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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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11804

【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

(2016年11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确保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中办发〔2016〕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应当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和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

第三条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应注意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为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二章日常了解

第四条把日常了解作为掌握干部日常品行和表现的重要途径,通过日常调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个别听取意见等渠道,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接触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

第五条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应根据其担任职务的职责要求,及时掌握其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其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

第六条坚持经常性与干部谈心谈话制度,采取定期谈话和专题谈话相结合的方式,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观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

第七条健全完善干部日常了解信息沟通协作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巡视、检察、审计、信访等执纪执法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日常了解和监督的信息档案。

第三章分析研判

第八条把分析研判作为对干部会诊辨析、筛查甄别的重要手段,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的一贯表现,对其政治品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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