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53教育法学(劳凯声)第1-4章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
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
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总纲●原理篇(一、二、三)●主体篇(四、五、六、七)●过程篇(八、九、十、十一)●实践篇(十一到十七)原理篇●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第三章教育法的价值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的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
三、教育法学的性质可以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可以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教育管理学关密切。
四、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实践)依法治教的需要;(理论)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含义学科的基本特点: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概念范畴、研究范式和学科边界;有一支专门的研究队伍;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研究组织。
教育法学已经具备了一个学科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1、新兴独立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学科。
(何瑞琨)这段话的前半段指明了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而后半句则指明了教育法学的来源与基础。
存在问题:一是定义过宽二是定义本身不明确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2、综合性边缘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胡文斌)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李晓燕)理论基础:教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研究对象:教育问题学科性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存在问题:学科基础过于狭窄;“教育问题”提法过于宽泛;性质表述用词不准确。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3、交叉学科说教育法学,就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
(谭晓玉)优点:说明了教育法学的理念基础及其功能。
教育学 劳凯声
《教育学》(电子教材)目录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 (2)第二章人类发展与教育 (19)第三章个体发展与教育 (39)第四章教育与现代社会发展 (53)第五章教育目的 (71)第六章教师与学生 (85)第七章课程 (86)第八章教学(上) (87)第九章教学(中) (88)第十章教学(下) (89)第十一章德育(上) (90)第十二章德育(下) (91)第十三章班级管理 (92)第十四章综合实践活动 (93)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第一节教育的概念与教育的历史发展同学们都经历了12年左右的学校教育,并且一直都在接受家庭教育,应当说对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是不陌生的。
同学们对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教育有什么要说的吗?能不能给它们下一个定义呢?┅┅一个人对教育有自己关心的角度和把握的深度是很正常的,它既与一个人认识教育问题的方式和能力有关,也与一个人接触到的是什么样的教育素材有关。
给教育下定义是对教育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一个惯用手法。
一、教育的概念(一)“教育”的词源在我国,一般认为“教育”一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上》中的“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
但由于20世纪前,人们很少把这两个字合起来作为一个词使用,所以这里的“教育”主要指“教”或“育”。
按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的解释,即“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
在我国古代思想家的教育论说中,与“教”相伴出现的字多为“学”。
这与古代的“教”主要指“教学生学有关的知识”,“学”主要指“儿童在房子里学习有关的知识”,“教”与“学”只是从不同角度描述同一种活动有关系。
在现代英语中,教育是“education”;在法语中,教育是“éducation”;在德语中,教育是“erziehung”,三词都来源于拉丁文“educare”。
“educare”是名词,它是从动词“educěre”转换来的。
“educěre”是由前缀“e”与词根“ducěre”合成的。
教育法学 第1-4章要点—0453—劳凯声自考教材
教育法学第1-4章要点—0453—劳凯声自考教材第1章绪论一、法律与教育【如何正确理解教育与法律的关系?】(一)法律:1、法律含义: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
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附属于行政的辅助手段。
2、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
现代国家产生以后:法律——以法治国成为普遍的原则3、本世纪以来——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层次渗透。
促进了法律形式的合理化和功能普遍化。
(二)教育1、教育活动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极其重要的、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活动。
职能: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生活规范两种职能。
2、现代各国都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意义,无一例外地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的政策。
3、法律在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为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了有序发展。
4、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
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体现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
5、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在国家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它不仅表现为法律数量的大规模增长,而且表现为法律地位的增强,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以及法律向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所进行的越来越大规模的功能扩张。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1、教育的组织和调控——国家基本职能在现代社会,教育是一项大规模的社会性事业,必须通过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形式来推动它的发展,因而对教育的组织和调控就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职能和活动。
(1)现代社会以前:教育——家庭的职能和权利(2)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机关和专门的教育者教师后:教育——部分委托给学校和教师进行2、教育国家化趋势——立法控制(1)国家控制和发展教育。
第四章 教师《小学教育学》黄济 劳凯声 檀传宝
我们是否应该思考一下:
我对 “教师”这个职业有多少清晰的认识? 我做好适当的准备了吗? 我目前所具备的素质能不能让我成为一名合格的教 师呢? 我能否让企业、学生及家长满意呢? 我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准备呢?
