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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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环境下公益诉讼主体的解读

新民诉环境下公益诉讼主体的解读

新民诉环境下公益诉讼主体的解读最近这几年人类与自然的矛盾,买家和卖家之间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迫切需要调整以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

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进程的加快,我国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涉及各领域的法律规范逐渐完备,一系列新的改革方案大大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化道路的建设。

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顺利通过,是中国诉讼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

其中,在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法律条文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度提高,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暴露了不足,本文即是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有关解读。

一、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条文,首次将公益诉讼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公益诉讼的重大进步和重要转折点。

公益诉讼的概念或许大家知晓的不够准确,何谓公益诉讼,从字面上来推测,是无偿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准确的来讲,公益诉讼致力于维护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又指向了不特定多数人,而不是私人利益或者是个人利益,体现了国家司法部门对公民公共利益的重视。

其次,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只针对密切关注民生的两个问题,即污染环境问题和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公益诉讼对于这两个社会热点的关注,实际上是发挥了公众监督企业工厂污染环境的作用,保障了公民的监督权力,能够有效的掌握公民的生活环境的信息。

又针对近年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犯,多起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被媒体报道,比如三鹿牛奶毒奶粉事件,地沟油,苏丹红,转基因食用油,假粉丝粉条的出现,已经使我国的消费者对中国的食品安全丧失了信心,因此出现了中国人从海外代购各种商品的“购物热”。

浅析新民事诉讼法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浅析新民事诉讼法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浅析新民事诉讼法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作者:芮庆文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1期【摘要】早在2012年的时候,我国就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一概念,将公益诉讼划分到了立法的范围之内,不仅满足我国法治社会构建所提出的要求,也给公益诉讼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希望。

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对公有资产以及社会公共的利益进行维护,是一种十分有效公共利益保护手段。

因此,本文针对新民事诉讼法下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从公益诉讼的概念入手,提出了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之下的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为日后研究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制度;意义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古罗马是公益诉讼的发源地,同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指的是对社会上公共的利益进行保护而产生的诉讼,除了法律之中有特别的规定之外,任何一个市民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公益诉讼来说,它主要的目的是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是私益诉讼的一个相对概念,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中规定了:“对社会环境进行物质污染或是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定的机关或是相关的组织就可以针对这一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从这一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公益诉讼之中,它保护的主要对象就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由法院对违法者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虽然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较为概括,而且对于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以及相关的权益和资格,还有公益诉讼受理的范围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可是新民事诉讼法下的公益诉讼,还是为公益事业带来了巨大的希望,为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也提供了重大的意义。

二、新民事诉讼法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对于公共诉讼来说,社会公正目标的具体体现就是它所拥有的现实意义。

如今,社会上一些不公平的情况屡有发生,而我国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期,要想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就必须要对社会弱势群体加以关注。

司法解释: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司法解释: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司法解释: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

浅谈新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作者:————————————————————————————————日期:2浅谈新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2011021372 刘小庆近年来,诸如山西近百名儿童接种高温变质疫苗死亡、油田大面积溢油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法律业界人士和有关部门多次强烈呼吁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通过,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被视为本次民诉法大修的最大亮点。

新民事诉讼法解决了制约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性”问题——原告资格,令人欢欣鼓舞。

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但与此同时,公益诉讼应如何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是否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起诉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较为模糊,具体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竞合应当如何处理,是否会造成重复诉讼,公益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赔偿的数额、以及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等,对于特定环境公益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如何限定、原告收集证据的权利有多大、环境损害鉴定如何进行、要不要缴纳诉讼费用、原告能否放弃诉讼请求或者与对方和解、法院能否调解、能否发布禁止令、如何确定裁判的效力范围、裁判文书如何执行,等等,诸如此类的特殊程序问题,均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更好地适用该项制度。

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关于适用范围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浅谈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摘要】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公益救济方面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

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经过三审顺利通过了。

在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对于公益诉讼而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突破,并从此揭开了我国公益诉讼的新篇章。

代表了民事诉讼中一个新的生命力和未来发展方向。

以下笔者针对公益诉讼及其特点,以及新法在实际生活中的理解和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一、公益诉讼及其特点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第相对于普通私益诉讼而言的。

我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公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四个特点: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其原告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不特定主体并且为的是抽象的公共利益;二是原告起诉的公益性,即为的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该利益又可以分为扩散性利益(环境污染案件)和集体性利益(侵害消费者团体案件);三是诉讼中国家干预较强,由于此类案件多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国家重视和干预程度有所增加;四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在公益诉讼中权利受害人不一定全部参加到诉讼之中,有时需要扩张到裁判以外的当事人。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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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程新文冯小光关丽李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6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的实施对于推进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现根据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目的及主要条文的理解进行全面解读。

