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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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作者:刘鹏程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3期【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一种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西方哲学理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自然法思想有利于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借鉴和吸收自然法思想的精华,可以更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
本文通过分析西方自然法思想,得到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自然法法治建设启示西方自然法理论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它是许多法律派别中最持久和最重要的一种。
应该说,自然法是一种法律观念。
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理念已经融入到西方的文化心理结构中,成为一种法律意识,是西方法治的有力支撑,并延续至今。
应该说,自然法精神在欧洲和美国的法治中无处不在。
当前,为了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有必要从西方自然法思想中寻找依据。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核心理念自然法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虽然发生了许多变化,但其核心观念并没有改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理性柏拉图说:"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
"古希腊人认为自然界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人是一种生活在宇宙中的理性动物,其属于宇宙的一部分,故此人服从理性的过程是遵循自然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尊重人自身的理性。
自然法可以是永恒的,具有超越人的规律的“正义性”,这与自然法的合理性密切相关。
自然法则是一种合理的理性原则,它表明任何与我们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是道德正义的行为,反之亦然,是一种道德上邪恶的行为。
合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标准。
(二)人权就法律而言,权利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人权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人权失去保障,人权等权利的保护将失去其根本意义。
西塞罗认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发展人权,人权在国家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
契约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将部分权力转让给国家,是为了让国家保护其无法或难以保护的人权。
自然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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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 本文通过介绍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总结出自然法的价值所在。
并且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借鉴自然法的精髓,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 自然法; 法治建设; 影响一、自然法的特点( 一) 自然法是一种文化理念。
古希腊的哲学家从一开始就将自然中的理念以文化的形式保留下来。
例如苏格拉底的天赋自然法理念,通过探寻人性的本源即真与善,来阐述人的理性来源。
随后柏拉图在继承苏格拉底的基础上发展成为真、善、美。
并将该理论与法律理论结合,从而追求道德与法律的平衡。
此外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思想家都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达其自然法理念。
例如中世纪时期自然法被赋予神权色彩,基督教将其化为神的理念来统治二元化世界; 近代自然法时期卢梭、孟德斯鸠等从人性起源出发,提出人生而平等,天赋,极大解放的人性,将人从封建统治及神学统治之下解放出来。
因此从自然法的起源及发展历程来看,自然法一直是以一种文化理念而存在。
( 二) 自然法具有社会历史性。
自然法所体现的理念是当时社会的写照,反映了特定时空的文化环境、体制、经济结构和社会制度。
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以自然本性为其观念的基础,先后出现水本源说、火本源说等。
这一时期的思想家认为世界是由金、木、水、火、土元素构成。
产生这一认识与当时人们能力有限相关,所以无法解释的东西就从自然中去探寻。
到了中世纪,宗教迅速发展,神学成为二元化世界的永恒标准。
奥古斯丁将基督教教义原有理性,使其等同于自然法,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教会高于世俗权利,教会教义就等同于法律。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从宗教与王权的牢笼中解放出来。
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兴起,以理性为核心的自然法走上舞台。
洛克说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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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一)“自然法”的涵义与沿革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
自然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在西方历史上,“自然法”一直扮演着十分突出的角色。
它曾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也曾被嘲笑为无稽之谈。
它提供了人类对既存现有制度进行自我反省的一块试金石,是判断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
它也是组织人们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观念模式,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参照系。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它毋宁说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纵观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自然法的理论主要有如下几个阶段:(1)古代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2)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指引人类达到至善的理性命令;(3)近代自然法理论,即符合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理论。
近代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的理性,是每个人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把握的,而这种理性在他们那里,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4)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一时期的自然法逐渐具有了一些实际的内容,如:自然法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和维护人权;法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之分;自然法既有对人类有利的某些基本价值,也有对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
