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门诊补助须知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员工,他们在工作
中可能会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得到相应的医疗补助。
为了保障公
务员的健康权益,我国对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包括医疗费用和住院补助两部分。
对于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就医的公务员,其医疗费用将由单位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各项费用,具体
费用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而对于因病住院
治疗的公务员,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将按照规定标准由单位支付。
其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和交通
补助。
在接受医疗期间,公务员因病需要在医院住院治疗,其伙食
费将由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此外,公务员因病需要前往医
院就医,其交通费用也将得到相应的补助。
再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涉及到门诊医疗和慢性病管理。
公务员因病需要进行门诊治疗时,其门诊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或
补助。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公务员,国家还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
包括定期体检、药品补贴等,以保障其健康需求。
最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保险和特殊疾病补助。
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
对于罕见病等特殊疾病,国家还规定了特殊的医疗补助政策,以保障患者的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工作期间的健康权益,确保他们在受伤或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补助。
各级单位和国家都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公务员的医疗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医疗保障。
深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报销须知[终稿]
深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报销须知【申请条件】①本市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原在编的退休人员;②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③治疗规定范围内的慢性、危重疾病;(所指的慢性、危重疾病范围为:恶性肿瘤、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帕金森氏综合症、肺心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颈椎病、腰椎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④在治疗疾病时,应遵循必须先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设施的原则。
确因病情需要,经医院科主任同意并报市社保机构核准后,允许使用适量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需提供的材料】(单位或个人)①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表》;②门诊或住院病历;③疾病诊断证明书;④收费收据;⑤费用清单;⑥社会医疗保险年度门诊个人帐户超支报销单据;⑦银行帐户(市财政局指定为农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⑧本人有效《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社会保险证》。
上述材料①、⑥、⑧项应提供原件,②、③、④、⑤、⑦项经社会医疗保险审核报销收取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深圳市社保机构医疗费用审核专用章。
【审核报销程序】①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在年度门诊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于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后3个月内,由单位持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表》及《申报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汇总表》、有效费用单据和门诊病历等,交到市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保部门公务员医疗补助窗口,申请审核报销;②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在住院发生的自付费用,于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后1个月内,由本人持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表》和有效费用单据、住院费用明细表等,交到公务员医疗补助窗口,申请审核报销;③材料齐全并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窗口核算出医疗补助金额,由市社保机构计划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划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个人银行帐户;④材料不齐全的需补齐材料后再申报;⑤不属于报销范围的不予受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基⾦⽀付后的且符合基本医保“三个⽬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录、诊疗项⽬⽬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剩余个⼈⾃付费⽤,予以适当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当年发⽣的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基⾦最⾼⽀付限额以上⾄本⼈缴费⼯资的6倍以下且符合“三个⽬录”部分,按95%予以补助。
2、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在最⾼⽀付限额内,对统筹资⾦⽀付后的40%部分予以补助。
3、门诊急诊医疗费⽤的补助,单位在职职⼯每⼈每年补助300元,退休⼈员每⼈每年补助350元。
4、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员,因公负伤发⽣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付。
5、因公务员不缴纳⼤病补充医疗保险基⾦,同时也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给予的经济补贴,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一种规定,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医疗需求,是公务员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不同地区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医疗补助待遇。
同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也会根据公务员的家庭状况和医疗需求进行差别化设置,以满足不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内容。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报销流程等内容。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一般来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会根据医疗费用的性质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报销封顶线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限额,超过该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公务员自行承担。
报销范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项目范围,一般来说,报销范围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助。
报销流程是指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一般来说,报销流程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规定,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能够得到便利的服务。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意义。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经济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也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大劳发[2002]63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大劳发[2002]6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大劳发[2002]26号),为确保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尿毒症、高血压(二期)、冠心病、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帕金森氏综合症、痛风、甲亢等十六种病。
二、患上述疾病病的公务员,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定点检诊医院检诊确认。
经检诊确认患有上述疾病的公务员,可享受门诊医疗补助。
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用于治疗该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含个人帐户)以上的部分,按照规定的病种补助比例予以补助。
患有两种以上疾病的,按照补助比例高的病种予以补助。
