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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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及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及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及答案随着地震灾害发生的频度不断上升,应对地震灾害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成为政府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

防震减灾知识你知道多少呢?以下是由整理关于防震减灾知识题库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及答案一、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错)正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对)3、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对)4、《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08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错)正确:《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11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5、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对)6、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防御为主,预防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错)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8、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对)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对)10、《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错)正确: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震局•【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各市地震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为确保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分级落实,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的权限规定如下:一、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一)负责全省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规定的甲类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和审批。

(三)受中国地震局委派负责对跨省(市)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四)负责对省内国家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五)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委派相关设区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区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一)负责本辖区除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外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工作。

(二)负责市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工作。

(三)依据河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进行审批。

(四)受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三、县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一)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负责本辖区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

(二)确定并上报本辖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等专项业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后,依法审定的地震烈度值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查、评定。

第七条下列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重要车站、高速公路、二类以上机场、重要的内河港口;(二)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或者换流工程;(三)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四)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体工程;(五)大中城市重要的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工程;(六)基本烈度8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七)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八)大型尾矿坝、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九)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最新整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doc

最新整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doc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重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

2、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xxxx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是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三、办理的设定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xxxx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二○○五年十月二十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第三条修改为:“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或位于地震动参数值0.05g以上(含0.05g及其分界线外围8公里)地区的重要工程(具体项目见附录),其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第七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以下规定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前一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过程中应当组织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进行论证。

”五、第八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及其依据。

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据此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未包括此项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六、第九条修改为:“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及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及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及答案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及答案一、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错)正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对)3、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对)4、《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08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错) 正确:《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11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5、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对)6、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防御为主,预防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错)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8、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对)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对)10、《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错)正确: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错)正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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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震发防[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实施。

中国地震局负责附表一所列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附表一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附表一详情)中国地震局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依法须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在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依据本细则的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

工程建设单位可委托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提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7~15份);(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五)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建设单位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实施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依据、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主要技术思路和结果表述形式。

第十一条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符合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第十二条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同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中国地震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根据需要,可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震局组织初步评审。

第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当由十五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持有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的专家不少于五人。

各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有严格的组织形式,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章程、评审程序和管理办法,并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和负责人。

省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组织形式、章程等,应当报送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的主要依据为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写格式》。

第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技术思路和方法、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基础资料的完备性、分析论证的可靠性、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时,应成立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中,持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的专家应不少于三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可采用函审或会审的形式。

函审时,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七至九人组成;会审时,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九至十五人组成。

其中,地震地质、地震、工程地震等三个专业的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评审过程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并根据需要接受评审专家组对关键资料证据的现场考核验证。

第十八条函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成立评审专家组,并确定评审专家组组长;(二)专家对报告进行审阅,提出个人书面评审意见;(三)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会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成立评审专家组,并确定评审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二)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确定会议时间,并提前三日告知申请人;(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现场工作、基础资料、技术思路和方法、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汇报;(四)评审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五)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组对专家所提问题答辩;(六)评审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组对计算结果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由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委托其他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采取投票方式进行。

(一)评审专家组全票通过的为通过;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评审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二)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三条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资料应妥善存档。

存档资料包含:(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经修改的应包括修改后的报告及修改说明;(二)函审时,各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三)会审时,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的会议记录;(四)评审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审查费用。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五条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为十五天,该期限不包含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修改的时间。

十五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同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七条实施机关作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书面决定,应当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书面决定内容包括:确认区域及近场地震构造和地震活动性评价、主要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的结论,核准设计地震动参数。

第二十八条自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十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提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第二十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开展补充工作,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省级地震局应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抄报中国地震局。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中国地震局负责对省级地震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行政许可制度、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报告评审的工作质量、许可的规范性、对申请人的服务质量、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上一级地震主管部门举报,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五条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应组织对所准予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须经省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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