[1]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自然法的一个发展轨迹,即逐步从一种抽象的法上之法,发展为了一种价值取向,一套价值体系。
这个价值体系包含两层涵义:第一层次是自然法的抽象内容,包括正义、理性、人权、自由、平等,等等。
自然法概述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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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概述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作者:李剑锋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摘要:本文通过介绍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总结出自然法的价值所在。
并且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借鉴自然法的精髓,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自然法;法治建设;影响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15-01作者简介:李剑锋,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自然法的特点(一)自然法是一种文化理念古希腊的哲学家从一开始就将自然中的理念以文化的形式保留下来。
例如苏格拉底的天赋自然法理念,通过探寻人性的本源即真与善,来阐述人的理性来源。
随后柏拉图在继承苏格拉底的基础上发展成为真、善、美。
并将该理论与法律理论结合,从而追求道德与法律的平衡。
此外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思想家都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达其自然法理念。
例如中世纪时期自然法被赋予神权色彩,基督教将其化为神的理念来统治二元化世界;近代自然法时期卢梭、孟德斯鸠等从人性起源出发,提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极大解放的人性,将人从封建统治及神学统治之下解放出来。
因此从自然法的起源及发展历程来看,自然法一直是以一种文化理念而存在。
(二)自然法具有社会历史性自然法所体现的理念是当时社会的写照,反映了特定时空的文化环境、政治体制、经济结构和社会制度。
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以“自然”本性为其观念的基础,先后出现“水本源说”、“火本源说”等。
这一时期的思想家认为世界是由金、木、水、火、土元素构成。
产生这一认识与当时人们能力有限相关,所以无法解释的东西就从自然中去探寻。
到了中世纪,宗教迅速发展,神学成为二元化世界的永恒标准。
奥古斯丁将基督教教义取代原有“理性”,使其等同于自然法,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教会高于世俗权利,教会教义就等同于法律。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从宗教与王权的牢笼中解放出来。
正义论与自然法之比较及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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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与自然法之比较及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思考【摘要】柏拉图和霍布斯是西方伦理道德史上两位有代表性的人物。
如果说柏拉图是西方古代的第一个政治思想家,那么霍布斯就是近代的第一个政治思想家。
他们的著作《理想国》和《利维坦》在西方影响极大,二者的对比,体现了意识形态、价值观、精神、道德问题的重要性,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正义;自然法;理想国;利维坦柏拉图的《理想国》探讨了哲学、政治、伦理道德、教育、文艺等等各方面的问题,以理念论为基础,建立了一个系统的理想国家方案。
霍布斯的《利维坦》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尤其对人类本性的阐释,对法律与国家理论的建构,对近代自然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两者既有不同指出,又在某些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两者中对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的思想,对当今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而言也有思考价值。
而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又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梦是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通俗表达。
一、柏拉图的隐匿于正义中的“自然”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关于是什么是“自然”,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并没有直接回答,而是将其放在“正义中”讨论。
自然是对习俗具有权威性的否定,即“天然之理”。
古典政治学中对自然的解释是;每个存在者都有他特殊的自然本性,因为自然本性是不同的,而属于不同的完善状态。
每个人也因其性质,占据一个属于自己的位置。
在自然被发现后,这就不难理解“民主制”在《理想国》,以致在古典政治哲学中的困难和处境了。
人的品格和政体的品格是相呼应的。
民主主张自由平等的原则,自由原则导致民主人格与诱导,必然由于屈服于卑微的欲望而沾染贪婪,懒惰等等不良习惯,因此远离自然给予人的完善的状态;平等原则会导致资历长幼混乱,下愚和上智没什么差别,两者都僭越“自然”之原则。
古典自然法对我国现代法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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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对我国现代法治的影响现代法治是西方的产物,其意义是由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所赋予的,它起源于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运动,直接源于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应该说他们主张的从自然状态到自然权利,从自然法到社会契约是一种完整的系统的理论,在这种理论前提下,古典自然法学提出了一系列合乎资产阶级要求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具体地说,这些理论有人权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主权在民理论、分权理论和法治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这些经典理论在历史上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待革命取得胜利后,它已凝固成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石。
二百多年来,在这种以古典自然法为基本内容的宪政制度的导引下,西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回顾中国的过去,事实上,中国法治的发展也一直受西方古典自然法的影响,而且,在未来的几十年,要在中国这块土壤上搞法治现代化建设,仍需大力弘扬古典自然法学的经典法治理论。
西方对于中国的冲击开始于鸦片战争,战争的失败让中国的有识之士开始正确认识西方,西方列强能够打败清王朝,是因为清王朝的腐败无能,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清王朝的落后,它们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军舰和大炮。
它们要战胜西方列强,就要学习他们的科学和技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睁眼看世界的人——魏源便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主张学习外国的先进的科学和技术。