每个病种的具体补助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收支状况,于每年12月份提出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统一报市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享受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对象由各单位按照规定的病种范围,填写《大连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审批表》(一式二份)(后附三级医院3个月前出具的诊断证明),于每年1月份报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核准备案。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助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下文是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事厅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省委或省委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应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人群。
上述人员均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及收支情况在事业费预算中予以安排或适当补助。
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享受及使用须知
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享受及使用须知1.经慢性病申报鉴定通过者,由省医保中心统一发给《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证》,并自审批确认Z日起可享受慢性病待遇O2.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为650元。
年度限额从起付标准审批Z月起(含当月)按月计算。
3.上年度的慢性病可用限额未使用完毕的,次年可继续使用。
4.办理起付的具体流程为:参保人员持慢性病专用证和医疗保险IC卡或社保卡,到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通过结算软件上传至省医保中心,并打印个人结算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起付标准的,由省医保屮心直接在网络信息系统屮审核确认。
5.已确认起付标准的患者,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年限额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o6.长住外地人员和省驻外办事机构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将外地就诊的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交至单位医保专干,报送省医保屮心省级结算部审核报销。
起付标准的计算以购药或就医发票的日期为顺序,从达到650元的发票月份起计算年度限额。
7.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待遇单位以及非公务员参加公务员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享受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和年度公务员累计补助。
8.慢性病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为患者本人享受的最高年度限额的两倍(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除外)。
具体补助标准为: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 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o次年的1月至4月由医保专干集中报送省医保屮心省级结算部审核补助。
医疗照顾人员慢性病费用自动进入网络结算系统一次性结算,不再至医保屮心累计报销。
9.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慢性病有关待遇。
10.凡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一年度未办理起付确认者须持该年度就医购药凭据重新复审确认;连续两年度未办理起付确认者取消此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重新申报审批。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大劳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9〕102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减轻公务员门诊医疗负担,规范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管理,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病种范围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病种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肺结核、淋巴结核、股骨头坏死、复发性阿弗他溃疡、下肢静脉曲张、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口腔扁平苔藓、侵袭性牙周炎、银屑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慢性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病(二期)、冠心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肝硬化、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白塞氏病、重症肌无力、溶血性贫血、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脏病(CKD)三期以上(包括三期)、白血病,共计30个病种。
上述病种诊断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另行制定。
二、检诊认定程序每年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在指定医疗机构,为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公务员进行检诊(具体检诊时间由医保中心另行安排),对初检合格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复检。
复检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
复检不合格者或不参加复检者,取消其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资格。
已享受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人员,由市医保中心组织分批进行检诊、复检,对拒不参加检诊或检诊、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资格。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问答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问答1. 普通门诊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是怎样的?答:一个年度内,在普通门诊的医保内费用累积超过800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一般类人员补助医保内费用的80%,医疗照顾类人员补助三项目录内医疗费用的95%。
2. 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都分哪几类?答:一是照顾人员:包括正、副厅级领导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是一般人员:正处级及以下干部、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工人等所有我校参加省医保的人员。
3. 800元门诊费用如何累计?答:每年从1月份开始,每次在定点医院门诊检查或购药发生的医保内费用都可以累计,医保内的中草药、检查项目在医保范畴内都可以累计,专家挂号费不累计。
药店花费不累计。
4.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需要回学校报销吗?答: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普通门诊的补助,由医院结算窗口自动结算,不需要回学校报销。
例如,在门诊的医保内费用已经累计800元后,参保人员在门诊又开了500元的药品,按照药品目录规定乙类药品费用的80%计入医保,那么医保内费用就是500×80%为400元,按照公务员补助政策相关规定,结算窗口自动计算,一般人员补助400× 80%为320元,那么一般人员个人需要支付180元。
5.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门诊的补助怎样结算?答:在医院结算窗口结算,按照普通门诊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窗口自动计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费用,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6.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门诊的补助有限额吗?答:一个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门诊的补助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在医院结算窗口不能直接结算,也要刷医保卡识别身份,然后自己个人支付。
年底将财务票据、就医手册、处方、医保卡复印件交到人力资源处社保工作办公室,由相关负责人到省医保局审核监督处核销。
7. 外地门诊哪些能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吗?答:外地急诊门诊、长期异地定居选择的三家定点医院门诊,可以享受与普通门诊相同标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0〕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是: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为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对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所有单位及其公务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一)资格确认申请:由各有关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各单位及其公务员的有关申请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需提供的材料:1. 符合享受公务员待遇的单位须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2. 单位在编人员名册(纸质版及电子版);3. 符合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决定或通知、享受医疗照顾的原始证明材料等;4. 已入编的各类符合享受公务员待遇的新增人员由单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录用的批复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04]14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04]14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三)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四)本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及退休干部可比照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一)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3%比例核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并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支付。