主要内容:
教师的社会地位、特点及劳动特点 教师素质 师生关系 教师资格与教师进修
(二)热爱学生
案例:
早读课的铃声响了,小明手里拿着大饼油 条,上气不接下气跑回教室,被班主任撞见。 还没等小明 坐好,老师就示意他将油条大饼 送到讲台上。出乎意料的是,这位老师非常生 气地将油条大饼扔到纸篓里。
(二)热爱学生
无独有偶,在另一学校也发生上课后学生 小星拿着早点进教室的事情。然而,何老师发 现后,迎上前去,急忙用自己干净的手绢包上, 轻轻的说:“委屈一下,下课后给你送来。” 下课后,老师把早点交给了学生,亲切地说: “肚子抗议了吧,早起十分钟就行了。” 请从师德的角度分析两位教师的教育效果。
三、教师职业境界的三个层次
生存境界
责任境界 幸福境界
第二节
教师的素质
教师职业素质的构成
文化素质 教育素质 职业道德素质
一、文化素质ຫໍສະໝຸດ 是否想过,将来去到小学,打算担任什么科目 的教师?为什么?
(一)具有语文、数学两门主科和其他一两门学 科的全面扎实的知识和技能
横:语文、数学、其他学科(艺术——音乐、 美术,体育,科学,社会,综合实践活动等) 纵:小学各个年级的教学 要求:全面扎实,求深求精
(二)热爱学生
1、师爱的内容:
亲近感: 理解感和尊重感 期待感
(二)热爱学生
教育学劳凯声《教育学》整理笔记
绪论一、教育学的概念【识记】是通过研究教育现象来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是教育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
从内涵上说,这个名词在我国基本上有三种含义:一是指所有教育学科门类的总称,这时,它也称为“教育科学”,与“经济学”、“哲学”、“物理学”等一样属于一级学科,在其下面还有众多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如“教育社会学”、“比较教育学”、“教育哲学”等等;而是指一种课程的名称,在这种意义上,是指各个师范院校所开设的一门带有专业基础性质的课程,该课程也往往称为“教育学原理”、“教育概论”、“教育原理”等等;三是指一种教材的名称。
二、教育学的研究对象【识记】教育学研究的对象是教育问题。
三、教育学的创立【识记】教育学创立的标志(1)从对象方面而言,教育问题构成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受到了思想家和教育家们的特殊关注;(2)从概念和范畴方面而言,形成了专门的反映教育本质和规律的教育概念与范畴,以及概念与范畴的体系;(3)从方法方面而言,有了科学的研究方法;(4)从结果方面而言,产生了一些重要的教育学家,出现了一些专门的、系统的教育学着作;(5)从组织机构而言,出现了专门的教育研究机构。
培根(英国):为独立形态教育学的出现做出重要贡献;近代实验科学的鼻祖;提出实验的归纳法,为后来教育学的发展奠定方法论基础;《论科学的价值和发展》;首次把“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提出来。
夸美纽斯(捷克):《大教学论》;“泛智教育”思想;第一本教育学着作;在他以后,人们开始了教育学的独立探索时期。
康德(德国):《康德论教育》;教育是一门很难的艺术,其实践必须和“真知灼见”结合起来;“教育的方法必须成为一种科学”;“教育实验”;赫尔巴特(德国):“现代教育学之父”,“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普通教育学》,第一本现代教育学着作;把教育学变成由一些基本的教育概念组成的知识体系;科学教育学的学科基础为心理学和哲学。
洛克(英国):《教育漫话》,建构了完整的审视教育理论体系卢梭(法国):《爱弥儿》,资产阶级教育思想,“自然教育”;教育四个时期:婴儿时期,儿童时期,少年时期,青年时期;裴斯特洛齐:《林哈德和葛笃德》,“使人类教育心理学化”【领会】教育学创立的条件教育学的创立是种种主客观条件综合作用下产生的。
教育法学1
思考与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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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及其特性。 如何理解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特点。 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怎样学习教育法学?
