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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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现将《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6日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原则:(一)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二)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条补助对象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管理的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标准为参保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养老金)的0.5-3%。
年度筹资比例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运行情况确定。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住院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助。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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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7日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保障州直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延吉市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统称州直国家公务员)。
在延吉市以外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州直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水平应与州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州直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第四条下列人员享受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在延吉市的州直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延吉市的州直事业单位;州级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州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州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享受同等医疗补助待遇。
州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缴费后,参照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享受同等医疗补助待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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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17
•【字号】汴政〔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汴政〔20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7日附件: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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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ea29f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ed.png)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河北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具体单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共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本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亚洲、世界冠军的运动员。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医疗保险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暂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
第九条医疗补助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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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员工,他们在工作
中可能会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得到相应的医疗补助。
为了保障公
务员的健康权益,我国对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包括医疗费用和住院补助两部分。
对于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就医的公务员,其医疗费用将由单位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各项费用,具体
费用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而对于因病住院
治疗的公务员,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将按照规定标准由单位支付。
其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和交通
补助。
在接受医疗期间,公务员因病需要在医院住院治疗,其伙食
费将由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此外,公务员因病需要前往医
院就医,其交通费用也将得到相应的补助。
再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涉及到门诊医疗和慢性病管理。
公务员因病需要进行门诊治疗时,其门诊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或
补助。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公务员,国家还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
包括定期体检、药品补贴等,以保障其健康需求。
最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保险和特殊疾病补助。
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
对于罕见病等特殊疾病,国家还规定了特殊的医疗补助政策,以保障患者的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工作期间的健康权益,确保他们在受伤或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补助。
各级单位和国家都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公务员的医疗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医疗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b65d03c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9c.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8.04•【文号】国办发[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8.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5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四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届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
(二)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人事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一)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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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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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下,对于公务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公务员的福利水平,确保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公务员的收入水平,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
目前,我国各地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上限和报销范围等内容。
在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医疗费用水平、公务员的实际收入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报销上限,确保公务员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不至于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过大的负担。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需要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健康状态。
因此,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应当能够覆盖公务员在常见疾病治疗和基本医疗保健方面的费用支出,确保公务员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尽快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上。
另外,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还应当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不合理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也可能造成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的不公平待遇。
因此,在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总的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上限和报销范围,确保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能够得到应有的支持,同时不至于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过大的负担,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公务员的福利水平,确保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_细则_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_细则_](https://img.taocdn.com/s3/m/7bae44d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04.png)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助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下文是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事厅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省委或省委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应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人群。
上述人员均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及收支情况在事业费预算中予以安排或适当补助。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51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3b0b7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0e.png)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51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日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吉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4号)和《关于四平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吉劳社复字〔2000〕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人员在参加四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水平应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水平调整。
第四条下列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五)市区全额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925a5b4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08.png)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给予的经济补贴,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一种规定,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医疗需求,是公务员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不同地区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医疗补助待遇。
同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也会根据公务员的家庭状况和医疗需求进行差别化设置,以满足不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内容。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报销流程等内容。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一般来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会根据医疗费用的性质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报销封顶线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限额,超过该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公务员自行承担。
报销范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项目范围,一般来说,报销范围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助。
报销流程是指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一般来说,报销流程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规定,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能够得到便利的服务。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意义。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经济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也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云南省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d3497f5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ee.png)
云南省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办法云南省昆明市⼈民政府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办法昆政发〔2001〕17号第⼀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体健康,保证政府⼯作优质⾼效地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云南省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规定》及《昆明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与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公务员合理医疗需求与避免浪费相结合,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下列⼈员均可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案》规定的国家⾏政机关⼯作⼈员和退休⼈员;2、经市政府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作⼈员和退休⼈员;3、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作⼈员和退休⼈员;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作⼈员和退休⼈员;5、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作⼈员和退休⼈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国家公务员补助办法和标准,实⾏医疗补助。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现⾏财政管理体制,实⾏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收⽀综合预算时给予安排。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标准按在职⼯作⼈员⼯资总额和退休⼈员退休⾦(养⽼⾦)总额的2%-5%划拨,其中⽤于公务员重特病医疗补助统筹使⽤的⽐例不得低于1%。