一、关于《解释》的制定背景就经济社会发展层面而言,消费、投资与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

当前,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拉动经济作用明显增强的重要阶段。

205年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到50.5%,首次占据“半壁江山”。

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适应消费加快升级,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消费潜力,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满足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其核心和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特点,注重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发展变化,注重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的实质救济,为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出台了本《解释》。

就法律层面而言,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增加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公益诉讼程序解读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公益诉讼程序解读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公益诉讼程序解读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从程序法角度对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

对此,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针对该规定设置专章对公益诉讼中的具体事项进一步规范。

在本文中,笔者拟结合2015年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取相应关键词,对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进行解读。

一、起诉关于起诉主体,2012年民诉法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此司法解释仍延续该规定未对其做进一步延伸,但《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组织”做出了详细界定: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无论是机关还是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均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需满足上述两个条件。

在案件受理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之所以如此限定是因公益诉讼受害者不特定、侵权行为牵涉面广的特点,明确相应主体的起诉资质便于该诉讼制度的落实不至于成一纸空文。

关于起诉条件,对比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关于私益诉讼的规定,除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其余几项条件皆一致。

这也是因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所致——公共利益受损、受害者不特定,实践中有可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即便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知其权益受损或迫于多重因素不敢提起诉讼,为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对起诉资质以及起诉条件做适度放宽,这也是为更好实现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分三款对公益诉讼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集中管辖作出了规定,公益诉讼案件作为针对环境污染、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案件,属于典型的侵权之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之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益诉讼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益诉讼十三、公益诉讼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荐-试论新民诉下公益诉讼存在的缺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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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民诉下公益诉讼存在的缺陷摘要20XX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正式对公益诉讼予以了认可,公益诉讼由理念变为了立法并开始付诸实践。

但其对公益诉讼仅做出了笼统、抽象的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

在此背景下,本文拟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案件范围、诉讼程序、诉讼费用等方面结合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对公益诉讼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公益诉讼缺陷完善建议20XX年8月31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公益诉讼首次写入了民事诉讼法,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这标志着公益诉讼已由理念变为立法并付诸司法实践。

公益诉讼进入民事诉讼实现了我国公益诉讼的“破冰”,但立法仅做出了宏观、抽象的规定,公益诉讼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

一、“法律规定的机关”应当明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仅做了宏观规定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对于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并未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并未明确这一问题。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如法、德、美、英等都将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见,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这里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是否包括行政机关呢?《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给出答案。

行政机关虽然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对重大事件有预防、控制的能力,但是毕竟行政机关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会产生纠纷,所以,赋予行政机关公益诉讼以原告资格有利于对行政执法起到促进作用。

浅析新民诉下公益诉讼存在的缺陷

浅析新民诉下公益诉讼存在的缺陷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缺陷 完善建议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2 5 3 . 0 2
作 者简 介: 韩抒 芮, 西 南民族 大学法 学 院。
2 0 1 2年 8月 3 1日, 第1 1 届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第 2 8次会 议通 在 有 关的 司法 解释 中予 以明确 , 使相 关的主 体在提起 公益诉 讼 的 过 了“ 关于 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的决定 ” , 修改 后的 民诉 法 自 2 0 1 3年 1 月 1日起 已正 式实施 。修 改后 的 《 民事 诉讼 法》 第五 十 五条规 定 : “ 对污 染环 境 、 侵害 众多 消 费者合法 权 益等 时候 有 明确 的法 律依 据 。
仍 然存 在诸 多缺 陷与 不足 。

纯 公益 的组 织没 有相应 的资金 , 也没有 相 关专业 人员 , 这些 组织
就 不 具备提起 诉 讼 的能力 。 此外, 如 果 允许所 有 的社会 组织 都具

“ 法 律规 定 的机 关 ” 应 当明确
修 改后 的 《 民事诉 讼法》 对 公益 诉讼 的原 告仅做 了宏 观规 定 备 提起 公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 会 造成 滥诉 的现 象 。 德 国的 团体诉 即“ 法律 规定 的机关 和有关 组织” , 但 对于哪 些属于 法律规 定 的机 讼 发展 最为 完备 , 德 国法规 定 公益 团体 必须 具备相 应 资格包 括 : 关 并未 作 出明确 、 细 致 的规定 , 最高 院的 司法解 释也 并未 明确这 具备 权利 能力 : 为实现 法律保 护 的利益 , 符合章 程规 定的 目的: 具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作者:肖嘉豪来源:《卷宗》2019年第12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一些其他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公共利益问题越来越显著。