6 案例分析: 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 高中录取分数线时,对男女生分别划定不 同的分数线,男生640分,女生660分。并 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 640分,未达 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学习,属自费生, 要交1万元的费用。学校的这个规定合法 吗?
(三)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 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理论 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
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 原理、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 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 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我 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 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 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包括法律责任的含 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 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Nhomakorabea
在人类社会早期,推动教育发展的主 要动力是政治的需要,进入学校接受 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教育与法律 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教育立法是在现代工厂制度的基础上产生 的。19世纪中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直 接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进入20 世纪,开始广泛进行教育立法,加强对教 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健全教育行政系统。 许多国家的宪法与法律将发展与普及教育 规定为国家的责任,通过法律保证每个人 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与社会的相互作 用逐渐增强,教育开始渗透到社会的各个 方面。
教育法制教案
第二编教育法制原理第一单元教育法原理概述一、导论健全和完善的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教育管理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也是整个教育教学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关键性环节,也才能真正形成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良好教育教学氛围。
要对教育法原理的内容有全面的理解,应当从学习教育法是什么开始,如何把握和理解教育法的定义就是我们学习教育法的起点。
由于人们对法的认识的不同(如有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等),因而对教育法的内涵与外延的认识也就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
本单元就教育法的定义和教育法律关系以及教育法律规范等主要问题进行较详细的剖析,有助于读者对教育法原理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以便在理解和掌握教育法制原理时有较扎实的基础。
所以,学习本单元的基本路径是:先从有关教育法的不同界说开始,然后了解和掌握关于教育法地位的不同争论,然后学习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等内容。
二、教育法的界定由于研究者的出发点和研究角度的不同,对教育法的概念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阅读活动1.认为教育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
‛(劳凯声著:《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25页。
)2.认为教育法就其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劳凯声著:《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24页。
)3.认为教育法可以界说为‚调整国家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4页。
)4.认为教育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褚宏启主编:《中小学法律问题分析》(理论篇),红旗出版社,2003年,第5页。
)5.认为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也称行为规范)的总称。
‛(李连宁、孙葆森主编:《学校教育法制基础》,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6页。
劳凯声教育法规第一三章整理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体系是有不同法律部门的先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它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整体内部划分而言的,影响各国法律部 门划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因素、法律传统的不同决定了各 国法律部门分类上的不同特点。
根据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从而,我 们可以从对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方法的分析中理解教育法在我国 部门法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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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调整方法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之
法律的调整方法,一般解释为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各 种法律手段和方式,它包括:确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 ;确定这种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同形式;确定法律制裁的方 法。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也就是法律关系主体(或称法律关系 的当事人),它是指参与某一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方关系中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教育行政关系是在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活 动中产生的,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但有些情况下,学校可以 作为法律授权单位行使某种行政职能。教育民事关系的主体通常包括 国家行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 ,这一关系的主体都是公民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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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所给与的法律制裁,也 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对违反义 务教育法的行为人的处理方式,即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这些都属于行政制裁的范围。然而 并不是只有刑侦制裁才适用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其 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应当追究行 为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纸质给予民事或刑事制裁。
解决对策
