的教育•学校的级别:学校在学制系统中所处阶段以及在同类性质的学校中所处的地位•学校的结构:(三)学制的类型(领会)•双轨制:英国;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受教育权利•单轨制:美国;确立了包括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的教育制度,“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分支型学制:前苏联,学制的分支是在初中的教育阶段以后进行二、我国近现代学制发展的过程(领会)学制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
一个完整的学制的产生需要有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刺激了社会对教育所培养人才的需求,从而使得学校的发展量呈现潜在的势头;二是国家教育权的出现;三是学校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规模。
我国在古代社会初期,虽然有学校的产生但还没有构成学制系统1、近代学制①壬寅学制是由清政府管学大臣张百熙于1902年主持拟定的,名为《钦定学堂章程》。
它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最早由国家正式颁布的学校系统。
(未实施)②癸卯学制亦称1904年学制,由张百熙、荣禄、张之洞三人主持拟定。
它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部由国家颁布的,并在全国实行的学校学制。
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都是取法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学制。
③壬子癸丑学制是1912年在蔡元培的主持下制定的中国近代第二部学制。
2、现代学制壬戌学制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的第一个学制。
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中国现代教育的起点,而壬戌学制是在“五四”运动影响下,随着外国教育理论的传入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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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想说最应该感谢的就是父母,独立是他们所施
予的最重要的素质。
李想从来不喜欢课堂,他总要学习在实践中能快 速使用的。需要什么才学什么,学了什么就马上用 起来。
但初中时候也曾经在课堂上拼命学习,就因为老 师一句话的激励:“学习不好不要紧,但一定要做 个优秀的人”。
杨院士说,他是搞机械制造的,属于理工科范畴, 但他从不忽视文科知识的学习,他也希望现在的科技 工作者增加一点“文人气”,不要一味去钻金钱与效 益的“牛角尖”。
4.美育
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发展他们鉴赏 美、创造美的能力,培养他们的高尚情操 和文明素质的教育。
凡高 《星月》
奴隶社会的雅典 提倡缪斯教育
“四颗糖”的故事
•
陶行知是我国近代著名教育家。
一次,陶行知看到学生王友用泥块砸同学,当 即制止,让他放学后到校长室。
陶行知来到校长室,王友已经等在门口准备挨 训了。没想到陶行知却给了他一颗糖,并说:“这 是奖给你的,因为你很准时,我却迟到了。”王友 惊疑地瞪大了眼睛。
•
陶行知又掏出第二颗糖对王友说:“这第二颗 糖也是奖给你的,因为我不让你再打人时,你立即 就停止了。”
(一)教育目的受生产力制约。
(二)教育目的的社会性质直接决定于生产关系和 政治的性质。
三.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
Q:如果让你重新选择专业的话,你会选择?
个人本位论
1.教育目的是根据个人的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2.个人的价值高于社会的价值。 3.人生来就有健全的本能,教育的职能就在于使这 种本能不受影响地得到发展。
(二)普通中小学教育的组成部分
1.体育 2.智育 3.德育 4.美育 5.劳动技术教育
劳凯声教育学课件第二部分
• • • •
二、教学模式的分类 (一)概括化的研究 1)书本知识传授模式 夸美纽斯、赫尔巴特、裴斯泰洛奇、乌申斯基、 前苏联教育家 • 赫尔巴特学派“五段教学法”:预备、提示、联系、 统和、应用 (赫:明了、联想、系统、方法) • 模式结构:诱导学习动机——领会新教材——巩 固知识——检查
• 赫尔巴特把教学过程分成四个阶段:四段教学法: 1.明了——给学生明确地讲授新知识; 2.联想——新知识要与旧知识建立联系; 3.系统——作出概括和结论; 4.方法——把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习题解答、 书面作业等)。 学生发展为为“五阶段教学法”,即: 1.预备——唤起学生原有的有关观念和吸引 学生的注意; 2.提示——教师清晰地讲授新教材; 3.联系——使新旧知识形成联系; 4.统合——帮助学生进行抽象和概括,形成 新的统觉团; 5.应用——以适当方法应用新知识。
• 三、我国中小学常用的教学原则体系
• (在凯洛夫基础上发展的,8条)
• 1、直观性原则 • 含义 p266,陶行知“接知如接枝”——“我们要 有自己的经验做根,以这经验所发生的知识做 枝,然后别人的知识方才可以接得上去,别人 的知识方才成为我们知识的一个有机部分。” • 具体手段有实物直观、模象直观、语言直观。 • 贯彻这一原则对于教师有以下要求: • 1)要恰当地选择直观工具 • 2)直观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 3)要在直观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认识
• 5、课程的一般结构是什么?什么是课程计 划、课程标准、教科书? • 6、课程的一般结构有了哪些发展变化? • 7、什么是课程设计?(05名)课程设计大致可以分为
哪几个层次?