可在中国第一位真正开始认识西方民主法治理论的起源于严复,它翻译了大量的西方近代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法律的著作,其中就有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他译作《法意》,而将这种理论应用到实践的是康有为和梁启超发起的戊戌变法运动。
应该说戊戌变法运动的理论根源是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他的三权分立的理论在康梁的著作中就有,康梁的君主立宪思想也是来源于古典自然法学家的法治理论。
戊戌变法运动失败后,法制理论和实践的精神由沈家本来继承和发扬的,他翻译了大量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主持修订了《大清新刑律》和《大清律令》,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和《刑事、民事草案》。
自然法与实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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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看其对我国法制的影响摘要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一种思想始终将法律与正义和公平联系在一起,那就是自然法学思想。
自然法学派强调,对法律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正式的法律规范,正式的法律规范只是普遍公平的一个方面,而普遍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即人类理性。
人类理性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的心灵中,它指导着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作什么。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
实在法的内容是变化不定的,没有一模一样的实在法。
相反,自然法是永远不变的、普遍的。
自然法是源自人类理性和社会本性的、普遍性的和不可变更的,它对人类的法律是有指导意义的,当人类法和自然法相抵触时,法律就不再具有效力,就要受到人类良心的谴责。
关键字自然法实在法自然权利我国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自然法是那种很抽象的法律,比如自由人权那种天赋的非人们规定的;实在法是明文规定也就是马克思说的体现阶级意志的法律。
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就开始出现“自然法学”的法哲学理论。
一、自然法学和实在法学对各自的认识“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实在法自身的合法性不能由自己进行论证,而必须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恶法非法”。
对于“恶法”,人民没有服从的义务。
自然法思想是一种革命理论,凡需要违犯实在法而不承认自己犯法者,无不以自然法学为理论武器。
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就充分运用了这一武器。
再如中国古代农民起义的“替天行道”之类,也可看作是对自然法的不自觉运用。
“实证法学”则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实际是”和“应当是”的区别,自然法虽然为实在法树立了价值准则,但自然法自身却无法论证,因而陷入了形而上的泥潭。
中国古代平等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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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疾恶如仇而不能平和对待当事人,不 畏权贵则演变成借助于法律而达到劫富济 贫。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所以常常对 平民有一定的恻隐之心。违法行为如果是 小民百姓中常有的现象,也可作为减免刑的 理由。
天子具有立法权。天子发宪布令 于天下之众以统一人人意见不一 致的局面。国家法律的目标是 “爱利天下者,上得而赏之;恶 贼天下者,上得而罚之。”人民 要“上同乎天子。” 目的是兼爱、相利能够上升为国 策和法律,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贯 彻。
墨家的法律思想
兼爱是墨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政体是天下人选出来的贤者为天 子和各级正长以当政。贤者要能 够作到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 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等方 面的义务要求,从而实现兼爱的 主张。
直接民主制度的比较
传统法官思维中“民意”重于“法理”,具有 平民倾向,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 要标准。而这种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传统法官具有不畏权贵的价值信念,比如“法 不阿贵”、“为民伸冤”等等,被作为一种法 官品格与职业道德。
墨家“兼相爱、交相利” 墨家“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 兼相爱:平等的相互爱人,不 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爱无 等差。墨家主张亲如兄弟地、 平等对待每个人,而不是权利 平等。
交相利:有财相分,共谋福利, 反对争夺。平均财富,社会中人 们有着共同的利益。 如果只是局限于对人们主观思想 方面的要求,而没有制度的保证, 那么对兼爱和相利的要求在现实 社会中无法实现。
对待贫民与富人的诉讼,采取对贫民倾斜保护以 宁事息讼的策略,也体现了“民意”重于“法理” 的特点。例如,据《折狱龟鉴》载,宋人王罕任职 潭州时,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屡断屡讼,十余年不 绝。本来王罕可以将纠缠不休的告状人斥为健讼 而严惩不贷,但这样做只是“严”而达不到 “明”。 倘若你们每人都稍稍给点钱财与告状者,让他们 远走高飞,岂不是断绝了一切麻烦? 大家按照王罕 的话做了,讼事也就止息了。
论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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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摘要:古典自然法是西方现代法治的思想源泉,以霍布斯、洛克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倡导的自由平等正义观念为西方现代法治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为西方现代政治法律文化的大厦提供了理论基石。
现今,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中,我们应本着“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态度,科学借鉴古典自然法的平等正义观念,这对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及法律制度的完善,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将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法治;影响梅因说过:”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1]伴随着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其影响下,人类不断从对权利认知的浑沌状态中解脱出来,对人性和人权有了渴望与追求。
到了16、17世纪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古典自然法应运而生,在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的影响下,人的权利从封建束缚中得到彻底解放,从而开启了人权的新时代。
一.平等正义观念------古典自然法的活灵魂1.简单的历史回顾: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的形成与发展历史的车轮滚到了16、17世纪,欧洲一些国家生产力水平已经有了明显发展,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壮大,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也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起来。
