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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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煤厂煤质管理制度

电厂煤厂煤质管理制度

电厂煤厂煤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厂煤质管理工作,提高燃煤发电的效率和运行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所有燃煤发电装置的煤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质管理是指对电厂所用煤炭的采购、运输、储存、检验、化验、配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电厂煤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煤炭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确保燃煤发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燃煤发电的效率,减少环保排放,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质管理工作组织体系,明确煤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二章煤炭采购管理第六条电厂煤炭采购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采购。

第七条电厂应与煤炭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煤炭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结算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电厂应定期开展煤炭市场调研,了解煤炭市场情况,掌握煤炭价格走势,及时调整采购计划。

第九条电厂应建立煤炭供应商档案,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质量。

第十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检验和抽样制度,对每批煤炭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煤炭运输管理第十一条电厂应与煤炭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数量、路线、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电厂应指定专人负责煤炭运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煤炭的质量和数量不受损失。

第十三条电厂应建立煤炭运输记录,详细记录煤炭的运输情况,包括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数量、运输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电厂应对煤炭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煤炭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第四章煤炭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电厂应建立规范的煤炭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煤炭储存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电厂应对煤炭储存场地进行规划和布置,确保煤炭的储存量和质量。

第十七条电厂应定期对煤炭堆场进行清理和整理,及时清除堆场上的杂物和积水,确保煤炭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电厂应建立煤炭堆存记录,详细记录煤炭的储存情况,包括堆存地点、堆存数量、堆存时间等信息。

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

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

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火电厂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供应单位,其配煤管理是保障火力发电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火电厂配煤的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合理性,制定适合火电厂实际情况的配煤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一、配煤管理目的火电厂配煤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火力发电的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电,提高燃料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障生产、安全和环保,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配煤范围和要求1. 配煤范围:配煤管理涉及所有燃料的采购、存储、运输、检验、加入和余热回收等环节,包括原煤、洗选煤、焦炭、石油焦、渣油等。

2. 配煤要求:(1) 燃料质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达到火力发电的技术指标要求。

(2) 燃料采购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质量、数量和价格进行,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3) 燃料储存要符合防火、防潮、防污染和环保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存放、清理和保养。

(4) 燃料运输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工具和路线进行,确保安全、准时、准确地运达。

(5) 加入燃料要按照炉型、炉压、炉量等要求进行,控制配比比例,保证安全、稳定和经济。

(6) 余热回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能够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减少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三、配煤管理程序1. 燃料采购程序:(1) 认真审查燃料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查看燃料质量检验报告和运输证明,确保安全和质量。

(2) 按照需求确定燃料品种、质量、数量和交货时间,签订燃料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

(3) 对采购的燃料进行质量检验,并在燃料质量检验报告上进行记录。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燃料,应当退回或者要求更换。

2. 燃料入库程序:(1) 確定存儲區域和管控責任單位,做好責任模糊地區的責任劃分,確定具體的監管人。

(2) 必須將燃料在入庫前進行有效的進行檢測,確保符合公司要求的質量,嚴格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管控和儲存。

(3) 對於已入庫的燃料,必須進行記錄並定期進行盤點、派位、清點等工作,確認數量和品種是否符合要求,並保持倉庫整潔、通風、乾燥。

火电厂燃料煤炭管理制度范本

火电厂燃料煤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电厂燃料煤炭的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供应的稳定、高效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火电厂燃料煤炭的采购、储存、输送、使用和监督等全过程。

第三条火电厂燃料煤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保证煤炭供应;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 节约能源,提高效益;4. 透明公开,责任到人。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火电厂燃料煤炭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燃料煤炭采购部门应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厂领导批准。

第六条燃料煤炭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计划,组织开展招标工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第七条采购合同签订前,采购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供应能力和质量保证。

第八条采购合同签订后,燃料煤炭采购部门应督促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供货。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九条火电厂应设立专门的燃料煤炭储存场地,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条储煤场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等。

第十一条储煤场地应按照规定的堆放要求进行堆放,避免煤炭自燃、风损等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储煤场地应定期检查,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输送管理第十三条火电厂燃料煤炭输送应采用专用输送设备,确保输送过程安全、高效。

第十四条输送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输送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输送速度和输送量,避免煤炭破碎、扬尘等污染环境。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火电厂燃料煤炭使用应按照规定的用量和品质进行,确保发电质量。

第十七条燃料煤炭使用部门应加强煤炭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燃料煤炭使用部门应定期对煤炭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煤炭采购和储存提供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火电厂应设立燃料煤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采购、储存、输送、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炭质量、设备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电厂煤管理制度

电厂煤管理制度

电厂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厂煤管理工作,保障电厂生产安全和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电厂职工以及与电厂煤相关的供应商、承包商等。

第三条电厂煤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高效能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供应、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和监测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电厂应对煤炭采购来源进行审查,绝对禁止购买非法、偷盗、劣质和不合格煤炭。

第六条电厂应遵守国家有关煤炭资源开采、利用的法律法规,维护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与利用,保障资源供应。

第七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供应商、承包商、员工培训、考核激励机制。

第八条电厂应加强煤炭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员工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环保和节能减排意识。

第二章煤炭供应和采购管理第九条电厂应与合法、信誉良好的煤炭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采购合作关系,确保煤炭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十条电厂应对煤炭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落实煤炭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可靠供应。