• 8、课程设计的方法(或模式)大致可分为 几种? • 8、试述泰勒课程设计模式(泰勒原理)的 基本观点。(06简)
《教育法学》第五章 学校
第五章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行使其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方式。学校章程是规定学校名称、住所、办学目标和任务、基本管 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根本性文件,是制定学校其他校规校纪的准则和依据。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的教育教学权是其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 课程、专业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拥有招生权,具体体现在制订招生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和招生程序等方面。不同阶段学校招生权的自主程度有所不 同。高等学校出于人才选拔等目的,具有明确的招生自主权。
第五章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范、学校章程以及由此制定的校规校纪等文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这是 学校的基本权利,是学校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的必要之举。
第五章
第三节 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现代学校制度概述
1.依法办学
依法办学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核心和法治基础,要求学校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理念,建立公正合法、系统完善的制度与程序,保证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活动与制度规范符合民主法治、自 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
2.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核心主体,学生管理制度会对学生的生活行为习惯、自理自治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等产生重要影响。作为学校管理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学生管理制度具体可分为学籍管理制度、学生行为养成制度 和学生参与制度。
《教育学》笔记(劳凯声)
绪论教育学是研究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社会学科。
在我国有三种含义:一是指所有教育学科门类的总称,二是指一种课程的名称,三是指一种教材的名称。
教育学研究的对象是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是教育学研究的任务。
教育问题的提出标志着教育学的萌芽,教育问题的发展是推动教育学发展的内在动力,教育问题的转换表明教育学研究传统和范式的变革。
第二节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教育学的萌芽(奴隶社会-17世纪):人们对教育的认识活动主要停留在经验和习俗的水平,没有形成系统的理性的认识,这一阶段被称为“前教育学时期”。
这一时期的教育认识成果为:毕达哥拉斯的《金言》、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昆体良的《雄辩术原理》(论演说家的教育)、中国孔子的《论语》、孟子的《孟子》、老子的《老子》、庄子的《庄子》、无名氏的《中庸》、朱熹的《四书集注》、王守仁的《传习录》等,教育专著有《学记》(世界上最早的教育著作)、韩愈的《师说》。
苏格拉底提出“美德是否可教”教育学的创立(17世纪-19世纪末):培根“近代实验科学的鼻祖”,提出实验的归纳法,将其看成是获得知识的必由之路,为后来教育学的发展奠定方法论基础。
还首次把“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提出来与其他学科并列。
夸美纽斯《大教学论》(第一本教育学著作);提出“泛智教育”“把一切事物交给一切人类的全部艺术”;提出系统的教育目的论、方法论,教育原则体系,课程与教学论,德育论以及一些学科教育思想;从自然规律、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出发论证自己的教育原则等。
康德,哥尼斯堡大学最早讲授教育学。
《康德论教育》,认为教育是一门很难的艺术,其实践必须和真知灼见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变成机械的东西。
“教育一定要成为一种学业,否则无所希望”“教育的方法必须成为一种科学”。
康德还明确主张进行“教育实验”赫尔巴特,康德哲学教席继承者,“现代教育学之父”“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
他的《普通教育学》被公认为第一本现代教育学著作。
第三章学生《小学教育学》黄济 劳凯声 檀传宝
(三)阶段性 在儿童发展的连续的过程中在不同的年龄 阶段会表现出某些稳定的、共同的典型特 点。(也称儿童发展的年龄特征)
——教育要有促进作用,把握发展的潜能 “最近发展区”, 提出合理要求。
(四)个别差异性 在儿童发展具有整体共同特征的前 提下,个体与整体相比较,每一具体儿 童的身心发展,在表现形式、内容和水 平方面,都可能会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这种表现于个体发展方面的差异,来源 于个体遗传素质和生活环境的差别。 ——因材施教
?1历史上不同的儿童发展观你对几种儿童观的看法看法?2你对几种儿童观的看法看法?3儿童的发展与教育第一节不同的儿童发展观?遗传决定论?环境决定论辐合论?辐合论一遗传决定论一基督教的原罪说认为儿童生而有罪人生的目的就是认为儿童生而有罪人生的目的就是赎罪而尽快赎罪的手段就是教育
第三章 学生
主要内容:
二、儿童发展的特点与教育
(一)顺序性 儿童发展的过程,无论生理还是心理发展 都表现出一种稳定的秩序。 ——教学要循序渐进
(二)不平衡性
儿童身心发展速度不是匀速的:不同年龄 阶段,其发展的速度和水平是有明显差异 的; 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发展不完全协调统一: 生理成熟先于心理成熟。 ——抓住发展的关键时期实施教育,能达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节 儿童的发展与教育
儿童发展的内涵 儿童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儿童的发展
一、儿童发展的内涵