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占据了支配地位,人们把这种自然哲学称之为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的形成发展历经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
第二阶段是英国的清教改革时期。
该阶段以经济中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
第三阶段的标志是对民权与民主的坚定信仰。
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卢梭认为,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命令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
2.现实的历史结果: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对西方现代法治的影响古典自然法推动了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起和法律的改革。
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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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
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
”的确,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与宪政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思想渊源上考察则可发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自然法哲学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论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
而系统阐述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则是西塞罗。
其基本观念在于,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则,而且一切个人、国家和制定法都必须遵循。
这一理论模式一直为后来的自然法哲学所继承。
在此基础上,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
这种体系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原则为理论核心,以社会契约和宪政国家为其政治结论,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论证为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并据此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无情的批判,对未来宪政社会进行天才的设计。
正因如此,古典自然法思想在17、18世纪的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传播,并作为指导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成果的巩固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从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这种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自然法的许多主张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得到了反映。
本文试图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三权分立以及最高法等六大方面对此进行一些分析。
一、天赋人权: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人类理性所演绎出的自然法的尊重。
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反抗压迫等内容;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制定宪法组成政府以保护这些天赋的人权。
毫无疑问,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它描绘和论证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权利状况,而在于它从所谓人的理性出发,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政治观念,从而为宪政国家的产生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哲学基础。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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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现代复兴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与自身的缺陷 , 古典自然法学说 在 19 世纪中叶沉寂下去 。自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开始 , 经 过两次世界大战 ,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刺激 , 人们开 始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 , 法律的目的与价值重新得 到重视 。在这种情况下 , 自然法开始复兴起来 , 被称为复 兴自然法学 。它可以划分为新康德主义自然法学 、新经院 主义自然法学和世俗的新自然法学 , 代表人物主要有施塔 ・144 ・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在西方思想史上 , “自然法”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 《不列颠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自然法的 : “就一般意义而 言 , 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 。作为 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 它往往是 ‘实在法’的 对称 , 即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 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 历史法学派的梅因则认为 : “如 ” 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 , 这就很难 说思想的历史 、因此也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 展了 。 可见 , 自然法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原则 , 是人类所 ”
[ 12 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 。 ] 当时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 ,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 、反神权的运动中 成长起来的 , 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们高举人性解放的大 旗 , 将 “人”看成是世界的主体 , 要求尊重人的独立 、自 由和平等地位 , 以人为本位来构筑法律制度 。如格劳秀斯 认为 , 一切法都来自人的本性 。 这种世俗的法律制度将人
[ 11 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及矛盾问题 。 ] 此时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教义进行完美结合的是托马斯 ・阿奎 那 , 他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与福音教义相结合 , 并将其整 合成为一个宏大的思想体系 。托马斯 ・阿奎那将法律划分 为永恒法 、自然法 、神法和人法 : 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 、 智慧和意志 , 是支配宇宙万物的法 , 当然也是一切法的渊 源 ; 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 , 指引人类达到至 善的理性命令 。 “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 , 就叫做自