• 应加强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的研究,科学地确定受教育权 利的范围成果。 • 加强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达成重教共识。 • 加强对教育改革的研究,把改革纳入到法治轨道。
《教育学》笔记(劳凯声)
绪论教育学是研究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社会学科。
在我国有三种含义:一是指所有教育学科门类的总称,二是指一种课程的名称,三是指一种教材的名称。
教育学研究的对象是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是教育学研究的任务。
教育问题的提出标志着教育学的萌芽,教育问题的发展是推动教育学发展的内在动力,教育问题的转换表明教育学研究传统和范式的变革。
第二节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教育学的萌芽(奴隶社会-17世纪):人们对教育的认识活动主要停留在经验和习俗的水平,没有形成系统的理性的认识,这一阶段被称为“前教育学时期”。
这一时期的教育认识成果为:毕达哥拉斯的《金言》、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昆体良的《雄辩术原理》(论演说家的教育)、中国孔子的《论语》、孟子的《孟子》、老子的《老子》、庄子的《庄子》、无名氏的《中庸》、朱熹的《四书集注》、王守仁的《传习录》等,教育专著有《学记》(世界上最早的教育著作)、韩愈的《师说》。
苏格拉底提出“美德是否可教”教育学的创立(17世纪-19世纪末):培根“近代实验科学的鼻祖”,提出实验的归纳法,将其看成是获得知识的必由之路,为后来教育学的发展奠定方法论基础。
还首次把“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提出来与其他学科并列。
夸美纽斯《大教学论》(第一本教育学著作);提出“泛智教育”“把一切事物交给一切人类的全部艺术”;提出系统的教育目的论、方法论,教育原则体系,课程与教学论,德育论以及一些学科教育思想;从自然规律、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出发论证自己的教育原则等。
康德,哥尼斯堡大学最早讲授教育学。
《康德论教育》,认为教育是一门很难的艺术,其实践必须和真知灼见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变成机械的东西。
“教育一定要成为一种学业,否则无所希望”“教育的方法必须成为一种科学”。
康德还明确主张进行“教育实验”赫尔巴特,康德哲学教席继承者,“现代教育学之父”“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
他的《普通教育学》被公认为第一本现代教育学著作。
教育法学00453 (2)
名词:1、义务教育: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3、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教育法:是为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6 、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使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7、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
8、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9、形成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产生、变更和废止某种法律关系的权利。
10、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11、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他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12、教育法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13、教育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狭义的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政策与法规
上篇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概述⏹教育政策制定⏹教育政策执行第一章教育政策概述一、教育政策的概念对政策概念的理解⏹政策:政党或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用来调控社会行为和发展方向的规范和准则。
政策是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
政策主要是通过引导来发挥作用的。
政策是一种手段和策略。
⏹教育政策是政党或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动准则。
行动准则实际上是依据一定标准选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即:政府或政党在教育领域选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二、为什么需要教育政策当教育系统内部或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系统之间由于种种原因而出现不协调状态时,就会产生种种教育问题。
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有一些应对策略,于是就出现了教育政策。
三、教育政策分类1.按等级分为:教育总政策和教育具体政策2.按教育阶段分为:学前、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政策。
3.根据政策的性质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四、教育政策的基本形式教育政策通常有文本和口头两种基本形式。
前者一般称为政策文献,后者则可以说是一种政策意向。
文本形式的教育政策常常冠名为“纲要”、“决议”、“决定”;“规定”、“办法”、“通知”、“意见”等等。
口头形式的教育政策通常表现为:在某个较正式的场合,通过某个官方人士之口,表达政府的某种政策意向。
当然,这些口头表达的政策意向。
表面上看是某个个人的意见,实际上大多情况下是其内部讨论或深思熟虑的结果。
政策意向实际上起到一种“试探”作用,看公众对此有什么反应,然后再根据公众的反应,或进或退,及时调整政府的政策行为,直至最后出台更成熟的政策规定。
从政策出台过程看,很多时候政府都是交替运用这两种方式表达其政策愿望的。
五、教育政策的特点从公共政策的共性来看,教育政策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充满价值取向、指向公共利益。
从教育政策的特性来看:1.教育政策反映的是国家统治者在教育领域的意志、愿望和要求。
2.教育政策保护的是受教育者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教育法学第四章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
主要从营利性和公益性法人的角度探讨。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来 源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第一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概概说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
3.教育经费管理
教育经费的管理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的年收入和年支出,按照法定的
预算、会计审计制度,对教育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所进行的有效地管理和稽核。
第三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的法律形式
4.教育课程
过去我国课程的制定权在中央。现在逐步走向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法律形式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
(1)教育管理的法律形式
(2)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形式
第三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的法律形式
真题示例:
1.学校管理工作的中心是( )
A.学籍管理 答案:B 2.目前,我国国家举办的中小学的内部管理体制是 ( ) A.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D.校务委员会制 B.教学管理 C.行政管理 D.经费管理
第四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2: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初三学生王丹平时特别贪玩,人很聪明但却没有将心思用在学业上,学 习成绩十分糟糕。班主任赵老师一直担心王丹将来会拉全班的后腿,影响学 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次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整天。 赵老师得知此事后建议学校将王丹开除,主要理由就是王丹这样的差生很可 能会影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 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要讨个 “说法”,有关领导却有意避而不见。