(二)从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并报省政府原则同意(苏政复[xx]16号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xx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xx]7号)精神,结合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目前我市市区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医疗补助经费分为增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和统筹医疗补助费两部分。
增记个人账户部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统一管理;统筹医疗补助费部分暂委托单位协助管理,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待条件成熟时由市社保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条医疗补助费中增记个人账户部分的标准为。
在职人员每人每年6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800元。
各单位根据当年12月末在册人员性质,于次年1月份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经费,并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至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于次年3月31日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更新时记入。
今后增记个人账户的标准如需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统筹医疗补助费主要用于以下医疗费用的补助。
武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武宣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及《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目的及原则。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的措施之一。
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医疗补助对象。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县医疗补助工作实施行政管理;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补助经费- 1 -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县级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当年的筹资比例:以公务员本人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根据年龄确定不同补助比例,由县财政划拨到用人单位。
公务员补助的标准为:(一)45周岁以下工作人员按其上年工资总额的6%补助。
(二)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其上年工资总额的7%补助。
(三)公务员退休后,按其上年工资总额(或退休金)的8%补助。
第六条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17
•【字号】汴政〔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汴政〔20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7日附件: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铁岭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细则
铁岭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细则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医疗补助经费,以公务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每月按1%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补助标准:参保公务员患病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厅级公务员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和已退休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予以补助。
处级及其以下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予以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补助标准:参保公务员患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补助标准是:大额医疗补助金准予支付范围内(10万元)的医疗费用,厅级公务员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按规定自付10%部分中的9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负担其中的10%。
其他参保公务员个人按规定自付10%部分中的8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负担其中的20%。
大额医疗补助金准予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厅级公务员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9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自付10%。
其他参保公务员8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自付20%.床位补助标准:1.厅级公务员和其它医疗照顾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住院可住单人间,每天的床位费为60元。
其中,住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1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50元;住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52元。
2.处级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处级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住院可住标准间,每天的床位费为:住三级医院40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1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30元);住二级医院每天的床位费为30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8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22元)。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平政办发〔2019〕8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平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日平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运行情况及保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坚持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随全市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第二章医疗补助的范围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为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全额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后,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也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六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驻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后,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也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章统筹层次第七条公务员医疗补助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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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须知
一、单位及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金后,可以申报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
二、办理报销所需资料:
1、在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就出具一下资料:门诊医疗费收费专用票据、复式处方和门诊病历(同一次门诊的收据与处方对应粘贴在一起):检查治疗、化验等项目须有病历记录和其它相关资料:
2、凭市医保定点医院处方到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费报销时所需资料:复式处方、病历和零售商业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药品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附售药清单);
3、按照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汇总表(填写一式两份)的要求,按季填报有关的基础资料及数据;
4、有财政厅或财政局鉴章和非经营性结算统计收据
三、办理时间:
每季度第一个月(4、7、10、次年1月)的1至8日,由单位经办人将上季度申报资料交成都市医保处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窗口,经审核以后按规定拨付,逾期不予受理。
10人以下当天办理完毕,10人以上由医保局工作人员办理完毕后通知单位经办人。
四、报销细则:
1、门诊补助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70岁以上补助73%,60-69岁补助70%,50-59岁补助68%,40-49岁补助64%,39岁以下补助50%)。
2、每人每季度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3、每一季度之内报销上一季度的医疗门诊费用,超时不予报销,每人每季度只报销一次。
4、公务员门诊用药量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慢性病7-14天,急性病3-5人。
凡超时超量带药或病情不相符合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