论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及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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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及现代意义古典自然法学是一种源自欧洲中世纪的法学学派,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法思想。
这种思想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自然法原则之上,而不应该仅仅依据人为规则或权利。
古典自然法学在欧洲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现代法学产生了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公元前400年的古希腊,到17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这种思想得到深入发展。
在中世纪的欧洲,这种思想被认为是基督教教义的一部分,并且被广泛地应用于法律领域。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许多法学家查尔斯·蒙特斯奎,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等都是自然法思想的拥护者。
此外,在文艺复兴时期,皮科和格罗蒙提尔等法学家继承了这一传统,并将自然法学引入了近代。
在十八世纪,欧洲法学家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思想产生了显著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自然法学的思想和原则被广泛地应用于制定法律和宪法。
古典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应该基于人类的自然本性和普遍的道德原则建立。
人类拥有的权利和自由不是政府授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
法律和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这些天赋的权利。
在古典自然法学中,普遍的道德和直觉被认为是法律的基础,这些都是由人的理性所获得的。
该学派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重要的天赋权利之一。
这种思想在现代法律中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它被应用于个人隐私和自由表达的权利中。
自然法学的理论被广泛地应用于宪法和国际法的制定中。
在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中,自然法学的思想,特别是其关于权利和自由的思想,被广泛接受。
自然法学的原则也与一些现代的道德和伦理问题有关,例如人类基本权利、动物权利和环境保护等。
在现代法律领域,古典自然法学的影响仍然存在。
这一学派的思想提醒着我们,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应该关注人类的天赋权利和普遍道德原则。
同时,它也提醒着人们注意政府在维持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安全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达到平衡的重要性。
以自然法思想建构我国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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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然法思想建构我国法治基石【摘要】:两千多年前,人类的先哲们奠定了自然法之基础,在西方民主法治进程中,自然法已然不仅仅是一个法学派的理论,而是成为根殖于人们思想中的社会价值观,从而为西方民主法治提供了坚实基础。
自然法的理念对实现我国法治为良法之治,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权利,追求社会正义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文章试图通过对自然法学派理论的阐述,阐明追求自然法之理念、价值对于我国法治进程的必要性。
【关键词】:自然法理论; 法治; 借鉴意义一、自然法理论的历史进路一般认为自然法学派的发展经历了经过了四个不同的阶段:1.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在古希腊并未形成体系化的法律思想,自然法的观念散见于希腊先哲们的著述当中,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中已经含有自然法的观点。
如柏拉图关于”善”的理念观,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学说。
明确提出宣扬人人平等并具有普适性的自然法并使之成为体系化的哲学的是斯多葛学派,”他们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
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
”斯多噶学派对古罗马法学家的影响巨大, 这一时期自然法从理论到到实践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万民法”。
伟大的罗马法学家西赛罗的学说是自然法发展中里程碑。
他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证成系统化的自然法理论,并将自然法与人定法作了界定,人定法如果违背了自然法就不配被称之为”法律”,他认为”自然定律是最高的理性,它命令所应为,禁止所不应为。
这种理性在人类心智中的凝化和充分发展就体现为法律。
”自然法的基本思想在这一时期得以奠定,其理性的光芒由此照亮法学发展的历史进路。
2. 中世纪自然法与神学的融合在古希腊自然法的影响下,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们将自然法理念纳入神学领域构建起基督教神学自然法。
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是其代表人物。
最新-自然法对民法的影响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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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对民法的影响一、古代自然法对民法的影响自然法谈论的是人和价值,古代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认为人的事以及神的事都是具有普遍法则的,它的核心就是正义和理性。
平等原则是自然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个原则对罗马家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就罗马的市民法来说,奴隶不是人,但是自然法却认为人生而平等,虽然自然法在当时的罗马并没有实行,但是,这也是法律变革中的一部分,也是由于这些变革,奴隶的地位才能得以改善。
古代自然法对民法的影响也是在罗马的家庭制度中,首先,自然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罗马妇女的地位,并且让这些家庭妇女从丈夫的独裁中得以解放。
其次,自然法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也得到了改变,在罗马的家庭中,父亲对待子女是具有专权的,自然法使得这种关系得以缓和。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广泛的吸收了自然法的观念,基督教使得西方的法律源头罗马法得以延续。
除此之外,基督教为罗马法的发展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基督教让罗马法成为了适合全部基督徒的法律,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为罗马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二、古典自然法对民法的影响古典自然法指的是17到19世纪的时候,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是从个人出发的,是由个人的角度进行自由、平等以及正义的讨论。
