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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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验收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明确对采购医疗器械和销售退回医疗器械进行逐批验收的内容及规定,杜绝不合格医疗器械流入本企业。

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0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8号令)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局第58号令)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适用于验收工作全过程。

四、责任:

验收员:负责对采购医疗器械和销售退回医疗器械进行入库前的逐批验收。

质管部经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对验收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五、内容:

5.1医疗器械验收由质管部的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验收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2验收人员提取业务部在系统中录入的采购订单,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医疗器械进行逐批验收,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入库。

5.3验收人员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的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按照“医疗器械入库验收程序”规定的方法进行验收。冷藏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进行验收。

5.4验收时应按照医疗器械的分类,对抽样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核对;

5.4.1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出现问题的,交质管部处理。

(一)、应当检查运输储存包装的封条有无损坏,包装上是否清晰注明医疗器械的

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等标记。

5.4.2验收时对与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内容与到货医疗器械不相符的不得入库,并交质管部处理。

5.4.3对销售退回的医疗器械,验收人员应按销售退回医疗器械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5.5验收员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入库,并交质量管理人员处理;抽样检查以验收程序抽样原则。

5.6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医疗器械。

(一)、验收人员应当对销后退回的医疗器械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并开箱抽样检查;整件包装完好的应当按照本附录第十条规定的抽样原则加倍抽样检查,无完好外包装的每件应当抽样检查至最小包装,必要时应当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

(二)、销售退回医疗器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按《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程序》的规定处理。

5.7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完好的样品放回原包装,加封并标示。对已经检查验收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调整医疗器械质量状态标识或移入相应区域。对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由验收人员与储运部办理入库手续,由储运部建立库存记录,验收有疑问的医疗器械交质管部处理。

5.8医疗器械入库时应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医疗器械不得入库。

5.9应做好“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5.10销售退回的医疗器械应建立专门的销售退回医疗器械验收记录,记录应当包括退货单位、退货日期、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退货原因、退货数量、验收合格

数量、验收结果、验收日期和验收人员等内容。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验收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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