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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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监察工作程序~明确监察职责~提高监察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工商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划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对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检查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对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汇报~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投诉及来信来访问题。监察处具体承办对大宗物资采购的督察工作。

第二章监督事项

第四条加强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和单位自主资金购买批量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的医药器械、图书资料、办公家具和购买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等物资的单位~每年必须向学校归口管理单位上报采购项目计划~并将采购资金编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一般情况~未申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纳入学校的年度采购计划~

财务处将不予支付采购货款。如因建设发展需要而急需补充购买的仪器设备等~须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能实施。使用科研经费购买

仪器设备的项目~由科学技术处归口监管。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的监督管理。监察处要对大宗物资采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凡使用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购买的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认真的项目论证。其中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论证,40万元以上,含,的学科建设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的论证工作,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实验设备由教务处组织项目论证工作。项目论证结束后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论证报告~方可纳入招标工作程序。监察处对项目论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加强对大宗物资采购程序的监督。凡纳入招标范围的大宗物资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不断完善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监察处要对招标现场的公正性等实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自主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用户单位自主采购的项目须填写《北京工商大学自主采购申请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主动接受归口管理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凡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自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采购小组进行市场调研~通过邀请招标或询价、比价等方式进行集体谈判、集体采购。1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由2人参与采购。

第八条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用户单位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并提供市场调研结论后~由归口管理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实后实施定点采购。

第九条对采购物品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质量验收由归口管理单位牵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严把验收质量关。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

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人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合格后方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完成资产登记。

第十条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将变更内容及时书面报告监察处。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每项采购合同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按档案管理要求确定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三章监督原则、办法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监察处要坚持在参与中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做到不包办代替~不干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单位的工作。归口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对使用单位及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把有形监督转变为按章办事的自觉行为。

第十三条监察处视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督查。在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程序的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建设、合同履行、工作文档管理等进行专项督查。要严肃查纠大宗物资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监督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责任单位予以纠正,发现管理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涉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需要监察处参与的事项~有关单位应提前1天告知。监察处的专项督查工作~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被督查单位。

第十六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纳入审计范围。

第四章监察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必须学习法律法规~了解相关项目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十九条监督人员参与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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