(一)儿童的发展是以个体的生物遗传素 质为基础的 1、 遗传为儿童的发展提供可能性, 不确定会转化为儿童发展的现实。因为 儿童的发展离不开必要的外界条件。 2、 遗传素质转变为发展现实的过程, 并不完全取决于外在影响性质,遗传素 质本身有生物特点的自身演变规律。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学原理考博参考书-考博分数线-专业课真题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学原理考博参考书-考博分数线-专业课真题一、专业的设置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共招生14人,有7个专业,分别是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比较教育学、教育技术学、教师教育、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二、考试的科目三、导师介绍劳凯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副院长,教育系主任。
学术兼职全国教育学研究会理事;主讲课程硕士生课程:教育学原理专题、教育法学与教育政治学专题、国外教育法研究、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博士生课程:学术思潮与教育研究、教育研究方法论、教育政策分析。
康丽颖: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在《教育研究》、《比较教育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先后主持和参与主编了第一本反映中国青少年发展状况的蓝皮书,第一本反映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红皮书。
孟繁华,男,1963年5月生人,汉族,山东人,中共党员,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领域:教育经济与管理、教育政策、教师教育邢永富,男,汉族,九三学社,1954年生于河北邯郸,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现任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长期从事教育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讲授教育学原理、高等教育学、教育政治学、邓小平教育理论等课程,主要研究教育发展与政策分析、教育可持续发展、公民教育等问题。
傅树京,首都师范大学教师,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领域:教育管理,教育领导,教育制度,公共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学校改进,专业发展,教师教育等。
李孔珍:女,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政策、教育管理,专著:《大学组织管理创新》,山西教育出版社,2008年;主编教材:《教育英语文献选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薛海平:湖北人,管理学博士,讲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
教育法学00453 (2)
名词:1、义务教育: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3、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教育法:是为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6 、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使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7、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
8、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9、形成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产生、变更和废止某种法律关系的权利。
10、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11、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他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12、教育法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13、教育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狭义的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学(黄济、劳凯声)
绪论1.教育学就是研究教学活动、揭示教学规律的科学2.世界上最早的教育专着《学记》、西方最早的教育专着古罗马昆体良《雄辩术原理》、3.英国学者培根首次把教育学列为一门独立学科。
捷克的夸美纽斯写成的《大教学论》被认为是最早的具有比较完整体系的教育学着作,主张“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并首创“班级授课制”。
德国康德于1776年在哥尼斯堡大学首次讲授教育学,使教育学作为一门学科在大学里开设。
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将“伦理学”“心理学”融入教育学,编成《普通教育学》,该书被认为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教育学着作。
他在伦理学基础上建立起教育目的论,在心理学基础上建立起教育方法论——传统教育。
三中心:教师、书本、课堂。
美国教育家杜威提出“”现代教育三中心“:儿童、活动、经验。
强调:“教育即生活”“社会及学校”“从做中学”陶行知推行“生活教育”,提出“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4.孔子在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创办大规模私学,提出“有教无类”的教育宗旨,打破“学在官府”的限制,推进了文化下移。
5,教育学发展过程中的“源”:教育实践;“流”:教育理论6:20世纪以来,苏联和我国的教育学家根据并运用马克思基本原理对现代教育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出现了杨贤江的《新教育大纲》、苏联凯洛夫主编的《教育学》——传统教育。
7.教育学的作用:a使学习者掌握教育基本理论,指导教学实践b使学习者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提高鉴别能力c使学习者巩固专业思想,献身教育事业第一章教育1.教育的起源:生物起源说(法,勒图尔诺)、心理起源说(美,孟禄)起源于儿童对成年的“无意识模仿”,有区别在于还存在意识性和目的性、劳动起源说推演出人类劳动起源于劳动和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需要2,教育的功能有:教育的社会发展功能、教育的人的发展功能3:教育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这是教育的本质特点之一。
