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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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于宏观经济专项奖 励基金所颁奖励属于国家计委部 级奖励,对于个人获得的宏观经 济专项奖励基金颁发的“杰出贡 献奖”和“优秀人才奖”奖金, 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宏观经济专项奖励 基金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国税函[200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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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属于单位所有的专利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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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政府参加的 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 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 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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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五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 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 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 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 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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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的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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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 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 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北京市人民政府 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 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01)38号)
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 优惠政策
1
整体概况
概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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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概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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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概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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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的减免税规定
奖励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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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乡镇以上(含)人民
政府或经县以上(含)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
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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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个人取得的 “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 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 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 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 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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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二十九条 华侨和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对于持有绿卡的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时也比照华侨享受附加减除费 用标准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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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一)对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 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 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 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 税的批复》国税函[1994]048号)
(一)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
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
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
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
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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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 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 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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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 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 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 济金;
五、保险赔款; 6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 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 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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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 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 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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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 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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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 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对在中 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 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 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 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适用的范围,是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免税规定
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鼓励个人再就业减免税规定
因转让、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免税规定
其他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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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一)第三条 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 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 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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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条 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 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 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 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 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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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 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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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二十八条 税 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 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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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 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 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 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 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 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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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 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 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 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 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
实施后,单位对任职、受雇的职务发
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收入,在计征应
纳税款时,可单独扣除800元以后按
工薪收入,但不与支付月份工资、薪
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北
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五
[1994]292号)
源自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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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 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 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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