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业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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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性文件目的一般采用由具体到抽象、由直接到间接、由微观到 宏观的顺序来排列。
2、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表述规则
(1)对上位法全部内容作具体规定的,以书名号援引直接上位法全称。 (2)对上位法部分内容作具体规定的,在上位法名称之后表明“的有 关规定”。
(3)对上位法的某一条规定进行细化的,在依据中写明上位法的条款
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施性文件施行
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课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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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适用施围 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固是指导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地城和对象。地城,指 精定透用的行政区城或者行政管辖范围。对象,包括人(以及法人和其 他组织)、物、行为、关系。
实施部门 1、实施部门的称谓 2、实施部门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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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权利和义务
3、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城的行政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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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
名称的表述
1、基本要求:完整、准确、简洁。 2、构成要素制定机关(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基本体例 例:《滁州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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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
• 基本体例
• 1、概念: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体栽、结构
• 2、款:款隶属于条。一条内容包含两层以上互相关联的意思,并不宜再划 分为两条时,应当分款。
• 3、项:没有分款的条,或者包含两层以上意思的款,都可以分项。
• 4、目:目是次于项并且隶属于项的结构单位,必须以项的存在为其存在的 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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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目的与依据
1、制定规范性文件目的的表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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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附则
附则是规范性文件设章情汎下的最后一章。在规范性文件不 设章的情形下,附则的内容按顺序写在规范性文件的末尾部。 1、实施办法的制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的事项,一 般应不必规定由实施部门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办法或者 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确实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实施规范 性文件必须的配套性制度的,可以在相关条文中专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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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2、过渡性条款
Fra Baidu bibliotek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为规范的施行,将影响或者改变原合法 行为或合法权利时,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保留或者保护原有 行为或权利的过渡性安排的相应条款。
3、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施行的起始日一
般定为某年某月的1日或者15日。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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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2、分类及相关常用语
权利和义务,也即行为模式的规范。按其性质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种
(1)禁止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3)授权性规范(4)倡导性规 范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
位置,一般于置权利义务之后、附则之前,未设章节的规范性文件,
• 2、种类:主要有规定、办法、细则、实施办法
• (1)規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第统的规范;“规定”一般 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規范(2)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范 (4)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 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 的的解释和补充。(5)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某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 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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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
• 章、节的设置 • 1、一般原则:除内容复杂的例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 2、规范性文件设章、节的情形 • 设章的情形: • a、内容较多,篇幅较长。 • b、结构复杂有分层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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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
• 条、款、项、目
• 1、条:每个条文的内容都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一个条文一般 规定一项内容,同一项内容一般規定在同一个条文中。
2018
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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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 第一章:规范性文件概述 •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 • 第三章: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 第四章:常用语言规范 • 第五章:修订规范性文件的规范 • 第六章: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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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概述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 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
1、一般设定规则
(1)一个条文对同一主体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按不同权利、义务内容分 款表述。
(2)一个条文就同一事项对不同主体设定相关联的权利或义务的,按 不同主体分款表述。
(3)互为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同一条或同一款中同时表述。
(4)应当注意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行政管理部门职权与职
责的平衡,体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正与公平。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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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概述
设定权限
1、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会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权利。
2、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事项。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 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幅度。
人员及将构成犯罪的件移送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可以表述
刑事责任,一般接照从轻到重的顺序,在行政责任之后,概
括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专业课刑件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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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3、民事责任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不设定民事责任。但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一方民事 主体侵犯另一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概括表述民事责 任。 4、法律救济条款 接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述
一般位于施行日期、废止事项等条专业课文件 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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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1、行政处分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分的表述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主 体。其中,责任主体一般是违法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表述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刑事责任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不设定刑事责任。但需要提示行政主体及其执法