教育的人的发展功能主要是指教育对人的发展的推进和形成作用。
4,人的基本特点是社会性。
教育学劳凯声《教育学》笔记
绪论一、教育学的概念【识记】是通过研究教育现象来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是教育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
从内涵上说,这个名词在我国基本上有三种含义:一是指所有教育学科门类的总称,这时,它也称为“教育科学”,与“经济学”、“哲学”、“物理学”等一样属于一级学科,在其下面还有众多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如“教育社会学”、“比较教育学”、“教育哲学”等等;而是指一种课程的名称,在这种意义上,是指各个师范院校所开设的一门带有专业基础性质的课程,该课程也往往称为“教育学原理”、“教育概论”、“教育原理”等等;三是指一种教材的名称。
二、教育学的研究对象【识记】教育学研究的对象是教育问题。
三、教育学的创立【识记】教育学创立的标志(1)从对象方面而言,教育问题构成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受到了思想家和教育家们的特殊关注;(2)从概念和范畴方面而言,形成了专门的反映教育本质和规律的教育概念与范畴,以及概念与范畴的体系;(3)从方法方面而言,有了科学的研究方法;(4)从结果方面而言,产生了一些重要的教育学家,出现了一些专门的、系统的教育学着作;(5)从组织机构而言,出现了专门的教育研究机构。
培根(英国):为独立形态教育学的出现做出重要贡献;近代实验科学的鼻祖;提出实验的归纳法,为后来教育学的发展奠定方法论基础;《论科学的价值和发展》;首次把“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提出来。
夸美纽斯(捷克):《大教学论》;“泛智教育”思想;第一本教育学着作;在他以后,人们开始了教育学的独立探索时期。
康德(德国):《康德论教育》;教育是一门很难的艺术,其实践必须和“真知灼见”结合起来;“教育的方法必须成为一种科学”;“教育实验”;赫尔巴特(德国):“现代教育学之父”,“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普通教育学》,第一本现代教育学着作;把教育学变成由一些基本的教育概念组成的知识体系;科学教育学的学科基础为心理学和哲学。
洛克(英国):《教育漫话》,建构了完整的审视教育理论体系卢梭(法国):《爱弥儿》,资产阶级教育思想,“自然教育”;教育四个时期:婴儿时期,儿童时期,少年时期,青年时期;裴斯特洛齐:《林哈德和葛笃德》,“使人类教育心理学化”【领会】教育学创立的条件教育学的创立是种种主客观条件综合作用下产生的。
劳凯声教育学知识点分析与总结
有关说明一、关于考试目标的说明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其中“应用”层次,可以分为“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两个层次。
三个能力层次是递进等级关系。
各能力层次的含义是:识记:能知道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意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达,识低层次的要求。
领会: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应用:在领会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其中“简单应用”是指在领会的基础上,能应用学过的一、二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简单的问题;而“综合应用”是指在简单应用的基础上,能用学过的多个知识点,综合分析和解决复杂的问题,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2、本课程在试题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识记占15%,领会占30%,简单应用占35%,综合应用占20%。
3、本课程考试试卷一般采用的题型有:名词解释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或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等类型。
绪论1.教育学(名解):1学科;2课程;3教材;教育学:是研究教育活动,揭示教育规律地科学。
2.教育现象:是对教育活动最广泛的概括,是各种各样教育活动的外在表现。
3.教育事实:物质方面概括,与教育价值相对。
4.教育规律:教育活动中本质必然和内在的联系。
5.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是研究的任务。
6.试述2、3、4之间的关系:教育问题存在于教育现象之中,教育问题以教育事实为基础,教育问题通向教育规律之门。
7.最早的教育认识就是人们对“教育”概念的创造。
8.华达哥拉斯——《金言》;柏拉图——《理想国》与《美诺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和《尼各马克伦理学》昆体良《雄辩术原理》9.教育学创立的标志:对象;概念与范畴;方法;结果;组织机构10.培根:近代试验科学鼻祖;把“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
第四章 教师《小学教育学》黄济 劳凯声 檀传宝
(3)学生个体出现明显变化时,及时分析 原因,给予教育引导。
(4)学生群体出现明显变化时,及时捕捉 教育契机,给予教育引导。
3、运用教育机智处理突发问题的要求: 尊重学生,爱为先导 沉着冷静,控制情绪 深入了解,调查研究 发现优点,捕捉长处 因势利导,正面教育 分析情况,对症下药
4、教师教育机智的形成因素:
(三)教师的作用和社会地位
1、教师社会地位的隐喻 这些隐喻有哪些值得肯定的地方?对教师的 比喻有哪些不足?
对教师的诸多隐喻你还有什么看法和解释呢?
教师角色的隐喻分析
“教师是蜡烛” 肯定 奉献与给予 不足 忽视教师的持续学习与成长 淡漠教师的内在尊严与劳动的欢乐
教师角色的隐喻分析
教师角色的隐喻分析
“教师像警察” 肯定 维持必要的秩序,强调纪律性 不足 对学生实施严格控制 师生关系过于紧张,缺乏亲和力 着眼于学生的问题与错误,挑剔多而鼓励少
2、我国教师地位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古代中国因受儒家文化的统治,总的来讲是尊 师重教的。“天地君亲师”,视老师如父母。
(二)大饼油 条,上气不接下气跑回教室,被班主任撞见。 还没等小明 坐好,老师就示意他将油条大饼 送到讲台上。出乎意料的是,这位老师非常生 气地将油条大饼扔到纸篓里。
(二)热爱学生