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Educational Policy and Law课程编码:16A04071 学分: 1.0 课程类别:专业任选课计划学时: 16 理论: 16 实验或实践: 0 上机:0适用专业:全校师范类专业推荐教材:张乐天主编,《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论与实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参考书目:1.劳凯声,《教育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
2.李晓燕著,《教育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3.褚宏启,《教育政策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
4.孙绵涛、黄崴,《教育政策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5.袁振国,《中国教育政策评论2011》,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年。
6.蔡连玉,《教育政策与法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
课程的教学目的与任务掌握、理解教育政策、法规基本概念及基本理论,理解和掌握现行教育政策法规的基础知识,能够初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同时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提高运用相关政策与法规知识和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中应强调核心概念、基本理论的理解,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引导学生掌握研读政策法规的基本方法;引导学生加深知识理解和应用,形成专业视角与素养,形成学科认同,培养初步的科研能力;能结合现实反思教育实践、敢于质疑现行教育政策、法规,并为教育的发展建言献策。
课程的基本要求1.掌握、理解教育政策、法规及基本理论,能够初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同时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理解和掌握现行教育政策法规的基础知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提高运用相关知识和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力争能反思教育实践、质疑现行教育政策、法规,为教育的发展建言献策。
各章节授课内容、教学方法及学时分配建议(含课内实验)第一章:绪论建议学时:2[教学目的与要求] 明确学科的知识逻辑结构、学习目标;了解教育政策法规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历史发展及研究意义。
教育法学,讲义 第四章
第四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讲义第一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概说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定义(识记)(一)一般定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定义为,它们是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社会机构。
(二)法律定义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领会)(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
在我国,公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我国的《教育法》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了如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就表明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原则。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领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它们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各种社会关系。
这些关系依据其特征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民事关系。
两类关系中,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纵向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进行活动时具有两种主体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学(黄济、劳凯声)
绪论1.教育学就是研究教学活动、揭示教学规律的科学2.世界上最早的教育专着《学记》、西方最早的教育专着古罗马昆体良《雄辩术原理》、3.英国学者培根首次把教育学列为一门独立学科。
捷克的夸美纽斯写成的《大教学论》被认为是最早的具有比较完整体系的教育学着作,主张“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并首创“班级授课制”。
德国康德于1776年在哥尼斯堡大学首次讲授教育学,使教育学作为一门学科在大学里开设。
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将“伦理学”“心理学”融入教育学,编成《普通教育学》,该书被认为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教育学着作。
他在伦理学基础上建立起教育目的论,在心理学基础上建立起教育方法论——传统教育。
三中心:教师、书本、课堂。
美国教育家杜威提出“”现代教育三中心“:儿童、活动、经验。
强调:“教育即生活”“社会及学校”“从做中学”陶行知推行“生活教育”,提出“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4.孔子在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创办大规模私学,提出“有教无类”的教育宗旨,打破“学在官府”的限制,推进了文化下移。
5,教育学发展过程中的“源”:教育实践;“流”:教育理论6:20世纪以来,苏联和我国的教育学家根据并运用马克思基本原理对现代教育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出现了杨贤江的《新教育大纲》、苏联凯洛夫主编的《教育学》——传统教育。
7.教育学的作用:a使学习者掌握教育基本理论,指导教学实践b使学习者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提高鉴别能力c使学习者巩固专业思想,献身教育事业第一章教育1.教育的起源:生物起源说(法,勒图尔诺)、心理起源说(美,孟禄)起源于儿童对成年的“无意识模仿”,有区别在于还存在意识性和目的性、劳动起源说推演出人类劳动起源于劳动和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需要2,教育的功能有:教育的社会发展功能、教育的人的发展功能3:教育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这是教育的本质特点之一。
教育的人的发展功能主要是指教育对人的发展的推进和形成作用。
4,人的基本特点是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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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与教育
(二)教育
1、教育活动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极其重要的、广泛 存在的社会实践活动。职能:具有传递生产知识 经验和一定社会生活规范两种职能。
2、现代各国都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意义,无一 例外地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 的政策。
