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黔卫发[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卫发〔2013〕67号)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下放后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为贯彻省政府的《决定》精神,加强我省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要求将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纳入行政许可基本事项开展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批程序、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等,并向社会公示。
办理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基本要求见附件1。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基本档案。
对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企业可换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对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企业,责令整改直至其达到要求后,再换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如生产企业确有困难,需要保留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可延长至该证有效期终止日。
四、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展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的技术业务指导。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39号
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卫生部令发布,将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贯彻实施新《办法》,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过渡管理规定(一)消毒剂和消毒器械1、新《办法》实施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许可证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在产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2、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尚未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产品,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其中申请换证的产品,在卫生部没有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之前,该产品原卫生许可证视为有效。
3、按规定应当在2002年7月1日以后至2003年1月1日之前提出换证申请的产品,在卫生部没有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之前,该产品原卫生许可证视为有效。
(二)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1、新《办法》实施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许可证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在产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备案。
2、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产品,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浙江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
浙江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
1)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消毒产品分类目录》、《浙江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2)受理范围
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3)提供资料
(一)浙江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概况;
(三)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四)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设备清单;
(六)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七)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原材料管理制度、自检情况等);
(八)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九)其他有助于审批的资料。
上述规定提交的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原件一份),依次装订。
4)办理时限
(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发证或者作出决定。
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流程图。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一个月”修改为:“二十日”。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消毒产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等进行检验。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
“消毒产品的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检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权威解读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作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决定的期限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的延续期限作了相应修改。
二、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等11个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精神,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消毒产品进行自检,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也可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检验。
三、取消了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相关规定,并删除了相应的罚则。
附: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一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二、审批依据:《国务院对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消毒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三、申报条件:1、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2、应当具备生产消毒产品相应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检验条件;3、具备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4、企业应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
四、材料目录: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一份);2、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每一种产品均需列出);3、厂区平面总图(含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4、车间布局平面图(需标注更衣室位置、生产车间面积、紫外线灯数量、分布);5、主要生产设备清单、检验仪器清单(序号、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6、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附原件、限卫生用品生产企业)7、产品配方/原材料(限卫生用品)8、标签、说明书(限卫生用品)9、产品检验报告(限卫生用品、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现场采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0、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原料库管理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成品库管理制度、生产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检验室管理制度(需明确自检项目、检验批次、自检设备管理、检验记录和原始记录管理)、自检报告及企业标准等]11、检验人员名单(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接受相关检验专业训练和培训情况、省级考核合格证明);12、卫生管理人员名单(附呈报卫生厅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备案报告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1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14、委托检测协议书(限委托检验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五、办理程序:1、申报与受理2、审核3、批准。
卫生部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卫生部发布日期:2009-11-16执行日期:2009-11-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我部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进一步细化,制订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消毒产品监管
❖ 生物指示物:压力蒸汽、环氧乙烷、紫外线、
电力辐射、甲醛等
❖ 化学指示物:压力蒸汽、环氧乙烷、紫外线、
电力辐射、化学消毒剂浓度等
❖ 灭菌物品包装物:压力蒸汽、环氧乙烷 ❖ 卫生用品:
妇女经期(卫生纸) 皮肤粘膜卫生用品(消毒湿巾、抗(抑)洗 剂)、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QB1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规定。 烷基苯磺酸:原料质量应当符合《工业直链烷基苯磺
酸》GB/T8447规定。 氢氧化钠应当符合《工业用氢氧化钠》GB209规定。 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生活
饮用水
❖ 2007年9月28发布的《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
量技术规范》规定了戊二醛类消毒剂的原料要求 戊二醛:应为医用或药用级,标示含量为50%。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
❖卫监督发[2005]208号《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
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调整内容: 一、以下产品不再纳入消毒产品 1、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 发、头皮、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 (抑)菌功能的产品; 2、口罩; 3、避孕套
二、取消对下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 1、紫外线杀菌灯; 2、食具消毒柜; 3、压力蒸汽灭菌器; 4、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以下内容: (一) 卫生巾(纸)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 灭菌、杀菌、除菌、药物、保健、除湿、润燥、 止痒、抗炎、消炎、杀精子、避孕,以及无检 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等内容。
(二)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 菌、除菌、药物、高效、无毒、预防性病、治 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 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卫生 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 类别和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湿巾还 应禁止标注抗/抑菌、杀菌作用。
申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知