无独有偶,在另一学校也发生上课后学生 小星拿着早点进教室的事情。然而,何老师发 现后,迎上前去,急忙用自己干净的手绢包上, 轻轻的说:“委屈一下,下课后给你送来。” 下课后,老师把早点交给了学生,亲切地说: “肚子抗议了吧,早起十分钟就行了。” 请从师德的角度分析两位教师的教育效果。
(五)为人师表
1.教师要遵守法律、法规。 2.教师要注重自身规范,做学生的表率。 3.注重道德、廉洁从教。 4。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仪容整洁大方。
高等教育法学
高等教育法学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判断2.一般认为,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判断3.教育法学的特征:①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教育法学产生至今只有半个多世纪的时间。
②教育法学的边缘性:是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
③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④教育法学的综合性: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简答4.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认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具体而言,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本质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实践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
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5.现在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
选择6.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选择第二章1.比较正是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选择3.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
简答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治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
4.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简答(1)社会主义原则。
邓小平理论中的民主法制思想为教育法制建设确立了方向。
(2)机会均等原则。
这是教育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以体现法制公平、正义的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各种教育权往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0453教育法学(劳凯声)第8-10章
第一节、义务教育概述
五、义务教育的对象和学制。
(一)义务教育的对象
所谓义务教育的对象——适龄儿童、少年,是指 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 段的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 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 务教育。
(二)义务教育的学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 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总的年限是9年, 目前我国小学和初中的学制种类有:六三制、五 四制、五三制和九年一贯制等多种形式。
第二节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在实施 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一、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义务教育法中所称的国家,是指国家机构,主
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其基 本职责可以概括如下:
第二节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在实施 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一是制定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 三是合理设置学校,保证办学标准; 四是贯彻教育方针,确立学制和教学内容; 五是筹措教育经费,并予以保证; 六是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师资培训; 七是实行免费教育,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八是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
一是依法办学。
二是捐资助学。
三是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 龄儿童少年就业。
四是维护学校教师合法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节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在实施 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三、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一是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
教育法学 0453
第八章 义务教育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义务教育概述 第二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在实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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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资格。 含义: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他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 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 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