3、法律在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 在它为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 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 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了有 序发展。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3)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有关教 育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 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证 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 利和其他权利,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4)监督权。为了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的实施, 我国的国家教育权还包括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和教育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教育机构及教师的监督权。为了 实施国家对教育这一监督权,我国形成了一个包括内部监 督和外部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执政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 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
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零星立法阶段。 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1、著名捷克教育家《大教学论》一书的作者夸美纽斯就
曾提出由学校制定自己的法规。 2、在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中,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
提倡广设学校普及教育,在群众中传播新教,德国各公国 纷纷通过颁布法令推行初等教育。 3、工厂法。世界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 过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工厂法草案, 其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都相继制定了工厂法,可以说是 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2、教育国家化趋势——立பைடு நூலகம்控制 (1)国家控制和发展教育。19世纪开始,由于教
育的迅速发展与普及教育开始成为社会性事业, 国家控制和发展教育。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之 中,用立法的手段来保证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 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 教育的国民教育制度,这就是近代史上的教育国 家化趋势。
(2)现代国家对于教育的直接作用,其目的在于 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更好地发挥教育在社 会发展中的强大功能。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3、我国国家机关对教育的职权: 我国宪法规定,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
一部分。我国的国家机关按其性质划分,主要有国家 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教育法学 0453
本书学习计划: 每次约110页,每课时约18页 第一次授课:1章—4章二节P105 约105页 第一次授课:4章三节P105—7章二节P222 约117页 第一次授课:7章三节P222—10章第四节P336 约114页 第一次授课:11章P337—14章P441 约104页
(2)普及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 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
(3)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宗 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
1、全面干预和控制。资本主义国家有过去的消极 作为转变为积极作为,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 和控制。各国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对从初等 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整个教育领域实施行政职能。
第1章 绪论
本章主要内容: 一、法律与教育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五、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法律与教育
(一)法律: 法律含义: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
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 1、现代社会产生以前: 法律——附属于行政的辅助手段。 2、现代国家产生以后: 法律——以法治国成为普遍的原则 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 3、本世纪以来——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层次渗透。促进
一、法律与教育
4、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另一个特 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复 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 体现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
5、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在国家一 个重要的立法领域。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它不 仅表现为法律数量的大规模增长,而且表现为法 律地位的增强,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以及法律 向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所进行的越来 越大规模的功能扩张。
(1)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职权是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 法规,任命和罢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决定 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监督法律法令的遵守 执行等等。
(2)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国 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 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 计划,指导教育改革工作,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 门的教育工作。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1、教育的组织和调控——国家基本职能 在现代社会,教育是一项大规模的社会性事业,
必须通过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形式来推动 它的发展,因而对教育的组织和调控就是现代国 家的一种基本职能和活动。 (1)现代社会以前: 教育——家庭的职能和权利 (2)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机关和专门的教育者教师 后: 教育——部分委托给学校和教师进行
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 1、义务教育概念:所谓义务教育,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国
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 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强制性,免费 性和世俗性。
(1)普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 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 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