第十一条电厂应加强供应商管理,建立健全供应商合作协议,规定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厂应根据生产计划和需求,合理安排煤炭资源采购,避免囤积和浪费。

第十三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检验和评价制度,确保采购煤炭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追溯和记录档案,做好煤炭质量的追溯和溯源工作。

第十五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和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煤炭质量问题和纠纷。

第三章煤炭储存管理第十六条电厂应建立煤炭储存区,按规定进行煤炭储存。

第十七条电厂应建立煤炭储存管理规定,明确储存点位、煤炭分类和储运秩序。

第十八条电厂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煤炭储存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电厂应加强煤炭仓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与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储存档案和账册,加强煤炭储存的追溯和溯源工作。

发电部配煤掺烧管理规定

发电部配煤掺烧管理规定

配煤掺烧管理规定一、各负荷段的划分及上煤煤质要求:1、高负荷阶段(260MW及以上,早7:00~12:00、晚19:00~23:00),要求入炉煤低位发热量不低于18.5MJ/Kg,干燥无灰基挥发份不低于25%,硫分低于1.3%。

2、在中负荷阶段(19万-25万),时间为早8:00~22:00(若不加高负荷的情况下)要求入炉煤低位发热量不低于16.5MJ/Kg,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大于28%,硫分低于1.4%。

3、在低负荷阶段(18万及以下)时间为晚23:00~7:00,为了保证锅炉机组安全运行,要求入炉煤低位发热量不低于16.8MJ/Kg,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大于30%,硫分低于1.5%。

二、提前配煤的原则及计算方法1、要求高峰前若4台磨运行,平均单磨煤量25吨(煤仓煤位10米180吨),则8小时前安排上煤(给燃运1小时准备及调煤质时间,按最低负荷18万测算)。

2、要求高峰前若3台磨运行,平均单磨煤量30吨,煤位10米180吨),则7小时前安排上煤(给燃运1小时准备及调煤质时间,按最低负荷18万测算)。

3、高负荷持续时间5小时(需上煤900吨,5台磨原煤仓平均上180吨)。

4、以上为测算原则,后夜及白班各值值长根据当时负荷,给煤量,原煤仓煤位确定高负荷前上煤时间(参照附录原煤仓煤位与煤量关系确定上煤时间),值长根据负荷曲线给燃运下令,发现实际给煤量不正常变化应通知到燃运,低负荷段上煤原则相同。

三、为了贯彻集团公司“配煤掺烧”精神,保证锅炉机组安全运行和电网负荷需求,防止发生燃烧恶化,运营公司燃煤专业应按照发电部要求保证A、B、D、E原煤仓煤质稳定,C原煤仓煤质在要求的范围内可适当降低,但不能因煤质太差(不低于14MJ/kg)而影响机组负荷、安全运行或者因脱硫环保指标严重超标而迫使机组减负荷。

四、燃运保持各原煤仓煤位(雨季不低于10米,正常状态8米为警戒位),低于警戒位经判断若对正常运行有影响,接到燃运汇报后值长应向生产厂领导汇报。

火电煤场管理制度

火电煤场管理制度

火电煤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火电煤场的管理工作,提高生产效率,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火电煤场的生产安全管理和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条火电煤场是指供应燃料给火力发电厂的燃料场所,包括原煤场和煤炭运输设施,以及与其相关的各项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四条火电煤场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第五条火电煤场的管理机构由煤矿公司或者电力公司设立,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火电煤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火电煤场的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火电煤场的正常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七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加强职工培训等方式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火电煤场的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火电煤场的生产安全和职工的健康。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九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火电煤场的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保护工作。

第十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火电煤场的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岗前培训,并经过相关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火电煤场的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保护档案,保证档案的真实有效性。

第十三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火电煤场的正常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十四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火电煤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

电厂煤厂管理制度

电厂煤厂管理制度

电厂煤厂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对电厂煤厂的管理,提高燃料利用效率,确保电厂稳定运行,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厂内部的煤炭管理工作。

1.3 电厂煤炭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实行专门化、专业化管理。

1.4 电厂煤炭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煤炭质量、煤炭供应和矿山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尽可能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标。

1.5 电厂煤炭管理工作要积极开展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组织管理2.1 电厂成立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工作。

2.2 煤炭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煤炭质量检测、煤炭库存管理、煤炭运输管理等相关技能。

2.3 电厂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工作程序。

2.4 电厂要加强与煤炭供应商、运输公司和矿山企业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

2.5 电厂应建立完善的煤炭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做出合理的采购决策。

2.6 电厂应定期开展煤炭管理工作评估,督促煤炭管理部门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三、煤炭采购管理3.1 电厂应根据年度燃煤计划和运行情况,制定煤炭采购计划。

3.2 煤炭采购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确定煤炭供应商,确保煤炭的质量和价格。

3.3 电厂应签订煤炭采购合同,明确煤炭的质量标准、供应数量、交货期限等内容。

3.4 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检测制度,对进厂的煤炭进行检测,确保达到国家标准。

3.5 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验收流程,对进厂的煤炭进行验收,明确责任人和验收标准。

3.6 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库存管理制度,对煤炭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库存信息的准确性。

3.7 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供应商评价制度,对供应商的服务和质量进行评价,及时调整供应商。

四、煤炭运输管理4.1 电厂应与煤炭运输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煤炭的运输数量、运输途径等内容。