古典自然法的发展是人类社会的进步。
主权的出现在一定的程度上对自然法产生着直接的影响,随着近代科学技术以及文化的不断发展,人类的法律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人类逐步的走回到实际生活中,近代民法以及古典自然法为西方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沉寂自然法对民法的影响19世纪之后,自然法受到了许多实证法学家的抨击,使得自然法几乎销声匿迹,在这个时期,古典自然法的问题与不足全部都被揭露,展现在人们的眼前,例如,自然法的不确定性以及绝对性等,也正因为这样,使得自然法受到了很多方面的质疑。
这时,自然法逐渐沉寂下来,也导致了民法的发展逐渐的慢了下来,但是,由于萨维尼和蒂保之间的论战,使得历史因素以及民族因素达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自然法对一个民族的发展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及其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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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学综述及其历史意义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在人类法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研究法律的学人都不可能绕开它,对其视而不见。
不仅如此,我们每一位研习法律的学人都应该下大力气把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弄通弄懂。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才能知道,我们现今世界的文明国家的政府是如何运行的,它们为什么要这么运行,其理论依据又在哪里?一、古典自然法学产生的背景( 一) 一般历史背景任何一种思想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孕育其生长的社会大环境,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也扎根于孕育它成长的社会大环境之中。
认真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产生背景,我们就不得不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说起。
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开始。
这两场运动各具特点,都对人类历史有着重要的贡献。
公元14 世纪到16世纪,西方社会正处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
文艺复兴是指新兴的资产阶级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反对封建的意识形态,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运动。
在文艺复兴后期同时发生了另一场运动,即宗教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要求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改造教会和改变宗教教义。
如果说文艺复兴是一场由贵族和精神贵族们所发起的一场贵族革命的话,那么可以说,是底层受苦受难的人民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
在很多方面宗教改革运动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首先,宗教改革运动使宗教成为一种国家管辖下的社会组织,打破了基督教世界铁板一块的局面; 其次,各种宗教成功转型为个人信仰,政治舞台上的宗教痕迹越来越少; 再次,新教各派提倡开明主义,自由平等,反对中世纪的专制;最后,改革后的宗教教义更加符合资产阶级的要求。
( 二) 马基雅维利和布丹马基雅维利是文艺复兴在政治学上的优秀代表之一,他的方法论首要之处在于: 使民族国家摆脱了宗教神学之束缚,对民族国家的观察,对民族国家自然规律的探究,开始从人这个角度考虑,以人类理性为出发点。
另外一个方法论重点在于他从政治哲学中剔除了道德和宗教因素。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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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理中的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的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法理学研究有很深远的影响。
本论文从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和现状以及自然法学派对我国依法治国借鉴意义进行展开和论述。
标签:自然法学派;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一、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一)自然学派的历史发展自然法学派坚持法是整个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实在法必须符合普遍的正当行为原则才能称做法,正义是法的标准。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自然法学派又分为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这三个阶段。
1.古代自然法学派自然法作为一种概念和学说起源于斯多葛学派。
其主要成员认为“自然”即是万物的的秩序,也是人的一种理性,并且是一种和谐的秩序。
因为理性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其能够平等的、和谐的生活在一起的最高原则。
所以人们理性的去生活,就是自然、有秩序的地生活,。
同时,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在财富地位,才智体魄存在千差万别,但是人也有维护其尊严的最起码的权利,正义要求法律认可人们的这些权利,并且要明确保护他们。
由此可见,平等、正义的思想是自然法一个重要的原则。
进入中世纪后,被宗教文化所渲染,自然法学派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认为,自然法来自于神的意志,是神对人类的要求和命令;是上帝意志意志的化身;是上帝的统治计划。
因为上帝是至善、正义的化身,所以自然法是永恒的。
2.古典自然法学派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自然法学派进入第二个时期即古典自然法学,自然法学的理念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和发展。
这得益于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和启蒙思想的推动,自然法学的思想和观点逐渐从从古代的自然规律、中世纪神的理性逐渐转移到关注人的本身,人本主义、公意、社会契约占据了主体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而且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性,批判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
论自然法对中西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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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对中西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作者:周琳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自然法思想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是西方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思想。
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最具影响力的一种理论,不仅对西方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的重要思想。