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
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
第一节、教师概述
3、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 位,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 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正是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 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主要职责:1—7 P126 教师应认真执行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
第一节、教师概述
2、《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规定。P126 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1、法日等国:将公立学校教师规定为国家公务员。 2、德国:公立学校的兼职教师,以及尚未达到公务员任命
条件 的一些专职教师,即属于公职雇员教师。 3、英美等国:公立学校的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4、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一节、教师概述
二、教师的地位 (一)教师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 经济地位: 政治地位: 文化地位: 1、古代社会教师的社会地位 官学教师——地位较高 私学教师——缺乏保障 2、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教师的社会地位——资产阶级雇佣
的脑力劳动者 3、我国建国后——教师地位提高: (1)提高教师工资;(2)确定教师节(3)颁布保障教师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 主管理。——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二、教师的义务P130 (一)教师义务的含义 1、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 2、含义: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 育教学权。最基本权利。P128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பைடு நூலகம்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 活动中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 绩。——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假期带薪休假。——获取报酬待遇权。
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 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教师概述
4、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
形式。 对于学校而言,有权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聘任。 对于教师而言,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要从
学校大局出发,服从学校安排。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合法权益的法律
第一节、教师概述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 1、教师的职业性质。——主要看是否具有专业性。 (1)古代社会——教师=有知识的人 (2)学校出现以后——教师=有知识+掌握学科知识+懂得
如何教的人 (3)现代社会——以一定的标准进行衡量: 是否运用专门的知识与技能,具有不可替代性。 是否经过长期的专业教育和训练。 是否有相当的独立自主权。 是否具有自己的专业团体和明确的职业道德。 是否具有重服务、非营利的观念。
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 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P131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
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教育法学 0453
第5章 教师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教师概述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第四节、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第五节、教师的考核 第六节、教师的待遇
第一节、教师概述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1、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 全民族素质的使命。 2、教师的法律概念,包含几层含义: (一)教师是专业人员。——身份特征。 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 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语言表达能力、身体状况等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学。——职业特征。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工作目的
并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予以监督。
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是合理配置教师,制订教师培养、培训计划 二是认定教师资格,依照国家规定举行教师资格
考试 三是管理、使用教育经费,保证教师的教育教学
工作条件 四是受理教师的申诉 五是确定教师考核的标准和方法,对教师的考核
进行工作指导、监督 六是对教师进行奖惩 七是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