电厂配煤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电厂配煤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配煤管理,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确保电力生产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所有煤炭采购、储存、配煤及使用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配煤分类第四条电厂配煤按照煤质、用途和来源进行分类。

第五条煤质分类:(一)优质煤:指硫分低、灰分低、热值高、挥发分高的煤炭。

(二)中质煤:指硫分、灰分、热值、挥发分等指标处于中等水平的煤炭。

(三)劣质煤:指硫分高、灰分高、热值低、挥发分低的煤炭。

第六条用途分类:(一)锅炉用煤:指用于电厂锅炉燃烧的煤炭。

(二)工业用煤:指用于电厂附属工业生产的煤炭。

(三)其他用煤:指用于电厂其他用途的煤炭。

第七条来源分类:(一)国内采购煤:指从国内市场采购的煤炭。

(二)进口煤:指从国外市场进口的煤炭。

第三章配煤管理第八条配煤计划编制:(一)根据电厂生产需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配煤计划。

(二)配煤计划应充分考虑煤炭资源、运输条件、市场行情等因素。

(三)配煤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厂部批准实施。

第九条煤炭采购:(一)采购部门应按照配煤计划,选择合适的煤炭供应商。

(二)采购合同应明确煤炭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

(三)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煤炭质量。

第十条煤炭储存:(一)电厂应设立专门的煤炭储存区域,确保煤炭储存安全。

(二)煤炭储存时应分类存放,避免不同品质煤炭混放。

(三)定期检查煤炭储存情况,确保煤炭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煤炭配煤:(一)根据锅炉用煤要求,对采购的煤炭进行配煤。

(二)配煤过程应严格控制煤炭比例,确保锅炉燃烧稳定。

(三)配煤完成后,应进行煤炭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煤炭使用:(一)电厂应按照配煤计划,合理使用煤炭资源。

(二)锅炉操作人员应根据煤炭特性,调整燃烧参数,确保锅炉运行稳定。

(三)定期检查煤炭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厂部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配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火电厂配煤掺烧管理制度

火电厂配煤掺烧管理制度

火电厂配煤掺烧管理制度1 目的通过加强入厂煤质监管、细化煤场管理、优化配煤掺烧方案等措施,保障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合理控制相关燃料管理指标,降低燃料经营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组织机构2.1 成立燃料配煤掺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燃料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配煤掺烧的副总工程师担任。

小组成员由生产技术部、燃料管理部、燃料储运部、运行部、质检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2 成立燃料配煤掺烧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燃料副总师担任,副组长由生产技术部分管主任、燃料储运部分管主任与质检中心分管主任担任。

小组成员由生产技术部、燃料管理部、燃料储运部、运行部、质检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 工作职责3.1 在公司燃料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全面开展配煤掺烧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每个工作日召开配煤掺烧工作会议,研究配煤掺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善工作流程和方案,理顺信息反馈流程,提升各个环节对煤质变化的响应速度。

3.3 依据入炉煤质相对稳定的原则,根据煤场存煤结构,有计划集中配烧煤场中存储量较大的高硫煤、高挥发分烟煤、高硫低挥发分水运煤等不适合机组直接燃烧的特性煤种。

3.4 进行月度配煤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5 依据机组平均负荷统计数据并参考值长预估负荷情况,定期调整入炉煤热值标准。

3.6 机组特定运行工况试验时,依据试验要求及时调整入炉煤种,确保入炉煤质各主要指标满足试验要求。

对因配煤而影响机组安全稳定燃烧的事件,及时组织配煤分析会,提出完善、改进意见,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3.7 每月度对入厂煤质预估、机组负荷预估、配煤合格率、煤场烧旧存新率等指标汇总统计,分析合格率上升或下降的原因,对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3.8 每月向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通报配煤掺烧情况,并根据煤场结构和下月度配煤要求,提出下月度配煤计划和煤炭采购建议。

3.9 负责组织入厂、入炉煤对比试验,对入厂、入炉衡器计重误差、入厂入炉机械采样系统偏差进行对比检验。

配煤管理制度

配煤管理制度

本页版次:A 修改状态:0 1 目的和范围1.1为了全面提高公司经济效益,降低各项经济指标,搞好分仓配煤工作,提高配煤合格率,保证锅炉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

2 本制度适用于江西丰城二期发电有限公司燃运配煤的过程管理。

2 引用标准/文件Q/FD2-RL0101-2007 燃料运行规程发电部管理制度3 术语3.1 分仓配煤3.1.1分仓配煤系指根据锅炉的燃烧特性及不同负荷时磨煤机的投用情况,在不同的原煤仓配不同系列的煤种,使优质煤、普通煤合理掺烧,从而提高经济效益,达到高负荷接带,低负荷稳燃的目的.4 总体要求4。

1运行班长要严肃对待配煤工作,真正把配煤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员必须服从运行班长的调度,准确、全面地执行运行班长的命令。

4.2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要密切合作,做好设备的消缺和维护工作,做到运行设备可靠运行,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为配煤工作打好基础;输煤设备出现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无法保证正常配煤时,运行班长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和当值值长,同时在值班记录中做好详细记录.5 具体要求5.1了解掌握煤质特性5.1.1掌握火车来煤煤种与矿点情况,了解煤质特性(发热量、挥发分、含硫量),根据部门要求合理选择运行方式。

