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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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佳政发[2014]5号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9日
佳木斯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发展指导方针,贯彻落实《佳木斯市“十二五”人才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坚持“合理布局”原则。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全市领军人才梯队进行统筹规划,重点扶持符合经济建设要求的领军人才梯队,促进全市各级领军人才梯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坚持“公开遴选、平等竞争、择优选拔”原则。
将单位推荐、专家评价、实地考核等方式有机结合,做到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同行专家在领军人才梯队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坚持“德才兼备”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重成果、重业绩、重贡献,将学术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好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军人才梯队中,重点向生产、科研、教学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五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全市各级、各类领军人才梯队日常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坚持“动态管理”原则。
引入考核和竞争机制,对领军人才梯队实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优胜劣汰,使领军人才梯队不断保持领先地位,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领军人才梯队
第七条领军人才梯队是以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以及第三梯队成员为核心,以其他骨干成员为补充,依托学科、专业组成的一个梯次配备、老中青结合的具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八条领军人才梯队以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以老带青、言传身教,促进人才队伍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领军人才梯队所在学科、专业应在省内外或市内外同类学科、专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优势。
梯队应创新能力强、产学研结合紧密、学术气氛浓厚、学术影响大、学术交流活跃,拥有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大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业绩比较突出的中青年后备人才,有1个至3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能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研究和发展方向。
第十条领军人才梯队设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1名至2名,第三梯队人员3名至5名,梯队成员若干名。
梯队构成可以打破单位界限,在本地、本行业、本系统内产生。
梯队可按照本学科、专业的科研方向自行设立各研究方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各研究方向带头人可由带头人、后备带头人或第三梯队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部分民营企业,均应建立领军人才梯队。
领军人才梯队依次建立市级重点、市级非重点和县(市)区级或市直部门3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