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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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证使用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未按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或预
防接种证遗失者应及时补办。
三、设有产科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告知新生儿监护人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证、卡(薄)。
四、户籍在外地的适龄儿童寄居当地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由现寄居地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应在
接种证上加盖公章。
五、接种单位对适龄儿童在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六、预防接种证由实施接种工作的人员打印、填写准确、内容齐全。
七、儿童迁移时,原接种单位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接
种单位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无预防接种证的及时补建。
八、根据辖区托幼机构、学校对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报告,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
会同托幼机构、学校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九、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为儿童入托、入学、出国的必备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