它阐述了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治社会形成的影响,并从我国的传统法制观念入手,结合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论证了自然法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法治建设作者简介:周琳琳,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12-02一、自然法思想演变概述所谓自然法既是一种学术思潮,又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其根本宗旨在于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正、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人定法)与自然法(应然法)的关系,即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①。
古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之前发生的。
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以自然法为依据。
中世纪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有理性的人对上帝永恒法的理解和参与,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服从自然法,并最终服从永恒法。
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和理性主义哲学思潮的衰落。
在19世纪,由于它是以颠覆性、革命性出现的古典自然法,它消除了人类的迷信和偏见,推翻了不合理的制度,许多它所提倡的已成为现实的制度。
它在逻辑上也存在一些含糊的、不宜证明的难题,因而古典自然法在19世纪走向衰落。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自然法学说开始复兴,被称为“新自然法学说”。
古典自然法影响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和政治制度随着时代发展许多方面已暴露弊端,需要改革。
二战期间,由于法西斯主义横行,德国纳粹在立法中,严重践踏了西方传统的人权观念和权力制约的要求,引起人们的思考。
论古代自然法学正义观的理论框架及其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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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中礼
作者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出版物刊名: 湖湘论坛
页码: 74-76页
主题词: 古代;正义观;自然法学;理论框架;历史影响
摘要:古代自然法学家们认为正义作为自然的一种品质,是渊源于自然的,这种源于自然的正义的表现形式作为平等的正义,这种正义观的统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古人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对正义之本原的讨论以及对其表现形式的探讨,丰富了西方正义观的研究思维,成为西方两千年源远流长的法律文明的历史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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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72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建立校园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及普法宣传,树立安全意识。
高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开设安全讲座、现场模拟消防操作、播放消防安全警示影片、宣传安全法律法规等形式,在全体师生员工中进行消防及普法宣传,建立循环机制,实现消防安全意识的强化。
开展校园安全大检查,排除事故隐患。
由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其他职能部门协作参与,定期对校园进行安全大检查。
并建立校园安全巡逻小组,吸收优秀学干加入,不间断地对容易引起安全事故的设备及场所进行检查,分析其根源所在,找出原因并及时解决。
同时,配合公安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及网吧等场所进行统一排查,并对可疑人员进行登记和清理,进一步规范管理。
加强师德建设,注重培养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唐代著名学者韩愈在《师说》中提到,“师者,之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可以看出,教师不仅教授学生知识,还教授学生如何去做人、做事及处世的道理。
因此,教师(包括辅导员、班主任)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影响很大,并以自己的言行为学生做了很好的表率作用。
在平时的教学中,教师要积极参与到学生的学习活动中,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并对学生的思想状况给予积极健康的引导,注重培养与学生的亲和力,认真学习“八荣八耻”观,使校园形成一种荣辱与共、健康向上的奋进精神和以人为本、团结协作的亲和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与冲突。
成立“处突”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稳妥地解决事件的发生。
为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校领导机构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面对冲突,采取“冷处理”的工作方式,防止事态发生,将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同时,建立奖惩机制,对发现事故的有功人员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并对违法乱纪者进行一定的惩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滁州学院参考文献:[1] Anthony Giddens .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M].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232-234.[2]Anatol Rapoport . Modern Systems Research for the Be-havioral Sciences[J]. Chicago: Aldine,1968:549-550.[3]论语・雍也. 转自中国传统文化与教育 [M]. 吉林: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19.(编辑/雨露)文化建设高校安全管理系统模式研究论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文/谭和平 陈新林摘要:古典自然法是西方现代法治的思想源泉,以霍布斯、洛克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倡导的自由平等正义观念为西方现代法治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为西方现代政治法律文化的大厦提供了理论基石。
现今,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中,我们应本着“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态度,科学借鉴古典自然法的平等正义观念,这对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及法律制度的完善,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将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法治;影响梅因说过:“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1]伴随着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其影响下,人类不断从对权利认知的浑沌状态中解脱出来,对人性和人权有了渴望与追求。
到了16、17世纪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古典自然法应运而生,在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的影响下,人的权利从封建束缚中得到彻底解放,从而开启了人权的新时代。