5。

1。

2掌握来煤的物理特性,包括粘湿程度、含杂物情况等.5.1。

3了解煤场煤种分布及煤质情况。

5。

2 特殊煤种上仓后应及时汇报值长,并将该煤种的相关数据和特理特性交待清楚,以便集控及时调整运行工况。

5.3火车来新进煤种,化验结果未出,尽量不要直接上仓,应单独堆放至煤场。

如必须配煤时,只能配运行机组一个仓做燃烧试验,待相关数据出来后再确定配煤方式。

5。

4粘度大、湿度大易结块的煤禁止直接上仓,应堆至煤场进行晾晒;大块多的煤可单独堆放并通过推煤机碾压后再取上仓;杂物过多的煤应堆至煤场,进行适当的清理后再取上仓。

5。

5来煤的粘度及湿度情况,由采样人员在取样时进行初步鉴定,并负责汇报燃运程控室,程控人员要做好记录。

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

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

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火电厂的正常运行,合理配煤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将针对火电厂配煤的管理进行详细介绍:一、配煤管理原则1.安全原则:配煤必须以安全为第一原则,确保运输、储存和燃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2.经济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煤炭的损耗,并通过合理的煤炭配比和燃烧控制,提高火电厂的燃烧效率,降低成本。

3.环保原则:选择低硫、低灰、低挥发分的煤炭,减少燃烧排放的污染物,保护环境。

二、配煤管理程序1.煤炭采购计划:根据火电厂的负荷情况和煤耗预测,制定每月的煤炭采购计划。

在采购计划中考虑煤炭的品质、产地、价格等因素,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2.煤炭验收:火电厂在接收煤炭时,进行必要的验收工作。

包括煤炭的重量、湿度、硫分、灰分等指标的检测,并与供应商提供的检测结果进行核对,确保煤炭的质量符合要求。

3.煤炭储存管理:煤炭在火电厂内的堆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煤炭堆堆头应保持坡度合适,防止雨水渗入;定期对煤炭堆进行检查,及时处理煤堆下的积水和渗水问题,防止发生自燃;储煤场区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器材和消防人员,保障储煤区的消防安全。

4.煤炭计量管理:在煤炭供给系统中安装煤炭计量设备,实行准确的煤炭计量。

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测和校正,确保计量的准确性。

5.煤炭配送管理:煤炭配送应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

在配送过程中,应对煤炭的品质进行检测,确保煤炭的质量符合要求。

配送车辆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配送过程中的安全。

6.燃烧控制管理:根据火电厂的负荷情况和煤耗要求,设置合理的燃烧控制参数。

对煤炭的粉磨、输送、供给等过程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燃烧效率和煤耗符合要求。

7.燃烧废气治理:火电厂的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气,需要进行有效的治理。

可以采用除尘装置、脱硫装置等技术手段,减少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三、配煤管理监督1.配煤管理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和培训。

电厂燃煤管理制度

电厂燃煤管理制度

电厂燃煤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为了保障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合理管理燃煤资源,提高发电效率,规范电厂煤炭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燃煤发电厂的煤炭管理业务,包括煤炭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1. 煤炭行业准入标准2. 燃煤发电企业排放标准3. 煤炭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三、燃煤采购管理1. 煤炭资源评估煤炭采购前,应对煤炭资源进行评估,了解煤炭品质、产地、供货能力等信息,确保采购的煤炭满足生产需求。

2. 供应商审查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等,确保所采购的煤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煤炭合同签订煤炭采购需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煤炭品质、数量、交付方式、价格等具体条款,保证煤炭供应的稳定性。

四、燃煤运输管理1. 运输工具选择选择合适的煤炭运输工具,确保安全、高效地将煤炭运输到电厂,避免煤炭在运输过程中因损耗、破碎等问题影响使用效果。

2. 运输过程监控在煤炭运输过程中,要对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监控,确保煤炭运输过程中不出现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问题。

3. 运输记录对煤炭的运输过程进行记录,包括运输时间、运输车辆、数量等信息,为后续煤炭使用提供依据。

五、燃煤储存管理1. 储存设施保养定期对煤炭储存设施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避免煤炭受潮、发热等问题。

2. 煤炭品质检测对储存的煤炭进行品质检测,确保煤炭质量符合使用要求,避免因煤炭品质问题引发设备故障。

3. 储存管理对储存的煤炭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煤炭的存储安全、便捷、干净,避免煤炭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六、燃煤使用管理1. 煤场作业规范燃煤电厂需要制定煤场作业操作规范,确保煤场作业过程安全、有序进行。

2. 煤耗控制电厂要进行煤耗控制,制定合理的煤炭使用计划,提高煤炭利用率,减少煤炭浪费。

3. 煤炭燃烧监测对燃煤电厂的燃烧过程进行监测和调整,确保燃烧效率高,排放达标。

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

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

煤炭入厂检斤、取样、化验工作标准为进一步强化入厂煤炭管理,充分体现在检斤、验收、取样、化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煤炭采购质量,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经研究,对煤炭采购、检斤、取样、化验、配煤等管理制定如下标准.一、煤炭检斤及出入库规定(一)检斤1、地磅室检斤员每次上班接班前,必须到地磅周围详细巡视一遍,主要检查地磅与地面接触情况,有无杂物影响过磅,重点检查地磅传感器有无螺丝松动或异常,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每一次不执行罚款50元。