市级机关、五华区、盘龙区、西⼭区、官渡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标准为在职⼯作⼈员⼯资总额和退休⼈员退休⾦(养⽼⾦)总额的5%,其中4%作为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划⼊公务员医疗保险个⼈帐户,1%留作统筹使⽤,主要⽤于公务员重特病医疗费⽤的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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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问答1. 普通门诊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是怎样的?答:一个年度内,在普通门诊的医保内费用累积超过800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一般类人员补助医保内费用的80%,医疗照顾类人员补助三项目录内医疗费用的95%。
2. 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都分哪几类?答:一是照顾人员:包括正、副厅级领导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是一般人员:正处级及以下干部、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工人等所有我校参加省医保的人员。
3. 800元门诊费用如何累计?答:每年从1月份开始,每次在定点医院门诊检查或购药发生的医保内费用都可以累计,医保内的中草药、检查项目在医保范畴内都可以累计,专家挂号费不累计。
药店花费不累计。
4.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需要回学校报销吗?答: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普通门诊的补助,由医院结算窗口自动结算,不需要回学校报销。
例如,在门诊的医保内费用已经累计800元后,参保人员在门诊又开了500元的药品,按照药品目录规定乙类药品费用的80%计入医保,那么医保内费用就是500×80%为400元,按照公务员补助政策相关规定,结算窗口自动计算,一般人员补助400× 80%为320元,那么一般人员个人需要支付180元。
5.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门诊的补助怎样结算?答:在医院结算窗口结算,按照普通门诊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窗口自动计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费用,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6.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门诊的补助有限额吗?答:一个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门诊的补助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在医院结算窗口不能直接结算,也要刷医保卡识别身份,然后自己个人支付。
年底将财务票据、就医手册、处方、医保卡复印件交到人力资源处社保工作办公室,由相关负责人到省医保局审核监督处核销。
7. 外地门诊哪些能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吗?答:外地急诊门诊、长期异地定居选择的三家定点医院门诊,可以享受与普通门诊相同标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天津市武清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武清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887fa0e240c844768eaeec5.png)
《天津市武清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2x]8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2x]87号),结合我区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全区统一筹集,实行区与各机关事业单位分级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的通知》(津政发[xx]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符合《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本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本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
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依照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经区政府同意,筹资标准确定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3%.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统一解决,并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七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规定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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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平政办发〔2019〕8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平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日平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运行情况及保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坚持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随全市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第二章医疗补助的范围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为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全额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后,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也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六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驻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后,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也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章统筹层次第七条公务员医疗补助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垫江县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垫江县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c9e02e8aeaad1f346933f56.png)
垫江县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重庆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渝机管发〔200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补助政策。
第三条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县级、乡镇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党群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经批准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安排,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医疗补助范围及标准(一)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的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二)门诊补助标准退休人员和处级以上(含处级)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800元以内的由个人账户支付;800元以上至1800元以内的补助90%。
1800元以上部分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助。
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以内由个人账户支付;800元以上至1500元以内,45岁(含45岁)以上补助85%,45岁以下补助80%。
1500元以上部分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助。
(三)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标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支付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补助50%。
南昌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洪府发[2001]11号
![南昌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洪府发[200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11d6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8b.png)
南昌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正文:---------------------------------------------------------------------------------------------------------------------------------------------------- 南昌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洪府发[2001]11号2001年4月6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结合我市目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之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第二条医疗补助的原则。
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属《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管理的市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南昌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本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退休金总额的4%。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由市财政将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当年预算并按月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六条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的50%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标准为公务员个人缴费工资的2%;其余50%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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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不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相关待遇。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基金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使用。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全县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四)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在职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六)其他事业单位可自筹资金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机关工资总额的2%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含已按工资总额1%列入预算的大病救助保险),由财政预算到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向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缴纳,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专项经费,用于住院及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补助。
今后根据省市政策调整以及我县财政负担能力和经费使用情况相应调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二)单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X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比例补助。
(四)患者在一个年度内按上述(一)(二)(三)项补助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7000元的,在职人员再按90%的比例予以补助,退休人员按95%的比例补助。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四)款所列的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照顾人员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二)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三)医疗照顾人员床位费按医疗机构双人间病房(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病房)标准报销,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第七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结算
(一)门诊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门诊特殊治疗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依据有关补助的项目、标准和比例,按年度由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审核结算。
(二)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结算后,对自付部分进行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补助的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开核算,按月同步向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报审结算。
(三)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超过补助限额的,由患者在年终持全年费用结算单到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申报补助。
(四)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
公务员长期驻外工作或退休人员居住外地的,在驻地或居住地发生的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辖区外转诊及急诊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于次年3月前备齐资料到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审核报销。
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
(二)财政部门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由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管理。
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要建立健全医疗补助经费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对医疗补助的项目及费用进行严格审核,规范管理。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地记录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费用明细,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不得随意扩大医疗补助范围;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虚假报销凭证,套取医疗补助经费;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五)各参保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医疗补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要落实人员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收集和预审工作,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第九条具体经办管理规程由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制定。
第十条原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参照《X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X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