申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知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受理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三、审批条件1、具有与消毒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2、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专兼职消毒产品卫生管理人员;3、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5、具有能对车间环境卫生和产品卫生质量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8、委托加工消毒产品的,受委托方应当具备生产该种产品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卫生条件,委托加工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四、行政审批流程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3 / 194 / 19五、申请材料(一)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广西壮族自治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1)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填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所有项目均应填写,不应有缺项,合理缺项可填写“无”;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不可能影响到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的分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进行模拟样品生产~以测试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稳定性。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图,,四,生产工艺流程图,,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六,质量保证体系,,七,拟生产产品品种目录,,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的检测报告,,九,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许可等相关工作~出具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书。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为了确保消毒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卫生许可成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重要管理制度。
下面是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规定。
一、生产场所要求1. 生产场所应位于独立的场地,远离生活区和公共场所,具备相应的面积和结构条件;2. 生产场所的周边环境应无严重臭气、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并做好消防设施和防火安全措施;3. 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风和消毒设施,确保生产环境卫生无菌;4. 生产车间内应配置必要的设备、工具、容器和消毒剂,保证生产过程和操作规范;5. 车间内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设备应平整、光滑、易清洁,并保持日常的清洁卫生。
二、消毒产品生产流程管理要求1.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2. 生产企业应制定消毒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并进行相关人员培训;3. 生产企业应进行原材料和成品的检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成品的合格率;4. 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严格控制产品的配方、浓度、温度和时间等参数;5. 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进行灭菌处理,确保产品无菌、无致病菌和有害物质。
三、贮存和运输管理要求1. 生产企业应将成品和原材料储存在干燥、通风、无菌的库房中,并按照要求分类存放;2. 对于易挥发、易燃易爆的原材料和成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3. 产品应进行合理的包装,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和储存条件等信息,并符合运输和包装的相关要求;4. 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环境卫生管理要求1.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对生产场所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和维护;2. 生产企业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3.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测,确保生产场所和产品的卫生状况符合要求;4. 生产企业应建立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进行培训和教育,增强卫生意识。
消毒产品生产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
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及卫生部规定的纳入消毒产品管理的其它产品。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对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交下列材料。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三)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图;(四)生产工艺流程图;(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六)质量体系文件相关材料;(七)产品品种目录;(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的测试报告(消毒器械除外);(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最终产品自行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生产企业还需提供消毒灭菌效果验收报告、消毒灭菌计量仪器清单及检定合格证明等。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市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医院消毒产品管理制度
医院消毒产品管理制度消毒产品指消毒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
在购入消毒产品前,医院感染委员会应根据消毒产品的类别,审核相关证件并签署审核意见。
设备处、药剂科等采购部门应根据临床需要及医院感染委员会的意见及产品招标意见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能自行购入。
(一)审核的证件1.消毒剂应具备如下证件的复印件(1)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卫生厅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无)。
(2)卫生部颁发的国产(进口)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及附件。
另有文件证明的,如75%乙醇、次氯酸钠、戊二醛、紫外线灯、压力容器灭菌等所要卫生许可批件。
2.消毒器械应具备如下证件的复印件(1)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卫生厅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无)。
(2)卫生部颁发的国产(进口)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及附件。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无)。
(4)FDA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件及附件。
另有文件证明不再按照医疗器械实施行政许可的,如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不需索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5)FDA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一般指第三类和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具体名录可在SFDA查询。
3.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1)FDA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无)。
(2)FDA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
(3)FDA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一般指第三类和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具体名录可在SFDA查询)。
4.其他证件的复印件(1)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2)中国计量认证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消毒药械产品需要)。
(3)各级授权委托书原件(4)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证件审核的主要内容1.消毒药械(1)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产品是否在证件所批的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
(3)营业执照有无年检印章。
(4)证件复印件是否加盖原证持有者盖章。
(5)证件的法人、厂址等信息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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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不可能影响到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的分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进行模拟样品生产,以测试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稳定性。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图;
(四)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六)质量保证体系;
(七)拟生产产品品种目录;
(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的检测报告;
(九)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许可等相关工作,出具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查。
第九条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书面要求撤回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予退回。
第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卫生许可证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第十三条卫生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项目、生产方式、生产类别、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许可证编号和须知。
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提供生产许可证或展示卫生许可证时必须是许可证的全部内容,包括须知内容。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
生产方式分为生产、分装二种。
生产项目分为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三大类。
生产类别应按照《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附2)填写中类和小类,不得注明具体产品的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样式见附3。
第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延续
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四)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五)产品品种目录;
(六)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的检测报告;
(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第十五条受理延续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换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生产现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二)在过去4年内,监督检查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卫生质量问题2次以上的(包括2次)。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意见进行有效整改的。
(四)其所生产的其他非消毒产品标注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
(五)其所生产产品存在明示或按时疗效的,或存在“非药冒充药品”情形的。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延续情形。
第十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
第十八条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非迁移厂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第十九条变更换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发证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核实。
卫生许可证可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一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迁移厂址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在申请同时注销原址的卫生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发放新址的卫生许可证时收回原址的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卫生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登报申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发证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当及时告知被注销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生产、分装消毒产品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均对产品负有生产经营相关法律责任。
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分装的消毒产品类别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