2、检斤员必须认真负责,凡是过磅车辆一律按规定程序发放过磅单.3、除来煤车辆,其他检斤车辆必须征得单位领导同意方可检斤,且对检斤数据负责。

4、原煤到厂后由供应科煤场管理员对煤炭进行质检及监督检斤.5、供应商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随车原始过磅单,否则不予接收.特殊情况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入厂检斤手续.6、检斤时必须有煤场管理员和北大门保卫人员在地磅周围监督,由煤场管理人员核对车牌号与原始过磅单,确认无误后,通知司磅员过磅,检斤完成后,到场监督人员及司磅员在过磅单上共同签字认可。

7、检斤全过程已安装监控录像,由煤炭质量监督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相关责任人。

8、送煤车辆过磅时,司磅员将随车发煤通知单收回,加盖地磅专用章后,每日一次送供应科存档(供应科存档时间不少于3个月);同时司磅员签发煤炭验收管理卡,交送煤司机,然后到煤场卸煤。

所卸煤炭经管理员检查未存在异常时,由取样员取样、签字并盖章交还送煤司机,凭盖章后的煤炭验收管理卡司磅员予以检空车放行。

无地磅室签字的煤炭验收管理卡,煤场管理员不予卸煤。

9、煤场管理人员监督送煤车辆及时到煤场的指定地点卸煤,不允许在中途停歇和装卸任何物品,更不准车辆检修,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卸煤,并汇报分管领导,作出处理。

10、送煤车辆进入煤场后,煤场管理人员必须按来场时间顺序认真进行初检,初检方式要灵活多样,初检合格后,方可准许卸车、取样.发现异常或不合格立即汇报公司领导。

福建火力发电机组配煤掺烧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电力咨询协会

福建火力发电机组配煤掺烧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电力咨询协会

福建省火力发电机组配煤掺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力发电企业配煤掺烧安全管理,保证机组稳定运行,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我省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配煤掺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

定期召开会议对配煤掺烧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分析存在的安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条配煤掺烧安全管理实行来煤检测、煤场储存、输煤配煤、锅炉燃烧调整、脱硝除尘脱硫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四条配煤掺烧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燃煤掺配、防自燃爆燃、保证机组出力、烟气排放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燃煤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燃煤掺配第六条掺配煤种在来船前,除提供常规的检测项目,必要时要求提供灰熔点、结渣特性、可磨性系数等化验数据,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必要时要求提供原煤粒径分布数据。

第七条应编制煤场存煤图,标清燃煤存放位置等情况,便于燃煤掺配工作。

第八条根据配煤掺烧方案及煤仓煤位及时进行制粉系统调整和锅炉燃烧调整,保证制粉系统、锅炉燃烧稳定。

第三章防自燃爆燃第九条各发电公司应按照《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3—2005)的相关规定,根据掺配煤种配备相应的防爆、防火设施,制定防爆、防火的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条煤场、输配煤系统、原煤仓以及制粉系统相应的消防系统设备完善,定期试验,保证可随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煤场储煤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科学分堆,对高挥发分煤、劣质煤要确保单独分堆存放,分界要清晰,堆煤时要确保不同煤堆之间保留明显界线,定期对燃煤进行翻烧,高挥发分煤种尽量做到随到随用。

第十二条输煤期间特别是输送高挥发分煤种,输煤除尘系统要及时投入,防止输煤廊道积粉。

严禁将已发生自燃的煤种未经处理直接进行加仓,严禁将自燃过的煤大量喷水后立即进行加仓。

上煤结束后要将皮带上的煤走空,防止皮带上及周边积煤。

电厂用煤安全管理规定(3篇)

电厂用煤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厂用煤安全管理,确保电厂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电厂所有用煤管理环节,包括煤炭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处理和废弃等。

第三条电厂用煤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电厂用煤安全管理应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确保煤炭质量、安全运输、合理使用、环保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电厂设立用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电厂用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用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用煤安全管理规定,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订用煤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用煤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三)监督检查用煤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四)组织开展用煤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协调解决用煤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六)处理用煤安全事故,总结经验教训。

第七条用煤安全管理办公室下设煤炭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处理和废弃等专项管理小组,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煤炭采购第八条煤炭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严格审查供应商的煤炭质量、生产许可、环保达标等情况,确保采购煤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煤炭采购合同,明确煤炭质量、运输、验收、结算等条款。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淘汰。

第四章煤炭储存第十二条储煤场应选择地势平坦、排水良好的地点,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

第十三条储煤场应设置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储煤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设置防火隔离带,确保煤炭储存安全。

电厂用煤规范管理制度

电厂用煤规范管理制度

电厂用煤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用煤管理行为,保障电厂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提高煤炭利用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厂的煤炭采购、储存、运输、清运、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厂用煤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煤炭管理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切实履行各项用煤管理义务,确保电厂生产正常进行。

第四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用煤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用煤相关工作,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用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为了保障电厂用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电厂应加强对用煤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用煤管理水平和意识。

第二章电厂用煤的采购管理第六条电厂煤炭采购应遵循合同采购的原则,明确煤炭质量标准和交货期限,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电厂应对煤炭供应商进行评估,建立供应商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合格。

第八条电厂应定期核查煤炭的质量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确保所采购的煤炭符合电厂的燃烧要求。

第九条电厂应建立煤炭采购台账,登记记录煤炭的采购数量、来源、价格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条电厂应加强对煤炭的贮存管理,确保煤炭质量不受影响,储存环境安全卫生。