平等正义观念——古典自然法的活灵魂1.简单的历史回顾: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的形成与发展历史的车轮滚到了16、17世纪,欧洲一些国家生产力水平已经有了明显发展,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壮大,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也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起来。
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占据了支配地位,人们把这种自然哲学称之为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的形成发展历经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
第二阶段是英国的清教改革时期。
该阶段以经济中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
第三阶段的标志是对民权与民主的坚定信仰。
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卢梭认为,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命令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
2.现实的历史结果: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对西方现代法治的影响古典自然法推动了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起和法律的改革。
在古典自然法的平等正义观念影响下,西方国家纷纷进行了革命和改革,进行废除农奴和摧毁封建地产斗争;创立了迁徙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和思想自由的时代;废除了巫术审判,严刑拷打,并使刑罚人性化;西方民众进行了史无前例,可歌可泣的为人权、民主、自由、平等的斗争运动。
[2]这些都使得平等正义观念深入人心,使得平等得到尊重,正义得到信仰,奠定了西方现代法治的坚实基石。
古典自然法同时掀起了一场强有力的立法运动。
在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的影响下,西方国家还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立法运动。
1794年腓特烈大帝的继承者颁布了《普鲁士腓特烈大帝法典》,之后反映平等正义等古典自然观念的各种法典如雨后春笋般涌出。
1804年,拿破仑颁布《拿破仑法典》,它至今仍在法国发挥作用。
而紧接着《奥地利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一系列立法成果,在某种意义宣示着古典自然法的平等正义观念深植民心,影响着法治步伐。
借鉴古典自然法的平等正义观念于当代中国法治的方法与措施培植公民的法律价值观念要采取多种形式,如:普法教育与宣传,兴办法律院校与法学专业,加大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力度,广开渠道使公民有机会学习更多人类优秀法律成果等。
培植公民的法律价值观念要让公民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对平等正义的追求与膜拜;要让公民意识到法制建设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要让公民用法来处理相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可以说,当法在客观上被视为生存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时,法治也就实现了一半。
平等立法,为健全执法、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著名法学家江平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精义,这不仅是指执法而言,同样也指立法而言”。
[3]立法平等要求在立法权上对全体公民应平等对待,不应有性别、宗教、种族和肤色之分。
立法平等是对公民平等权的尊重,是对法的理性、正义标准的遵循。
而要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真正做到立法平等,就要做到以下几点:(1)进一步做好立法权限划分工作,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关系,尽量避免立法权限不清与重复,解决好法律等级效力问题,尽量避免立法冲突。
(2)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程序。
我国应进一步把立法程序细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更具有民主性和公开性,从而从程序上保障“良法”的出台;(3)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保证立法质量。
立法技术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
法律监督制度化,保证人民的监督权。
目前,我国的法律监督滞后,人民缺乏强有力的监督途径,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
一方面监督权空泛不明,另一方面监督权的行使又充满了任意性。
[4]法律监督权应属于人民,监督主体应获得强大、独立而又专门的权力,没有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可以在法律监督的视野之外。
理顺党与政府权力与法的关系。
处理好党、政府与法的关系要注意保持党的政策的合法性。
依法治国要求党制定的政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党的政策不能替代法,《宪法》规定了任何政党都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党的一切活动都不能违背宪法。
党和政府作为社会权力的支配者,应保障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
政府权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以权代法,破坏法的权威性。
借鉴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于当代中国法治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可以促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帮助其树立起对法律价值的追求。
要想进行好法治建设,必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正义平等观念深入人心。
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缺少其功能。
古典自然法的平等正义观念不仅启发了人类的美好理想,而且也促使人们树立起权利的意识和平等自由的观念。
而公民法律价值观念的形成,对平等正义的追求与信仰,必将促使良好法治秩序的生成。
把古典自然法的平等正义观念用于我国法治可以大大促进我国立法工作。
在我国的立法活动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借鉴古典自然法的平等正义观念就是要求立法机构放松对个人权利的束缚,尊重和保护好其权利,提倡公平与正义。
把古典自然法的平等正义观念运用于我国立法工作,有助于推动和巩固我国民法、商法等一系列私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借鉴古典自然法的平等正义观念于我国法治可以使我们的司法更公正。
司法公正是平等正义的一种要求,平等正义是人民对于司法阳光的期待。
而司法公正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基础的,因此不同国家基于不同文化传统所确定的司法公正必然要反映这种价值观念上的定位和取向,而古典自然法的平等正义观念正反映了这样一种取向,它有利地促进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可以使司法公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律系参考文献:[1]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43.[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6.[3]刘楠.略论立法平等的几个问题[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21(3):29-30.[4]李交发.法治建设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131—132.(编辑/雨露)学术研究论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影响2007 .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