经济的发展,伴随着环境的污染,消费者的权益不断被侵犯等社会公益事件被经常的报道,遭到了社会各界认识的广泛关注。

因此我国在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关于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在文中主要分析了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度颁布的原因。

笔者对于新增的公益制度进行了分析,并且对于公益制度中的一些发展问题,笔者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进行了研究与谈论,为了我国的法制可以更好地发展,更好的造福于人民。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制度;理解我国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环保与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渐渐地意识到了我国的公共利益不断被破坏。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为了公共利益的保护不断地打官司。

但是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官司没有法律的依托,致使许多原因使得官司无法进行公益诉讼。

再加上法院对于公益诉讼不上心,许多判决无法使得被告人满意,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公益诉讼,使得人们有了法律依托,并且也推动了我国公益诉讼的不断完善。

1 制定公益诉讼法的原因公益诉讼法主要是针对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会依法审理,并且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添加了公益诉讼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环境污染的不断严重、消费者应享受到的合法权益被不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不断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收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人们开始希望司法机关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

二是部分实体法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重新规定,原告的主体资格被扩大。

近些年来,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不断地提出诉讼,为立法的建立提供了大量的案例以及对法院进行立法积累了大量的现实经验。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发布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诉法的贯彻实施,修改决定通过后立即着手进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准备工作,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5次讨论,这部司法解释将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

一、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背景、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法治建设发表系列重要论述,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明确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体现了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呈现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特点,对我国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为视角谈公益诉讼

以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为视角谈公益诉讼

以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为视角谈公益诉讼作者:闫格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需要与事件有“利害关系”,而是有法律的授权。

本条明确了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一、公益诉讼的含义及其必要性所谓公益诉讼(PublicInterestLitigation)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公益诉讼的必要性1.公益诉讼是保护民生、民权的重要途径,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中央政法委在《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四项改革措施,加强权力监督制度为重点,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围绕中央确定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上,公益诉讼就是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进一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

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处于矛盾突显期、敏感期、多发期,如多发的有环境污染案、国有资产流失案、“有毒奶粉”案等等对弱势群体利益和资源、环境等公共利益的侵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如国有资产流失,伴随而来是对企业职工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医院保险利益的侵害,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职工群体性上访频繁。

作为弱势群体的职工,“信访不信法”,通过法律寻求救济异常困难,因此,进行司法体制创新改革,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赋予其公益救济,完善相应诉讼制度,扩大司法监督体系的覆盖面,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能使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问题,通过司法解决,使当事人趋于理性,防止纠纷升级、对抗,达到和谐稳定。

浅析新民诉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新民诉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制度

问题和争议 , 值得 我们 继续思考 。 ( 一) 积极 意义— —公 益 诉讼 制 度人 法 为实 践
打开新局 面 。
首先 , 在 立 法 层 面上 , 新 民诉 法 中公 益诉 讼 制
度的建立具 有里程 碑式 的意义 , 解决 了公 益诉讼 立 法上 的空 白, 为公 益诉讼 化解制 度层 面 的难 题揭 开
诉 讼 的立法规定 只有 一条 , 内容过 于原则 , 缺 乏可操 作 性。 需要在理 论 和 实践 中继续探 索和完 善。 本 文依据公 益诉 讼制度 的立 法现状 , 分 析 了公 益诉讼制度 入法 的意义 , 并对现 有法律 规定 的理解 和 制度运行 过程 中应该注 意 问题 进行 阐释 , 以期能够促进 我 国公 益诉讼健 康发 展。
定 的机关 和有关 组 织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 讼 。 ” 公 益诉讼制 度人法 , 彻底 改变 了公 益诉讼 无 法可依 的状态 , 是 公益 诉 讼 制 度破 冰 的关 键 之举 。然 而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作者简介 : 周春 丽( 1 9 7 9一) , 女, 河北南皮人 ,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 学院讲师 , 研究方向 : 诉讼法学。
关键 词 : 新 民诉 法 ; 公 益诉讼 ; 制度分 析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8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2 8 8 5 ( 2 0 1 3 ) 0 1—6 4—0 4
作为一种 原则性 的规定 , 公益诉 讼 制度仍 面 临大量
近年来 , 食 品 安全 和 环境 污 染 事 故 等 重 大侵
益维护方面 , 如果行政机关 能够依法办事 、 执行 自
己的职责 , 侵害 公共利 益 的事件 可 以减少 很 多。如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新探——以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为视角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新探——以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为视角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新探——以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为视角作者:冯凯张锋来源:《理论导刊》 2015年第8期冯凯,张锋(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济南250014)摘要: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详细规定使得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在多元化的原告资格探讨范围内,公民因环境利益分散性以及专业水平较低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暂不适宜担任原告。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6条的规定可视为对环保行政机关原告资格的间接否定。