第三章电厂用煤的清运管理第十一条电厂应建立煤炭清运制度,明确清运作业程序和责任人,保证煤炭的顺利投放。

第十二条电厂应加强对清运车辆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车辆状况,确保清运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电厂应建立煤炭清运记录,登记记录煤炭的清运数量、时间、路线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电厂应加强对清运作业场地的管理,定期清理场地,确保场地干净整洁,避免发生污染事故。

第四章电厂煤炭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电厂应建立煤炭使用计划,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煤炭的使用量和使用期限,避免因用煤不当导致的生产事故。

第十六条电厂应加强对燃煤锅炉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设备,确保燃煤锅炉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电厂应建立煤炭使用台账,登记记录煤炭的使用量、燃烧效果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电厂煤炭管理制度

电厂煤炭管理制度

电厂煤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煤炭管理工作,保证煤炭供应的质量和时间,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内部煤炭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并对煤炭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等进行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电厂煤炭管理应坚持“谋划先行、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追求效益”的方针,确保煤炭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电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煤炭采购管理第五条电厂应根据实际煤炭需求情况,制定年度煤炭采购计划,明确煤炭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第六条煤炭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确保煤炭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七条电厂煤炭采购部门应建立煤炭供应商名录,并定期对煤炭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提高供应商的服务质量。

第八条电厂煤炭采购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煤炭质量检验制度,对采购的煤炭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三章煤炭储存管理第九条电厂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炭储存制度,明确煤炭储存容量、储存方式、储存条件等。

第十条煤炭储存部门应对储存的煤炭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库存账册和煤炭堆场管理,确保煤炭储存有序。

第十一条煤炭储存部门应定期对储存的煤炭进行检查、清理和防护,确保储存煤炭质量不受影响。

第四章煤炭运输管理第十二条电厂应合理制定煤炭运输计划,确定货运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确保煤炭运输的安全和准时性。

第十三条煤炭运输部门应加强对煤炭运输车辆、船舶等的管理,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工具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煤炭运输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煤炭运输档案,对涉及的运输信息进行记录和整理,建立运输信息数据库。

第十五条煤炭运输部门应建立煤炭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控制。

第五章煤炭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电厂应根据实际煤炭需求,制定煤炭使用计划,合理布局、科学调配煤炭资源。

第十七条煤炭使用部门应加强对煤炭使用过程中的环保、节能工作,实行节约用煤、清洁生产,减少能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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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燃煤管理制度(推荐阅读)第一篇:电厂燃煤管理制度燃煤管理制度1目的与范围1.1为规范公司燃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燃煤管理的职责分工、计划、采购、验收、质量管理、成本核算、接卸、储存、盘点、掺烧、设备维护及检修等管理内容及要求。

1.3燃煤管理各级各环节的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

1.4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燃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集团公司燃煤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无4职责4.1公司分管燃煤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燃煤采购计划,负责批示异常煤的处理。

4.2燃料部负责燃煤计划编制、燃煤的采样制样、煤质检查与监督、燃煤结算与统计、煤场盘点、参与燃煤配煤掺烧;负责燃煤煤价分析;负责煤质控制;负责燃煤采购比价、谈判及合同签订工作。

4.3配煤掺烧小组,负责配煤掺烧试验方案编制。

4.4生技部负责皮带秤、输煤设备等相关设备维护及检修的协调与质量监督。

配煤掺烧试验方案的技术(审批)把关。

4.5工业站负责燃煤的数量验收、机械采样、接卸。

4.6燃灰分场负责煤场管理、执行配煤掺烧方案。

4.7运行分场负责入厂入炉煤化验、执行配煤掺烧试验方案。

4.8检修维护部负责皮带秤定期实物校验与输煤设备的维护、检修。

4.9材供部负责汽车来煤过磅重量验收工作。

4.10财务部、审计部、纪检室、燃灰分场负责配合、监督煤场盘点工作。

4.11纪检室、审计室负责燃煤管理的监督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燃煤计划5.1.1燃料部每年12月份根据公司下一年度的机组检修(A修、B 修、C修)计划、发电供热计划及对煤炭市场价格变化预测等情况,编制公司下一年度燃煤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坚持以计划内合同为主、计划外为辅的原则)报分管燃煤副总经理进行审批。

5.1.2燃料部每月25日前根据公司存煤情况及发电供热计划变化情况,对下月燃煤采购计划进行调整。

月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5.1.3临时性的特别采购计划,由公司决定,燃料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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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入厂检斤、取样、化验工作标准为进一步强化入厂煤炭管理,充分体现在检斤、验收、取样、化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煤炭采购质量,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经研究,对煤炭采购、检斤、取样、化验、配煤等管理制定如下标准。

一、煤炭检斤及出入库规定(一)检斤1、地磅室检斤员每次上班接班前,必须到地磅周围详细巡视一遍,主要检查地磅与地面接触情况,有无杂物影响过磅,重点检查地磅传感器有无螺丝松动或异常,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每一次不执行罚款50元。

2、检斤员必须认真负责,凡是过磅车辆一律按规定程序发放过磅单。

3、除来煤车辆,其他检斤车辆必须征得单位领导同意方可检斤,且对检斤数据负责。

4、原煤到厂后由供应科煤场管理员对煤炭进行质检及监督检斤。

5、供应商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随车原始过磅单,否则不予接收。

特殊情况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入厂检斤手续。

6、检斤时必须有煤场管理员和北大门保卫人员在地磅周围监督,由煤场管理人员核对车牌号与原始过磅单,确认无误后,通知司磅员过磅,检斤完成后,到场监督人员及司磅员在过磅单上共同签字认可。