环保社会组织作为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新环保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告主体,对其探讨应转向诉讼程序设计轨道。

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天然优势,所以应对其原告资格予以立法呼吁,并对其与环保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序位安排进行设计。

关键词: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间接否定;程序设计中图分类号:D925�1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8-0099-0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法律制度研究”(14BFX1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冯凯(1991-),男,山东东营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张锋(1969-),女,山东莱西人,法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诉讼法学。

引言原告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重要方面,“不仅仅因于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主张,更为重要的是原告的起诉往往是启动法院司法审查程序的前提”,[1]“没有原告便没有法官”。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与具体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对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因其环境违法行为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因环境污染或破坏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2]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学界是将以国家机关为被告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为被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整合。

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对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解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对程序的具体细节进行规范,还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权益保障和审判透明度。

首先,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体现在对证据的规定方面。

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案件能否公正审理的关键。

司法解释明确了对证据的要求和使用的规则,如修订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详细指明了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程序以及证据的认定标准等方面。

这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更加明确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能够更有效地为自己辩护。

其次,司法解释对于诉讼程序的规范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案件越来越复杂,程序的规范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如关于民事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这些解释统一了程序的执行标准,既保证了审判的一致性,又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并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司法解释对法官的裁量权起到了引导作用。

法官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常常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裁量。

司法解释对于法官的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约束,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司法解释也为法官提供了一些权利行使的指导,使得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和决策,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此外,司法解释还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对一些程序或规则的适用存在异议,或者对某些司法行为不满意。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对司法行为的救济途径,如司法解释中对要求撤销裁判文书和请求法院再审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使得当事人在程序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和救济,确保了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效力。

总结起来,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可以说是多方面的。

从规范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范诉讼程序、引导法官裁量权以及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途径等方面,司法解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完善司法解释制度激活消费公益诉讼

完善司法解释制度激活消费公益诉讼

完善司法解释制度激活消费公益诉讼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维权进程长等。

为了激活消费公益诉讼,提高维权的有效性和便利化程度,完善司法解释制度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首先,在司法解释制度中需要明确消费者维权的标准和程序。

目前,消费者维权的标准和程序在各地法院存在差异,导致部分消费者面临着维权困难。

因此,应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规范消费者维权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该司法解释应明确消费者维权的主体、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指引,降低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其次,应加强对消费公益诉讼的支持和监督。

消费公益诉讼是一种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费用高、判决难以执行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大对消费公益诉讼的财政支持,减轻消费者维权的经济负担。

同时,应建立健全维权监督机制,对消费公益诉讼的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另外,完善司法解释制度还需要加强对维权律师的培养和引导。

维权律师在消费者维权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的复杂性和出力难度大,维权律师数量仍然不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大对维权律师的培养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维权技能。

同时,可以通过设立维权律师奖励机制和培训基金等措施,优化维权律师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维权工作。

此外,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信息公开机制。

消费者维权工作的有效性和便利化程度,离不开信息的公开透明。

因此,应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维权信息平台,通过该平台公布各地法院的维权标准、案例和判决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及时、准确的维权指导。

同时,还应加大对维权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为消费者树立积极的维权榜样,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和信心。

综上所述,为了激活消费公益诉讼,提高维权的有效性和便利化程度,完善司法解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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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的影响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邓忠开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从当日起开始施行。

《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内容,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以第十三章专章对公益诉讼作了八条规定,解决了受理条件、管辖、原告主体的加入、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交叉、和解与调解、撤诉等问题。

一、关于受理条件
《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明确要求起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行为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以防止当事人滥诉的现象发生,也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慎态度。

二、关于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几乎照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管辖的相关规定,并且为了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对公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三、 关于原告主体的加入
在开庭前,其他可以提起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但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关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交叉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的,不受公益诉讼案件影响。

五、关于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而《民事诉讼法》和《解释》并没有对此进行明显区分,一般情况下,公益诉讼是指民事公益诉讼,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往往带有“行政”的蛛丝马迹,常常有人将行政诉讼当作公益诉讼起诉,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两者的区分。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能是因为公益诉讼案件触及的利益方较多,涉及的人数众多,从维稳的角度考虑,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介入、配合、协调的情况下,会有利于争端的解决。

六、关于撤诉
《民事诉讼法》 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准许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

排除了提起公益诉讼原告的任意撤诉权。

七、 关于和解、调解
公益诉讼可和解、可调解。

经和解或者调解成功的,经过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间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八、关于其他
《司法解释》并没有另行对以下事项进行规定:
⑴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的交纳,在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仍应统一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一般规定。

⑵对于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保全申请与担保、判决的执行等,在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应尽可能遵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有关海洋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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