7、检斤全过程已安装监控录像,由煤炭质量监督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相关责任人。

8、送煤车辆过磅时,司磅员将随车发煤通知单收回,加盖地磅专用章后,每日一次送供应科存档(供应科存档时间不少于3个月);同时司磅员签发煤炭验收管理卡,交送煤司机,然后到煤场卸煤。

所卸煤炭经管理员检查未存在异常时,由取样员取样、签字并盖章交还送煤司机,凭盖章后的煤炭验收管理卡司磅员予以检空车放行。

无地磅室签字的煤炭验收管理卡,煤场管理员不予卸煤。

9、煤场管理人员监督送煤车辆及时到煤场的指定地点卸煤,不允许在中途停歇和装卸任何物品,更不准车辆检修,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卸煤,并汇报分管领导,作出处理。

10、送煤车辆进入煤场后,煤场管理人员必须按来场时间顺序认真进行初检,初检方式要灵活多样,初检合格后,方可准许卸车、取样。

发现异常或不合格立即汇报公司领导。

11、卸完煤的车辆由煤场管理员对空车进行检查,无异议后,在煤炭验收管理卡上加盖煤场管理专用章,并由煤场验收人签字。

12、卸煤过程中若发现煤中有较多超过50mm以上的大块矸石,取样又不能获取时,按含矸石比例扣减吨数或经粉碎后取样。

13、卸车过程中若发现水分明显过大,或净重明显大于始发数量,应扣除相应的水分或以始发数量为准,并做好处理记录,如发现煤中有掺杂使假现象,停止卸车,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作出处理。

14、来煤卸车后,煤场管理人员及时监督车辆到地磅室对车皮检斤,不允许已卸煤车辆在煤场内进行修理、放水、拆件等异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公司领导,证据确凿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扣吨。

15、送煤车辆卸车后,持盖章并由煤场管理员签字的煤炭验收管理卡到地磅过车皮,司磅员收回煤炭验收管理卡,填写单车煤炭净重,同时填制煤炭过磅单(过磅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地磅室留存,第二联(发货)交供煤单位,第三联(记账)交供应科,第四联(运费结算)交运煤司机,第五联交生技部),没有或持不合规定的煤炭验收管理卡,司磅人员不准过车皮,门卫不准放行。

16、没有公司领导的批示,过磅、卸车、取样必须在正常上班时间进行,除公司规定的煤场管理人员和送煤司机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煤场,违者追究煤场管理人员责任,不听劝阻的,由保卫科负责严肃处理。

17、供煤单位结算时,供应科根据合同、公司化验结果、检斤单等资料核算后,填制煤炭结算通知单,并交生技部复查核算,核算无误后,双方核算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签字认可。

18、各供煤单位依据煤炭结算通知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费发票后,移交采购员办理煤炭入库手续,入库完毕,由供应科按照公司结算程序进行结算。

(二)煤炭出库程序运行车间各班次输煤班长在交接班时,登记好输煤皮带称底码,由生技部统计员月末统计当月煤炭消耗量,经供应科、分管领导签字后,作为成本核算依据。

二、入厂煤采样规定1、入厂煤样是代表公司购进的同一合同项下某一车的煤样。

同一合同入厂煤按单车数量及单车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合同规定发热量区间的,分段核算)。

2、入厂煤样的采集由煤场取样管理员进行,不准供煤单位人员参与,煤场管理人员对车顶、挡板处(打开挡板后)、卸车过程、卸车完成分步全过程验收,必要时用铲车将煤堆推开或打堆,取样要从上述各环节点上进行,可全过程各点都取,也可部分部位取,严禁固定取样方式。

3、入厂煤样的采集应在单车卸煤时及时进行(拖挂车合并为一单车)。

采样时不应将该采的煤块、矸石和黄铁矿漏掉或舍弃。

违者罚款100元。

4、应用标准的采样工具,入厂煤样采用人工尖铲采样。

尖铲宽度约为250mm,长度约为300mm。

5、取样人员严格按规定随机取样,不得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所取煤样必须立即封装送存样室,不得随意延时存放,更不允许随便存放或过夜移送。

编号在存样室进行,然后送交制样室。

违者每次罚款50元。

6、分析化验单位无论车辆大小,均按每车一个单位取样,每一个采样桶为一车的代表煤样。

7、原煤采用煤堆采样法,每个分析化验单位的采样子数目,每车取样不少于8个点,每点必须满铲。

8、采样操作方法:先将取样点用铁铲拍实,除去0.2m表层煤,然后采样。

具体为先铲除两层表层煤,第三铲为样煤。

9、全水分煤样的采取:正常情况下,全水分煤样不单独采取。

入厂煤水分眼观高于8%时,必须单独采取全水分煤样。

三、煤样管理1、煤质取样后,及时对各个煤样进行编码(A、B、C、D……),或用1、2、3、4……代替。

煤编号由煤场取样人员进行(特殊情况由生技部临时指定人员进行,但需记录)编号后交制样人员。

待到化验结果报到生技部后,由编号人员到生技部将煤样单位写到化验单上。

此过程只有编号人员自己操作,任何人不得干预。

取样卡由编号人员自己保存,但必须做到准确无差错。

2、交接煤样时,双方严禁谈论与煤样有关的事宜,取样人员不准在制样室逗留,更不准向任何人员泄露供煤与编码情况,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严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

3、所送样品必须全部粉碎制样,不得有未粉碎的煤炭或矸石带出制样室。

制成的煤样化验人员按规定取部分化验,用磨口瓶留足能够做两次量的样品,其余送回煤场。

四、入场煤的制样与化验标准1、入厂煤煤炭的制样工作收到煤样后,根据煤样湿度和煤质,决定采取什么样的制样方法。

比如:来样较湿或型煤,使用联合制样机容易污染机器,清理不净易影响下个煤样的代表性,所以采用人工制备的方法比较合理。

联合制样机制备煤样时,先清理筛板,再开启设备空转一会,然后用准备制备的煤样的三分之一进行冲堂,冲过之后将存煤盒倒净,再进行煤样的制备。

每个煤样都要做到先冲堂,经过冲堂后制备出的煤样由二分器缩分成两份,一份分析,一份留作备查,外水样也如此。

在制样的过程中,应迅速、及时,防止外在水分的流失,除公司领导外,其他任何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制样室。

最后要将废弃的煤样要返回煤场。

2、煤样的粉样制作先将鼓风干燥箱升温至48-50℃,将100g左右粒度小于3mm的煤样放入瓷盘中,均匀推平,放入鼓风干燥箱中干燥后,取出放入密封制样器中制成粒度小于0.2mm的粉未样,将样品放入密封的磨塞瓶中,充分摇匀。

3、煤样外在水分的测定分析将干燥箱升温至108-110℃,将制好的500g煤均匀的放入瓷盘中,放入干燥箱后烘烤2小时,取出烘后重量,用样重加盘重减去烘后重,即得烧后重,烧后重除去试样重,就得外在水分的百分含量。

4、内在水分的分析测定在称量瓶中称取1g士0.0002g的粉制样品,放入温度108-110℃的干燥箱中干燥1小时后,取出称取烘后重,就可得出内在水分。

5、灰分的测定分析在灰器内称取1g士0.0002g的样品,放入马弗炉内升温至500℃,保持半小时后继续升温至815℃士10℃,并计时1小时,取出后冷却至室温,称烘后重,烘后重减去灰器重即可得出灰分的百分含量。

6、挥发分的测定分析在瓷坩锅内称取1g士0.0002g样品,放入升温至900℃的马弗炉内,烘烤7分钟后取出,称烘后重,试样重+坩锅重减去内在水分即得挥发分的百分含量。

7、固定碳的计算方法100-灰分-挥发分-内在水分=固定碳8、硫分的测定分析称取50mg士0.0005g样品,放入升温至1150℃的测硫仪中输入样品重量,打开“开始实验”,就可得出硫分的含量。

9、煤样发热量的测定分析(1)打开计算机、压缩机、打印机电源。

(2)在铁坩锅试样中取分析试样1g士0.0001g,将氧弹头挂在支架上,注意与试样保持良好的接触或保持微小的距离,使点火丝接触燃烧器,以免形成短路而导致点火失败,甚至烧毁坩锅。

(3)在氧弹中加入10ml蒸馏水,小心打开氧弹盖,注意避免燃烧器和点火丝的的位置因受震动而改变。

(4)在测试界面输入试样重量和其他数据,然后点击“开始实验”,实验开始。

(5)试验结束,从内筒中取出氧弹,清洗氧弹,当内桶放水完毕后,打印完化验单依次关打印机、压缩机、计算机电源。

10、按煤样的编号准确填写化验单,经化验班长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查,审查无误送交生技部。

11、破碎室磨口瓶留足煤样,以备抽样复核。

五、入炉煤的制样与化验标准1、将自动取样器取出的煤样全部经二分器中进行缩分,将其中一份倒出拌匀取足够实验样品,送入化验室进行外在水分的分析。

2、另一份煤样在二分器中进行缩分,直至到足够煤样后放入大于3mm 粒度的破碎机破碎,将破碎好的样品倒出拌均后,放入二分器中进行缩分,取大于100g煤样放进熟料袋中,送回化验室进行工业项目的分析,留取足够两次量的煤样作为备查。

入炉煤保留三天的备查煤样,三天后废弃。

3、入炉煤化验分析与入场煤化验分析相同。

4、入炉煤热值原则上不应小于入厂煤热值,每月加权平均入炉煤热值不得低于入厂煤热值20大卡,否则进行处罚。

六、入炉煤配煤工作标准1、煤场存煤在上煤之前,必须根据煤种按要求比例进行掺配混烧,配煤标准为4500大卡,上下偏差不得大于200大卡,遇特殊情况由生技部现场安排。

铲车班人员对煤种掺配工作负责,并负责上煤工作。

对不按照要求掺配的有关人员,若热值超出偏差每次罚款100元。

2、运行车间运行人员作为锅炉燃烧的调节控制者,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合理控制燃烧参数和调配负荷,做到利用率高,成效快。

对不按照要求调整负荷,或调整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者,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煤中掺入杂物影响给煤机运行或造成打空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七、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1、严格按照山玻政发[2010]48号文件规定严格进行取制样、化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追究相关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2、生技部、供应部、安修车间负责地中衡、皮带秤校验(皮带秤一般每月校验三次),保证其准确可靠,出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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